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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释放强监管信号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2021-08-16本刊编辑部刘博文

中国粮食经济 2021年5期
关键词:出库政策性流通

文/本刊编辑部 刘博文

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于4月15日正式实施,标志着粮食流通现代化治理进入了法治治理的新阶段。

在4月14日召开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新闻通气会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局长钟海涛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作为粮食流通主管部门,我们将督促指导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好条例,加快实现粮食流通依法监管的根本转变。”

粮食流通一头连着生产,一头连着消费,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保护国家、种粮农民和消费者利益,始终是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据本刊了解,近年来,全国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法规、文件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粮食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在新闻通气会上,钟海涛通报了2020年以来查处的一批典型涉粮案件。其中涉及个别企业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通过“以陈顶新”方式套取财政轮换补贴、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未执行国家质量标准,未按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在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时不执行出库指令或阻挠出库等。

据悉,近年来,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通过开展“大快严”检查、粮食库存大清查、中储粮年度考核、涉粮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了一批粮食流通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其中,2020年以来,全国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查处违法违规问题342个,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罚319例;12325 监管热线受理涉粮案件382件,查证属实的84 件、部分属实的34 件。

钟海涛表示,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创新实践,将进一步严格政策性粮食管理作为重点,特别是明确了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处罚金额从原顶格2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或处涉案粮食货值金额的1 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下一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积极组织开展粮食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强监管、严执法,通过查办涉粮案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持续释放“大国粮仓”强监管信号,确保政策性粮食管得住、管得好,确保国家政策落实到位,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据本刊了解,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重点从5 个方面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工作。

严格依法治理。指导各地粮食和储备部门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坚持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采取更有效的行政执法手段,规定更具有威慑力的法律责任,提高粮食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力求把该管的事管好、管到位,把该放的权放足,放到位,实现粮食流通从政策治理到法治治理的根本转变,用法治的方式守住管好“天下粮仓”。

严格责任落实。通过实行党政同责强化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中央储备粮管理和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情况“两项考核”,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政策性粮食执行主体责任,落实各类承储企业的直接责任,确保政策性粮食内控管理和行政监管责任落到实处。近期,国家局正与国家有关部门会商,拟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理清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责任,强化政策性粮食管理易发生风险隐患环节的治理举措,持续巩固好保障措施,将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抓实抓细抓好,确保政策性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严格政策执行。督促粮食经营者按照修订的条例,毫不走样地执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惠农政策。在粮食收购中,督促粮食经营者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让农民卖“放心粮”“明白粮”“舒心粮”;在销售出库时,督促粮食经营者严格落实销售出库的具体管理责任,严格执行粮食销售出库检验制度,对销售粮食的数量、质量及政策执行等负全责;在动用处置中,督促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出库指令,确保政策性粮食及时调用,严防擅自动用;确保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依规处置,严防违规倒卖,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严格库存监管。督促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加强日常库存管理,规范日常管理业务。全面落实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粮情监测,及时监控库存粮食品质变化情况,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运用科技手段,加快政策性粮食库存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对具体承储库点实行远程、实时监控,通过人防、技防相结合,守住管好政策性粮食库存。

严格追责问责。对违反政策纪律、损害国家利益、坑害种粮农民和消费者的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据条例规定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禁止从事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并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对违法违规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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