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质性与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
——基于生产率和所有权视角的研究
2021-08-31孙乾坤
孙乾坤 包 歌 郑 玮
(1.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北京100024;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29)
一、引言
当前,中国在加快推动全面开放新格局形成的同时,对外直接投资(简称OFDI)也已进入黄金时期,呈现出良好的态势。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企业凭借低廉的劳动力价格、土地价格等方面优势,承接来自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项目,积极参与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通过技术溢出和竞争效应提升了自身的国际化发展水平。尤其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之后,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举措,给中国企业带来了更为广阔的对外直接投资前景以及更大的发展机遇。然而,由于中国长时间作为一个引资大国,重点关注的如何保护本国产业以及如何从外资中引进资本与技术的相关问题,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引导企业的优质资源流向以及优化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东道国分布等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问题。近年来,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普遍得到提升,但从全球价值链视角来看,多数企业依旧处于全球产业链的中低端位置,且普遍存在着“大而不优”、“大而不强”的现象,加之中国投资输入国思维和政策体系的长期存在,致使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对自身特征禀赋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和全面,从而造成了较大程度的盲目性投资,这阻碍了中国富裕产能的有效转移。
由此可见,对于企业自身禀赋异质性与OFDI区位选择关系的研究很为必要。本文采用多元因变量选择模型(multinomial logit, 简称mlogit),基于微观企业层面数据,引入企业制度异质性因素,依次考察了企业生产率和所有权异质性对OFDI区位选择的影响以及所有权异质性对生产率异质性与OFDI区位选择间关系的调节效应。在东道国的研究范围界定方面,以往学者将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目的地划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类(杨宏恩 等,2016),然而,这一划分标准未能从地理上凸显出地缘政治经济层面的因素,无法具体反映企业制度异质性对其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影响。本文将试图结合“一带一路”倡议具体内容,依据国别地理位置和地缘政治经济的相关指数对企业OFDI区位选择目的地进行划分:将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政治风险相对较高的“一带一路”国家(1)“一带一路”倡议是一项开放包容的合作倡议,不设定具体区域,其辐射的国家范围较为广泛。为方便说明问题,本文出于研究需要,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工业化蓝皮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工业化进程报告》中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名单,将“一带一路”倡议涉及国家暂定为以下65个: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缅甸、泰国、老挝、柬埔寨、越南、文莱、菲律宾、伊朗、伊拉克、土耳其、 叙利亚、约旦、黎巴嫩、以色列、巴勒斯坦、沙特阿拉伯、也门、阿曼、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简称阿联酋)、卡塔尔、科威特、巴林、希腊、塞浦路斯、埃及、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阿富汗、斯里兰卡、马尔代夫、尼泊尔、不丹、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蒙古、白俄罗斯、乌克兰、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俄罗斯、亚美尼亚、摩尔多瓦。归为一类,将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政治风险相对较低的非“一带一路”国家(2)上述暂定的“一带一路”国家之外的其余国家则设定为非“一带一路”国家。归为另一类(如图1所示)。并以此作为案例,探讨企业生产率和所有权异质性与OFDI区位选择的关系。
图1 “一带一路”与非“一带一路”国家GDP及政治稳定性比较
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研究视角与深度的拓展。现有制度因素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影响的经验文献主要从国家和省级等宏观层面进行了相应探索(钱进 等,2019;丁世豪 等,2019),本文把这一分析拓展到了微观的企业内部制度差异层面,并将企业所有权制度与其生产率结合起来,从政企关联这一新的视角将影响机理阐释的更加清晰,阐明了不同资源禀赋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目的地有何不同。第二,对新-新贸易理论进行了发展。与发达国家不同,中国的制度对于企业而言是有异质性的,而且这种异质性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决策。本文从理论上融合了制度理论和资源基础观,把企业制度差异因素引入到新-新贸易理论中,为解释部分国有企业对“一带一路”国家直接投资出现的“投资-生产率悖论”提供了新的证据。第三,研究对象的深入细化。本文除考察生产率和所有权异质性对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和非“一带一路”国家间进行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影响外,还将研究对象进一步细化到“一带一路”倡议涉及的不同区域,有助于为企业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改善对“一带一路”内部的投资区位结构提供有效指导。
二、文献综述与理论分析
(一)文献综述
