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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VR场景中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认定

2021-09-07王佳慧

收藏与投资 2021年8期
关键词:著作权美术作品

摘要:目前,美术作品与新型VR美术作品在著作权的侵权认定上还很模糊,这使新型VR美术作品和美术作品作者的维权面临着极大的挑战。本文通过阐述美术作品和VR美术作品的定义以及性质,根据一些案例重点分析VR场景中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的纠纷以及认定,从而探究VR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在著作权纠纷中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美术作品;VR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判断标准

美术作品,是指一种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如绘画、书法、雕塑等。随着科技的发展,美术作品的呈现方式不再单一,一种新型的VR美术作品诞生并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VR美术作品是以美术作品为载体的新型VR场景作品,以美术作品为载体的新型VR场景作品与传统的美术作品存在着一定区别,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艺术产物,但又存在一定的相似性。VR美术作品在使用传统美术资源的同时,是否侵犯了传统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是横跨法律学与艺术学的重要研究问题。笔者通过案例重点分析VR场景中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以及认定,旨在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一定的思路。

一、美术作品与VR美术作品的定义

美术作品,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创造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是一种可视化的艺术表达形式。虚拟现实技术,简称VR,是指利用电脑模拟生成一个三维的虚拟世界,提供用户关于视觉、听觉、触觉等感官的模拟,让用户如同身临其境一般,可以及时地、不受限制地观察三维空间内的事物。VR美术作品,是以美术作品为载体的新型VR场景作品,将客观存在的美术作品与虚拟现实技术结合起来,给受众虚拟场景化的感受,即将美术作品VR化。

二、VR美术作品侵权案例分析

(一)北京华彩光影公司诉北京时光梦幻公司案

1.案件经过

2016年,北京华彩光影公司因北京时光梦幻公司未经许可将华彩光影公司的雕塑作品《虚空殿》改编为以虚拟现实设备为载体的VR作品,并通过电视屏幕以视频的方式进行了播放,侵害了华彩光影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与改编权,而将北京时光梦幻公司告上法庭。一审结束,被告时光梦幻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判定为北京时光梦幻公司侵犯了华彩光影公司的改编权和复制权,并且赔偿北京华彩光影公司实际损失20万元及合理支出6140元。

2.争议点与判决依据

华彩光影公司诉时光梦幻公司案共有三个争议点,一是是否可以从制作VR场景的技术上判断该VR作品为改编作品;二是该VR作品属于改编作品还是复制作品;三是侵权方侵犯的是原告作品的改编权还是复制权。

第一个争议点,是否可以从制作VR场景的技术上判断该VR作品为改编作品。由于VR美术作品不同于传统美术作品,它是由客观存在的美术作品与虚擬现实结合而成的,并运用了新型VR技术。但是,判断VR作品是否为改编作品不可以从制作该VR场景的技术上进行判断,不能因为制作该VR场景利用了三维技术,并应用于虚拟现实设备中,就认为它是对华彩光影公司作品的改编。是复制还是改编,这与使用作品的技术条件无关。笔者认为,虚拟现实设备和技术是辅助人们创造作品的外在手段,它是属于客观存在的外界科技因素,判断作品是否为改编作品,关键要看该作品是否有“实质性改变”和“独创性表达”。客观存在的外界科技因素不属于“实质性改变”,也无关“独创性表达”,因此,判断VR作品是否为改编作品不可以从制作VR场景的技术上进行判断。

第二个争议点,该VR作品属于改编作品还是复制作品。一般来说,业界对该判断有约定俗成的看法,即判定作品是否为改编作品,依旧要看该作品是否有“实质性改变”和“独创性表达”;判定作品是否为复制作品,则要看该作品是否有“实质性相似”。

时光梦幻公司辩称,其制作虚拟现实场景时只是稍微借鉴华彩光影公司的作品,同时还参考了其他传统因素。时光梦幻公司还认为在上海造物节参展的VR设备中并无华彩光影公司主张的侵权场景,仅是在自己公司展台上播放了一个宣传先进VR技术的短片,该短片中有华彩光影公司认为侵权的场景,时长仅为3秒钟,且与华彩光影作品完全不一致。

