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虚假信息遭刑拘
2021-08-16复林
复林
被陌生“好友”骚扰
2020年5月9日,刚入职山东省高青县某企业的向琦去“菲尔影楼”拍了证件照。照片立等可取,价格20元。向琦挑剔道:“这照片的背景怎么是红颜色呢,标准的工作照背景应当是蓝颜色。收费也不合理,在我老家只要10元钱。”收银员解释说是明码标价,没得错。向琦耍横道,要么重拍,要么减价。此时,门外进来一位衣着时尚的女子,问是怎么回事,收银员说:“老板,这人不讲理。”
女老板笑了笑:“想碰瓷是吧,我请警察来说话。”随后摆出拨打报警电话的架势。向琦当即服了软,微信扫码付款后,他在收银台前看见一张名片,顺手带走了。
返回公司的路上,向琦看了看名片,上面印有“菲尔影楼,总经理李妍,手机(微信同号)”等字样。他心里闪过恶意,在名片上的手机号码及微信后面备注过“高青小姐”四个字后,发到了一个叫“打工仔”的QQ群。
当天中午,李妍接二连三收到了陌生人请求加QQ或微信好友的信息。她首次通过好友申请时,对方问:“高青小姐,多少钱一次啊?”李妍秒回:“我不是什么高青小姐,你加错人了。”对方回答没加错。李妍误认为是顾客打听拍照片的价格,反问道:“你是拍艺术照还是婚纱照?”对方发来疑问的表情,说:“这是你们的行话?直说吧,一夜多少钱?”李妍怒怼道:“流氓!”为探究竟,李妍对后续一连串的好友申请都予以通过。李妍追根问底,有的说是在“打工仔”QQ群看到的名片,有的说是在“爱的相遇”微信群看见联系方式的。
李妍困惑不解,前台收银员提醒说,上午拍工作照的那个人好像拿走了一张名片。随后,李妍锁定了怀疑目标。
编造虚假信息被罚
李妍向辖区派出所报警,警方迅速将向琦的证件照发给辖区相关企业协查,仅两个多小时就锁定了向琦。经传唤,当天傍晚,向琦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向琦说,因为觉得“菲尔影楼”所拍证件照不合标准,收费也不合理,心里不痛快,便临时起意将李妍的手机同号微信,写上“高青小姐”几个字后,发到了有770余人的“打工仔”QQ群,但他并没有加入“爱的相遇”微信群,更没有在微信群发过类似信息。警方经查证,李妍的手机同号微信及“高青小姐”是被他人截图转发至“爱的相遇”微信群的。
向琦写了具结悔过书,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走出拘留所的当天,向琦在同事赵俊的陪同下,到影楼向李妍道歉。李妍外出为顾客拍婚纱照,她的男友彭刚正在影楼,得知来人正是搞恶作剧的向琦,便大骂了一通,声称向琦给李妍造成了恶劣影响,不是口头道歉能解决的。
在彭刚的厉声责令下,向琦跪地半个多小时,声泪俱下恳求谅解。彭刚说:“你还得赔偿精神损失费。”向琦说公安机关已经处理完结,便立刻起身走了。
5月17日上午,向琦拎着水果再次前往影楼,见到了李妍。李妍表示,向琦的恶作剧行为给自己带来了很大的心理创伤,不接受口头道歉,如果真心忏悔的话,就在QQ群和微信群承认错误,并出具澄清信息,公开身份信息。向琦拒绝道:“我打算在县城定居,要顾及面子,不可能这样做。”李妍怒怼:“你做这事时有没有想过别人的脸面?”向琦说:“反正我赔礼道歉了。”随后转身走了。
公开道歉兼赔偿
2020年7月,李妍向高青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要求向琦就其侵害行为在“打工仔”QQ群和“爱的相遇”微信群公开道歉,并对给原告造成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李妍诉称,被告无故编造损毁原告名誉的虚假信息,发在QQ群和微信群,导致数十名异性对原告进行文字和口头骚扰。为处理此事,原告经营的影楼停业半天,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并给原告带来精神上的伤害,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2万元。
被告向琦辩称,他所发送的“打工仔”QQ群均是陌生人的外地账号,群成员之间互不相识,时间也仅仅是中午短短一个小时左右,不会对原告造成多大的名誉权侵害。原告要求在“打工仔”QQ群及“爱的相遇”微信群发布公开道歉声明已无必要。同时,被告也不应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琦通过编造侮辱性的不实信息向社会不特定主体发布,并引起他人转发,无形中扩大了影响范围,存在贬损他人人格的故意。向琦应当就其侵害行为向李妍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公开道歉应当以影响范围及消除影响的实际效果为考量依据,即在涉案信息的“打工仔”QQ群及“爱的相遇”微信群进行公开道歉,道歉声明的天数应当以不少于十天为限,并酌定被告向琦应当赔偿原告李妍精神损失5000元。李妍诉求的经济损失1万元,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损失的发生,不予支持。
2020年12月,高青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向琦在“打工仔”QQ群及“爱的相遇”微信群连续发布公开道歉声明不少于十天,并赔偿李妍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向琦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3月3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驳回向琦的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民事纠纷,且案件审理时侵權行为已经停止,因此,向琦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还应赔偿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失。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见,《民法典》关于名誉侵权的规定,吸收了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文中人物及影楼均为化名)
编辑 家英宏 xjjyh_32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