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赠与他人后,居住权如何保障
2021-08-23杨学友
杨学友
为了规范课外培训机构,构建长效机制、规范培训秩序、维护良好教育生态,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强调公立机构教师不可以被聘为校外培训机构教师。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同时强调,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场景五:南建龙为了给外孙、外孙女买学区房,背着蔡菊英偷偷给了前妻几十万元,直到蔡菊英查看银行卡余额才发现钱被取走了。南建龙偷偷把钱用于给孩子买房,蔡菊英是否有权追回这笔钱?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南建龙女儿买房,南建龙没有法定的援助义务,若南建龙未经蔡菊英同意将共同财产赠与或借给女儿,蔡菊英有权要回。若南建龙是向前妻履行离婚协议或裁判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则蔡菊英无权要回。
案例:2012年5月,年近七旬的陈老伯与老伴居住的平房被拆迁改造,考虑自己与老伴都已是年近七旬的人了,两人去世后房子也得归唯一的儿子,所以,在选择安置房时,两位老人决定将安置房直接登记到儿子陈某与儿媳妇刘某名下。他们口头说好,安置房继续由两位老人居住,一直到他们去世。
2016年秋,陈某与刘某因感情问题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他们的孩子小陈随母亲刘某生活,同时将房屋赠与当时14岁的小陈,在他年满18周岁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2020年6月,小陈年满侣周岁时,刘某找到陈某,要求他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陈某认为,需等两位老人去世后再办理变更手续。可刘某认为,双方离婚约定非常明确,陈某应当信守承诺。无奈之下,在刘某的协助下,小陈将自己的父母亲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协助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法院立案后,办案法官综合考量房子确系两位老人唯一住房后,在主持案前调解时,特向一家三代人提出调解意见:房屋变更登记到小陈名下,同时从法律上保障陈老伯夫妇的居住权,即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同时,对陈老伯夫妇的居住权一并进行登记,这样既解决了按离婚约定的变更登记问题,也消除了两位老人无房居住的担忧。对办案法官的建议,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同意接受。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房屋原系陈老伯与老伴共有的唯一住房,其赠与儿子时,双方也口头约定房屋由两老居住到去世,这种约定可视为附条件赠与,即便受赠与人陈某、刘某日后处置该房产,也必须遵守两位老人的居住权这一所附的条件。因此,法院调解意见是有法律依据的,也体现了公序良俗与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