对“小恶”不该轻纵
2021-09-07史奉楚
史奉楚
史奉楚法官
近日,河北省秦皇島市一景区内,一孩子家长徒手尝试拔掉孔雀的羽毛,递给孩子,逗孩子玩儿。事情被媒体曝光后,该景区回应称,因未接到投诉,暂不了解此事情,如果发现此现象,只能制止,无法处罚。因为羽毛未消毒,建议请勿带走。
应该说,近年来,随着宣传力度的加大,文明旅游、不毁坏财物、不乱涂乱画已经成为很多人都知道的基本常识和旅游规则。遗憾的是,一些人根本不把文明旅游的理念放到心上,我行我素地肆意而为。而对于这些“小恶不断”的行为,既需要毫无保留地曝光,也需要依法处罚,方可避免破窗效应,减少不文明现象。
拔掉孔雀羽毛只是景区不文明现象之一。媒体曾报道攀爬雕像,“顺走”景区物件等不文明行为。比如,山东沂水县的天然地下画廊景区内,三名男子甚至砸断钟乳石,打算拿走。
这些游客显然没有丝毫的文明和公德意识,而是将公共财产视为私产,体现一种自私自利的思维。或者说,如果是自己的财物,某些人反倒不会肆意毁坏、乱涂乱画,而是爱护有加,生怕磕着碰着。由此可见,这些行为像极了“市侩”和“地痞”,对公共财产和他人财物无爱护之心,公德尽失。
故而,对这些“小恶”行为,首先有必要加以曝光,让其接受舆论谴责,颜面尽失。并有必要将其列入不文明游客黑名单中,实施轻微的“制裁”。此外,对于能够量化的损失,还应鼓励景区向作恶者索赔,不能让作恶者占到便宜。如果景区都选择息事宁人,那就只会纵容不文明现象。
而且,这些“小恶”不仅只是不文明、不道德那么简单,还有可能构成行政违法,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最高可处以15日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根据《刑法》,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需要说明的是,即便一些人没有损毁文物或名胜古迹,只是损毁其他看似不是很昂贵的旅游设施,也有可能构成治安违法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损毁财物的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的,即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可见,当一些人还在将“小恶”当作“乐趣”而肆意为之时,其可能已经触犯了法律,甚至将面临难以承受的代价。
可以说,不文明旅游行为,既暴露行为人素养不够,也凸显行为人对社会公德和规则的无视。对于一些“小恶”行为,不能因为“恶小而不罚”,而应有必要追查到底,追责到底,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而形成警示,让更多人养成文明出游,爱护公共财产的良好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