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产教融合中建立长效机制的瓶颈与对策
2021-08-27冯涛谢丽
冯涛 谢丽
[摘 要] 通过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形式对政府各级部门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的现状进行调研、分析,为政府如何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提出建议或意见。
[关 键 词] 产教融合;长效机制;瓶颈;对策
[中图分类号] G71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21)14-0024-02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培养适合于社会经济及企业用人技能要求的有效途径,进入21世纪以后,国家从宏观政策层面出台了多个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均按照文件精神配套了相关文件。在这些文件中都提到了政府的主要任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职能转变,由注重“办”职业教育向“管理与服务”过渡,政府主要负责规划战略、制定政策、依法依规监管。通过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形式,由参与校企合作经历的各类企业以及教育、税收等政府部门对云南省范围内的高职院校进行调研。分析我省政府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方面存在的瓶颈问题,并对政府如何在现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中建立长效机制提出改善建议。
一、各级政府在推动现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方面的现状
(一)职业教育政策体系完备,但认知度较低,无可操作性措施
国家早在2013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提出了产教融合,但在各级各类政策文件中对于政府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和职责都进行了明确,登录各个职能部门的门户网站,输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等关键词进行查询,发现各个职能部门在文件的配套及年度工作规划中对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无配套的可操作措施及文件。在对企业的调研问卷中,我们设置了相关问题,所有反馈的答案基本一致。在无具体可操作措施的情况下,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是什么呢?从调查表中发现政策的执行部门涉及较广,各部门之间缺乏联动。企业在执行时感觉虽有政策,但是无具体的、可操作的措施,他们对参与职业教育过程在税收、补贴等方面的优惠和获得这些优惠的途径与措施了解不多。对职业学校来说,各职业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对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都比较重视,均能积极分析政策,努力开拓途径。总的来说,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政策体系完备,但参与各方的认知程度不一,总体呈现“学校热、企业冷”,校企不能形成良好的合作意识。
(二)政府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方面的约束不足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在推动校企全面加强深度合作的条款中提道:“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實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在调研过程中,我们设置了“贵单位参与职业教育的出发点是什么”的问题,企业的回答均为“企业的经济利益”“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企业家的教育情怀”,对于所提出的“政策要求(如企业年度考核等要求)”选项则无一家企业进行选择,这表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过于功利,学校在与企业的合作过程中常常受困于企业的利益需求而保持一定的合作距离,政府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方面有较多的鼓励,但对企业在职业教育中应该履行的法律责任却约束不足。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发展过程中对国家职业教育的责任意识难以形成,从而造成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企业参与度不足,存在职业教育“独腿行走”的现状。
(三)校企合作缺乏政府层面的融合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中提道:完善“产教融合”顶层设计,明确“四位一体”产教融合体系架构,进一步强化政府要“构建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发展格局”、企业要发挥“重要主体作用”、学校要“推进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改革”、社会组织要发挥“促进产教供需双向对接作用”。对政府而言,在同步规划产教融合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职业教育与区域发展布局、促进高等教育融入国家创新体系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学科专业建设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健全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机制五个方面,要承担制度及政策制定、政策执行的监督与评估、宏观调控等具体职责,其角色由原来的“主导者”逐步过渡到“引导者”和“推动者”。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国家制定,各地税务职能部门只能利用好政策、做好宣传。各市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州市财政部门都有相关文件支持校企合作考核评价体系,在调研中反映出企业做了校企合作的事情,但是不知道可以去哪些部门要政策红利,也不知道可以套用哪些政策,从而影响政策的执行力度和效果。所以缺少一个重要的融合机制和载体来帮助学校和企业去落实国家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方面的政策。
(四)校企合作的类型不够丰富,存在明显的不平衡和合作深度不够的问题
在调查中,针对企业展开了“贵企业的校企合作属于下列哪种类型”的调查,选项中“校企合作”类型选项设置的依据是:教育部等六部门发文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中关于校企合作形式所列出的形式,并留空请企业自由填写。统计数据表明,目前校企合作的主要形式相对集中在基于经济利益的设备供应、举办学生技能竞赛环节或共同进行教材开发、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等教学文件的形成环节,对于实际提高职业院校学生技能水平提升的环节,企业作为重要的主体则介入得相对较少,没有形成校企深度融合有效提升学生技能培养的状态,总体呈现“表面化”。在实际校企合作中,学校虽设置有“顶岗实习”“生产实习”等以提升学生岗位技能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但在与企业联络时,因为学校能支付的学生跟岗实习费用低,企业经济利益及安全生产压力较大,以至于这些重要的技能培养环节难以实施。
二、对政府在推动现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中建立长效机制的建议
(一)建立专门机构,加强政策宣传及校企融合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提道:“完善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相关政策配套衔接,在国家和区域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安排、经费投入、企业办学、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形成政策合力。”各级政府可以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体,或者依托各级劳动力中介机构、人才市场或各个行业协会,成立校企合作的服务机构,也就是第三方机构。其主要的任务是:替政府部门完成对企业的政策宣传和校企合作政策咨询工作;统计并上报企业用工和职业院校毕业生情况,进行用工及毕业生匹配工作;协调企业需求与学校办学,落实国家提出的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政策,通过“订单式”培养、购买职工教育服务等形式,促进校企合作;协助政府部门完成校企合作绩效评价。
同时,政府各部门可以利用政府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办事窗口等形式,加大对企业关于校企合作方面政策的宣传,让企业从意识上想参与校企合作。
(二)职能部门差异性制定具体措施,强化服务意识
由于企业合作过程中的差异性,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在配套措施的制定上,要有调研,根据不同企业类型或校企参与校企合作的不同方式,制定差异化的、可实施的具体措施。如有的企业可以提供实训设备及场地,有的企业可以提供学生的实训岗位等,对于这些不同的参与方式,各职能部门应该有一定的对应措施,以解决企业在实际合作中的经济利益损失。同时,合作过程中,应建立反馈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协调问题和处理问题,让企业在行动上能实实在在、放放心心地参与校企合作。
(三)建立企业考核评价,约束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道:“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各级政府职教主管部门应完善校企合作双方的评价体系,引入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产教融合等评价工作,目的是让校企合作有实效。评价结果可以作为企业享受政策红利的依据,也可作为企业评价的一项指标。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中关于着力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的部署。
(四)针对重点岗位,扶持重点企业加入校企合作
政府职教主管部门应积极思考,主动融入校企合作中。从国家职业教育的大局出发,利用政策,针对社会需要的重点岗位需求,协调并促成对应企业和学校进行校企合作,主动帮助企业和学校“精准配对”。通过典型案例,主动宣传,形成校企合作的良性循环。
三、结语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长效机制以第三方評价机构为核心,通力为政府、学校、企业三方搭建平台。第三方评价机构牵线联络、构建完善的评价体系;有关部门从政策和具体操作层面上给予支持;高职院校改变传统办学,将知识与能力形成螺旋递进形式,构建科学的职业能力模式,不断探索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以点带面,寻求共赢的机会;以经济目标为导向,调动企业合作意愿,使企业主动参与到产教融合办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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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郑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