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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诚信治理:主体嵌入、多维致因与多元共治

2021-08-31

关键词:不端科研人员诚信

(苏州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科研诚信是相对学术不端行为而言的,是对科研人员提出的科研伦理与职业道德要求。由于科学“内在地蕴含着科学事业所遵循的价值标准和价值体系”,[1]诚信因而也成为科研人员必备的品格和情操。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以下简称《意见》)。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及“加强科研伦理和学风建设,惩戒学术不端”,从而将科研诚信问题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来重视和解决。这可以理解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国家治理举措,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高校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单元和科学建制化的基本单位,在科研诚信治理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科研诚信治理的分析框架

诚信是与遵守一定的伦理或道德准则有关的概念,科研诚信则是科研人员对科研伦理准则的遵守。而违反科研伦理准则的行为,一般就被称为科研不端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1)“科研不端行为”与“学术不端行为”虽表述不同,但没有实质性差异,官方文件一般使用“学术不端行为”,为了行文统一,本文也采用“学术不端行为”这一表述。。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是较早关注科研诚信的国家之一,科研诚信源于对学术不端事件的关注。为应对学术不端事件,美国较早成立了研究诚信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和学术诚信中心(The Center for Academic Integrity)等机构。美国学术诚信中心将科研诚信定义为:科研人员“即使在逆境中也须保持对诚实、信任、公平、尊重、责任这五种基本价值观的遵从”。[2]科研诚信的目的在于倡导和促使研究者追求研究的“完美性、真实性以及合法性”,[3]将“研究者自身负责任的、符合伦理道德的研究行为纳入法律、规则与政策框架内予以约束”。[4]1由于科研诚信涉及了科学同行对知识生产与运用的准则的共识,而代表这一共识的同行评议机制就被看作促进科研诚信的有力手段。“同行评议作为制定的最完善手段,使得科学共同体在有规约的社会互助中建构自身,又促进了诚信的基本美德”。[5]23

当前,科研诚信在世界范围内引起高度重视,作为全球联合行动机制之一的世界科研诚信大会(WCRI)自2007年首次召开以来,目前已召开了六届。大会先后发布了《科研诚信新加坡声明》《科研诚信蒙特利尔宣言》,构建起了国际性的科研行为规范。保持和遵从科研诚信,无论是对于科学家群体还是一个国家都是十分重要的。一方面,作为科学研究这一专业领域的从业者,“成员们通过掌握、生产并使用正规的知识来为社会福利目标服务,他们通常通过资格评定获得社会认同及权威性,因此必须保持诚信品质。”[5]22另一方面,科研诚信正日益成为塑造和维护一个国家科技界国际形象的重要手段。当前,“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不遗余力地致力于提升其在科学研究与发展方面作为领头羊的国家形象”。[6]在这一过程中,科研诚信成为国际科技界共同遵守的法则,而它一旦遭到违犯则会对一国的国际形象产生影响。2016年斯普林格出版公司撤稿了中国学者已发表的117篇论文(简称“撤稿事件”),引起了国内学术界的震动。这一事件直接损害了中国科技界的国际形象和声誉。不过,撤稿事件也催生了一种时不我待的倒逼机制,即迫切需要通过构建科研诚信治理机制来重塑我国科技界的国际形象与声誉。

图1 科研诚信治理机制

本文力图从主体嵌入的角度,即将研究者置于其外部网络与情境中来研究科研诚信治理问题。我们将科研诚信治理界定为:对科研人员违背“诚实、信任、公平、尊重、责任”5项科研价值观而导致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种系统防范与规制机制。对此概念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两点:首先,要把握研究者的行为嵌入性特点。“嵌入”(embeddedness)的概念最早由波兰尼(Polanyi)提出,意为经济体系嵌入于社会关系;[7]后来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将其解释为社会个体的行为嵌入于具体的、持续运行的社会网络[8],继而成为社会科学领域一个重要的分析范式。雷斯尼克(Resnika)和埃里奥特(Elliott)从研究者环境嵌入的角度,将研究者看作是嵌入于一定的制度结构与情境中的社会行动者。从其外部环境要素构成来看,主要“包括研究机构、研究赞助方、规制机构、专业团体、期刊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与部门”(图1)。作为促进科研诚信的责任共同体,这些部门制定规则、政策和程序,并据此作出科学的判断和决策,最终促成了研究者负责任的行为。[9]

