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吉林省旗务改革史料介绍
2021-08-23赵伟丽
摘 要:光绪三十三年(1907),清政府改革地方行政制度,在吉林设置行省,裁撤将军,设置吉林全省旗务处来管理全省旗人事务,谋划旗人生计问题以及祭祀、贡品的筹办事务。吉林全省旗务处存续时间虽不长,但也为清末旗人生计问题的改善、消除满汉界限、推动东北地区政治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了贡献。
关键词:晚清;吉林;旗务处
八旗制度是清王朝独创的军政合一的政治制度、军事制度,在为清王朝定鼎中原以及之后的大大小小战争中做出巨大的贡献。自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清王朝内忧外患,旗人生计问题也日趋严峻,统治者不得不通过立宪改制变法图强,推行新政。其中取消旗人特权,令旗人自谋生计,消除满汉民族界限的旗务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举措。但是国内史学界对旗务改革的研究并不多见,其中旗务改革研究多集中于盛京处或者只作为研究旗人生计中的一小章节,专门针对吉林省旗务改革的研究是少之又少。以下是笔者搜集的关于清末吉林省旗务改革的一些史料,抛砖引玉,不足之处望批评指正。
论从史出,史料是进行历史研究的基础。本文将现有的有关清末吉林旗务改革的相关史料分为历史档案、官书政书、地方史志,因地方史志中有一定程度的讹误,所以本文只将地方史志作为旁证来帮助论证观点。
1 官书政书
“东三省吏治因循,民生困苦,亟应认规整顿,以除积弊而专责成。盛京将军著改为东三省总督,兼管三省将军事务,随时分驻三省行台。奉天吉林黑龙江各设巡抚一缺,以资治理。徐世昌著补授东三省总督,兼管三省将军事务,并授为钦差大臣,奉天巡抚著唐绍仪补授,朱家宝著署理吉林巡抚,段芝贵著赏给布政使衔,署理黑龙江巡抚。”①“更定东三省官制,奉天、吉林、黑龙江各设行省公署,以總督为长官,巡抚为次官,置左右参赞,分领承宣、谘议两厅,分设交涉、旗务、民政、提学、度支、劝业、蒙务七司,各置司使,及提法使、督练处等官。”②“三十三年建行省,改将军为巡抚,尽裁副都统等。”③清朝一直在东北实行旗民二元管理体制,经过乾、嘉、道、咸几朝体制吏治腐败,弊端丛生,加之日、俄势力在东北地区分庭抗礼,剑拔弩张。徐世昌《密陈通筹东三省全局折》④指出军府体制“隔阂既甚,牵制斯多”,应该“以一人之力总集群策”,改东北军府体制为行省体制,同时设置旗务司管理旗人事务。
“自三省设立清理财政局后,所有蒙务事宜,经派员调查办理。至于征收蒙地大租,以及田房税契,均由度支司于长春农安等处,设清赋放荒总分局专理,并于长岭县设蒙荒招垦处,办理蒙旗垦荒,而省城蒙务处转同虚设,且该处本年豫算,亦经资政院议减。自应将吉省蒙务处裁撤,其未尽事,业由旗务处附设蒙务一科。”⑤宣统元年(1909)五月十一日,吉林省清理财政局开办,加之田租赋税、清赋放荒亦有专门部门负责,蒙务处形同虚设,吉林省财政情况本就捉襟见肘,所以蒙务处于宣统三年五月,更为蒙务科,并入旗务处。
2 历史档案
2.1 机构建置
《东三省总督徐世昌等奏吉省请设司道各缺折》⑥一折中徐世昌根据吉林省民生较富,交通既繁却官吏不知整顿,积弊以生的现状,提出根据吉林省现有提学、提法两司添设合并整理为五司一道,旗务暂不设司,将从前兵司改旗务处。
《吉林公署政书》中“旗务纪要”①一章中详细叙述了吉林全省旗务处的建置过程,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十四日,东三省总督奉上谕,裁撤将军衙门,改设行省。此时急需彻底调查清楚各旗各营具体事务,理清八旗内部现状。所以委派札委民政部员外郎成沂、陆军部主事巴哈布等共同调查全省旗务,暂时以鸟枪营署作为吉林全省旗务调查处。由于吉林省八旗子弟思想顽固,因循守旧,安于旧习,新政难以推行,所以假巴尔虎门内观音堂设立调查旗务宣讲所。于八月初八日开会,创办十旗公立学堂,以此来开通风气,消除满汉界限。至十二月改官制,旗务暂不设司,以旧有兵司与调查旗务归并改为旗务处,为吉林全省旗务处,设总理一员,协理一员,帮办一员,划分四股,仪制、军衡、军衡、庶务,以及吉林旗署官员设置。
《吉林省调查旗务处关于奉旨变通旗制另筹旗人生计据情陈请代奏的禀文》②,此篇档案是旗务调查处奉旨调查吉林旗人生存状况,根据吉林省旗人生齿日繁、衣食难窘的现状变通旗制,为谋划旗人生计提出执行措施。
《东三省总督为旗务处添设生计一股事的咨文》③,此篇档案是据旗务处现只分军衡、仪制、稽赋、庶务四股,请求添加生计一股事。从档案中可以看出吉林旗人较京旗略富足,然而家无恒产者还是不在少数,开设生计一股,筹备旗人生计是旗务处的重中之重。
《吉林省全省旗务处为将典礼科改为礼制科的呈文》④,此篇档案是旗务处原设仪制科,需避讳新帝溥仪名讳改为礼制科的文。光绪三十四年(1908)冬,光绪帝重病,十一月十四日去世,慈禧太后命溥仪继承皇统。十二月二日,溥仪在太和殿即位。所以旗务处原设仪制科为避讳新帝名讳改为礼制科。
