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书学视域下北京契约文书整理方法初探
2021-08-30姚昊宇
姚昊宇
摘要:契约文书生动地展现出北京地区独特的历史进程与地方性经验,是学者研究区域经济活动与社会生活的重要史料。“中国古文书学”理论的提出,为北京契约文书的整理工作提供了有益的指导。文章通过梳理北京契约文书的主要特点,结合古文书学基本原理与主要原则,提出一套整理方法。
关键词:中国古文书学 文书整理 北京契约文书
自20世纪初期以来,中国各地契约文书的发现与整理为学者深入研究传统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运行和日常生活提供了珍贵史料。目前,学术界已经形成了以徽州文书、清水江文书、浙江石仓契约、清华馆藏契约文书等为代表的多个研究重镇。遗憾的是,与南方地区相比,北京地区契约文书的整理工作进展稍缓,相关研究成果也呈现出“南强北弱”的态势。[1]近年来,“中国古文书学”学科话语的创设与研究理论的提出,为整理工作的进一步展开提供了有益的理论指导。本文通过对北京地区契约文书主要特点的分析,结合古文书学基本理论,提出一套文书史料整理工作方法。
一、北京契约文书的主要特点
契约文书是传统社会中民间经济活动的主要凭证,具有无可替代的史料价值。与全国其他地区不同,北京契约文书具有“多、杂、散”三大特点,生动地展现出首都地区独特的历史文化特点。
(一)数量众多
由于明清鼎革重组了北京的城市格局,导致大量明代契约文书因此散佚,目前仅存的数件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收藏。清朝入关后,旗人均按等级分配土地和住房,对自己所属的不动产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顺治、康熙年间的旗人契书均为私下交易中订立的白契,存世量不多。迟至雍正元年(1723)清廷有限地开放旗人之间的房地产交易,北京的不动产市场逐渐兴起。[2]在此后的一百余年间,得益于社会稳定、经济繁荣、满汉融合,内外城及京畿地区的不动产交易日趋兴盛,契约文书的数量急剧增加。民国成立以后,随着不动产交易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与北京旗人社会的不断解体,众多旗房、旗地入市交易,形成了大量的契约文书。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全面开展的不动产再分配工作中,一大批文书被销毁,另有部分作为历史资料被移送至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市档案馆、首都图书馆、首都博物馆等公共机构保存。以首都博物馆为例,目前该馆收藏的契约文书总计约2万余件(套),其中清代6000余件(套),民国12000余件(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500余件(套)。[3]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中也保存着4000余件(套)契约文书。[4]此外,在各地居民及文物收藏者手中还保存着数目不详的契约文书。保守地估计,目前收藏于各大机构及私人藏家手中的清代民国时期北京契约文书总量约有5万余件(套),值得研究者持续关注。
(二)类型庞杂
由于不动产交易对政府税收与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清代民国时期的北京地方政府一直致力于强化对此类交易的行政管制。在不同的管理制度下,产生了多种类型、功能各异的契约文书。以清代北京房地契为例,如果以交易双方的身份为标准,可笼统地划分为旗人契书(旗契)与民人契书(民契)两大类。以交易双方是否向官方纳税为标准,可进一步划分为官契(印契、红契)和私契(白契)两类。[5]倘若以交易类型划分,可先将房地契分为卖、典、抵押、租赁四大类,然后进一步细分为分卖、绝卖、转典、改典为卖、找押、改押为买、退租、转租以及借房、指房借钱、分产、出倒铺底、合股经营等多种类型。民国成立以后,在新的制度框架下,又增加了留置公产执照、验契执照、房地拍卖书据、不动产登记证明书、房地转移凭单等多种具有不同经济功能与法律效力的契约文书。[6]
在种类繁杂的房地契之外,北京还拥有以门头沟窑契、西山大觉寺文书、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水文书为代表的独具特色的契约文书群。20世纪90年代初北京西山大觉寺在整修寺观时意外地发现了百余件契约文书,时间起于清康熙七年(1668),迄于民国十七年(1928)。这批文书不仅包括寺产租佃契、置产簿、伙资合同、施舍供养契等私文书,还有判决正本、禀呈文书、具结、官府告示等官文书。[7]在2014年首都博物馆与门头沟区博物馆合作整理公布的149件清代民国门头沟窑契及51件北京商业经济活动文书中,不仅包括煤业伙窑合同、送窑业字据、割藤字据以及钱庄借贷字据、房屋租赁合同等与煤炭开采直接相关的窑业文书,还有清代北京内城福聚德、新泰号等商号的商业契约。[8]此外,在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仁井田陞文库中还收藏有100余件清代北京水文书,主要類型包括租契、租字、租帖、卖字、分单、押账单、清白、实租约等,目前正在逐步整理公布当中。[9]
