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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保险+ 期货”价格风险管理机制研究综述

2021-08-26李文赵君彦

中国证券期货 2021年2期
关键词:效果评估保险运行机制

李文 赵君彦

摘 要:新冠肺炎疫情、中美贸易战、非洲猪瘟等事件加剧了我国农产品价格波动幅度,探索新的避险方式、稳定农产品价格、保障我国粮食安全迫在眉睫,“保险+期货”模式成为一种重要的价格风险管理工具。本文对国内外“保险+期货”的文献进行全面回顾,从运行机制、定价方式、实施效果、制约因素等方面进行梳理。研究表明,“保险+期货”是规避价格风险的有效方式,保险定价是影响模式开展的核心因素,完善我国“保险+期货”模式应从多个方面入手。但现有文献在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方面还存在较多不足之处,未来应从保险和期货的联动机制、保险定价、实证分析等方面深入研究。

关键词:“保险+期货” 运行机制 保险定价 效果评估

一、引言

“三农”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压舱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是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大局的重要支撑。我国在推进市场化的过程中,农业风险正在由以生产风险为主转向以市场风险为主,市场价格波动下农民利益保护成为最引人注目的问题之一。近年来,由于新冠肺炎疫情、中美贸易战、非洲猪瘟等事件的影响,我国部分农产品价格频频演绎“过山车”式行情,急需探索新的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方式。2015—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出要扩大“保险+期货”试点,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发挥“保险+期货”机制支持“三农”的重要作用。近几年来,我国各地纷纷开展“保险+期货”试点,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保险+期货”作为新型农产品风险管理工具值得深入研究。

二、“保险+期货”的作用机制

(一)“保险+期货”的概念

国外通过收入保险和价格保险来规避农产品市场风险,农业收入保险依据某种农产品期货定价并参与期货市场抵消价格风险。保险公司将价格风险转移到期货市场上,用购买期权的方式实现套期保值,这与我国“保险+期货”模式有一定相似之处。我国“保险+期货”是指农户购买保险公司开发的农产品价格保险,保险公司承保,随后向期货公司购买看跌期权,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对冲风险,最终实现风险分散、各方受益的闭环。当农产品价格下跌时,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给予农户赔付,通过购买的看跌期权将赔付风险转移给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数量相同、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对冲风险,整个赔付过程结束,如图1所示。

期货期权、农业保险是农户规避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金融工具;农产品期货市场具有价格发现和风险分散的功能,相比于传统的农业保险和农产品期货,该模式将二者相结合,实现了多方共赢。对于中小农户而言,保险公司的参与能够打破期货市场对农户形成的专业壁垒,让普通小农户也能间接参与期货市场;对于保险公司,通过购买期权分散风险,减轻了赔付强度;对于期货市场,保险公司的参与不仅能够抑制期货市场的投机氛围还能提升其价格发现功能。

现有文献对“保险+期货”的关注焦点集中于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农户三个主体,主要从风险分散的角度界定“保险+期货”的概念。在运行机制上,该模式对原有的价格保险进行创新,借助期货市场转移、分散风险,实现了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农户三方受益。

(二)“保险+期货”的作用

根据现有文献的梳理,发现“保险+期货”不仅能够分散价格风险,在农产品价格机制改革、维护我国粮食安全、保障农民收入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为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提供了新的途径。

第一,“保险+期货”在价格机制改革中的作用。国际上部分学者对中国的“保险+期货”进行了研究,如Tristan Kenderdine(2018)认为中国政府对农业生产的支持由价格控制和中央采购转向政府补贴农业保险,发展“保险+期货”将使中国从目标价格向市场价格过渡。“保险+期货”实现了农产品市场的价补分离,具有促进我国价格机制改革的作用。农产品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互关系是实现价格机制改革的前提,但是目前我国期货与现货市场仅在部分品种间发现较强的相互引导关系,另一部分品种仅存在单向引导关系。鄭军等(2019)基于Granger因果检验方法认为目前我国期货、现货市场互动性不足,仅仅在玉米期货、现货之间发现了单向的引导关系。于兴业等(2019)对玉米现货、期货市场进行研究,运用ADF平稳性检验、Johansen检验等方法验证了玉米期货市场对现货市场有较强的单向引导关系。周畅等(2017)基于棉花期货进行模型检验,认为期货价格对现货价格影响程度较大,但是现货价格对期货价格影响程度较小。杨艳军等(2019)将市场情绪变量考虑在内,基于MSVAR模型验证了期货市场、现货市场、市场情绪三者之间具有显著的非线性关系。