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不仅会受到东道国经济、政治、制度、文化等宏观环境因素的影响(宗芳宇 等,2012;杨宏恩 等,2016;杨连星 等,2016;Kong et al.,2020;杨亚平 等,2017;Azzimonti, 2019;文雯 等,2020),还与企业自身的要素禀赋和竞争优势密切相关,而企业要素禀赋和竞争优势的差异又通过企业的异质性特征体现出来。基于此,相关主题与研究文献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1)生产率对OFDI区位选择的影响方面。Melitz(2003)开创了企业异质性理论,从生产效率的角度分析了企业异质性和生产模式之间的关系,认为企业异质性是影响企业国际化行为选择的关键因素,并指出生产率相对较低的企业往往只能在国内市场经营,而生产率最高的企业除服务于国内市场以外,还会通过出口服务于国际市场。Helpman et al.(2004)进一步将这一理论从贸易领域延伸到了对外直接投资领域,并建立了HMY模型,提出企业的国际化经营会随着企业生产率的降低依次选择OFDI和出口的方式,而生产率最低的企业则通常只能服务于本国市场(Marti et al.,2015;Tian et al.,2020)。上述理论奠定了新-新贸易理论的基础,之后有关生产率异质性与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大量实证研究也便就此展开。例如,Tang(2017)基于中国台湾的跨国公司面板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发现跨国公司的生产率越高,其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范围越大;Tanaka(2015)利用日本企业的微观数据对服务业跨国公司与非跨国公司的生产率展开比较研究,发现仅有少部分生产率较高的企业才有能力进行较大范围的跨国生产;Shao et al.(2016)使用中国跨国公司数据进行分析,认为企业OFDI可能面临较为复杂的营商环境,进行OFDI的企业需具备较强的综合能力,生产率越高的企业所能负担的OFDI活动成本越高,由此进行OFDI的可能性越高,其可选择的东道国越多。这些研究表明,企业生产率越高,越有可能选择在多个目的地进行直接投资(Yeaple,2009;Ryuhei et al.,2012;Wang et al.,2016),生产率的提高不仅能够改善OFDI的总体深度和广度,还能促进企业选择到投资难度更大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直接投资(Chen et al.,2010;José et al.,2018)。此外,部分国内文献也基于生产率异质性视角对OFDI区位选择问题展开探讨。朱荃等(2015)基于2006—2012年的A股上市企业样本,考察了生产率异质性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金额及投资区位选择范围的影响,证实了中国大型工业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决策并不存在明显的“生产率悖论”。类似地,陶攀等(2013)利用2003—2007年的中国工业企业数据,结合企业异质性理论模型,对企业OFDI的区位选择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指出中国企业在OFDI过程中存在着自我选择效应,即企业生产率提高会增大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概率以及扩大区位选择范围(叶娇 等,2018;田巍 等,2012;刘晓宁,2018)。这些研究结论皆与传统的企业异质性投资理论预测一致。进一步地,蒋冠宏(2015)和李磊等(2017)将投资目的国划分为中低收入国家和高收入国家,并对生产率与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关系进行了验证,发现如果投资目的国是低收入国家,则生产率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决策的影响并不显著。这一结论与传统的企业异质性投资理论有所不同。
(2)所有权对OFDI区位选择的影响方面。Huang et al.(2017)基于资源依赖理论对制造业国有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问题展开探讨,认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属性使其对母国政府产生依赖,进而削弱其进行OFDI的意愿,并指出较高的国有控股比例对制造业企业的OFDI决策及区位选择范围存在着负面影响。与Huang et al.(2017)的观点有所不同,Wang et al.(2012a)研究了政府参与对新兴经济体企业国际化的影响机制,发现所有权异质性会影响新型经济体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积极性以及投资区位选择的意愿,即较高的国有化程度会促进企业选择到发展中国家进行直接投资,较高的隶属政府级别则会促进企业选择到发达国家进行直接投资。进一步地,部分国内文献也论证了企业所有权与OFDI区位选择的关系。多数学者认为,不同所有权性质的企业因其受到的政策约束和支持程度不同,其OFDI的区位选择也存在着一定差别(邱立成 等,2015;刘志强,2014;刘慧 等,2015;高菠阳 等,2019)。如蒋冠宏(2015)指出,所有权的异质性使企业有着不同的外部激励和自身素质,从而导致了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上的异同,即相较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具备特定的所有权优势和“双重动机”,能够降低企业“走出去”的门槛,扩大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范围。薛琰如等(2016)基于2000—2014年中国矿产资源型国有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数据进行检验,进一步验证了所有制差异对企业走出去区位选择的影响,发现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性质能显著促进其对外直接投资,且国有企业的所有制套利动机会显著影响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
通过对既有文献的梳理可知,多数学者是从传统的异质性投资理论(Helpman et al.,2004)出发,考察生产率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影响,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也有部分学者开始关注企业所有权差异与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关系。然而将所有权差异这一制度因素引入到新-新贸易投资理论中,同时探讨这两者的相互作用对企业OFDI区位选择影响的文献还相对较少。本文则基于细化的微观企业层面数据,结合资源基础观和制度观,对这一问题展开理论剖析和实证探讨,从而对以往文献进行拓展和补充。
(二)理论分析
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由Wernerfelt(1984)和Barney(1991)研究发展而成的资源基础观指出,企业成长所需的持续竞争优势来自其所具有的优良资源禀赋。这些优良的内部资源禀赋不仅会提高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而且将进一步促进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Helpman et al.,2004)。但在多数情况下,针对不同特征的东道国,全要素生产率对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也会有所不同(Tomiura,2007;Head et al.,2003)。王方方等(2012)运用企业异质性模型框架,探索了生产率异质性带来的OFDI区位选择差异,指出全要素生产率对企业选择投资到不同类型的东道国产生的影响程度并非完全相同。具体而言,企业选择到营商环境较好的发达国家进行直接投资时,往往是出于市场寻求或技术寻求的动机,这些东道国一般有着一定的生产率阈值(陶攀 等,2013),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对于企业选择到这些东道国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程度相对较大。然而,若东道国所在地区存在着由地缘政治、经济或外交等因素带来的潜在投资需要时,企业高管进行的对外直接投资区位决策可能不仅有“市场动机”,也有其他诸如政治资本寻求类的“非市场动机”(蒋冠宏,2015),从而使得生产率较高或较低的企业都可能集聚到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因而生产率这一因素对于企业选择到这些东道国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程度将会相对较小;同时,当东道国的制度或政治环境较差时,东道国的营商环境将会成为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影响因素,此时,受营商环境限制,生产率的提高对于企业选择到这一地区进行直接投资产生的影响也会相对较小。