(三)流传分散
在清代民国时期北京地区的房产交易活动中,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利益,卖方会向买方移交与所售房产相关的所有契书(即“上手老契”)。在短则数十年长则二三百年的产权流转过程中,以历次交易为纽带,一件件契约逐渐聚合,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文书体系。以田涛收藏的一件《清乾隆十一年(1746)至光绪三年(1877)北京中铁匠营胡同旗人卖房长契》为例,这套契书是由5件卖房契,1件典房契以及1件补税执照粘连而成,详细记载了这所旗人房产在131年间的交易情况。[10]对研究者来说,通过对此套契书及旗人谱牒等史料的解读,可以详细了解包括旗人家庭财产情况、房产交易习惯以及政府管理政策在内的大量信息。遗憾的是,在现存清代民国时期北京契约文书当中,成套契书比较少见。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近代北京发生的历次社会危机严重干扰了不动产的交易秩序,破坏了契约文书的流传体系。另一方面,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展农村土地改革与城市住房再分配运动时,大批契约文书被强行从其原生的家族环境中剥离出来。许多原本成套的契书被拆解打散,分别由多家图书馆、博物馆收藏。正如学者刘小萌所述,成套契书“一旦被人为拆毁,其内部的有机联系和相关信息几乎丧失殆尽”,复原难度极大。[11]
通过对北京地区契约文书主要特点的梳理可以发现,现存文书数量众多、种类繁杂,但流传分散、体系模糊,整理难度较大。目前相关机构在开展工作时,大多依单件文书的写作时间或藏品编号进行次第编排。这种方式有助于从整体上突出时间脉络,为研究一些宏观问题提供便利。但由于在编排过程中并未充分注意到不同写作时间、不同交易类型的契约文书之间的内在联系,进一步破坏了文书史料的系统性,不利于后续研究的深入。对整理者而言,古文书学理论具有重要价值,值得重视。
二、契约文书研究的理论依据
与欧洲各国及日本的古文书学主要研究公文书不同,自从战国秦汉以来,我国已经实现了土地等财产的商品化,并逐步形成以契约为核心的发达的私文书系统。[12]因此,在中国古文书学研究中,契约文书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一)古文书学与契约文书
2010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今中国历史研究院古代史研究所)一些青年学者的提议下,设立了古文书研究班。两年后,在该所召开的第一届“中国古文书学研讨会”上,正式提出了创建“中国古文书学”这一目标。[13]中国古文书学从文书史料的特点出发,将历史时期形成的各种诏令、奏疏等公文书与房屋买卖契、土地典当契等私文书从历史文献学、档案学等专门学科的研究中分离出来,建立起跨越时间断代、涵盖公私文书的古文书学研究体系,充分体现文书作为一手史料的重要价值。[14]
古文书学主要从“内”“外”两方面对契约文书展开研究。“外在”主要研究契约的物质层面,包括纸张质地、尺寸大小、裁剪手段以及花押画法、钤盖何种印章等。“内在”主要研究契约所承载的历史信息,包括书式、用语、内容等。通过这两方面的研究,充分理解不同类型契约文书的主要功能、生成方式及运行模式,从而更加全面地解读其所承载的信息,揭示历史时期区域经济运行与社会生活实态。对整理者来说,该理论的核心要素是充分保护并尽量还原文书在形成、保存和流传的原生环境中所具有的系统性,为后续研究提供完整、准确的历史信息。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基于“归户性”与“归物性”两大原则,对文书进行精细化整理。
(二)“归户性”原则浅析
目前学术界对契约文书归户性的定义有三种,“1.既将现今文书的拥有人或持有人作为归户性依据,又将文书中记载的事主或当事人作为归户性依据。2.以文书中记载的事主或当事人作为归户性依据。3.将现今文书的拥有人或持有人作为归户性依据。”[15]在北京契约文书中,能够满足“现今文书的持有人和文书记载事主一致”要求的文书数量较少。对于保存在图书馆、档案馆中的散件文书来说,最好的办法是以文书记载的事主或当事人作为归户依据。归户性原则中的“户”不仅指家族或家庭,还包括更广泛的社会组织,例如在城内统领旗人的佐领官员、管理民人的总甲或里长等。在工作中,整理者需要对文书进行分层级的归户性整理,将以一个家庭为单位的归户性纳入以宗族或村落为单位的更高层级的归户性当中。由于京畿地区宗族组织相对弱化,也可先以村落、胡同等地为单位对文书进行高层级的归户性整理,然后再对那些能够以家庭为单位的文书进行二次整理。以门头沟窑业合伙文书为例,在《康熙九年(1670)高应捷等伙做白草地窑合同》中提到“其窑业十日高家三门均开”,对照签押发现高家三门即高应捷、高应第(弟)、高应明三兄弟,居住在京师顺天府宛平县门头口村(今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口街)。[16]在《康熙八年(1669)高应明等伙做兴盛窑、德胜窑合同》等5件契约中,三兄弟均作为合伙出本人(即投资者)签押。整理者在处理这批文书时,可先以门头口村为单位进行高层级的整理,然后再以高应捷、高应第(弟)、高应明三兄弟為单位对上述5件文书进行二次整理。