第二,“保险+期货”在保障粮食安全中的作用。国外学者Albert Mushai(2008)对贫困国家的粮食收入保险和天气指数保险进行研究,发现两类保险的组合有效应对了自然风险和价格风险,保障了该地区的粮食安全。我国“保险+期货”模式作用于粮食安全有三条路径:一是提高保险保障范围。孙蓉等(2016)认为该模式能够降低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保险公司参与积极性,扩大了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了农业生产的保障力度。二是稳定农户收入预期。该模式具有稳定粮食价格的作用,稳定了农户生产、收入预期,有助于保障我国粮食安全。三是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方蕊等(2019)采用Logit回归模型,应用心理学研究领域的中介效应与调节效应检验方法,认为“保险+期货”降低了农户面临的市场风险,提高了农户种粮的意愿进而促进农业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第三,“保险+期货”在保障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国内外学者都对此类保险在保障农民收入中的作用进行了验证。Burdine K等(2014)利用了美国13个主要乳制品生产区2001—2011年的月度牛奶、玉米、大豆期货价格和实际价格的历史数据,通过模拟计算得出了各个区域有无奶牛收入保险时的奶牛养殖风险情况,结果表明奶牛毛利保险能够降低收入风险,减轻养殖户的损失。董婉璐等(2014)研究了美国农户遭受旱灾后收入不减反增的现象,发现美国农业保险体系更加完备,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方式更加多样化,为农户收入提供了牢固的保障。“保险+期货”对我国扶贫具有助推作用。唐金成等(2017)基于精准扶贫的视角,认为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帮助农业生产经营者转移市场风险,是向农业持续性“输血”、实现精准扶贫的有效模式。张田等(2019)在“保险+期货”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综合性农村金融支农体系,提出“保险+期货+银行”“保险+期货+订单农业”“保险+期货+互联网”等模式,该体系能够减缓贫困程度、提高对农户收入。

三、“保险+期货”的定价研究

保险合同定价是关系着该模式能否顺利开展的核心环节,价格保险、收入保险、“保险+期货”均基于期货市场展开定价。国外学者早在1992年就研究了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建立的保险期货合同,认为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为保险公司确定保单合约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期货市场也为保险公司提供了风险规避的途径,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现有文献大多基于某种产品展开定价研究,定价范围主要包括大宗农产品部分和鲜活农产品部分。

(一)大宗农产品的定价研究

部分大宗农产品如玉米、大豆等产品期货期权上市时间早、交易数量庞大,保险定价的条件相对完备,定价方式也更为多样。国外学者Vitor Augusto Ozaki(2009)采用贝叶斯模型对巴拉那州大豆农场的收入保险合同定价,认为该种方法的优势在于可以直接获得保险费率的估算值,简化了保险定价方法。Goodwin B.K.等(2015)将单产和价格的关系考虑在内,采用Copula方法进行费率厘定。同样,Duarte G.V.等(2019)基于Copula方法对巴西四个地区的大豆收入保险定价,根据四个地区的价格、产量特征建立模型,分别计算出与当地特征相适应的保险费率。

我国部分学者也尝试采用不同的方法建立“保险+期货”的定价模型,对当前的定价方式提出建议。谢凤杰等(2017)在借鉴美国收入保险的基础上,基于Copula方法对大豆收入保险费率进行测定,发现当前我国收入保险存在费率区域差异明显、无法维持农户预期收入水平等问题。余方平等(2020)在借鉴六种最常用期货保险定价的基础上构建定价模型,结合玉米试点计算这六种期货保险的保费,认为欧亚期权和美亚期权更适合农户。

(二)鲜活农产品的定价研究

与大宗农产品相比,鲜活农产品价格波动更为剧烈,风险特征也存在很大不同。因此,部分学者对鲜活农产品的定价及保险合约设定方式展开研究,以期为完善保险合同提供依据。国外学者Hart C.E.等(2001)运用期权模型和精算技术,对保险产品的预期保费、生产者福利和计划效率进行了评估,尝试对生猪收入保险进行定价。Tamini L.D.等(2005)以1988—2000年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生猪价格数据为依据,在研究了生猪价格的指数影响因素和形成机制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生猪价格指数指标体系,为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奠定了重要基础。Bozic M.等(2012)运用一种参数检验程序,验证了期货价格和隐含波动率的变化会对乳牛毛利率保险定价产生影响。Osama A.等(2015)对西班牙的苹果和橘子收入保险合同进行定价,采用Copula方法对价格建模,结合蒙特卡洛方法对保险费率进行测算,发现此种定价方式能够降低西班牙农业保险保费。