图2 科研诚信治理机制

其次,要把握当前科研诚信研究的变化特点。“在过去的十年,学界对科研诚信的关注,正在经历从聚焦于发现和惩罚不受欢迎的行为,到促进期望的行为的转变”。[10]这表明,科研诚信及其规则体系不仅是遏制科研失信的工具,更应该被视为一种教育工具,不能将打击与预防割裂开来,而是从关联的角度将科研诚信监管的关口前移,重点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正向引导,争取工作上的主动性。因此,对于科研诚信的治理,需要包括科研诚信教育、科研诚信监督、科研失信查处、科研诚信立法在内的全过程治理(图2)。其中,科研诚信教育属于内省机制,后三者属于外控机制,从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治理机制。

总之,对于科研诚信治理的研究,一方面要根据科研人员行为嵌入特点以及科研涉及的利益相关者网络关系特点,分析相关利益方(如知识传播者、评估者、资助者、政策规制者等)对作为知识生产者的人的全面影响,尤其是从外部查找研究者不端行为发生的制度性、结构性成因,进而“寻求将所有行动者、规则、惯例、过程和机制聚合在一起而进行联合治理”。[11]另一方面,要将与科研人员诚信行为有关的教育、监管、立法规制等环节纳入整体治理架构,从而发挥治理的整体合力,以达到治理效果的最大化。以此为分析框架,本文结合Z高校(2)本研究以江苏Z高校为例,采用问卷法,对该校科研人员发放了300份调查问卷,样本覆盖理工与人文社科等不同学科背景的科研人员,回收有效问卷257份,有效率为85.7%。案例实际,来进行具体分析。

二、高校科研人员科研诚信的总体状况与存在的问题

科研诚信治理是以对高校科研诚信基本状况的分析为逻辑起点。从对高校科研诚信的总体形势评价来看,问卷显示,超过一半(51.6%)的被调查者认为当前高校科研诚信状况较为“一般”,认为“非常好”和“比较好”的比例合计为35.5%,认为“不太好”“很差”的比例合计为12.9%。如果采用李克特5点计分法,将“非常好”到“很差”分别计为5、4、3、2、1分,则该项均值为3.23分,处于“一般”与“比较好”之间,靠近“一般”。类似的调查也支持这一结论。例如,赵金国等人在对山东高校和科研院所的问卷调查后发现,科研人员对当前的科研诚信满意度不高,在李克特7点计分法中均值为4.19分(1表示“很不满意”,7表示“很满意”)。[12]这表明,高校的科研诚信形势总体堪忧。

科研诚信的总体状况是通过具体的学术不端行为表现出来的。问卷显示,对于“您所在高校是否有以下学术不端行为”(3)问卷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分类参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并结合研究需要进行了修订。的回答,按照科研不端的发生率(“非常普遍”与“比较普遍”两项相加),排在前四位的分别是“不当署名/友情署名”(32.1%)、“伪造篡改实验/调研数据”(21.7%)、“抄袭、剽窃”(19.3%)、“托关系发稿/通过中介发稿”(18.1%)(表1)。类似地,第四次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数据也显示,“在没有参与的科研成果上挂名”的发生率也排在第一,为35.6%;其次为“抄袭、剽窃他人成果”(31.8%)、“找他人代写论文”(29.8%)、“成果发表、出版时一稿多投”(24.2%)等。[13]这说明,Z高校个案的学术不端情况与全国总体状况较为相似,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这些学术不端行为使得高校的学术研究事业逐渐被异化,使学术研究的价值与目标发生偏离,损害了高校以及教师队伍形象。

表1 高校科研人员学术不端行为表现 %

三、高校科研人员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多维致因

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诱因,加迪斯(Gaddis)等人从个体、组织和环境三个层面进行了分析和归因;[14]加兰特(Gallant)则将之归结为内在的、组织的、机构的和社会的原因所致;[4]1克里策(Kretser)等人提出要将学术不端行为置于整个学术生态系统中,“不仅要注意个人行为,而且要注意影响它的外部系统因素,如学术奖励、激励和压力”。[15]327具体到Z高校,按照诱因的关联度(“有很大关系”与“有些关系”两项相加)指标,就形成了高校科研失信成因关联度由高到低的排序(表2)。这8个条目的原因大致可以概括为三大类,即促进因素、控制因素、主体因素,这三大因素分别对应科学的奖励系统、控制系统和自治系统(图3)。

