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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产权:马克思产权思想的当代释义

2021-08-16蒋南平王凯军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蒋南平 王凯军

摘 要:

人工智能产权的形成为马克思产权思想的发展注入了新材料、新活力,是马克思产权思想当代发展的诠释。关于人工智能产权,从内涵到特点,从基本問题到当下的现实问题,都能从马克思产权思想中找到依据。人工智能产权不仅具有马克思产权思想阐述的一般特点,而且还具有时代特点,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不仅包含价值消亡的历史性,而且还凸显了财富涌流的现实性;既突出了人机对立的一面,又内含了人机融合的制度条件。虽不构成当代产权主体,但在对新的社会权力垄断的揭示和产权侵害问题的警示上突出其实践指向。总之,人工智能产权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凸显了马克思产权思想的当代价值,对我国的产权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性。

关键词:马克思产权思想;人工智能;产权理论;社会权力

中图分类号:F091.9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2101(2021)04-0037-11

收稿日期:2021-04-13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乡经济不平衡的内在逻辑与对策研究”(18XJL006);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数字化乡村与普惠金融服务创新研究”(2020-RK00-00157-ZF)

作者简介:蒋南平(1956-),男,四川中江人,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凯军(1991-),男,江苏宿迁人,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

一、问题的提出

人工智能①作为新的生产力的代表,对经济社会各个领域都产生着重大影响,已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争先发展的对象和提升竞争力的手段。面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大势,我国从2015年起,多次将人工智能的发展和规划列入国家政策,如在2016年人工智能被写入国家“十三五”规划(2016—2020),2017年出台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与《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并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对人工智能如此频繁的提及凸显其在战略发展中的重要性。与此同时,关于人工智能的研究与应用也层出不穷——包括人工智能发展的源头追溯到“人工智能+”的遍地开花再到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研究、人工智能发展的反思性研究等内容。从经济学的视域回顾已有研究,大致可以从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两个方面进行把握。当然,理论研究与实际应用是分不开的。理论方面,主要基于价值分析与财富分析展开。价值分析侧重于对人工智能引致的智能劳动在价值创造、价值实现甚至价值存在与否的问题上展开分析论证,论争的一般立足点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相关理论,如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资本有机构成论、资本积累理论等,意在揭示人工智能语境下,价值运动的新特点与新发展。对于财富分析(使用价值构成财富),如果说价值分析关注的是产品价值组成的(V+M)部分,那么财富分析则更聚焦于(C)的部分,[1]人工智能的应用不仅能生产物质财富,亦能带来服务财富(如文化、教育、医疗等服务),这势必涉及财富分配的问题,在人工智能语境下研究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2]应用方面,主要是对人工智能的应用所产生的经济社会问题的对策性研究,包括“经济奇点”问题、劳动力就业问题、收入分配问题、市场运行问题、企业管理与决策的变革问题以及对外经济关系等方面,涉及国内与国际两个层面。[3]

梳理当前关于人工智能的众多研究成果,鲜有学者从人工智能产权视角研究人工智能问题,更少有研究者从马克思产权思想中阐发对人工智能产权问题的认识。故而,在马克思产权思想的语境下,对人工智能产权进行释义并明确现实问题指向,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二、马克思产权思想及人工智能产权释义的意义

马克思产权思想以唯物史观的基本方法贯穿始终,以“社会人”假设作为立论前提,立足于所有制范畴,将财产关系置于社会生产关系中进行研究,既有关于产权的一般论述——产权的起源、演进动力、演进的方向以及遵循的标准,又有关于资本产权、劳动产权和土地产权的具体研究。其基本的逻辑主线包括实然性视角下的经济与法律的关系和应然性视角下的效率与公平的权衡。[4]对资本主义财产权的分析构成了马克思产权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产权的本质: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

产权,即财产权利,对象是财产。关于财产,马克思认为,“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5]484“我们把这种财产归结为对生产条件的关系”。[5]485具体到私有财产的问题上,马克思认为,占有是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而非权利。产权的本质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6]3其中产权自身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是内容,“法律关系”是形式。这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们的物质生活关系构成法权关系的源头;二是法权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实现形式;三是法权关系不能脱离经济关系而独立存在。[7]马克思在产权问题的研究上重点关注的是经济关系(生产关系),而不是法律层面(上层建筑)的产权关系。阐明了生产关系的核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现,二者是具有密切联系但属于不同范畴的关系,即所有制是经济范畴,所有权是法律范畴。进一步地,马克思认为,“对财产关系的总和,不是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来把握,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上即作为生产关系来把握。”[8]14即产权如果没有经济体现,而仅仅停留在法律归属层面,那是毫无意义的。

(二)产权的演进:社会基本矛盾的推动

在马克思产权思想中,产权的演进是一个有机的动态过程。马克思运用唯物史观的基本方法对资本主义以前三种财产的历史形态以及资本主义自身的财产形式进行历史性分析,揭示了财产和财产权是“具有某种历史,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9]167在“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基本矛盾推动下,社会的产权形式“由原始社会公有产权制度到奴隶社会私有产权制度、封建社会私有产权制度,再到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制度和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制度的演进。”[10]125