“一带一路”倡议涉及贯穿亚洲、欧洲、非洲三个大洲,沿线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相比于非“一带一路”国家,企业对这一地带进行投资时往往面临着较强的区域特殊性: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制度和法治规则呈现复杂多元化,与国际接轨的程度相对较低,且不同国家针对外商直接投资所制定的政策和法律也有所不同,还经常因外部经济、政治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缺乏制度连续性;另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的多数国家在劳工、土地、融资、财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存在着执法随意性过大、执法标准过低等现象(蒋妲,2015),导致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相关利益很难完全通过当地的制度环境加以保障。因此,与投资到非“一带一路”国家有所不同,企业选择到“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时,可能会顾忌部分东道国制度环境、政治环境以及商业规则等方面因素的负面效应,其生产率对于促进企业向这一地带进行直接投资产生的影响程度将会被削弱。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待检验的假说1:
假说1:相比于对非“一带一路”国家的直接投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对于企业向“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更小。
随着全球化程度的深入发展,“一带一路”倡议已成为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推动力,中国企业正借助“一带一路”建设平台逐步加大“走出去”的战略步伐。然而,长期以来,“一带一路”国家和非“一带一路”国家在制度质量和政治风险等方面皆存在着较大差异,相对于非“一带一路”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环境更为复杂,企业在对“一带一路”国家进行投资时所遭遇到的汇兑限制、税收征收、东道国违约等方面的投资障碍往往远远大于非“一带一路”国家,加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普遍较低,因而多数企业在对“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的现象。然而,针对这一现象,不同所有权属性的企业又有着不同的表现。对于与政府之间关系较为密切的企业而言,这些企业享有着诸如低息贷款、独特的信息优势和软预算约束等特定政府资源支持(Wang et al.,2012a;Wang et al.,2012b),而国家也出于政治意图与战略需要给予企业多种无形的政策扶持,这一特征优势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企业因东道国的投资风险高和经济发展水平低等原因导致的投资动力不足或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另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具有重要的地缘政治地位、丰富的矿产资源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已使其成为大国角逐的重要区域,一直以来,美国、欧洲大国、日本、俄罗斯、印度等在这一地带的竞争日趋激烈。基于此背景,相较于非“一带一路”国家,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除市场寻求的动机之外,更多的则是出于“非市场动机”(3)“非市场动机”在这里是指,出于国家政治使命和战略意图的需要,而非由于自身生产率提高引起的自发对外投资的动机。的需要(如对能源和矿产资源的战略性寻求,对地缘政治关系平衡的考虑,对中国富余产能的有效化解,对中国大国形象的维护等)。而企业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这一“非市场动机”或肩负国家政治使命和战略意图等责任的大小。因此,与出于市场寻求或技术寻求动机而向非“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有所不同,企业在向“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时,更大程度上会受到其与政府之间关系密切程度的影响。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待检验的假说2:
假说2:相比于对非“一带一路”国家的直接投资,企业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对企业向“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更大。
传统的企业异质性理论(Helpman et al.,2004)认为,生产率越高,企业越有可能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这一结论得到诸多中国学者研究的验证(叶娇 等,2018;田巍 等,2012)。然而,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特殊性,不同所有权属性的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行为未必完全符合这一规律。受经济发展和社会文化差异的影响,多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局不稳,政党更迭频繁,制度和法律环境恶劣,投资审批流程等手续也较为繁琐,导致这些国家存在着较大程度上的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及企业融资约束等方面的问题。已有文献指出,对外直接投资的流量规模与投资东道国的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呈现负相关关系(杨永聪 等,2018),且当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较为疏远(如非国有企业)时,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投资的抑制作用会更强(Gulen et al.,2016),此时企业需具备更高的生产率才能弱化这一抑制效应;另外,企业融资约束的存在也会降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可能性(Buch et al.,2014),相对于与政府之间关系较为密切的国有企业而言,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在东道国会面临更为严重的融资约束问题(林毅夫 等,2005;王碧珺 等,2015),此种情况下可能要求民营企业或其他非国有企业只有大幅度提高自身的生产率才有可能突破融资约束的限制,从而进行对外直接投资。
然而,与政府之间关系较为密切的国有企业在面临东道国的经济政策不确定性或企业融资约束等问题时,却表现出自身地位的特殊性,即不具有生产率优势的企业也可能进行对外直接投资。一方面,与政府之间关系较为密切的企业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往往体现着一定的政府意志和战略使命,承担着推动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责任,且具有政府给予的各种保障。此时生产率在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决策中发挥的作用便会有所下降(严兵,2014),即使是生产率较低的国有企业,也可能具备较强的应对东道国经济或政治风险的承受能力(阎大颖,2013;邱立成 等,2015),从而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另一方面,与政府之间关系较为密切的企业,在中国不太成熟的资本市场结构下更容易获得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较多的融资机会以及“预算软约束”特权,可以享受更多的政策优惠,受到较小的融资约束限制(Buckley et al.,2007;宗芳宇 等,2012;邱立成 等,2015),进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些企业国际化进程中存在的生产率不足问题,从而降低其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生产率门槛(严兵 等,2014;蒋冠宏,2015)。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待检验的假说3:
