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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外资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2021-08-31赵庆祥

锦绣·中旬刊 2021年9期
关键词:负面清单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下,不仅提高了外国投资者的积极性,也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了经济发展。在理解和应用中把握负面清单的概念和特点,分析负面清单制度所蕴含的法理学原则。通过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深入研究,来探讨负面清单制度在国际投资中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负面清单;外资准入;国际投资

一、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又称为“否定清单”,其概念是相对于正面清单而言的一种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负面清单制度简单来说,是指没有在清单中被明令禁止的事项,法律不会对其进行干预。这项制度常常被运用于国际贸易中,东道国通过负面清单的方式告知外国投资者其不能进入的领域,而在清单之外的领域是对外国投资者开放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负面清单可以准确明了地进行投资,东道国也可以不断吸引外资促进其经济发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主要是由法律法规列举一些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事项,对于法律法规没有做出禁止和限制列举事项之外的领域,市场主体可以自由地进入,法律不进行干预。在国际上,负面清单制度常常与国民待遇原则相联系。在赋予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享有相同权利义务的基础上,用负面清单的方式来完善外资准入的规定。

二、负面清单的特点

首先,在正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下,政府对于市场合法经济活动的管理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之下,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会更加明晰,对于法律没有禁止的事项都可以进入。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中,政府在市场中的权力会被限制或者是被削减。因为在此管理模式下,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这有利于东道国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增长。

其次,在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下,行政机关在外资企业要进入特定的领域时,需要对其进行审批,这实质上是一种事前的监管行为。但是,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除了负面清单中明确禁止的领域外,行政机关都应当进行批准。负面清单的这种监管方式,实质上是一种事后的监管模式,不仅提高了效率,也有利于东道国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

再次,与正面清单相比,负面清单更加有利于提高政府行政机关的开放性。正面清单只规定了市场主体可以进入的领域范围,而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了禁止和限制的领域范围,而在这范围之外的项目,外国投资者都可以进行投资。这不仅可以激发市场活力吸引外资,还可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了开放透明的投资环境。

最后,负面清单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更好地列举了禁止外资准入的领域范围。而且负面清单可以提高外国投资者对东道国投资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安全,会吸引越来越多的外商进行投资。虽然各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不同,但是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已经成为国际投资领域的发展潮流。

三、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法理分析

(一)法无禁止即可为

负面清单在法学理论上的基础主要是来源于“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人们就可以自由理性地为一定的行为。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就是以这一理论为基础,在清单中明确规定外资企业禁止进入的领域,没有禁止性规定的领域不进行干预,使外资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增强了与东道国的信任感。在国际投资中,“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理论是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有力支撑。

(二)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和企业同等待遇。国民待遇主要分为准入前国民待遇和准入后国民待遇。准入后国民待遇主要是对于外资企业在进入东道国后,是否可以享有同国内企业相同待遇的问题。准入前国民待遇主要是对于在外资企业的进入阶段是否要给予其国民待遇问题。

负面清单制度与国民待遇原则二者是互相补充关系。由于准入前国民待遇要求东道国在外资进入阶段给予其国民待遇,而一般国家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接受的,这便需要负面清单对其进行限制。东道国在给予国民待遇的同时,用清单的方式将可能会对其产生危险的领域限制起来,于是便形成了负面清单制度。所以,在国际投资中,国民待遇原则需要用负面清单制度来进行补充。负面清单制度也必须以国民待遇原则为基础而存在。

四、结语

目前,国际社会上许多国家在外资准入上都采用了负面清单制度,所以更要正确理解负面清单制度的意义。负面清单所涉及的主要是市场主体的准入和管制措施,与这些内容相关的清单才是负面清单。在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下,政府的权利受到清单的限制,使政府的行为更加透明,增强了外资企业的信任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在世界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了一种发展趋势。在国际投资领域,投资自由化也越来越被重视。国际社会各个国家为了更好地发展本国经济,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负面清单制度在本国的发展模式,用以吸引更多的外商企業进行投资。但是,如果降低要求大范围开放外商投资的领域,东道国在外资准入上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缩小,有可能会对其经济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我们对其要辩证的来看待,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应当与本国的国情相结合。在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下,既要保护国内企业的发展,也要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私法自治[J].中国法学,2014(5).

[2]余劲松.中国发展过程中的外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问题[J].法学家,2004(6).

[3]张国平.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法律解读[J].江苏社会科学,2015(3).

作者简介:

赵庆祥(1996.5-),男,汉族,辽宁大连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国际法学,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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