图3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多维致因

表2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原因 %

(一)在促进因素上,科研评价体系过于量化与物化,奖励制度与科学规范相冲突

促进因素与科学的奖励系统有关,即学术共同体采用什么样的标准来评价和认同科研人员的工作,这涉及科研评价体系。科学社会学认为,科学有其根据角色表现情况分配奖励的系统。科学家的个人形象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该领域同行对他的评价,在许多学术机构中发表文章的数量成了科学和学术成就仪式化的衡量标准。[16]因此,学术不端行为与科学奖励机制有着内在的关联。问卷显示,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的原因排在前四位的分别是“利益驱动”(94.7%)、“科研人员生存压力”(85.8%)、“考核评价体系不合理”(85.0%)、“科研大环境不好”(84.4%),这些都毫无疑问地指向了既有科研评价体系的弊端。制定科研评价体系是为了对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量进行认定,引导和激励科研人员产出高质量的成果,促进知识的增长。“在一个运作良好的职业中,奖励制度和规范的理想是一致的”,然而“科学道德行为的真正威胁在于现有的奖励制度与科学规范之间的紧张关系”。[17]一方面,当前大学面临激烈的外部竞争,无论是在大学排名还是学科评估排名上,大学之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科研实力的竞争。这使得高校管理部门对科研人员的成果数量和产出周期“层层加码”,量化指标任务逐年递增(4)在Z高校,校方每年都与各学院签订科研目标责任书,对包括不同级别论文、课题、获奖在内的各项科研任务量都提出具体的和明确的要求,且在上年完成的基础上递增10%。而各学院则将此任务下达和布置给系科以及教师个人。,且期望产出“令人兴奋”的成果,而不管研究是否“严谨”,[15]329从而将外在的竞争压力向下传递和转嫁,给科研人员造成了更大的发表压力和心理压力,即所谓“不发表就出局”(publish or perish),进而催生了更多短平快的、粗制滥造的成果。另一方面,科研评价体系物化倾向明显,科学物化效应被放大。科学物化的一面源于科学研究“不仅是因为它本身会令人满意,而且还因为它会使人们获得各种相关的奖励,像研究基金、职位的升迁、薪水的增加等等”。[18]73而大学科研管理部门正是基于此出台了奖励政策。作为大学科研评价体系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奖励政策无一例外地将科研人员的论文、项目、获奖与金钱奖励挂钩,且成果的级别越高奖金就越高,科研成果被降格为金钱的等价物。于是,科学研究就有可能成为一些人攫取金钱、荣誉、权力的工具,滋生了浮躁之风和急功近利心态,在利益驱动下也很容易诱导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显然,过于量化和物化的科研评价体系促成了允许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的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高校是学术不端者的“同谋”。最终,“科学的功利化和科学作为一种工具的极端倾向及其现实化”,[19]使得科学研究越来越偏离科研自身规律性和科学精神,导致奖励制度与科学规范之间的冲突。