假说3:在选择对“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过程中,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密切关系可以弥补企业在全要素生产率方面的不足。
三、数据、模型和变量
(一)数据说明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由两个主要的数据库匹配而成:一部分数据来自于国家统计局建立的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2000—2011年),该数据库包含了全部国有工业企业以及规模以上(4)这里“规模以上”要求企业每年的主营业务收入( 即销售额) 在500 万元及以上,2011年该标准改为2000万元及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的基本信息和财务绩效,对这部分数据,本文延用以往学者的做法,剔除了数据库中的异常值及重要指标缺失的样本;另一部分数据则来自于在商务部网站所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名录》(2000—2014年),该数据库记录了进行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基本信息和投资国别等情况,对这部分数据,本文剔除了投资到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群岛、关岛和中国香港等避税天堂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数据,因为这些国家或地区并不是真正的投资目的地,无法体现真正意义上的投资区位选择,同时本文还剔除了只在国外设立办事机构而不是建立工厂的数据。最后,将这两部分数据相互匹配,最终获得了10698家企业在2000—2011年间的平衡面板数据,共涉及9814227项对外直接投资事件。
(二)计量模型构建
为验证理论假说,本文基于面板数据建立多元因变量选择模型(multinomial logit,简称mlogit)。
全样本mlogit模型:
Yit=α+β1TFPi,t-1+β2Relationi,t-1+β3Frim_capabilityi,t-1+β4Frim_sizei,t-1+β5Frim_agei,t-1+
Ddistrict+Dindustry+Dyear+εi,t
(1)
所有权关系分组子样本mlogit模型:
Yit=α+β1TFPi,t-1+β2Frim_capabilityi,t-1+β3Frim_sizei,t-1+β4Frim_agei,t-1+Ddistrict+Dindustry+Dyear+εi,t
(2)
这里模型(1)用以检验假说1、假说2;模型(2)用以检验假说3。Yit为被解释变量(多值虚拟变量),表示企业i在第t年所做出的投资区位选择,其中,Yit=j,且有j=0,1,2,3,…,m等;TFPi,t-1表示企业i在第t-1年的全要素生产率;Relationi,t-1表示企业i在第t-1年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可用企业控股类别与企业隶属层级两个变量来衡量);Frim_capabilityit-1表示企业i在第t-1年的资本实力;Frim_sizeit-1表示企业i在第t-1年的企业规模;Frim_ageit-1表示企业i在第t-1年的年龄。本文通过虚拟变量控制不可观察的地区、行业和年份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影响。另外,我们将主要观测变量滞后一期作为工具变量,以解决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
(三)变量介绍
1.被解释变量
本文利用商务部的《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名录》和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的数据,从母国视角将企业划分为四种类型:(1)未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基准组);(2)只对“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3)只对非“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4)同时对两类国家都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然后与之对应的是,将这四种类型的企业作为被解释变量依次赋值为0、1、2、3。
该次研究数据采用SPSS 21.0统计学软件实施统计学处理,其中的计数资料和计量资料分别以[n(%)]和(±s)表示并录入,分别采取χ2检验和t检验进行组间比较,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核心解释变量
(1)全要素生产率(Total Factor Productivity,简称TFP)。分别采用Levinsohn法(Levinsohn et al.,2003)(LP法)和索罗残差法(Solow法)对TFP进行计算,从而通过企业TFP的差异来衡量企业生产率的异质性。然后在实证分析中,本文将先使用LP法测算出的TFP_lp进行回归分析,接着利用Solow法测算出的TFP_solow对回归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
(2)企业控股类别(Enterprise Holdings Category,简称EHC)。本文使用企业控股类别(5)在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中,企业的控股类别数字代码分别为:1-国有控股,2-集体控股,3-私人控股,4-港澳台控股,5-外商控股,9-其他。数值越大,代表与政府关系越远。(EHC)来衡量企业所有权异质性,即企业与政府之间关系密切程度的一个指标,其取值越大,代表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越远;取值越小,代表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越近。为研究方便,我们将控股类别数字代码为1的国有控股企业划分为一组,归为国有企业;将控股类别数字代码为2、3、4、5、9的企业划分为另一组,归为非国有企业。
(3)企业隶属层级(Enterprise Affiliation to Hierarchy,简称EAH)。本文使用企业隶属层级(6)在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中,企业的隶属关系数字代码分别为:10-中央,20-省份,40-地区,50-县,61-街道,62-镇,63-乡,71-居委会,72-村委会,90-其他。数值越大,代表与政府关系越远。(EAH)来衡量企业所有权异质性,即企业与政府之间关系密切程度的另一个指标,以检验实证结果的稳健性。同样,这一指标取值越大,代表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越远;取值越小,代表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越近。为研究方便,我们将隶属关系代码为10和20的企业归为一组,称之为隶属中央或省份;将余下的企业归为另一组,称之为隶属其他。
3.控制变量
为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提高模型的准确性,更好地揭示企业异质性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影响,本文引入了以下不同层面的控制变量:(1)企业资本实力(Firm_capability),以企业的固定资本来衡量;(2)企业规模(Firm_size),以企业的员工人数来衡量;(3)企业年龄(Firm_age),以企业当年年份与企业建立年份之差来衡量,为避免各变量间数值差距过大而造成的异方差影响,我们对企业资本实力和企业规模两个变量进行取对数处理。除此之外,鉴于企业存在地区的环境差异、所在行业类型的差异以及时间维度上宏观政策因素演变的差异,回归模型还分别用虚拟变量Ddistrict、Dindustry和Dyear控制了地区差别、行业差别和年份差别等效应的影响。