产权起源是产权得以演进的起点。在产权起源问题上,马克思与恩格斯共同进行了相关研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哲学的贫困》以及《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著作中都有阐述。意在说明原始公有产权起源于“基本矛盾推动”,私有产权的产生和发展与原始社会的家庭及其演变密切相关。他们研究认为,人类社会的第一种产权形式是公有产权,私有产权是在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构成了产权演进的动力源,其中生产力是产权演进的根本动力。

在对资本主义财产权的研究中,马克思揭示了其内生的矛盾性。“资本主义私有制和所有权的确立,不仅否定了早期公有制,而且否定了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和所有权,也否定了资本主义以前的剥削者所有制和所有权。”[11]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转变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所有权规律,即“资产阶级所有权的这第二条规律是第一条规律(即对自己劳动的产品拥有所有权的规律)转变来的,并通过继承权等而长期存在下去,不受单个资本家的易逝性的影响;它同第一条规律一样被承认为规律。第一条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第二条是劳动表现为被否定的所有权,或者说所有权表现为对他人劳动的异己性的否定。”[5]462在资本产权与劳动产权②的对立关系中,马克思指明了产权演进的方向即社会主义公有制。

产权的界定构成了产权演进的内容。由于马克思的产权思想立足于所有制范畴,因而相应的产权界定是立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层面,即回答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③在界定的依据上,采取“经济力”(暴力)界定的方式。即“暴力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暴力本身就是一种经济力。”[12]861当发生“权利同权利的对抗……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12]272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分析中,揭示了暴力在促成资本主义经济大规模发展过程中的历史性作用,即资产阶级利用暴力手段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如土地)相分离,以形成自身发展所需的自由劳动力供给与财富积累的条件。但是,马克思进一步明确,经济力与暴力有关但本质上不是暴力(如政治暴力、军事征服),生产力是构成经济力的“唯物基础”。[8]563

产权运动的价值论根基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它是“关于商品价值由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所创造的理论。”[13]44如果单纯地研究产权问题,而不考虑其价值论来源,这其实就是回到西方产权经济学所推崇的“表层研究”的范式上,倘若价值论的问题没有解决而再谈分配问题(产权收益),必将会堕入要素价值论决定的按要素分配的怪圈。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对“三位一体公式”(劳动—工资、资本—利潤、土地—地租)以及作为其来源的“斯密教条”④进行了深刻的批判,阐明其混淆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目的是否认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为其产权思想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根基。

(三)产权的统一与分离:效率与公平的权衡

产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组权利(或称权利束)。在马克思产权思想中,不仅包含了对各个不同社会形态的基本产权的研究,还包含了对特定所有制内部具体产权的权能结构的考察,涉及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等。考察各项权能的不同组合——既有统一的状态(全归同一主体),又有分离的情形(分属不同主体)。

在权能统一性的问题上,马克思以个体小生产者为例,阐明他们拥有“对劳动条件的所有权或占有权”,[14]674“是自己的生产资料的占有者、所有者。”[15]414同时,在对奴隶制经济、领主制经济以及使用自有资本的资本主义经济的考察中也明确其归属此类。对于权能分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马克思以地主制经济作为所有权与占有权分离的典型例证,即土地的出租者是土地的所有者,但在租期内无法占有土地。而土地的承租者(租地农民)在租期内具有土地的占有权。⑤二是在“资本家—工人”的雇佣关系中,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或支配权)相分离。三是在“地主—资本家”关系中,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四是在资本家内部,借贷资本家与产业资本家之间,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各样的权利分离涵盖了生产过程内外——既有生产过程外的经济关系与法权关系意义上分离(经济产权与法律产权),又有生产过程内的所有权与经济权的分离。[16]针对各种分离的情形,马克思在《资本论》三卷中详细阐明了各自分离的条件、性质与特征,显见于价值创造、价值实现和价值运动总过程的研究中。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财产权利的分离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典型特征。它既是资本主义内在矛盾运动的结果,又是加剧矛盾的助推器;既有历史合理性又有历史局限性。既然马克思将财产关系置于社会生产关系中进行研究,那么在对资本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考察中,必然涉及对效率和公平的追问。马克思通过对财产和财产权利的历史性分析表明,产权在本质上是讲究效率的,或者说产权自身就表示一种效率产权,对应的产权安排其实就是效率要求的结果。但是,不能认为马克思只关注产权的效率(生产力层面)而不关注产权的公平(生产关系及利益分配关系)。实际上,在马克思的产权思想中,效率与公平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虽然产权的效率体现在社会化大生产这样一个宏观的生产力层面,具有发展进步意义,但是产权的公平却体现在资本产权与土地产权对劳动产权的“合法”侵蚀,即对过去无酬劳动的占有。劳资产权对立引发产权利益分配失衡,并在生产力的推动下加剧失衡,以致形成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产权革命(社会革命)在所难免——变革资本主义社会的产权关系,消灭私有制,从而实现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使公平与效率由对立走向统一。这可以从马克思关于计时工资与计件工资的阐述中窥见一斑。[12]623-643

