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时谎称已婚已育,入职后怀孕算欺诈吗
2021-08-23
新传奇 2021年28期
王女士在一家培训中心当全职英语老师,入职时与单位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王女士在填写求职申请表及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担心会因未育遭受就业歧视,于是隐瞒了尚未生育的事实,将婚育状态填写为已婚已育。
入职一年多,王女士去体检时发现自己怀孕了。王女士将此情况告知了公司,并表示将严格执行公司关于生育产假的规定。没想到的是,公司却以王女士入职时虚报个人资料为由,欲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在求职时谎称已婚已育,算是欺诈吗?单位可以因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況,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设定劳动者如实告知义务及对不诚信行为进行规制,目的是为了确保劳动合同目的的实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欺诈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予以解除。但是王女士是否生育与应聘的岗位无关,培训单位中心并非是因为相信了王女士已生育这一虚假陈述而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属于个人隐私。所以,王女士因担心就业压力而虚报个人生育状况不应当被认定为欺诈。
因此,培训中心以王女士在签订劳动合同、填写求职申请表及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对生育状况不如实陈述为由,认定王女士的行为构成欺诈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王女士可以请求与培训中心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
(《工人日报》202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