(四)描述性统计
表1列示了未进行对外直接投资以及向不同区位进行直接投资的各类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TFP)均值分布情况,其中,TFP_lp和TFP_solow分别表示采用LP法和Solow法测算出的全要素生产率均值。
为观察对“一带一路”国家或非“一带一路”国家投资企业的TFP均值情况,表1除将企业划分为全部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外,还将企业投资类型划分为“未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只对‘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只对非‘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和“同时对‘两类国家’都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等四种类型,以此进行TFP均值测算。由表1统计结果可以看出:首先,对于全部样本企业而言,进行过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均值高于从未进行过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对非“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均值高于只对“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同时对两类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均值则是最高的;其次,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进行过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均值高于从未进行过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只对非“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国有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均值高于只对“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国有企业,而同时对两类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国有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均值此时则不是最高的;最后,对于非国有企业而言,全要素生产率的均值由低到高的次序与全部样本企业保持一致,且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非国有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均值皆高于国有企业,可能的原因是国有企业在进入国际市场的过程中能够享受到更多的政府扶持和成本优势,从而降低了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准入门槛。
表1 企业全要素生产率(TFP)均值情况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基本回归结果
1.基于全部样本数据的结果分析
(1)表2汇报了针对假说1的多元因变量选择模型的实证检验结果,可以看出:第一,全要素生产率对于企业选择只到非“一带一路”国家(列(2) 的TFP_lp:β=0.0474,p<0.01)或选择同时到两类国家(列(3)的 TFP_lp:β=0.0988,p<0.01)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系数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这表明,与未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相比,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会显著促进企业选择只到非“一带一路”国家和同时到两类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可能性。且由于列(3)中的系数比相应列(2)中的系数大,又表明了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对于促进企业选择同时到两类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可能性会大于促进企业选择只到非“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可能性。第二,全要素生产率对企业选择只到“一带一路”国家(列(1)的 TFP_lp:β=0.0090,p>0.1)进行直接投资的回归系数为正,但不显著。这表明,高生产率优势对于促进企业选择只到“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推动作用并不大,但能显著地促进企业选择只到非“一带一路”和同时到两类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可能性。因此,假说1得到证明。
引起这种现象的可能原因在于:“一带一路”沿线多数国家的制度和法治环境均较差,商业规则尚不健全,并且存在着较大的政治风险,致使企业进行直接投资的过程中会受到这些因素的负面影响,从而弱化了高生产率对于企业选择到这一地带进行直接投资所能发挥的促进作用。
(2)从表2中列(1)的回归结果来看,企业控股类别(EHC:β=-0.0221,p<0.05)与企业选择只到“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可能性之间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这表明,与政府之间关系越为密切的企业选择只到“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可能性越大。另外,从表2中列(2)的结果可以看出,企业控股类别(EHC:β=-0.0086,p>0.1)对于企业选择只到非“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并无显著影响。因此,相比于对非“一带一路”国家的直接投资,企业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对于企业选择向“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更大,且更加显著,故假说2得到证明。进一步地,实证结果还表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越密切,其同时向两类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可能性也越大(列(3)的 EHC:β=-0.0776,p<0.01)。
表2 企业异质性与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和非“一带一路”国家间OFDI区位选择
对此可能的解释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政治风险也相对较高,但这一地带都有着较为重要的战略地位,而与政府之间关系较为密切的企业往往承担着向这一地带进行直接投资的政治使命,并且因此能够享受到更多的外部激励和政府政策支持,因此这一所有权关系对于企业选择走向“一带一路”国家发挥的作用更大。
2.基于所有权关系分组子样本数据的结果分析
为实证检验假说3,本文按照企业控股类别将企业划分为与政府之间关系较为密切的“国有企业”和与政府之间关系较为疏远的“非国有企业”两个子样本(8)具体划分方式已在上文变量介绍中进行了阐述。。