(二)在控制因素上,科研诚信规范执行不力,监督体系不健全,科学控制系统失控

控制因素与科学的社会控制系统有关,即社会对于科学偏离其发展轨道的一种纠偏机制,这里是指用以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政策、法规所能发挥的实际控制作用。从控制因素来看,是否发生学术不端行为,与科研诚信规范执行情况以及监督体系是否健全有很大关系。问卷显示,这两个方面的关联性分别达到了75.6%和75.4%(表2)。然而从实际来看,近九成(87.0%)的人表示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力度一般”(47.0%)以及“力度不大”(40.0%)。这反映出当前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多限于道德层面的谴责,而缺乏实质性的制裁措施。执行不力并非因为缺乏执行机构,从Z大学来看,该大学建有校级层面的学术委员会以及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的一项功能就是“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也就是说,学术委员会只有建议权,而决定权在学校上层。说明高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有限,“对学术研究的价值和伦理准则的制度化方面影响较小”。[20]327而出于“家丑不外扬”的考虑,“当遭遇到有可能对自己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事件时,大学具有强烈的自我保护或自我防卫意识,……大学往往并不热衷于征寻对学术不端或利益冲突的投诉。大学的行政官员们并不愿被卷入到与学术不端或利益冲突相关的诉讼中。”[21]135-136因此,一些高校在处理类似事件时,为防止对单位声誉造成不利影响,尽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科研诚信监督是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然而,当前高校科研诚信监督机制建设相对滞后。问卷显示,近六成(57.9%)的被调查者认为科研诚信监督机制“不太健全”(而认为该机制“比较健全”的只有14.9%,另有27.2%的人表示“说不清”)。这说明总体上对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究其原因,首先,高校自我监督不力。正如麦克里那所言:在监督“大学员工及见习人员”科研诚信方面,大学自身没有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大学同事们也不愿被牵涉进利益冲突或学术不端的审议过程”。[21]136其次,公众监督不力。由于科学研究的专业性较强,即便是科研人员有学术造假嫌疑,普通公众也缺乏专业识别能力,只有在媒体曝光后才能予以谴责。第三,与对举报人的保护不力有关。问卷显示,受访人员中有31.8%的人认为目前的调查处理机制“不能”有效保护举报人的权益;而认为“能够”有效保护举报人权益的只占17.0%,另有51.2%的人表示“说不清”。由数据来看,抛开“说不清”部分,认为现行机制不能有效保护举报人权益的比例几乎是持相反意见的两倍。

(三)在主体因素上,科研人员自律意识不强,对相关政策法规认知度不高,科学自治系统失灵

主体因素与科学的自治系统有关,即科学向来都是依靠科学共同体的整体自律而实现自我运行的。而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暴露出主体自律的不足。从主体的层面来看,是否发生学术不端行为,与科研人员自身的自律意识以及对学术规范的认知度有很大关系。问卷显示,这两个方面的关联性分别达到了71.3%和70.1%(表2)。而相关研究也显示,“学术不端行为,不论严重与否,都是因对相关知识的缺乏所致”。[22]自律意识体现为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如何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的一种自觉认识,它与主体对学术规范的认知度紧密相关。一般来说,主体的自律意识越强,对学术规范的认知度就越高。反过来,个体对学术规范认知度不高,也可以从主体自律意识不强中得到解释。为应对学术不端行为,我国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先后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与规定,如《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2006)、《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意见》(教育部,2009)、《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育部,2009)、《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201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2005)、《中国科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中国科学院,2016)等。然而,高校科研人员对上述规章规定的认知情况不太好。问卷显示,只有12.2%的人表示对涉及科研诚信的政策法规“比较了解”(而表示“一般了解”和“不太了解”的比例分别为47.8%、40.0%)。这一调查结果与刘萱等人调查认为只有13.5%(5)此外,表示“一般了解”和“不太了解”的比例分别为48.1%、38.4%。的科技人员“比较了解”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知识的结论较为接近。[23]而从高校科研人员对“学术不端是否会触犯法律”的认识来看,只有32.9%的被调查者表示“比较了解”(而表示“一般了解”和“不太了解”的比例分别为36.4%、30.7%)。这表明,无论是对于学术不端涉及的行政法规还是对于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的具体内容,绝大多数科研人员的认知都较为模糊。而多数科研人员对于学术不端行为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也缺乏明确的认识。科研人员对学术规范认知度不高一方面说明科研人员主动学习了解学术规范及相关政策的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暴露出高校对科研诚信宣传教育不够重视。问卷显示,对于“学校或学院(系科)有无开展过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教育活动”的问题,只有16.4%的被调查者表示“经常”会有(而表示“偶尔”会有和“从未”有过的比例分别为60.7%、22.9%),表明高校开展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教育活动的频次偏低。在Z大学,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宣讲主要面向研究生群体,如每年针对新入学研究生的集中教育;而针对教师群体的宣讲,只有在新教师入职培训、新增博硕士生导师上岗培训时才会有。如果高校科研诚信教育开展不足再加上主体自律意识不强的话,就比较容易产生学术不端行为。

四、构建高校诚信治理的多元化机制

鉴于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受到外部环境诸多因素的影响,高校科研诚信治理也要有系统思维。从多元共治的角度,采取多种方式将形塑研究者诚信行为的诸要素纳入到科研诚信治理体系中来,以形成多元共治、整体推进的治理格局。