《吉林行省关于成立临时旗务筹备处的呈文》《吉林临时旗务筹备处为改设旗务机关事的札文》《吉林临时旗务筹备处公厅办事简章》和《吉林临时旗务筹备处章程》⑤是中华民国成立后,将吉林全省旗务处改设为吉林临时旗务筹备处的一系列档案。辛亥革命后,虽然清朝被推翻,但中华民国依旧融合旗民界限,使各民族意见同一,和睦共处。民国元年(1912)九月,吉林全省旗务处改设为临时旗务筹备处,并入省公署,吉林省各地旗务承办处也改为旗务筹备分处。设总理一员、协理一员,分设三科—总务科、筹画生计科、变通旗制科。
“各外城旗务不多,各分处已同虚设,全省十处旗务分处均应裁并。但因乌拉、五常、拉林三处,各距该管县公署较远,拟暂缓裁并。宁古塔、伯都讷、三姓、阿勒楚喀、珲春、双城、伊通七分处,均与该管县公署同城,即令该县知事兼办旗务,或于县署内添设旗务科。定于本年底截止,先将七分处旗务机关一律裁撤,归并各该县知事兼办,于19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⑥《吉林全省旗务兼蒙务处为奉饬裁并交卸事宜的详文并清单》⑦是关于裁撤旗吉林全省旗务处兼蒙务处并入公署的档案。从1915年1月裁撤各地旗务分处,归入公署,至五月间秩序井然。于五月底裁撤吉林全省旗务兼蒙务处,移入公署办公,另设旗蒙一科。由于吉林省旗人较多,直到1929年5月,才按要求办理完毕。
2.2 改革内容
《东三省总督徐世昌等奏吉省添改民官酌裁旗缺折》⑧一折中在吉林省添置民官裁撤旗缺。根据徐世昌的《密陈通筹东三省全局折》,次年清政府在东三省施行行省制度,设立东三省总督,总揽三省军政事务,吉林至此由军府制改为行省制。在行省管理体制的增设过程中,诸多旗缺惨遭裁汰,珲春、三姓、宁古塔、伯都讷、阿勒楚喀等各地方,所有各该处副都统员缺,一并请旨裁撤,在吉林省下各处改设旗务承办处,只有协领以下各缺,仍依照旧制,专门管理各处旗务事件。
《大理院奏清厘旗地控案酌拟分别办法折》①,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十四日,度支部奏准将八旗田土词讼归大理院办理。满汉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系统和不同的审判机构,满汉纠纷,旗人收到的惩罚总是轻一些。自京师改官制,各级审判厅依次设立,八旗田土词讼本属民事争端,照章俱归地方以下讯办。满汉使用同一法律,是消除满汉畛域的一项重要举措。“旧日宁古塔司法权完全属于旗署,自改厅治而后,复有规定如遇旗汗两造诉讼案,经旗署汛判而两造皆服者无论矣,若败诉人认为判断不公,汉人可转控厅署。由厅行文至副都统署传提两造到厅复训,旗官不在干预。又如旗汉两造在厅署诉讼判决旗人不服,亦可再呈送旗署,由旗署行文至厅提往复审,厅署不再干预此旗汉两署对于词讼例行之程序也,自副都统裁缺后,改府改县,地方司法完全由地方官执行政权,旗署遂无权过问矣。”②可佐证改革后,面对旗民冲突时的不同情况与之相对的不同处理办法,呈现出满汉畛域在司法层面趋于同一。
《内阁会议政务处议复直藩增提奏推广旗丁生计折》③,此篇档案是关于议徐世昌奏筹备迁民一事。东三省水陆交通便利且地广人稀,土地肥沃,最适合徙垦。令直隶、山东、河南、安徽、湖北各督抚、将军、副都统等,查明驻防旗丁数目,不可强迫旗丁迁移,并给予路费。“所有词讼案件统归该州县管理。如有不安本分滋生事端者,即由该地方官照民人一律惩治。其愿入民籍者,即编入该地方民籍。”也可看出清政府有意化除满汉畛域,准许旗人自愿入民籍。
《吉林全省旗务处为转乌拉旗务承办处清丈晾网等地浮多增租的呈文及吉林行省的批文》④从“筹设乌拉旗务承办处所需常年经费,拟就翼协两署旧有年进杂款藉资补苴”中可看出清丈旗地不仅仅是为了扩大税费来源,还是因为各地筹划变通旗制所必需的经费问题,同时对于清政府以及各地的财政之艰难也可见一斑。
3 结语
自光绪三十三年九月,清政府废除旗制,取消旗饷,令旗人“亟应另筹生计,俾各自食其力”⑤后,解决旗人生计问题,化除满汉畛域一直都是旗务改革的核心问题。关于旗人生计问题,旗务处清查旗地,拨地放荒,兴办实业,推广教育建立筹划旗人生计工会等等一系列的措施,以改善旗人生计问题。关于化除满汉畛域问题,准许满汉通婚,裁撤旗缺任用民官,取消旗人在司法层面的特权使用同一法律体系,废除旗籍取消旗饷等等清政府在旗务方面为融合满汉所施用的措施。吉林省的旗务改革始于光绪終于民国,其存续时间不长,却也在旗人事务的方方面面做出贡献,是清政府顺历史潮流而动的一项举措,有积极的历史意义。■
【作者简介】赵伟丽,女,吉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满族历史与文化。
①中华书局.清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2008:551.