在表3列(1)中,全要素生产率(TFP_lp:β=-0.0478,p<0.05)对于与政府之间关系较为密切的国有企业选择只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系数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负,表明对于与政府之间关系较为密切的国有企业而言,即使其不具有生产率优势,也会选择只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直接投资,这一结果体现出了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特殊性,说明政府对国有企业走向“一带一路”国家的政策支持可以使其较少地关注对外直接投资的生产率门槛问题。而在表3列(4)中,全要素生产率(TFP_lp:β=0.0268,p<0.1)对于与政府之间关系较为疏远的非国有企业选择只到“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系数在10%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表明对于非国有企业而言,需要大幅度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才更有可能选择只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由此可以看出,在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过程中,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密切关系可以弥补其生产率的不足,从而降低其对外直接投资的生产率门槛,故假说3得到证实。此外,相比之下,在表3的列(2)、列(3)、列(5)、列(6)中,全要素生产率的系数皆为正值,说明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都会显著促进企业选择只到非“一带一路”国家或同时到两类国家进行直接投资。
表3 企业控股类别对生产率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间关系的调节作用
综上,出现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在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过程中,与政府之间关系较为密切的国有企业能够更好地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或资金支持,且这些企业除具备经营绩效的指导目标之外,往往还承担着国家的政治使命和战略规划等,这些因素皆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时生产率的不足,从而降低部分国有企业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全要素生产率门槛。
(二)替换核心解释变量指标的稳健性检验结果
1.替换TFP测算方法的稳健性检验
出于稳健性的考虑,我们使用通过Solow法测算出的TFP_solow来替换通过LP法测算出的TFP_lp,以进行重新回归检验。表4和表5汇报了这一稳健性检验的估计结果。从表4中可以看出:全要素生产率(TFP_solow)对于企业选择只到“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系数并不显著,而对于企业选择只到非“一带一路”国家和同时到两类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系数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企业控股类别(EHC)对于企业选择只到非“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系数不显著,而对于企业选择只到“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系数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负,对于企业选择同时到两类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系数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负。这一结果进一步支持了假说1与假说2,证明了结论的稳健性。
从表5中可以看出:在替换TFP的测算方法后,全要素生产率(TFP_solow)对于与政府之间关系较为密切的国有企业选择只到“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系数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负,这一结果再次说明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密切关系可以弥补其生产率的劣势,从而降低企业对“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生产率门槛,由此进一步验证了假说3。另外还可看出,全要素生产率(TFP_solow)对于国有企业选择只到非“一带一路”国家和同时选择到“两类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系数分别在1%和10%的水平下显著为正;对于非国有企业选择只到“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系数不显著,对于非国有企业选择只到非“一带一路”国家和同时选择到“两类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系数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这些结果与前文基准回归结果基本保持一致,说明结论是稳健的。
表5 基于Solow法的分组子样本数据回归稳健性检验结果
2.替换企业所有权异质性衡量指标的稳健性检验
基本回归以企业控股类别(EHC)作为衡量企业所有权异质性的一个代理变量,且按照企业控股类别(EHC)的代码将企业划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从而验证了假说2和假说3。为深层次验证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我们更换企业所有权异质性的代理变量,以企业隶属层级(EAH)来衡量企业的所有权异质性,且将企业隶属层级(EAH)划分为隶属中央和省份与隶属其他两个子样本(9)具体划分方式也已在上文变量介绍中进行了阐述。,以重新进行回归检验,更换指标后的回归结果如表6和表7所示。从表6中可以看出:企业隶属层级(EAH)对于企业选择只到“一带一路”国家、只到非“一带一路”国家和同时到两类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系数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负,但对企业选择只到非“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系数(β=-0.0057)绝对值小于只到“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系数(β=-0.0068)绝对值,说明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对企业选择向“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更大。这一结果进一步验证了假说2,说明了基准回归中结论的可靠性。
表6 基于企业隶属层级(EAH)的全样本数据回归稳健性检验结果
