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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视角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2021-09-06范文彬

法制博览 2021年23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数字经济

范文彬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北京 102488)

目前,人类社会在经历农业经济与工业经济后,正从信息经济快速进入到数字经济时代。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发展数字经济,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依靠信息技术创新驱动,不断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用新动能推动新发展。①新华网.习近平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EB/OL].(2018-04-22)[2021-06-04].http://news.cyol.com/content/2018-04/22/content_17121072.htm.”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达到35.8万亿元,占GDP比重达到36.2%,占比同比提升1.4个百分点②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年)[EB/OL].(2020-07-10)[2021-06-04].http://www.cqoei.com/xwdt/news/2020-7/23_182.shtml.。而数字经济具有不断创新、开放、共享的特点,相应的知识技术创新有数字产权,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数字经济能否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③习近平.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J].中国质量监管,2021(2):6-9.。本文正是基于此展开的研究。

一、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概况

(一)数字经济的含义

数字经济,即以信息技术创新为驱动力,以信息数据为生产要素,以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网络为运行载体,不断与传统经济相互融合,提升经济体的数字化、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经济体运行效益的新兴经济形态[1]。相对于人类社会之前出现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数字技术持续不断创新和集群式创新,5G、移动互联、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VR/AR等新技术集群出现;平台主导趋势,大型数字信息技术平台成为促进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新兴技术引致基建需求巨大,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投入;经济运行中的开放、共享和个性化并存,等。

(二)数字经济发展现状

我国数字经济源于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溢出效应,尤其是2013年,4G技术开始商业化普及后,数字经济的移动互联、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应用突破了技术限制,相关的新业态、新模式集聚出现,如平台经济、知识付费、共享经济等。数字经济改变人们生活方式,如共享单车、各种App、共享充电宝、拼多多、微信、淘宝等,表现为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以及数字化治理趋势。这意味着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技术服务经济既可以因为对传统产业、实体产业以及其他产业效率的提升而独立成为一个产业,又可以在与传统产业、实体产业及其他产业相融合中而以融合形式存在[2]。此外,数字经济也融合到政府社会治理之中,成为提升社会治理效率的利器。而根据中国信通院2020年数据,从2014年到2019年,数字经济规模从16.16万亿元发展到2019年的35.8万亿元,数字经济规模翻了一番。数字经济已经影响到社会经济运行的方方面面[3]。

二、我国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数字经济的本质是创新,核心是融合,而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保护激励创新,通过公开促进融合,可以说两者天然契合,高度匹配①邓鹏.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机遇与挑战[J].中国发明与专利,2020(9):12-17.。这也就意味着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必然性。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包含了专利、商标、版权等各个方面,涉及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民法典》等,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具体法律法规,见表1。

表1 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通过表1,可以看出:我国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相对健全,法律保护覆盖面广[4]。横向上看,对于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从技术发明创新的专利、植物新品种等,到工业领域的药品、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外观设计等,再到文学领域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广泛;从纵向上看,对于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形成一般法、特别法和国际公约组成的上层法律体系,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具体实践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5]。总之,我国对于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基本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但是数字经济具有产业发展迅速、技术进步跃进性等特点,法律法规必须时常修订才能对于数字经济知识产权进行充分保护。

(二)我国对数字经济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实践

我国对于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实行的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体制[6]。对于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机关有: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下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庭;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在提升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程度方面,知识产权法庭建立起专职技术调查官制度,为审理好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提供专业智力支持。而我国对于数字经济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部门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自然资源部、国家农业农村部、国家版权局及其分支机构等。

在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下: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也可向国家主管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事务的相关部门投诉,请求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对于数字经济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除了司法部门还有行政部门[7]。在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双保护体系下,我国继续优化体系的时代性:2020年,我国修改出台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4部、相关司法解释6个、相关政策文件20余个、相关国家标准2个①知识产权局网站.2020 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发布[EB/OL].(2021-04-25)[2021-06-04].http://www.gov.cn/xinwen/2021-04/25/content_5602104.htm.。2019年到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知产法庭共受理案件5108件,审结4207件。在行政保护方面,2020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53万件,商标注册量576.1万件,国内申请人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7553件;著作权登记总量为503.9万件。2020年,我国各级知识产权局共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超4.2万件。