我国一些学者通过优化现有的定价方式,对期货保险合约做出改进。李亚茹等(2018)以鸡蛋期货价格保险为例,运用随机波动率Heston模型的定价方式,设计出一种“基于现货市场的价格指数保险+对冲部分风险的场外看跌期权+场内期货”的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该产品既能降低基差风险又能使保险公司盈利。郑承利等(2018)以湖北省鸡蛋期货价格保险为例,提出利用加权BS隐含波动率法测算鸡蛋期货波动率的范围,并用蒙特卡洛模拟厘定单位净保费和单位总保费的方法,对我国当前的鸡蛋期货保险产品设计做出改进。孙妍等(2019)在借鉴美国畜牧业毛利润保险(LGM)的基础上,设计出一种新型生猪利润保险(MP-Hog),并采用蒙特卡洛模拟的方法对该保险定价,使MP-Hog成为更有效的稳定生猪价格、保障生猪养殖户收入的风险管理工具。

基于单个作物的保险定价,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是部分国家的农业保险已经从只对单个作物提供保险发展为全农场收入保险。部分学者对同时含有农作物与牲畜的保险合约进行了分析,如Babcock B.A.等(2015)以玉米和生猪为例,对爱荷华州的一个500英亩的农场进行调查,根据预期的玉米饲料成本调整预期生猪的价格,最终发现将牲畜纳入整体收入保险保障范围可以显著降低保险费率。

四、“保险+期货”的实施效果及影响因素

(一)“保险+期货”的试点实证分析

随着我国“保险+期货”模式的推广,模式试点逐步增加,部分学者分析了某一试点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运行效果。试点研究范围主要集中在大豆、玉米、棉花、鸡蛋几个品种。

葛永波等(2017)对2016年山东省棉花试点展开分析,认为保险公司能够提高该模式的运作效率,期货公司能够科学高效地对冲风险,为棉农实现价格保障。史金艳等(2020)对吉林云天化开展的大豆项目进行调研,发现“保险+期货”帮助生产合作社避免了因大豆价格下跌导致的损失。孙玉奎等(2018)研究了新湖人保在辽宁开展的玉米项目试点,认为基于期货市场设定结算价格具有独立、公开、透明等优势,该模式对农户收益具有一定保障作用,可以实现复制推广的目标。

由于我国“保险+期货”模式正处于起步阶段,试点实施范围有限,仅有少部分学者对苹果、生猪等开展时间较短的农产品品种展开研究,如曹婷婷等(2018)對四例苹果“保险+期货+银行”模式进行分析,认为相比于传统的“保险+期货”该模式有两点创新,一是将银行引入模式,二是首次使用触碰式期权条款,该模式对于扶贫具有重要作用。

(二)“保险+期货”实施效果的影响因素

“保险+期货”的开展受多重因素影响,如政府支持力度、保险合同定价、保险保障水平、风险对冲机制、农户参与意愿等,现有的文献主要从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农户角度研究了“保险+期货”模式的影响因素。

基于农户角度,国外学者对农户购买收入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测定,Mishra A.K.等(2003)基于Logit模型验证,认为经营者的受教育程度、农作物收入、土壤生产率等因素均会对农户参与程度产生影响。国内部分学者认为风险感知强度是影响农户参与该模式的重要原因。方蕊等在2020年的最新研究基于因子分析法和多元有序Logit回归模型对黑龙江种粮大户进行测算,认为市场价格和自然灾害的风险感知强度会影响农户的风险管理策略,在农业保险、“保险+期货”几种避险产品中农户对“保险+期货”的需求较高;尚燕等(2020)对玉米种植户进行调查分析,认为农户风险感知水平影响风险管理工具的选择,但是对参与“保险+期货”的意愿并无显著影响。

基于保险公司、期货公司角度,盈利程度和风险水平是影响金融机构参与的重要因素。刘志洋等(2020)对“保险+期货”模式中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进行研究,运用Merton“跳跃—扩散”模型计算了六家保险公司的盈利状况,发现保险公司能在该模式中获得利润。陈新华(2019)基于大豆期货利用三阶段门限自回归模型对“保险+期货”模式的基差风险进行研究,认为开展该模式需要充分考虑基差风险。

五、“保险+期货”模式发展的限制因素

虽然我国“保险+期货”模式实现了原有农产品价格保险的创新,在风险管理、收入保障等方面具有优势,但在现阶段客观条件约束下,仍存在部分因素限制该模式发展。现有研究主要从政府政策、农产品期货市场、农户角度阐述“保险+期货”的限制因素。