时光梦幻公司认为其制作的VR场景作品是改编作品,那就可以用“实质性改变”和“独创性表达”的标准来检验;如果构成了“实质性相似”,那么该VR场景作品就是复制作品。根据部分比对的判断方法,时光梦幻公司的场景小样与华彩光影公司雕塑作品虽然在佛语、蜡烛、主体人物的左手及胸腹部肌肉等细节处有一定的差异,但两者在画面的主体结构、元素的布置与安排、主体人物姿态和造型、主体人物表情、主体人物服饰等雕塑作品的实质性元素方面基本相同,其并未形成一个不同于华彩光影雕塑作品的新作品,所以可以确认时光梦幻公司在虚拟现实场景的小样中以及展会上播出的宣传片显示的VR场景中使用了华彩光影公司的雕塑作品,构成了“实质性相似”,所以该VR场景作品属于复制作品,时光梦幻公司侵犯了华彩光影公司作品的复制权。至于该使用行为是对华彩光影公司作品的改编还是复制,应当将VR场景显示的效果与华彩光影公司作品进行比对,判断该VR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不同于华彩光影公司的作品,还是仅对华彩光影公司作品的原样复制,或者不具有独创性地稍加改动后进行复制所形成的复制件。

第三个争议点,时光梦幻公司侵犯了原告作品的改编权还是复制权。如上文所述,时光梦幻公司辩称,其制作虚拟现实场景时只是稍微借鉴了一下华彩光影公司的作品,同时还参考了其他传统因素。但是时光梦幻公司在“借鉴”的时候根本没有取得华彩光影公司的授权,未经许可和授权就使用华彩光影公司的雕塑作品,这是侵犯华彩光影公司的改编权的行为。时光梦幻公司在虚拟现实场景的小样中以及展会上播出的宣传片显示的VR场景中使用了华彩光影公司的雕塑作品,也构成了“实质性相似”,所以该VR场景作品属于复制作品,时光梦幻公司同样侵犯了华彩光影公司作品的复制权。因此,时光梦幻公司同时侵犯了华彩光影公司雕塑作品的改编权和复制权。

3.法律总结

根据《著作权法》,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包括美术作品人身权和美术作品财产权,其中美术作品的改编权与复制权都属于财产权。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这一条款主要强调“改变作品”和“独创性”这两点,因此,判定作品是否为改编作品,要看该作品是否有“实质性改变”和“独创性表达”。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一条款主要强调“复制”,因此,判定作品是否为复制作品得看该作品是否有“实质性相似”。

在著作权相关的法律刚刚开始发展的阶段,复制权是一切其他著作权利的最初形态。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重视复制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当人们发现保护自己的作品不被改编的权利也很重要时,就开始捍卫自身的作品改编权,因此,改编权便逐步从复制权中独立出来。随着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改编权是人们为了保护自身权益促使立法者修改法律条文而逐渐产生的新概念。改编权从复制权中脱离出来,意味着改编和复制独立存在,改编不再是复制的过程,它意味着有独创性的内容出现。

改编权开始时寓于复制权,后来又脱胎于复制权,二者相对独立,都是著作权法律的重要保护对象。虽然现在改编权和复制权二者独立存在,但是不能说二者毫无关联。改编权从复制权中脱离,不仅仅意味着法律在不断自我完善,更是现代权利意识的体现和人民捍卫自身权益的结果。改编权从复制权中脱离出来,也同样意味着法律鼓励、支持更多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出现。同时我国著作权法将改编权与复制权区分开来,有利于法院的审理与判定,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相关纠纷提供了依据。

(二)北京全景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同创蓝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