(四)产权与人权:包含抑或等同

从所属学科范畴上看,产权兼具经济学与法学的特点,而人权则属于政治学范畴。当前学界在产权与人权的关系上存在“包含论”与“等同论”的论争。其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产权人权等同论。Alchian和Allen认为“试图比较人权与产权的做法是错误的。产权是使用经济物品的人权。试图区分使用财产权的人权和公民权的不同同样是误入歧途了,公民权并不与使用物品的人权相冲突。”[17]二是人权包含产权论。纪坡民认为,人权,即人的权利,可以分为人的生命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人的社会与政治的权利三个层次的内容,产权是作为人权的一个内容体现。[18]10-12同样,黄少安认为,“一方面,产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产权是人权实现的物质保证。”[19]三是产权包含人权论。与第二种观点相反,巴泽尔、洛克等人认为产权的外延比人权更广。如巴泽尔指出“划分产权和人权之间的区别,有时显得似是而非。人权只不过是人的产权的一部分。”[20]15

回到马克思的研究视域看,马克思是从产权角度研究了人权问题。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主张、诉求、行为活动等都不外乎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表现。人权作为上层建筑法律层面的主张、诉求,自然也是对社会关系的反映。由于人们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经济关系,从而经济关系构成了人权与产权联系的纽带,而“人权的实质内容正是通过产权反映出的这种经济关系。”[21]346处于经济关系中的各主体,同时也是产权主体。由于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以及所处的社会地位不同,各阶级(阶层)在社会活动中不可能存在完全的平等关系(人权的本质及内容就是自由与平等)。例如,马克思在考察奴隶制经济时,对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奴隶主对生产资料具有绝对的权利,因而他也对奴隶劳动力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即奴隶的一切产权都集中于奴隶主手里,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没有任何人权。再如,马克思对私有制下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研究:在雇佣劳动关系确立前后,工人劳动力的产权与人权关系发生了变化。工人劳动力初始的产权完全属于本人所有,工人有权行使权利甚至变动自身劳动力的产权安排以获得收益,在这个意义上,工人享有人权。但是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下,由于工人除了自身的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从而不具备履行法律所赋予其享有的各项权能的实现条件。只能在商品所有权规律下变动自身劳动力的产权安排,被迫保留劳动力的所有权,而把有限的使用权、剩余索取权出让给资本家。马克思指出,工人此时的人权只是徒有虚名,在他关于劳动力买卖的经典论述中阐发了这样的洞见。劳动力买卖所处的商品交换领域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12]204但是“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12]205

由此可见,在马克思的产权思想中,产权与人权是紧密联系的,经济关系是联系的纽带。当然,需要明确的是,在这种经济关系的背后,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基础。对于工人来说,对于自身劳动产权完全的、实质的拥有是其享有人权的基本标志,人权的经济实现必须有相应的产权形式与之相适应。

马克思产权思想的价值性体现在对我国社会主义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導上,包括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在人工智能高度发达的当代,尤其是这样。理论上体现在马克思产权思想的科学性。马克思基于唯物史观的基本方法,科学地揭示了产权的本质、产权的起源以及产权演进的一般规律,并对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产权关系进行了深刻分析,其中关于商品经济(进而市场经济)的一些论断,对当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提供了有益思路。并且,这种科学性在中外学者将其和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比较研究中,更加凸显。[22-24]在对我国产权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重大现实问题——如前些年“国进民退”的论争——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澄清。[25]再如,马克思产权思想中对产权的统一与分离的论述,对我国农地产权由“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重大转变以及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实践思路。[26]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27]正是马克思产权思想中效率与公平权衡的时代体现。那么在人工智能大发展的当下,其逐渐成为数字经济的财富元素,无论是作为智能化的生产工具还是作为智能化的产品,它都构成了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升、分工的深化都离不开人工智能的助力,相应地,当其面临产权、价值、分配等问题时,如何从理论上予以回答或破解,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上,当前在以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5G发展为主导的数字经济条件下,人工智能产业也迎来新的发展浪潮,现已成为各国竞先争夺的发展高地。有关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问题如劳动者失业、社会垄断以及“无用阶级论”等也将逐渐进入学术视野,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而马克思的产权思想为其提供了研究参考。更为重要的是,阐发人工智能产权与马克思产权思想之间的耦合关系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当代发展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人工智能产权丰富了马克思产权思想发展的鲜活内容