观察表7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在按照企业隶属层级对企业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进行子样本分组后,对于隶属中央和省份的企业而言,全要素生产率对其选择只到“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系数为-0.0384(此时t值为1.52,接近10%的显著性水平),而对其选择只到非“一带一路”国家和同时到两类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系数则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表明对于隶属中央和省份的企业而言,尽管其不具有生产率优势,也有可能选择只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由此可以看出,企业与政府之间较为密切的关系能够弥补这些企业生产率的不足,进而降低其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生产率门槛。该结果进一步支持了假说3,说明了基准回归中结论的可靠性。对于隶属其他的企业而言,全要素生产率对其选择只到“一带一路”国家、只到非“一带一路”国家、同时到两类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系数分别在10%、1%、10%的水平下显著为正,与基准回归结果基本保持一致,说明结论是稳健的。
表7 基于企业隶属层级的分组子样本数据回归稳健性检验结果
五、进一步研究
上文的实证研究结论表明,企业的生产率和所有权异质性会对企业在“一带一路”和非“一带一路”国家间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产生影响。然而,在此基础上,还有更深层次的问题需要展开探讨:企业生产率和所有权异质性是否会影响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内部不同区域之间进行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有鉴于此,本文将“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划分为六个区域(11)具体划分依据已在上文描述性统计中进行了说明。,即:东盟(10国)、西亚北非(18国)、南亚(8国)、中亚(5国)、独联体(8国)(12)在“一带一路”国家中,仅“蒙古”属于东亚国家,由于蒙古和俄罗斯地理上临界,为方便研究分类,本文将蒙古纳入独联体区域进行划分。由于篇幅限制,具体划分的各区域国家名称在此不予列出,如有读者需要,可联系作者索取。和中东欧(16国)。
长期以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因特殊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使得中国对这一地带六大区域的直接投资呈现出了不同的区位分布特征。表8报告了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各个区域直接投资的企业个数区位分布情况:2000—2014年,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重点集中于东盟十国区域,投资企业个数总计达4112个,占据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全部投资企业个数的48%;独联体和西亚北非两大区域也已成为中国企业的主要走向和重要目的地,中国对其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个数依次占据了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全部投资企业个数的18%和16%;然而不同的是,中国对南亚和中亚两大区域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个数及占比均相对较少,尤其是对中东欧十六国区域进行的直接投资企业个数最少,仅占据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全部投资企业个数的3.2%左右。
表8 2000—2014年中国对“一带一路”各个区域直接投资的企业个数
近年来,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的直接投资不断表现出区域差异化的特征(张述存,2017),同时存在着较大的空间分布不均衡性(13)作者依据商务部的《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名录》整理出了“2014年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直接投资的企业个数排名”,从中可以看出2014年中国对“一带一路”内部各区域的不同国家直接投资的企业个数,由于篇幅限制,这一数据未在文中列出。。本文认为,这一区位分布的差异性和不均衡性与“一带一路”沿线六大地理区域的政治环境、政府治理、基础设施和战略资源等方面特征皆存在着较大差异有着密切的关联。正是这些东道国特征差异的存在,才使得不同生产率和不同所有权属性的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会依据自身条件做出不同的投资区位选择。有鉴于此,本文在进一步研究中,利用商务部的《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名录》和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数据进行匹配,从母国视角将企业划分为七种类型:(1)未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基准组);(2)对东盟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3)对西亚北非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4)对南亚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5)对中亚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6)对独联体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7)对中东欧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然后与之对应是,将这七种类型的企业作为被解释变量,依次赋值为0、1、2、3、4、5、6。其模型构建、核心解释变量及控制变量的选取均与上文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表9汇报了企业生产率异质性和所有权异质性分别对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内部不同区域之间进行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影响结果。从列(1)、列(4)和列(5)中可以看出:(1)全要素生产率(TFP_lp)对于企业选择向东盟、中亚和独联体三个区域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系数分别在10%、10%和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表明全要素生产率(TFP_lp)越高的企业越可能选择到东盟、中亚和独联体三个区域进行直接投资;然而全要素生产率对于企业选择向西亚北非、南亚、中东欧三个区域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系数均不显著,表明企业在选择向这三个区域进行直接投资时,并未将生产率异质性作为主要的考虑因素。(2)企业控股类别对于企业选择向西亚北非、南亚和独联体三个区域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系数分别在1%、10%和5%的水平下显著为负,表明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越密切,企业选择向西亚北非、南亚和独联体三个区域进行直接投资的可能性越大;与之相反,企业控股类别(EHC)对于企业选择向中亚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系数则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表明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越远,企业选择向中亚地区进行直接投资的可能性越大;然而企业控股类别(EHC)对于企业选择向东盟和中东欧地区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系数则不显著,表明企业异质性对于企业选择向这两个区域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不大。