(一)在治理主体上,构建政府、高校、社团等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机制

高校学术不端虽发生在高校,但对科研失信的治理却并非高校自身能够加以解决,高校只是治理的一个重要单元。根据多中心理论,治理在主体上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动者。[24]这意味着,在对公共事务的治理中包括政府在内的相关部门、机构都要参与进来,发挥其必要的协同共治作用。就科研失信治理来说,首先,要明晰各治理主体及其责任。以美国为例,与科研失信治理有关的学术机构、政府部门、期刊和专业组织等主体,都制定有与利益冲突、数据伪造与剽窃、数据共享以及涉及动物或人类主题研究相关的政策,从而对研究者的行为产生影响。[25]352因此,为了促进高校的科研诚信,也需要各主体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来说,政府部门(包括立法部门)要制定促进科研诚信的政策法规,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管,完善包括“直接查处、自行查处和监督查处”在内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26]1从其他主体来看,依据中办和国办《意见》,各学术单位是科研诚信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这就要求高校制定本单位的科研诚信规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监管;同时要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强化源头治理。《意见》同时强调,要“注重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因此,专业学会、协会等科技社团则要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科研与学术规范、评审标准,并形成行业自律;学术期刊也要通过执行严格的同行评议制度以及规范署名来遏制学术不端行为。总之,“科学研究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有道德义务高度重视灌输和倡导科学诚信的最高标准”。[15]355其次,形成各主体间的治理合力。从现实来看,由于科研诚信治理涉及多个主体和多方利益,能否形成合力会直接影响到治理的效果。多元主体间合力的形成有赖于各主体间的沟通以及在沟通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在社会学看来,“社会系统只有在沟通中才能生存和运作”,沟通又借助“信息、告知与理解”等因素来完成。[27]因此,多元主体通过不断沟通、互动与磋商,做到部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就能达成对治理问题要义的共识。而一旦政府部门、高校、科技社团等多元主体取得了治理共识,就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良好的合力效果。

(二)在治理单元上,构建教育、监督、查处、立法等联动治理机制

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科研失信治理大体上由教育、监督、查处、立法等基本环节和单元组成。其中,诚信教育是最主要的环节。作为“建构伦理文化、促进伦理行为的基石,”诚信教育向来受到研究机构的重视。[25]349诚信教育的目的是对个体从思想上进行规训、教化与引导,使诚信规范和价值观得到自觉遵从。“在一个组织中有效地嵌入价值观不仅仅是把它们正式地写下来”,[20]340更重要的是通过宣传、教育使之内化为学术共同体自觉的行动,且宣讲的内容“越清晰细化与容易获取,其效果就越好”。[28]故针对高校当前的学术不端行为,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可以采用政策解读、专家讲座、会议研讨、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教师尤其是新入职教师的学术规范与科研诚信教育,也可以建立专门的大学科研诚信网站(如“北京大学科研诚信与学术规范平台”)方便科研人员在线查找学习。与此同时,“代表研究共同体的科技团体也可以通过为高校教师会员提供教育培训”而发挥其作用。[29]从诚信监督来看,作为“嵌套和植根于科学共同体中的一项重要机制”,由监督和被监督形成的关系“是维系学科传统、惯例、文化和规范的场域”。[30]当前高校需要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主要来自高校内部管理机构的监督,以及同行之间的相互监督,这就内在地要求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和保护工作机制等。外部监督主要来自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尤其是要重视媒体“在揭露和阻止有害的研究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15]327正是《中国青年报》对斯普林格对中国学者撤稿事件的系列报道,起到了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在失信查处方面,一是大学要重视和发挥好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在“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6)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http:∥www.gov.cn/zhengce/2018-05/30/content_5294886.htm。的前提下,赋予学术委员会更大的裁决权,提升学术委员会的地位和影响力。二是对于一些影响较大案件的查处,为确保查处的公平公正,需要建立由政府部门牵头、学术机构(高校)配合、第三方机构介入的联合查处机制。这样做一方面能够避免来自作为利益相关方的高校的不必要干涉;另一方面又能规避涉案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进行单方面查处时政府监管不足和查处的法定责任缺失。[26]6在诚信立法方面,虽然目前已出台较多的政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这些规章和文件存在“立法层级较低,处罚力度过小”“法律责任规定不统一”等问题。[31]因此,从提高立法层级与加大惩治力度出发,有必要在“民法和刑法中增加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追责的具体规定”,[32]如考虑在刑法中增设“学术欺诈罪”;[33]或不增设新罪名的情况下用足、用活现有的立法资源,[34]将严重不端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从上述各要素间的关系来看,诚信教育侧重从内省角度提升科研人员的自律意识与道德修养,其目标在于防范;诚信监督、失信查处、诚信立法则从外在控制的角度将科研人员的科研行为纳入制度规范与法律规制,其目标在于控制。从而形成一个由内而外、先防后控、防控结合、前后联动、环环相扣的运行机制,最终达成科研诚信治理的目标,实现系统内部的良性循环。