(一)人工智能产权的马克思产权思想依据

大道至简,本归原初。讨论人工智能产权问题,首先就要回答人工智能何以成为财产的问题。关于财产,马克思认为财产源于人们对物质的占有,是人们“有意识地把生产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这样一种关系。”[5]486也即人和物之间客观存在一种占有关系。因此,不存在自然状态下的财产,财产也不等同于物质财富,它是一种社会关系。同时,马克思指出,财产的基础是占有而非法律规定的权利。因为占有表明的是经济上的实际拥有,而权利仅代表法律认可的利益。[20]4财产不会因有无法律的界定而存在或消失,因为法律本身并不创造财产,即“财产关系决定法权关系,而不是法权关系决定财产关系。”[7]

人工智能作为新兴生产力,是由知识、技术要素有机构成。它的财产关系的形成源于要素本身所维系的生产关系。能作为要素的结合体出现,本身就反映了生产力的进步与生产关系发生变革的时代特点。因此,可以把人工智能产权视为一种“产权的产权”。在具体的形态上看,人工智能既有表现为智能生产工具的一面,又有表现为智能产品的一面,但都是作为一种财产内嵌于社会生产关系中。

(二)人工智能产权的内涵与特点反映了马克思产权思想的当代特征

从产权的本质出发,无论是在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的语境下还是在马克思对所有制(所有权)的论述中,关于产权的概念基本形成共识,即产权不仅仅是对物的归属和占有关系,更主要的是它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一种对物的占有关系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或经济关系。[28]204因而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法权关系。相应地,人工智能产权是指基于对人工智能的占有及使用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关于人工智能产权的特点,实际上反映了马克思产权思想的当代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社会评价(社会关系)是人工智能财产权利关系维系的基础。脱离了这种关系,财产不称其为财产,对应的产权也失去相应的物质基础。而且,不论产权的形式是公有产权还是私有产权,财产关系决定法权关系的这一内在规定并未过时。

2. 人工智能产权本身就具有时代性特点。人工智能产权作为产权的延伸、多样性的表现,它表现为自然能力取代人力,是生产力不断发展的结果。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此做过有关的阐述,“劳动资料取得机器这种物质存在方式,要求以自然力来替代人力。”[12]443随着机器的运用,“那么现在自然力也可以作为动力替代人”[12]432,并且“机器的生产率是由它替代人类劳动力的程度来衡量的。”[12]449无论是人工智能作为智能化的生产工具还是作为智能化产品,这种替代性具有历史的进步性。诸如当前生产领域出现的“无人工厂”和电商领域出现的如阿里巴巴的智能客服(小蜜家族)、智能网店设计(鲁班)[29]30以及物流机器人(小蛮驴)等人工智能产品。[30]

3. 从目前来看,人工智能作为一种财产,它依然是资本雇佣劳动逻辑下的产物,是资本家获得剩余价值的工具,是资本家的财产,体现的是资本家的“人性观”。马克思认为,机器的应用对劳动力的排挤、替代造成的失业,在生产力层面只是提供了这种失业的可能,而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生产关系将失业变成了现实。原因不在于机器本身,而在于机器的资本主义应用。[12]508马克思的阐述对当前人工智能造成失业的问题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

4. 拓展了“人与人经济关系”的内容。一方面,人工智能在作为智能化生产要素时,不但拓展了企业生产、管理的对象——生物性员工(即现实的劳动力个体)和技术性员工(人工智能员工),[31]对参与生产的现实劳动者构成威胁,而且与传统的生产要素如资本、劳动和土地相比,它具有整合性、节约性,蕴含全要素的高效性。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在作为智能化的消费产品时,更多的是以精神产品的形式为消费者提供身心服务。

5. 人工智能产权权能的统一与分离。从人工智能作为生产工具的角度看,工具本身属于它的所有者(外来投入抑或企业自有),相应的使用权是转让、受让还是自用与它参与生产的方式有关,但是它本身包含的工艺性、技术性如知识产权、技术专利等可能并不属于它的现实所有者。当然,收益(权)是其他权能安排与行使的结果,是事后的反映。从人工智能作为智能化消费品来看,通过市场交换,消费者获得该商品的产权,但智能消费品本身包含的知识产权与技术专利一般也不属于消费者个人。因此,人工智能产权在上述两种形态下,在所有权方面表现出一种限制性,这也正体现了人工智能具有的“产权的产权”特点。

6. 人工智能的产权实现形式与收益归属。由于人工智能的运转需要电能、代码、算法的输入和具体的载体即软硬件的结合才能形成相应的生产力或具备消费性,所以这些软硬件是其得以实现的客观物质基础。产权的实现过程就是通过产权的行使并获益的过程。人工智能产权的实现过程就是其作为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被消费后所带来的对生产产品的索取权或智能服务的享受。

7. 人工智能产权反映阶级性与否。这涉及人工智能使用的社会制度背景。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是区分阶级的最重要的标志。[32]11从当前国内外的发展状况来看,人工智能已深入社会化大生产中,涉及多行业与多领域,与经济社会进行深度融合。作为一种财产,人工智能现已成为资本的对象物,基本遵循资本的发展逻辑。在这样的情形下,人工智能更多地反映了资本(家)的利益。这也构成了人工智能是否催生“无用阶级”论争的原因之一。[33-35]