随着虚拟现实以及现代科技的发展,VR技术成为新的发展趋势,以VR为导向的新型产品也逐渐产生。近年来,诞生了很多以VR为导向的产品,除了VR美术作品,还有VR全景摄影作品等产品。目前,新型VR场景作品在著作权的侵权认定上还很模糊,这使新型VR作品创作者的权利维护面临着极大的挑战。但是,不管是哪个领域的作品,都应该完善它在著作权上的侵权判断标准,以保护著作权人的法定权益。接下来笔者将简单分析我国首例涉及VR全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借此谈一谈VR全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的判定细节。

1.案件经过

北京全景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同创蓝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主办的网站上传了北京全景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故宫》等作品中的76幅VR全景摄影,侵犯了北京全景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VR全景摄影作品著作权,而将同创蓝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判定,同创蓝天公司侵犯了全景客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同创蓝天公司赔偿全景客公司经济损失462 000元以及合理开支32 500元。

2.争议点与判决依据

本案共有两个争议点,一是该VR全景摄影作品是否受法律保护?二是同创蓝天公司是否侵害了全景客对VR全景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一个争议点,该VR全景摄影作品是否受法律保护?VR全景摄影作品,是指一种配合VR虚拟技术的全景作品,使体验者可以获得虚拟视觉体验。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该VR全景摄影作品属于可360°全景再现客观物体和场景的摄影作品,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二个争议点,同创蓝天公司是否侵害了全景客对VR全景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创蓝天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提供了涉案作品的360°全景展示,使网络用户可以随时随地浏览、获取VR全景摄影作品信息,侵害了全景客公司对VR全景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创蓝天公司辩称,其提供的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VR全景摄影作品系用户上传,其并没有侵权。但是同创蓝天公司并没有提交有效证据,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创蓝天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仅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法院判定同创蓝天公司侵犯了全景客公司对VR全景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案例总结

VR技术作为一种新兴技术,缺少相关的配套法律,因此创作者面临的侵权风险也日益增多。VR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不仅有针对复制权和改编权的侵权,还有针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在面对VR场景中美术作品著作權的纠纷时,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据法律保护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三、VR美术作品侵权判断标准

由于VR美术作品不同于其他艺术作品,因此VR美术作品在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认定上众说纷纭。笔者认为,“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是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归纳总结出来的认定被控侵权作品有复制或其他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则,为司法实务界所普遍运用。我国司法界在判定相关案例时,一般都是用以下几种判断方法:整体比对法、部分比对法和“抽象—过滤—比较”法。“整体比对法”又叫“整体观念和感觉”检测法;“部分比对法”又叫“解析法”;“抽象—过滤—比较”法又叫“三步检验法”。在判定VR美术作品是否侵犯了著作权时,一般都可以运用以上三种判断方法,判断VR作品是否有“实质性改变”“独创性表达”或“实质性相似”。上述北京华彩光影公司诉北京时光梦幻公司案在判定著作权的侵权认定时,法院就使用了第一、二种判断方法,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和改编权。新型VR作品如果在改编权和复制权上出现纠纷,那么判定作品是否为改编作品或复制作品,就可以灵活使用如上的方法进行判别。

四、总结

在立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下,我国的著作权法律日益完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新型产品不断地产生,我国著作权法也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充实新的内容。笔者认为,当我们面对VR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时,要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样才不会与时代的发展相悖。新型VR作品如果在改编权或复制权上出现纠纷,那么判定作品是否为改编作品或复制作品,就看该作品是否有“实质性改变”“独创性表达”或“实质性相似”。推而广之,如果在其他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上出现纠纷,也同样要用与时俱进的眼光去看待和分析。

作者简介

王佳慧,2000年生,女,江苏盐城人,吉林外国语大学传媒系,研究方向为著作权侵权案例。

参考文献

[1]李杨.改编权的保护范围与侵权认定问题:一种二元解释方法的适用性阐释[J].比较法研究,2018(1):63-75.

[2]李陆炜,董昭,容梓朗,等.VR场景中美术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标准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0(11):171-172.

[3]高婧.改编权与复制权侵权判定方法之厘革—以两权的“交叠”关系为视角[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0(3):9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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