②赵尔巽.清史稿:德宗本纪[M].北京:中华书局,1998.
③赵尔巽.清史稿:卷五六:地理志:吉林志[M].北京:中华书局,1998.
④徐世昌.密陈考察东三省情形折[M]//徐世昌.退耕堂政书.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243.
⑤中华书局.清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2008:1204.
⑥徐世昌.东三省总督徐世昌等奏吉省请设司道各缺折[M]//吉林省档案馆,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所.清代吉林档案史料选编:上谕奏折.长春: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所,1981:29.
①潘烛隆等.吉林公署政书[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106.
②[作者不详].吉林省调查旗务处关于奉旨变通旗制另筹旗人生计据情陈请代奏的禀文[M]//潘景隆,张璇如.吉林旗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1.
③[作者不详].东三省总督为旗务处添设生计一股事的咨文[M]//潘景隆,张璇如.吉林旗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29.
④[作者不详].吉林省全省旗务处为将典礼科改为礼制科的呈文[M]//潘景隆,张璇如.吉林旗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40.
⑤[作者不详].吉林行省关于成立临时旗务筹备处的呈文[M]//潘景隆,张璇如.吉林旗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75;[作者不详].吉林临时旗务筹备处为改设旗务机关事的札文[M]//潘景隆,张璇如.吉林旗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74;[作者不详].吉林临时旗务筹备处公厅办事简章[M]//潘景隆,张璇如.吉林旗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73;[作者不详].吉林临时旗务筹备处章程[M]//潘景隆,张璇如.吉林旗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76.
⑥潘景隆,张璇如.吉林旗务[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381.
⑦[作者不详].吉林全省旗务兼蒙务处为奉饬裁并交卸事宜的详文并清单[M]//潘景隆,张璇如.吉林旗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82.
⑧[作者不详].东三省总督徐世昌等奏吉省添改民官酌裁旗缺折[M]//吉林省档案馆,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所.清代吉林档案史料选编:上谕奏折.长春: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所,1981:108.
①[作者不详].大理院奏清厘旗地控案酌拟分别办法折[M]//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大清新法令(1901—1911):第五卷.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8-9.
②凤凰出版社.中国地方志集成:黑龙江府县志辑5:民国宁安县志(一)[M].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341.
③[作者不详].内阁会议政务处议复直藩增提奏推广旗丁生计折[M]//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大清新法令(1901—1911):第四卷.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519-522.
④[作者不详].吉林全省旗务处为转乌拉旗务承办处清丈晾网等地浮多增租的呈文及吉林行省的批文[M]//潘景隆,张璇如.吉林旗人生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27.
⑤叶志如.光绪朝上谕档:第33册(光绪三十三年)[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