8. 人工智能产权概念的历史性。从马克思对财产以及财产权利的历史分析中可以看出,财产的占有关系“作为一种生产关系的历史形式,它决定于生产力的性质与状况,”它是“历史地产生和历史地变化的”,[36]6因而它是一个历史范畴,这也就决定了占有的法律形式即产权也属于历史的范畴。人工智能产权作为产权的延伸,仍然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属于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概念,而不是永恒概念,服从于产权是历史范畴的一般规定。

(三)人工智能产权的时代演进标志着马克思产权思想的演进

人工智能产权的时代演进表现为从人机对立走向人机融合的过程。人机对立由来已久,表现为“劳动资料扼杀工人。”[12]497其直接的后果就是劳动者下岗失业,甚至堕入贫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阐发的“机器观”对理解当下的人工智能对劳动力的替代有着重要的理论借鉴意义。

在为什么使用机器的问题上,马克思指出,“对于资本来说,只有在机器的价值和它所代替的劳动力的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情况下,机器才會被使用。”[12]451并且“劳动资料取得机器这种物质存在方式,要求以自然力来代替人力,以自觉应用自然科学来代替从经验中得出的成规。”[12]443同时,机器在生产上的应用使得“劳动过程的协作性质,现在成了由劳动资料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技术上的必要了。”[12]443然而,在机器的资本主义应用下,它成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工具,不仅“不是使工人摆脱劳动,而是使工人的劳动毫无内容。”[12]487为确保生产的连续性,生产过程不是从工人出发,而是从机器出发。由于资本“要求把一切生产领域内剥削劳动的条件的平等当作自己的天赋人权,”[12]457从而导致机器“不仅在采用它的生产部门,而且还在没有采用它的部门把工人抛向街头。”[12]507因此,人机对立的矛盾“不是从由机器本身产生的,而是从机器的资本主义应用产生的!”[12]508而在机器资本主义应用的背后,是剩余价值规律在起推动作用,即价值生产是人机对立的根源。反映到产权层面,机器作为物质资本,体现的是资本的产权,表现为对劳动产权的侵蚀与剥夺。

在人工智能的语境下,人机对立表现为“生产过程的智力同体力劳动相分离,智力转化为资本支配劳动的权利。”[12]487结果给劳动者带来的是一种“技术性失业”,[37]而且这种失业很可能成为永久性失业,因为它对劳动者自身的素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当前,人工智能因其高度密集的知识与技术性要求,先期需要大量资本的投入,从而在产权层面上仍表现为资本的产权,即价值生产仍占主导地位。因此,对劳动产权的侵蚀也是应有之义。

然而,事物的发展具有两面性,既要看到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人机对立的一面,又要看到当下出现的人机协作走向融合的一面。因为随着人工智能参与“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必定推翻这个……基础本身,建立起与它自身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基础。”[12]439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为人机产权由对立走向和谐提供了变迁动力。

从人机融合的具体路径上看,它包含了人机分工、人机协作和人机一体这三个前后递进的过程,[38]突出了机器与人从对立走向统一、人机相互赋能的特点。关于人机分工,包含了替代与筛选的过程。替代过程是指不断更新换代的人工智能机器对仅拥有低级劳动动力的人的替代。这种替代并非对所有人的替代,因为与人有关的发明创造、具有情感性和艺术性的劳动,人工智能并不能进行完全替代,因而这种替代是有限度的。筛选过程是在替代的基础上进行人机的领域性分工,这表现为高能力的劳动者将聚集于富有创新性的工作领域,而低端化的工作领域将被人工智能逐步占领。当然,人机分工并不是人机截然分开,人机协作将人机分工提升到新的台阶,该过程关注的是人机相互赋能。长期以来,这个“中间地带”常被人忽视。仅认识到人类与机器各自专门的活动——前者涉及领导、共情、创作和判断活动,后者涉及处理、迭代、预测和适应活动,而没有认识到人类对机器的训练、解释和维系的积极作用和机器对人的增强、交互和体现的赋能。[39]90-91在该阶段,人机之间不是“抢饭碗”的竞争关系,而是在合作中相互促进的关系。对人工智能来说,人们对它运用的频率越高,其自身的数据积累就越多,深度学习能力就越强,智能系统就越完善。对劳动者来说,人工智能参与生产,可以使他们突破自身极限,拓展自身能力,例如实时处理和分析来自不同来源的海量数据。二者的合力形成新的生产力,并且呈现螺旋式上升的特点。人机一体便是人机协作的高级阶段,是人机进行深度融合的表现。此时的合力变成一种集中力,将带来生产率的极大提高。