表9 企业异质性与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内部OFDI区位选择(企业控股类别)
出现上述结果的主要原因是:第一,东盟地区的社会和政治环境相对较好,且有着较为广阔的市场空间和较大经济发展潜力,企业在对这一地带进行直接投资时有相当一部分是出于市场导向的需要,以获取更大的经济利润为目标,因此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能够在较大程度上促进企业选择向这一区域进行直接投资。第二,西亚北非和南亚地区历史问题复杂、政局动荡、战乱和武装冲突常年不断,有着较高的政治和制度风险,这些因素在较大程度上抑制了中国企业由于全要素生产率水平提高而寻求海外市场扩张、进行自发对外投资的积极性;然而这一地带同时又是多个大国角逐的重要区域,有着极其重要的地缘政治地位,由于与政府之间关系较为密切的企业肩负着国家的战略意图和政治使命,因而往往更倾向于选择向这两大区域进行直接投资。第三,中亚五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上较为落后,但这些国家与中国在地理上毗邻,存在着较为便利的投资条件,加之哈萨克斯坦在经济和政局上较为稳定,使得民营企业为开拓市场更倾向于向这一地区进行直接投资,同时这些企业又有着较高的全要素生产率,进一步提高了企业选择向这一地带进行直接投资的可能性。第四,独联体国家政治环境相对稳定,中国企业在对这一地带进行直接投资的过程中,与政府之间关系较为密切的企业由于享受到了特定行业的进入特许权以及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使其对这一地区进行直接投资的倾向性更大;同时,由于全要素生产率水平的提高,也在较大程度上降低了这些企业的生产成本,进一步促进了这些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第五,“一带一路”沿线的中东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虽然相对较高,但中国企业对这一地区的投资存量极少,仅占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总量的1%左右,样本的不均衡可能导致回归结果的偏误,所以,生产率和所有权的异质性均未对企业向这一地带的直接投资起到明显作用。
此外,在进一步研究中,我们还分别进行了替换TFP测算方法和替换所有权异质性衡量指标的稳健性检验,依次将TFP_lp和企业控股类别替换成TFP_solow和企业隶属层级来进行计量回归。其稳健性检验的结果与上文结果基本都保持一致,说明本文结论是可靠的(14)由于篇幅限制,本文没有报告这一回归结果,若有需要可向作者索取。。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带一路”倡议有效激发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投资热情,促进了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市场的深度整合,已成为一个全球层面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国际合作平台;同时,“一带一路”建设进一步提升了中国对沿线发展中国家价值链延伸的引领能力(洪俊杰 等,2019)。本文通过梳理企业异质性与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相关理论,采用mlogit模型,从企业生产率和企业所有权的视角考察了企业异质性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影响。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使用2000—2011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和商务部的《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名录》数据库数据对理论假说进行了实证检验,得到主要结论如下:(1)高生产率优势对于促进企业选择到“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推动作用不大,但能显著地促进企业选择到非“一带一路”国家和同时到两类国家进行直接投资。(2)相比于对非“一带一路”国家的直接投资,企业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对于企业选择向“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更大,且更加显著。(3)企业在选择对“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时,其与政府之间的密切关系可以弥补企业在全要素生产率方面的不足。此外还发现,企业在对“一带一路”沿线内部各区域进行直接投资时,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会促进企业选择到东盟、中亚、独联体三个区域进行直接投资,而对企业选择到西亚北非、南亚、中东欧地区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则不显著;与政府之间关系越密切的企业选择向西亚北非、南亚、独联体三个区域进行直接投资的可能性越大,与政府之间关系越远的企业选择向中亚地区进行直接投资的可能性越大,而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对于企业选择向中东欧地区进行直接投资的影响则不显著。以上结论在替换全要素生产率的测算方法和所有权异质性的衡量指标后仍保持稳健。
根据上述研究结论,结合现阶段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目标和改革动向,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1)应鼓励高生产率的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生产率较高的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能以更节约生产资源、更低生产成本方式来获取更大的收益和利润,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应注重适度将生产率高的企业投资从非“一带一路”国家向“一带一路”国家进行调整,从而实现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的互利共赢。(2)应制定更多优惠政策,扶持民营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与政府之间关系较为密切的国有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可能性更大,而与政府之间关系较为疏远的民营企业多因其自身融资限制、风险防御能力以及东道国政治风险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概率与投资量相对较小。由此,政府可借助“一带一路”的平台,简化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申报和审批手续,给予其更多的融资便利条件,为民营企业过剩产能的转移提供优惠政策和制度保障,从而扩大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范围。(3)应进一步促进异质性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区位分布的均衡化。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不同区域,中国应依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对外直接投资规划和方案,重点完善向西亚北非和南亚等区域进行投资的海外风险预警措施,建立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优化不同生产率和不同所有权企业向“一带一路”沿线内部各区域进行投资的区位分布结构,从而为更深入地推进中国企业“走出去”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