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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保障在校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2021-08-27思雨

中国食品 2021年14期
关键词:供餐学校食堂指南

思雨

近期,教育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印发《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适应儿童青少年生长发育需要,推动学校营养与健康工作,规范学校营养与健康相关管理行为作出要求。为了帮助广大读者详细了解《指南》的相关规定,记者采访了教育部体卫艺司负责人。

记者:实施《指南》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负责人:《指南》的制定将促进营养与健康的理念融入公共政策制定实施的全过程,其目的和意义在于:一是适应儿童青少年生长发育需要,关注生命全周期、健康全过程,从食品安全、合理膳食、科学运动、口腔健康、视力保护和心理健康等多个维度提出规范化要求,以全面促进学生健康。二是推动学校营养与健康工作,以中小学校为突破口,通过建设和推广,营造校园健康氛围,引导师生不断增强营养与健康意识。三是通过营养与健康学校这一窗口,搭建从学校到家庭再到社会的传递链,传播正确的健康知识和行为,加快全社会形成健康生活方式。

记者:《指南》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负责人:《指南》的制定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科学性原则。《指南》参考国内外法律法规、标准、指南和有关文献资料,结合调研情况和专家意见,科学确定内容框架,并进行详细地说明。

二是协调一致性原则。《指南》与我国现行食品安全、食品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协调一致。

三是前瞻性与可行性相结合的原则。《指南》制定既考虑了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的发展,又考虑了我国目前大多数学校的现状,是当前国情、社情下前瞻性与可行性相结合的产物。

记者:《指南》是强制性执行文件吗?

负责人:《指南》是作为学校开展营养与健康宣传教育、合理膳食指导、创建健康氛围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性文件,鼓励学校参与,不是所有学校强制性执行。但是,如要建设营养与健康学校,则应当依据本《指南》全面落实相关要求。

记者:其他国家是否有开展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类似的活动?

负责人:1995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健康促进学校的理念,并在全球范围内积极倡导、推广,发布系列指南指导全球学校开展健康促进学校的创建工作。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营养友好学校倡议”,为以校园为基础的项目提供框架,并为多部门合作提供可持续机制,包括5个核心内容和26项核心标准,目前已在18个国家开展试点。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美国的《健康,无饥饿的儿童法案》、歐盟的《欧洲健康学校午餐的营养标准》、澳大利亚的《全国健康学校食堂指南》、日本的《学校供餐法》和《学校给食卫生管理标准》等对营养健康学校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记者:我国是否有开展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类似的活动?

负责人:1995年起,我国积极响应世界卫生组织倡导的学校健康新理念,北京、广东、浙江和江苏等省份相继开展健康促进学校试点工作。2006年起,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持续在全国开展了“营养与健康学校”创建工作。2011年起,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联合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同推进此项工作。2016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健康促进学校规范》(WS/T 495-2016)。2017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在我国8个省(区、市)的部分中小学启动“营养校园”试点创建工作。

前期营养与健康学校类似的建设主要侧重健康环境营造、健康技能培养和卫生服务等方面,在膳食营养保障、食品安全、营养健康教育、运动保障等方面相对不足,《指南》弥补了相关内容的缺失。

记者:《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发布后将如何使用?

负责人:《指南》规定了建设营养与健康学校在基本要求、组织管理、健康教育、食品安全、膳食营养保障、营养健康状况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运动保障、卫生环境建设等九个方面的内容。

《指南》发布后,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工作由地方各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各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体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采取多种形式,推动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

记者:《指南》、《营养健康食堂建设指南》和《餐饮食品营养标识指南》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

负责人:《指南》、《营养健康食堂建设指南》和《餐饮食品营养标识指南》,三者相辅相成,同时在适用对象、基本内容方面又存在差别。

在适用对象方面,《指南》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营养与健康学校,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营养与健康学校参照执行;《营养健康食堂建设指南》适用于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中的餐饮服务经营者;《餐饮食品营养标识指南》适用于各类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制作并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

在主要内容方面,《指南》规定了建设营养与健康学校在基本要求、组织管理、健康教育、食品安全、膳食营养保障、营养健康状况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运动保障、卫生环境建设等九个方面的内容;营养与健康学校的食堂,作为集体食堂的一类,也应当符合《营养健康食堂建设指南》相关基本要求;同时,学校食堂按照《餐饮食品营养标识指南》对菜品进行营养标示,也是《指南》对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提出的基本要求之一。

附件:《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节选)

第四章:健康教育

第十条: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制度,拓展健康教育课程资源。将食品安全、合理膳食、卫生防疫、科学运动、口腔健康、视力保护、心理健康等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完善并实施教学评价与质量监控。

营造珍惜食物、节约为荣的氛围。重点培养学生珍惜食物的认识,不偏食不挑食,读懂食品标签标识,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