但是,人工智能的应用需要考虑到它所处的社会制度背景,这意味着人机走向融合是需要相应的制度条件的,即生产关系的变革。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人机对立是常态,人机协作融合是假象。一方面,人机分工的结果是“物质生产过程的智力作为他人的财产和统治工人的力量同工人对立。”[12]418另一方面,虽然人机协作产生的合力本身是无酬的,但是却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12]388因此,在价值生产的主导下,人机的任何关系都必须服从于剩余价值规律,出现人机协作是为了更好地生产更多的剩余价值,以满足资本对价值的追求。

正因如此,真正的人机融合应是建立在价值逐渐消亡的基础上。因为人工智能用于生产的本质是自然力对人力的替代,它既不是价值的源泉,也不是创造价值的条件,而是减少价值并促使价值消亡的条件。[40]因此,人工智能产权虽有劳动价值论的根基,但却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消除这个根基。并且,在价值概念消亡的过程中,它作为社会财富的源泉却愈发明显。基于唯物史观来看待人工智能产权总的演进过程,就是消解价值根基,迈向财富之源。人机产权从对立走向和谐,价值与产权走向消亡。⑥

四、人工智能产权的现实指向构成马克思产权思想当代化的重要内容

马克思产权思想是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对于人工智能产权的分析不能限于理论的阐释,更应结合其发展的现实实践,要对其中涉及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从而更好地促进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当代的发展。总之,人工智能产权的形成与发展,不仅为马克思产权思想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材料与活力,而且具有很高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一)人工智能产权揭示价值消亡与财富之源

当前学界研究人工智能问题,理论关注点之一就是人工智能引致的智能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此类研究是要说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当代发展的新特点。从已有的研究来看,主要关注价值创造(继而价值链分工)、价值分配、价值危机三个方面。[41-43]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作为其产权思想的理论根基,在人工智能产权语境下探讨其向何处去的问题也是题中之义。但是现有研究存在的问题是,既存在混淆又有认识偏差。混淆的是把人工智能的劳动作为价值创造的源泉,违背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一般规定,即把非活劳动作为价值源泉。认识偏差是指现有研究只探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现实性(当代价值),而对其历史性较少提及。尤其在人工智能发展的背景下,作为产权根基的劳动价值论,其历史性已逐渐凸显出来,即价值消亡。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生产力的极大提高,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是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它能创造更多的价值,因为劳动生產率与商品的价值量无关,而与使用价值相关。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常识,不用赘述。人工智能对劳动者的代替,导致价值创造过程中的活劳动减少,而不是增加。因此,人工智能与生产过程融合度越高,活劳动被排挤就越多,自然力就越占主导,财富生产的特点就越凸显。不是创造更多价值,而是创造更多的使用价值(社会财富)。从产权的视角看,就是人工智能产权对劳动产权的侵蚀。

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人工智能的使用带来了价值运动上的矛盾。一方面,人工智能是资本家用来生产剩余价值的手段;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的使用又把创造价值的活劳动排挤出生产过程。资本的矛盾运动现今在人工智能的应用上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在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背景下,资本仍然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资本的这种矛盾运动在非公经济中也有所体现。当前,中美两国在人工智能的发展上齐头并进。[44]在资本(价值)逻辑的主导下,人工智能更多的是体现为资本的产权,对劳动产权的侵蚀是应有之义。但是,由于人工智能应用所处的制度背景不同,因而中美两国在人工智能发展的结果上将有所差别。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人工智能的应用虽然对劳动力有损害,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保证了人工智能所生产财富的社会共享。反观私有制下的价值生产与社会财富分配,人工智能的应用带来的是两极分化的加剧,一方面是社会财富在少数群体中加速积累;另一方面是贫困在大部分群体中的积累。

但是,无论在何种生产关系下,人工智能都不是价值创造的条件,而是价值消亡的条件。这意味着,人工智能越发展,价值消亡就越显现,劳动价值论的历史使命感就越强烈。

(二)人工智能并不构成当代产权主体

论及财产与产权一定离不开市场经济,因为它是促成产权交易、获益的重要场所。一般认为,“市场经济是主体都拥有产权的经济形式”,[36]110即经济主体都是产权主体,既不存在无产权的主体,也不存在无主体的产权。诸如资本产权、劳动产权、土地产权,以至人工智能产权都有对应的主体。然而,与前三种传统产权不同的是,人工智能在现今的发展中,似乎出现了由“物的产权”转向“人的产权”的现象——前者指基于物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后者指附着于人的劳动活动上的权利,如劳动产权。[10]154也即人工智能由产权客体发展为产权主体(劳动产权主体)的现象。当前关于人工智能机器人的“社会人”身份的考察就是例证。⑦当然,在该问题上还存在争议。学界在该问题上提供了三种互补性的研究,分别是:劳动法学基于劳动法的内在逻辑考察人工智能的劳动主体资格;民法学通过考察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承当劳动行为的完全民事责任的能力来判断其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劳动经济学则考察人工智能是否可以作为“类劳动力”,尝试将其纳入到广义劳动的范畴。[45]