(三)在治理手段上,构建自治、法治、德治为一体的系统治理机制

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理念和手段。可以很好地用于高校科研诚信治理领域。首先,自治“是社会成员通过社群的集合体共同行使自治权利即‘自己统治自己’的社会治理形式”。[35]自治在大学主要体现为学术自治,即在教授治校模式下的一种自我管理方式。众所周知,学术自治、教授治校是现代高等教育的一个普遍规律,也是大学运行的内在要求。在教授治校的情形下,由专业教师代表构成的教授委员会在学校科研管理制度制定过程中就有很大的发言权,能够确保管理部门出台的各项制度更符合学术和科研规律,而非受诸如高校排名等非学术因素的影响,从而“减缓管理目标所追求的效率和生产力”,[36]尽可能减轻科研人员的成果焦虑和考核压力,使大学回归学术自由的本真。学术自治还意味着政府部门要减少干预,即对科学研究的支持“不应当有附加条件”,把“制定工作方针,确定人员以及决定研究的方法和范围”等内部事务交由学术共同体自行处理,排除“来自无事找事的官僚、政治争斗以及其他外来的一切干扰”等。[37]也正如马尔凯所言:“科学家们坚持认为来自外界的规定会损害科学共同体;并且认为只有允许科学家们按自己的标准和判断行事,才能获得正确的知识并进而得到有效的实际应用。”[18]126其次,法治是应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强有力工具。法治一方面强调在科研诚信治理中建章立制,“形成从刑事性严刑峻法、民事性法律惩戒、政府部门规章制止、社会信用扣分等一系列措施”,[38]将科研失信行为关进制度的笼子;另一方面强调对失信人员进行严厉打击,形成制度威慑力和敬畏感。这包括建立科研诚信档案、严格执行学术不端行为“一票否决制”等。问卷调查中,有被访者表示要“将科研诚信与晋升、评优等挂钩,实行一票否决!”最后,德治是应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柔性约束力量,目的在于将外在的制度约束转化为个体自觉的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讲,德治介于法治与自治之间,是从法治向自治转化的必经阶段,起到了转化的中介作用,从而凸显出诚信教育这一德治手段的重要性。从三者的效力和旨趣来看,相较于作为强制力执行的法治和依靠舆论进行说服劝导的德治,自治是治理的最高境界,是法治和德治的终极目标,即无为而自治。对于治理来说,三者又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因此,本着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与标本兼治的原则,需要重塑大学治理结构,推行学术自治,加快学术不端治理的法治化进程,重视发挥学术道德的教化功能。

五、结语

科学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事业,诚信是科学研究的基石,科学研究自产生之初就以追求真理、揭示客观规律为崇高目标,这也为科学家赢得了荣誉和尊敬。但是,当前,不断曝光的学术不端事件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切和对科学研究的信任危机。高校作为学术不端的重灾区和高发区,迫切需要积极回应关切并建构有效的治理体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高校治理体系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能否实现的问题。然而,高校治理体系的建构并非仅凭高校一己之力就能实现。事实上,学术不端行为的形成有着多维致因,科研人员身处一个社会情境中,其行为必然受到外部社会结构因素的形塑。当奖励制度与科学规范出现冲突,科学控制系统失控,加之科学自治系统失灵,学术不端行为在所难免。科研人员不端行为一果多因的特点表明,由与之相关的各利益主体构成了事实上的学术不端的责任共同体与行动共同体。正如泰勒(Taylor)在《共同的责任与共同的治理》一文中所言:“在处理学界内部和跨界的剽窃行为时,我们需要在教育、教学实践、制度政策和规训方面采取一种综合的、系统的方法。”[39]这必然要求基于行为人“情境嵌入”的实际,依循利益相关者责任共担原则,从不同的治理主体、治理环节和治理手段入手,进行精准施策、系统施治、联动协作,从而形成多元共治的体系优势和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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