(三)“归物性”原则浅析
与归户性相同,归物性也是整理者在工作中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归物性中的“物”指契约文书所对应的标的物,如房产、田土、煤窑、水塘等。以清代民国北京内外城房契为例,尽管历经多次政治动荡与社会重组,但城市格局特别是胡同结构依旧保持着相对稳定。而且交易双方在写作契约时,一般会写清房产位置或田土字号等相关信息。对于整理者而言,依据契约中所载的房产位置信息,结合如《京师坊巷志稿》《京师五城坊巷胡同集》《北京历史地图集》等史料,可以对不同时期书写的散件文书展开归物性整理。该方法能够最大程度地还原某一所特定住房或某一个建筑片区在较长历史时期内形成的文书系统,为后续研究提供充足的史料。
对整理者来说,基于“中国古文书学”理论,综合运用“归户性”与“归物性”原则,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并还原契约文书所具有的系统性。在该理论的基础上,笔者尝试提出一套北京契约文书整理方法。
三、北京契约文书的整理方法
如前文所述,尽管北京契约文书数量众多、种类繁杂,但大部分都经历了复杂的流转过程,逐渐丧失了其在原生环境中所具有的系统性。当前,相关机构在整理编纂契约文书目录或史料汇编时大多采用将散件文书直接按照形成时间或馆藏编号顺序刊布的方法,进一步破坏了文书史料的系统性。对北京契约文书的整理者来说,我们需要一套符合古文书学基本理论要求的工作方法,为利用者提供完整准确的史料信息。
(一)文书整理要以制度史为基础
在整理工作开始之前,我们首先要充分了解契约文书在生成时的制度史背景。作为一种具有极强法律效力与象征意义的私文书,不同类型契约的主要功能、书写模式、签押习惯等要素均受到政府制度与民间规则的严格约束。[17]以常见的旗人官契为例,与其他地区不同,迟至雍正元年(1723)清廷才允许在北京旗人之间进行不动产交易,同时确立了一套严格的契税制度。在这套制度下,旗人官契一般采取满汉合璧的书写方式,一种是手写的卖契,契上钤盖“右翼管税关防”或“左翼管税关防”以及分管佐领的图记。另一种是户部左右翼税关颁发的卖房(地)契执照、纳税执照或补税执照。这些执照的满文文体,又因八旗左右翼之别而略有差异。[18]对整理者来说,这些制度史信息是理解不同类型契约文书功能和内容的重要基础,需要熟练地掌握。
(二)文书整理的关键信息
在整理北京契约文书时,我们要重点关注文书上记载的标的物与交易人信息。这些信息不仅包括立契人、受契人、中人、佐领等人的姓名、身份和人际关系,还包括标的物的类型、来源、所在地、数量、附产等。基于以上信息,结合旗人谱牒、民人家谱、胡同志、社会调查报告等相关史料展开归户与归物整理,最大限度地还原文书之间被割裂的内在联系。在编订文书目录或史料汇编时,要充分体现散件文书之间的内在联系,便于后续研究利用。
(三)文书整理的基本规范
在编纂契约文书史料汇编时,整理者不仅要对单件文书的文字内容进行整理,而且要考订文书所涉及的相关信息,撰写文书释文、名词注释、内容解说,并开列参考文献。在编撰释文时,需按照契约文书原件进行内容录文,录文格式与文书原有格式应保持一致,要特别注意俗语、俚语和假借字的用法以及年号、立约人称谓等处是否高抬。而后,通过查阅《户部则例摘要》《北京经济史资料》《民国时期北平市工商税收》等制度史资料以及《中国农村惯行调查》等社会调查报告,我们要对契约文本中提到的专有名词与习惯用语进行注释,说明其含义和作用。在内容解说部分,整理者要将文书翻译成白话文,尤其要注意满汉合璧文书在双语表达上的差异。在最后的参考文献部分,应开列与本件或本套契约文书有关的原始史料或研究成果。
结语
正如学者仲伟民所述,“契约文书是中国历史变迁最生动的载体,它们就像一个个的点,是古人经济交易活动最真实的写照。”[19]北京契约文书既具有重要的文物价值,也具有非凡的史料价值,生动地展现出首都地区深厚的历史积淀。古文书学理论的提出,不仅为北京契约文书的整理和研究提供了有益的指导,也提供了更加广阔的思路。我们相信,经过整理者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为契约文书的利用者提供完整、准确、翔实的历史信息。我们也期待在各大档案馆、图书馆的集体协作下,通过编纂契约文书联合目录与史料集成,建设全文影像数据库与数字化研究平台等手段,从整体上实现北京契约文书的充分体系化,深度解析并呈现不同文书之间错综复杂的内在联系。为北京区域社会史、经济史、法律史等研究的进一步发展和古都历史文脉传承贡献宝贵的力量。
注释及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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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