对于人工智能是否具备主体性的追问(从赋能到赋权),是伴随着人工智能本身发展的阶段而言的。当前,基于人工智能的实力,一般将其分为三个层级,分别是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与超人工智能。目前的人工智能发展水平还处于由弱到强的转变过程中。之所以出现人工智能是否成为劳动主体(继而劳动产权主体)的问题,实际上是基于对生产力未来发展的构想,但是脱离了生产关系这一现实基础来谈该问题,就显得似是而非。人工智能本身属于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其智能是由人的算法所赋予的,它所表现的“自主性”只是算法运行的结果。无论它采取何种外观、施展何种智能,最终反映的是人的意志,而非它自身的“意志”。其本质还是人与物的关系,反映到产权关系上,依然是“物的产权”。即使赋予了人工智能社会公民身份(主体资格),也只是表现为人与人工智能人的关系,而不是人与人的关系。因此,也不存在产权与人权的论争。

(三)人工智能产权对新的社会权力垄断的揭示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在机器大工业时代,资本家凭借其手中的资本,通过转化为一系列机器形态的物质资本,不仅取代了当时部分手工业者的生产地位,同时也塑造了现代意义上的雇佣关系,使劳动对资本的关系从形式上的隶属转变为实质上的隶属。由此也导致了一切劳动的社会生产力都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资本不仅控制了生产过程,而且还向社会其他领域延伸。在资本逻辑的主导下,人工智能的出现与发展,不仅加强了资本对生产过程的控制,而且也加强了资本对社会过程的控制,以致形成一种社会权力。对人工智能的垄断,构成了资本社会权力的重要表征。当前,关于人工智能发展是否催生“无用阶级”的论争,实际上反映出的就是资本利用人工智能行使其社会权力的可能结果。人工智能作为资本新兴社会权力的载体,资本对它的占有已不亚于对价值的占有。

在数字经济大发展的背景下,劳动时间和休闲时间出现重合,生产与消费、工作与闲暇之间的边界逐渐模糊,[46]3资本的价值生产已不同于传统的在生产领域内占有劳动力无酬劳动的形式,而是在人工智能的助力下走向生产之外,寻求生产的外部性,不断从“无酬劳工”的“劳动”时间中攫取利润。[47]175因此,人工智能语境下生產领域内的价值消亡虽在一定程度上消蚀资本的权力,但是在生产过程之外,资本又因其对人工智能的占有,社会权力又得到加强。

可以看出,基于生产力创新而产生的人工智能(产权),虽然能够改变生产的组织结构,但不会改变资本与劳动之间本质上权力关系的不平等抑或剥削关系。应当明确,人工智能的兴起实际上是强化了而非分散了资本的力量。按照这样的发展逻辑,最终可能会出现掌握人工智能的群体对其他群体统治的结果。由此,也就引发对人工智能产权限制的追问。然而,限制人工智能产权只是表面,真正要限制的是资本的产权。在如何限制的问题上,还是要回到人工智能应用所处的社会制度条件下进行考察。由于制度安排本身就是一种权力安排,对权力的限制就要求进行相应的制度变革。目前,各国都在抓紧对人工智能进行相关的政策立法,[48]主要立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与伦理层面。需要强调的是,人工智能的经济应用,背后是资本逻辑。有关人工智能引发的社会风险问题,不能单纯地从人工智能本身出发来考察。

(四)人工智能产权带来的滥用与侵害的警示

关于人工智能的滥用问题,与第三个问题有关,但是此处侧重于消费领域展开论述。由于数据是人工智能重要的“生产资料”,人工智能正是通过利用数据进行分析以形成相关的决策建议反馈给使用者。所谓人工智能的滥用问题实际上是大数据的滥用,当前的“大数据杀熟”“精准营销”等问题就是其现实表现。商家通过多渠道收集消费者信息,通过大数据处理分析(离不开人工智能的助力)形成“用户画像”,从而基本上掌握了消费者自身的消费能力与消费习惯,因而利用信息差,有目的地推送产品与服务,以致形成完全的价格歧视,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发展人工智能的本意是造福于人,但现实的情况是掌握人工智能的人对其他人的产权进行侵害,而且这种侵害具有低成本性、累积性和隐蔽性。在某种程度上说,人工智能的应用导致消费者自己都不如商家了解自己。在当前的电商行业,这种现象不胜枚举。[49]

问题的另一面是,由于消费者个人的数据具备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双重属性,商家在利用人工智能攫取消费者信息的同时,也构成了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从而造成了对消费者产权与人权的双重侵犯。然而由于消费者与商家二者的损益结构不同,便造成了这种虽明令禁止但仍在发生的现象。针对此类问题,需要建立相应的产权保护制度以应对。当然,利用人工智能进行产权侵害的事例还有很多,不仅在微观层面的消费领域,在宏观层面的社会治理、国家安全等领域也都有所体现。