第十一条:明确健康教育课程课时安排。以班级为单位的健康教育课程开课率达到100%,每学期至少6学时。

第十二条: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健康教育教师,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依托“5·20”中国学生营养日、“师生健康中国健康”主题健康教育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对学生、教师和家长开展主题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鼓励学校设立健康社团,班(年)级设立健康兴趣小组,开展健康讲座和实践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相关活动。

第五章: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整改,并保留自查和整改记录。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和食品留样等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确保提供的餐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原料采购、食品贮存及食品加工制作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十八条:学校食堂要实施“明厨亮灶”,鼓励运用“互联网+明厨亮灶”加强对食品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要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条:建立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和家长陪餐制度。制定陪餐计划,明确陪餐人员和要求,做好陪餐记录。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内不同类别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存放。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要分类(色标)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

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要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操作区,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校外供餐单位要提供备餐、分餐、送餐温度和时间等记录。

第二十三条: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的餐具饮具要使用物理高温消毒。

第二十四条:学校食堂要实施分餐制度,提高餐饮健康安全水平,要求学生餐一人一份(套)餐具、一人一份(套)饭菜,实现餐具、菜(饮)品等不交叉、无混用的餐饮方式。座位间要保持一定距离,避免高密度聚集用餐。

第六章:膳食营养保障

第二十五条: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不得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饮料。不得对含糖饮料、调味面制品等零食进行广告宣传。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要根据当地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和饮食习惯搭配学生餐,做到营养均衡;制定食谱和菜品目录,每周公示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带量食谱定期更换。

第二十七條:学生餐每餐供应的食物要包括谷薯杂豆类、蔬菜水果类、水产畜禽蛋类、奶及大豆类等4类食物中的3类及以上。食物种类每天至少达到12种,每周至少25种。

第二十八条:学生餐要采用合理的烹调方法,尽量减少煎、炸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烹调方式。采取有效措施,逐步降低盐、油和糖的用量。

第二十九条:按照《餐饮食品营养标识指南》对所提供的餐饮食品进行营养标示;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提供自制饮料或甜品时,要标示添加糖量。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要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人员。营养指导人员需要具备为不同人群提供营养配餐的能力,指导采购、配料、加工和营养标示,制定食谱和菜品目录,开展营养健康教育,指导食堂分餐员帮助学生合理选餐。

定期组织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负责人、营养指导人员、食堂从业人员等进行营养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防控技能培训。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负责人、营养指导人员、食堂从业人员需要接受食品安全及营养健康、卫生防疫以及食物采购、储藏、烹饪和“三减”等方面的重点培训,每年度不少于20学时;食堂炊事员需要接受低盐、低油、低糖菜品制作技能培训。

每年组织一次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负责人、营养指导人员、食堂从业人员的岗位能力自我测评和考核。

第七章:营养健康状况监测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学生健康体检制度,了解学生膳食、体重、骨骼、口腔、视力、脊柱、心理等状况,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将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提出有针对性、有效的综合干预措施。

第三十二条:在显著位置摆放身高和体重测量工具,张贴自测自评方法,并定期维护。

第八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第三十三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设立专(兼)职报告人。制定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规程。

第三十四条:定期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控知识及技能宣传和培训。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第九章:运动保障

第三十五条:宣传科学运动理念和方法,培养运动健身习惯,实施学生体重管理,构建体医融合模式。

第三十六条:学校体育场地设施配备要达到国家标准,按照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及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

第三十七条:学生每天在校需要进行至少1小时符合要求的阳光体育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拉伸练习、平衡灵敏协调练习、心肺耐力练习、力量练习、脊柱健康练习和骨质增强型运动。

第三十八条:学生需要掌握1-2项运动技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优良率,小学达到80%以上、初中75%以上、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70%以上。

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体育教师健康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

第十章:卫生环境建设

第四十条:开展新时代校园爱国卫生运动,改善校园环境卫生,整治校园整体环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第四十一条:改善教学设施和条件,为学生提供符合用眼卫生要求的学习环境。严格按照建设标准,落实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宿舍等采光和照明要求,使用有利于视力健康的照明设备。教室照明达标率达100%。

第四十二条:坚持实施眼保健操等护眼措施,提醒学生采用正确的执笔姿势。要科学合理使用电子产品,教学和布置作业不依赖电子产品,使用电子产品开展教学时长原则上不超过教学总时长的30%。

第四十三条:采购符合标准的可调节课桌椅,每间教室内至少配置2种不同高低型号,教室内学生应当每人一张。根据学生座位视角、教室采光照明状况、学生视力变化情况及卫生防疫要求,每月调整学生座位与间隔距离,每学期个性化调整学生课桌椅高度,使其适应学生生长发育变化。

第四十四条:向学生提供免费、充足、符合卫生标准的白开水或直饮水。盛装开水的器皿(如保温桶等)要定期清洗消毒并加盖上锁。教室或宿舍桶装饮用水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饮用水机等涉水产品要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批件。

第四十五条:按照学生与教职工数量,配备洗手、消毒设施或用品。

第四十六条:建设无烟校园,校园内全面禁止吸烟,设置禁止吸烟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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