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抚养权到底归谁?这回有准话了!
2021-09-06黄小星
黄小星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部分都有哪些内容,会对人们的婚姻生活有哪些影响,让我们跟随律师一起详解民法典,共建幸福家。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进步。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应由谁抚养,一直是婚姻案件审理中的重点问题。走到诉讼离婚的地步,夫妻间的矛盾已经积累到一定程度,彼此很难理性地坐下来协商孩子的抚养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是民法典引入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引入体现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进步。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其实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抚养权案件中的具体体现。1989年,联合国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写入《儿童权利公约》,并强调:“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原则的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未成年子女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充分尊重其对自身权益相关的意愿表达权;二是将未成年子女利益作为抚养权归属首要的考虑,家庭利益和父母利益不能置于子女利益之上,以实现对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保护。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抚养权判定,也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案例:
张先生和项女士结婚5年才拥有了自己的儿子,一家人欢天喜地。但在坐月子期间,项女士和婆婆频繁发生争吵,而张先生对母亲的袒护更加激怒了妻子。最终,婆媳矛盾不可调和,婆婆赌气回家。
娘家由于各种原因也无法助力,项女士一个人辛苦带娃,又得不到张先生的宽慰,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随即抛下孩子离家出走。一年后,项女士情绪慢慢平复,回来与张先生协商离婚。
律师评析:
即使在子女尚不能表达自己意思时,“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我国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预设了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情形,在具备此种情况时,将抚养权给到能够给未成年子女提供更好成长环境的一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本案中,母亲患有严重的抑郁症,如果病情严重到了影响其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的程度,势必会影响其抚养权。母亲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孩子在父亲处生活一年之久,已经适应了目前的生活环境,所以,即便孩子还不满两周岁,项女士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过程中,也会处于不利地位。
两周岁到八周岁的孩子,需要全面衡量判断,确定抚养权归属
案例:
2016年,51岁的老刘经人介绍认识了28岁的小李。老刘在研究所工作,有两套房子。小李只有高中学历,从外地来北京,在一家私立幼儿园打工,每月只有1000多元工资,与人合租,无论从经济基础、文化素养和交往圈子都逊色于老刘,所以对老刘很是崇拜,两人登记结婚。2018年3月,两人的儿子豆豆出生。虽然有了可爱的孩子,但是老刘和小李的感情却一天比一天差,最终决定离婚。
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都要求抚养孩子。小李认为:孩子刚两岁多,离不开妈妈照顾。老刘说,这个孩子就是自己的命。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孩子归老刘抚养,老刘自愿将一套婚前房产赠与小李,用于保障小李的生活,也方便小李探视孩子。
律师评析:
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影响到子女是否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因此,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抚养能力占优者更容易获得抚养权。主要体现在父母的经济能力、工作情况、住房条件、家庭成员的支持等方面。
除了基本的经济保障,还要照顾孩子的身心健康。因此,还要考量父母的身心健康状况、教养风格和方式、人生閱历、抚养经历等。子女在未成年阶段,父母的品行、引导和关怀,潜移默化影响着未成年人的个性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规定的裁判原则,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另一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直到现在仍然具有相应的参考价值。
在本案中,豆豆虽然超过两岁,但也非常小,在双方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一般法院会考虑判给母亲抚养。但本案情况特殊,老刘在法庭上提交了自己精子活力不足,且患有男性功能障碍、欠缺生育能力的证明。这对法院判决也具有参考性。老刘可以提供良好的家庭居住和教育环境给孩子,孩子跟随父亲生活更加有利。假如双方协议不成,老刘和小李都有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优劣势,需要通过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全面均衡各种因素做出判决。
八周岁以上的孩子,要充分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但孩子的意见并非抚养权归属裁判的唯一依据
案例:
因感情不和,张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儿子归其抚养。丈夫杨先生以担心孩子被张女士抢走为由,到学校给儿子办理休学手续,阻止儿子去学校上课。
张女士向法庭提交了多份杨先生与其母在家中的对话录音,里面有体现杨先生阻挠儿子上学的内容,有体现杨先生因儿子调皮而用皮带抽打孩子的内容,还有体现杨先生阻挠儿子出门等内容。
然而,当法官征询孩子意见时,儿子却表示,自己想和爸爸一起生活。
法院认为,杨先生和张女士抚养孩子的基本条件并无显著差距。在孩子抚养权归属上,未成年子女健康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健全人格的养成更为重要。
杨先生暂不适宜抚养孩子,故判决婚生子由张女士抚养。
律师评析:
本案中,男方存在长期阻挠其子上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并经家人多次劝阻不予改正。
男方的不当行为对孩子的身心成长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即便孩子表示要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但孩子的意见并非抚养权归属裁判的唯一依据,还应以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为重点考量因素,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对儿童权益的愈加重视,审判实践中,法官趋向于在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立场上,全面审视未成年子女的情感和利益需要,对父母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进行综合判断,充分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也能够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