总之,对于人工智能,无论是垄断性占有还是多维度滥用,始终回避不了产权侵害的问题,相关的产权限制与产权保护措施也始终是关于人工智能政策研究的重要内容。需要明确的是,产权限制与产权保护二者具有同一性,在关于人工智能产权制度的构建中,需要将这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纳入考虑之中。

(五)人工智能发展对我国产权实践的当代启示

在产权问题的研究上,马克思在《资本论》和其他经典著作中主要研究和阐释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财产权,而并未将这种财产权置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语境下,[50]并且在诸如产权交易、法律运行等具体的产权问题上也未形成系统的研究。因此,对马克思产权思想的当代发展,人工智能产权是个契机。当前,世界主要国家都把人工智能作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其中尤以中美两国为代表。从我国来看,发展人工智能对当下的产权实践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1. 效率与公平的兼顾。产权本身就是一种效率产权,人工智能产权将效率体现得淋漓尽致。研究文献表明,人工智能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助力社会财富积累以及提升企业与国家的竞争力水平。但是,追求效率的同时,更要考虑到公平的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这在当前人工智能产权语境下,显得更为重要。对产权的限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产权。马克思对机器的资本主义应用的分析对现今人工智能的社会主义应用具有重要启示,即让资本的逻辑服从于人的逻辑或社会的逻辑。在不同社会制度条件下,人工智能的应用将带来不同的结果。对于人工智能的社会主义应用,既要看到当下其背后的资本逻辑,更要利用这个逻辑,使其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为社会主义积累财富,让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2. 政府与市场的互动。马克思产权思想中,社会的基本矛盾是产权演进的根本动力,生产力(效率)与生产关系(公平)是一方面,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是另一方面。因此,人工智能的发展也离不开政府与市场的互动。从理论上看,马太效应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若将人工智能置于市场经济,将促使该效应的进一步放大,这就需要政府做好相关的干预举措,使其均衡发展。但是,就目前人工智能发展的现状看,市场对人工智能的投资逐步降温,人工智能企业盈利困难,[51]15人工智能与市场经济还处于磨合期。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既要做好先期的支持工作,又要提前做好后续的风险防范工作,以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与可控。

注释:

①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发展至今已经有60多年历史,但人们对人工智能概念的理解至今尚未达成一致,学术界、产业界、新闻媒体等对人工智能的理解有差异。现代人工智能概念的提出者约翰·麦卡锡认为,机器不需要像人一样思考才能获得智能,而重点是让机器解决人脑所能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人工智能作为智能化的生产工具和智能化产品的角度探讨相应的产权问题。

②马克思语境下,劳动产权至少包括了劳动力自主支配权、基本生存权、基本发展权等内容。

③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中的产权界定,他们关注的是既定所有制前提下的权利界定,关注的经济运行层面,而对生产关系层面存而不论。

④“斯密教条”是指社会总产品的价值只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三种收入,即分解为(V+M),而不包括生产资料(不变资本C)的价值。

⑤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地租问题的研究上指出,“在勞动地租、产品地租、货币地租(只是产品地租的转化形式)这一切地租形式上,支付地租的人都被假定是土地的实际耕作者和占有者,他们的无酬剩余劳动直接落入土地所有者手里。”

⑥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价值也是一个历史范畴,商品经济(继而市场经济)是其存在的前提。

⑦根据有关报道:2017年湛卢文化和微软合作推出的作品《阳光失了玻璃窗》,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完全由人工智能自主创作的作品;AI 机器人在2018 年Google l /o 大会上不仅可以和人类无障碍沟通,并且可以感受谈话对方的情绪变化,能够应付被打断的谈话进行主动谈话,行为已经趋向于一个理性的“人”。2017年10月26日,沙特阿拉伯为中国香港汉森机器人公司生产的机器人索菲亚授予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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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玲玲

Property Right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Contemporary Interpretation of Marx's Property Rights Thought

Jiang Nanping, Wang Kaijun

(School of Economics,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Chengdu Sichuan 611130, China)

Abstract:The formation of AI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perty rights has injected new materials and new vitality into the contemporary development of Marx's property rights thought, which provides the interpretation to the contemporary development of Marx's property rights thought. On the property rights of AI, from the connotation to the characteristics, from the basic problems to the current hot issues, we can find the basis from Marx's property rights thought. The property right of AI not only has the general characteristics described by Marx's property rights thought, but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Meanwhile it is the unity of theory and practice. It not only contains the historical nature of the disappearance of value, but highlights the reality of the flow of wealth; it not only highlights the opposite side of man-machine, but contains the system conditions of human-computer integration. Although it does not constitute the subject of contemporary property rights, its practical direction is highlighted in the revelation of new social power monopoly and the warning of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In a word, AI property rights highlights the contemporary value of Marx's property rights thought from both theory and practice, which also has important enlightenment for the current property rights practice in China.

Key words:Marx's property rights though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perty rights theory;social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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