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展格局下反垄断法的使命担当
2021-08-30陈兵
陈兵
【关键词】新发展格局 反垄断法 平台经济 健康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2020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构建新发展格局2021年要迈好第一步,經济工作重心要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来展开,同时确定2021年要抓好的八项重点任务,其中“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重点之一。此后,2021年3月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国内和国际,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可见,强化反垄断,特别是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已成为当前和下一阶段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基础保障,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市场经济基本法治的完善与实施,已成为新发展阶段国家治理能力建设和治理水平提升的重要要求和行动方向。为此,需进一步明确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核心地位,强调反垄断法规体系作为倡导公平自由竞争的核心法律制度,与时俱进,适应新发展阶段的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新发展格局的顺利构建与有效运行担负时代使命。
构建新发展格局需要强化反垄断
新发展格局是中央对当前国内外经济政治发展局势准确研判和定位,全面客观分析当前我国所面对的困难、风险及挑战,以“科学应变”“主动求变”的方式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理解新发展格局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双循环”并非凭空创造,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形成的适应我国国情的发展模式,只是重心与当下有所不同。此前我国经济发展对外依存度较高,2006年达到峰值约66%,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我国经济发展重心已向国内大循环转变。其次,新冠肺炎疫情加速了世界变局的发展,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安全等格局都在发生深刻调整,新发展格局是准确认识国内外形势的科学应变。最后,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世界各国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故“双循环”绝对不是封闭循环,而是在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同时,通过提升我国经济发展质量效能,为世界经济发展注入中国能量,同世界经济更加紧密相连。
根据经济循环理论可知,由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构成的经济循环的质量与速度决定了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及持续发展能力,若循环上存在堵点,则会阻碍整体经济的发展,新发展格局战略的核心要义就是要畅通国内大循环,推动国内经济的高质量循环。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确定2021年的重点工作还有抓好“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与“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等重要任务,产业链与供应链的安全稳定是生产作为循环起点的基本要求,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扩大内需与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是消费作为循环终点与启动下一循环的重要表现。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过程中重点在于推动各类要素资源的自由与公平流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矫正限制、扭曲要素资源流动的体制机制以及各种市场竞争行为,实现国内经济的高质量循环,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反垄断法是建设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本法,其核心要义是维护市场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在强调市场第一性的同时,承认且重视政府依法规、科学有效监管的价值与作用,平衡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之间的黄金比例,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聚焦新发展格局下我国畅通国内大循环、推动国内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需要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注重需求侧管理的扩大内需”相结合,以打通堵点,贯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就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着力点。这就需要实现各类要素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特别是公平竞争机制在资源配置的作用,为此,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法治,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成为当下需要大力推动且全力落实的任务。
要以“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为工作重点,畅通各类要素资源流动的全周期与全过程,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需求侧管理,以需求牵引供给,以供给创造需求,发挥好当前平台经济双边或多边市场构造的优势,做好要素资源的精准匹配。在这一过程中必须防止平台企业在资本的裹挟下开展剥削性竞争、排他性竞争甚或扼杀性竞争等典型违法竞争,防范平台经济特别是超大型平台企业在经营扩张中的金融风险,将自由竞争与安全发展统合于竞争法治框架下,严守安全红线,筑牢法治底线。
新发展格局下反垄断法的价值定位
反垄断法的价值定位是其立法完善与强化实施的基础与归依,其制度功能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在一定差异,需要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来实现多元价值追求与融合。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中强化反垄断,需顺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时代特征,立足新发展阶段。因此,反垄断法的价值定位应以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统筹好竞争、效率、创新、安全等价值的相互协调关系。
一是融合竞争的自由价值与公平价值。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具有不同的涵义,自由竞争是指市场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进入或退出市场,以选择是否参与竞争;公平竞争是指参与竞争的主体使用公开、平等、正当的方式方法进行竞争。自世界范围内首部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的颁行起——其立法目的与宗旨为对抗大托拉斯(垄断)集团给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带来的威胁,保护自由竞争环境就是反垄断法的基本目标和固有价值。同时,反垄断法也追求保护公平竞争秩序。譬如,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类型,既规制排他性滥用行为,也禁止剥削性滥用行为,前者更多聚焦于实现竞争自由的利益,后者则偏重于维护竞争公平的价值。特别是对于当下主要超级平台所从事的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数据封锁、数据过度收集、用户隐私保护降级等涉嫌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更应注重反垄断法对自由与公平价值的统合保护。这一点在2021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调查处罚中可见一斑,对阿里实施的“二选一”行为作出了高达182.28亿元的罚款,兼顾了相关市场竞争秩序、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广大消费者利益以及平台创新发展等多元利益,是保护市场竞争行为之自由与公平价值的集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