第一,政策法规存在局限性。在财政支持方面,由于“保险+期货”尚未纳入政策性保险支持范围,开展“保险+期货”试点的保费由期货交易所、当地政府、农戶三部分构成,其中期货交易所占大部分比例。部分试点地区财政基础薄弱,对保费补贴力度有限,仅靠期货交易所、当地政府的支持很难获得长远的发展。在期货市场准入方面,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尚未允许保险资金直接参与期货市场套期保值。期货市场中,交易者分为投机者和套保者,交易主体身份不同,交易条件和交易行为也存在差异。目前,保险公司并不能以套期保值者的身份进入期货市场,对保证金金额、对冲行为等有较多限制条件。

第二,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滞后。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时间尚短,而且由于我国长期托市收购政策,市场价格对供需状况反应不灵敏,导致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受到抑制。此外,受我国期货市场容量小、期货品种缺乏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农产品无法开展此种模式。场内期权缺失、市场交易不活跃增加了期货公司场外对冲的风险和成本,限制了“保险+期货”试点规模,也阻碍了该模式大面积复制推广。

第三,农户预期赔付不足、金融意识不强。基于农户角度,由于模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风险对冲方式、保险合同设计不合理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率低于农户的预期水平,农户参与意愿下降,还有部分农户金融知识缺乏,对“保险+期货”的认识不足,参与积极性不高,限制了该模式的发展。

六、研究述评与展望

(一)研究述评

综观国内外研究现状,农产品“保险+期货”作为农业价格管理的重要工具,国内外学者们进行了一些理论分析和实践总结,积累了一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通过梳理文献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保险定价是影响模式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需要立足实际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价,既要考虑农户的负担水平又要保证保障水平。第二,农产品“保险+期货”是一种有效的风险对冲机制,能够分散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并在促进价格改革、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户收入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需要不断改进完善该模式,为我国“三农”发展提供更大的助力。第三,完善我国“保险+期货”机制需要从政策法规、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机制衔接与完善、提高农户参与意愿等多方面入手。

(二)研究不足与展望

我国“保险+期货”在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上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在今后的研究中应当在以下几方面重点关注。

第一,期保联动机制研究不足。虽然部分文献分析了“保险+期货”的基本原理,但是缺乏对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联动机制的研究。例如,保险公司对期货公司的业务流程不够熟悉,当期货公司看准了入场点位时,在与保险公司沟通进场时点过程中因为手续繁杂错过了最佳进场时机。如何设计保险合同、畅通沟通渠道、建立二者联动机制有待深入研究。

第二,在保险定价方面,我国的定价方式仍处于简易化阶段。目前国内期货保险定价研究与国外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国外学者对收入保险定价和赔付环节都通过严密的计算,采用预测价格和收获价格两条界线衡量价格波动水平,对于预测价格和收获价格的选取均参照期货市场并且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是复杂化的保险合约。我国的期货保险定价研究仍处在简约化的阶段,保险合约中仅有目标价格一条参照线,保障水平、预期产量等变量的参照范围有限。改进现有定价方式,开发出适合我国现状的保险合约是完善“保险+期货”模式的重点内容。

第三,在效果分析方面,研究方法多采用定性分析,研究内容仅限于单个的模式试点。目前,我国“保险+期货”模式呈现出点状分布的特点,对该模式的实证分析大多是基于试点的个案研究,缺乏对现有试点综合性的分析,研究结论不具有普遍意义。在研究方法上多使用定性分析和案例分析,缺少对模式实施前后的定量化验证,将试点具体数据与定量化的研究方法相结合,论证才会更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四,在影响因素研究方面,研究范围较小,缺乏对农户作用路径的研究。国内大多基于农户风险感知的角度分析,缺乏对其他影响因素的研究,而国外关于影响因素的分析就十分广泛。此外,缺乏模式对农户这类微观主体的作用机制和实现路径的深入分析。模式的实施是否会对农户文化素质、种养规模、理财能力等其他方面产生影响进而促进增收,这些方面的研究仍处于空白状态。国外研究方法值得借鉴,例如,Wu J.等(2001)不仅研究了影响收入保险发展的因素,并且反向研究了收入保险对种植方式等因素的影响。

由于我国“保险+期货”处于起步时期,试点较少,经验有限,微观数据缺乏,还需要在现有的基础上扩大研究范围。未来应重点对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的联动机制、科学定价保险合同、深入分析试点实证效果与影响因素等方面展开研究,完善我国“保险+期货”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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