总之,我国对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已形成了一般法与特别法相辅相成、行政法规支撑运行、与国际规则基本融合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数字经济领域的知识产权得到了较好的保护。

三、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挑战

(一)数字经济内在发展与知识产权外部约束的矛盾

数字经济内在发展依靠的主要原材料是数据。这类数据不是片段化、孤立化的数据,数字经济内在发展的特性要求这些数据具备公共产品的特征:增加对这些零散、原始的数据的使用并不会使得这些数据的价值得以减弱,反而会使得社会经济整体增加更多的收益[8]。但是,由于这些零散的、片段化的原始数据多属于生产这些数据的经济主体,如企业、非政府组织等,他们是这些数据的权利人,受到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也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保护。同时,由于这类数据缺乏成熟的公共交易市场,很难实现零散的、片段化数据的自由交易,并且生产数据的经济主体又担心交易数据会泄露商业秘密而“惧怕”交易数据[9]。但是,这些零散的、片段化的、孤立的数据只有经过一些数据处理主体加工处理、挖掘过,变成可以投入到生产生活过程、具有商业价值的稀缺性的具有生产要素性质的大数据才能促进数字经济形态的发展。这种数字经济内在发展的特征与知识产权外部约束之间存在的矛盾给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和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数字经济的快速变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

作为一种以创新为核心动力,以融合为发展路径的新兴经济形态,数字经济有其发展规律和特征:数字经济有持续不断创新与集群式创新要求,并且现阶段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所依赖的技术基础,即互联网技术和计算机芯片技术都遵循各自的规律飞速发展[10]。根据梅特卡夫法则,网络的价值等于其节点数的平方,互联网上联网的计算机越多,数字经济价值的增速也就越快。与此同时,根据摩尔定律:硅芯片的处理能力每18个月就翻一番,计算机的整体性能就会倍数级提升,数字经济的运行变化速度就会加快[11]。这都决定了数字经济的快速变化特性。但是,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效率是遵循着人类社会规则制定的法定程序,注重程序的合法性,而不注重结果的效率性。加强对于快速变化的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就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效率必须加快,否则数字经济内在发展的公共品供给失灵或就会消耗数字经济发展效率。因此,如若想要加强对于数字经济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的保护,就必须提升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效率[12]。

(三)数字经济的全面渗透性需要更有实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当前,全球数据正以年均50%左右的增速呈非线性几何级数增长:2017年全球数据总量(21.6ZB)是2011年(1.8ZB)的12倍,到2020年将达到44ZB。①易宪容,陈颖颖,位玉双.数字经济中的几个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基于现代经济学的一般性分析[J].经济学家,2019(7):23-31.数字经济的产业化,传统产业、实体产业的数字化以及数字治理都使得数字经济全面渗透到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从“网上买菜”的社区电商到“网上学习”的在线教育,从无人操作耕种到手机扫码点餐,从机器人分拣包裹到无人机送货,等。依靠现代信息技术的高渗透性、强融合性和跨界性,数字经济实现了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面提升。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仍有所欠缺,对于跨界的改变缺乏有效保护,且整个执法体系对于新生的数字经济领域事物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缺乏高效的行政保护机制。同时,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复合型人才缺乏,导致了在一些新兴或融合边缘的数字经济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弱[13]。

总之,数字经济内生发展的公共品特性、快速变化的趋势和全面渗透的现状都要求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必须注重社会的整体利益、加速立法效率、提升保护质效,进而能借助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实现数字经济的高效发展。

四、结论

近年来,数字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发展空间巨大。因此,加强对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为实现数字经济快速发展铺平道路。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一般法与专门法相辅相成、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填缺补漏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双重保护制度,但是由于数字经济发展的特征:共享性、快速变化性和全面渗透性,要求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做出调整进而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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