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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问题探析

2021-08-14贺颖慧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22期
关键词:流动性风险

贺颖慧

摘 要:流动性风险是国际国内监管机构的重要监管对象。经历了国际监管理念的变迁和国内监管规则的修订,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正式出台。该规定贯彻差异化监管理念,初步引入宏观审慎监管原则,形成了最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随着办法的进一步实行,我国流动性监管框架出现新问题,如管理体系需细化、监管理念贯彻不彻底、监管范围较局限、宏观审慎监管原则没有得到重视等。

关键词:流动性风险;差异化监管;监管指标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22.041

2018年5月23日,《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流动性办法》)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构建了最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活跃度越来越高,金融危机在世界层面的传递速度逐渐加快。《流动性办法》是在我国强调健全金融监管体系的大背景下产生的,担负着深化金融改革、应对多样化的商业银行融资和经营方式、应对金融科技进程等重要任务。跨越4年终于摘掉“试行”帽子的《流动性办法》创新了指标计算方式,设立“中国式”监管指标,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本文拟探析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本身及其监管逻辑,探讨有待完善监管的流动性风险新问题。

1 《流动性办法》制定背景

“国际清算银行(BIS)下设的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CGFS)曾在1999年公布的报告中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领域中数次局部性银行危机爆发和蔓延最初的诱因均是公众对未来流动性的担忧所引发的抛售行为。”

“巴塞尔资本协议源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加强银行业监管的需要”,从最初开始关注流动性风险监管到构建流动性监管框架,巴塞尔资本协议经历了两个阶段。

1.1 流动性监管体系初步形成阶段

1990年以来,伴随着金融创新不断加强,银行危机事件多发,流动性风险越来越成为各国监管者关注的重心。各监管机构相继发布监管手册与指引,逐步采用各种流动性风险模型,并有意从单纯的指标监管转向流动性管理体系的建设。但总体来看,每个独立的银行个体的流动性压力作为测试与监管的对象,很少将整个市场范围内出现的流动性危机的情形考虑在内。全球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流动性监管的指标。

巴塞尔委员会在危机爆发前就已经明确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对整个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并在1992年制定了《计量与管理流动性框架》。该文件以国际层面的银行所适用的监管流动性风险办法为基础,提出了一个稳健的流动性计量与管理框架,并强调应安排合理的流动性报告制度、信息系统投入以及流动性状况的定期回溯和审核的必要性。此外,需要应对外币流动性敞口的跨国银行应具备一些国际上通行的管理框架安排,同时要求银行制定一套支撑流动性策略,以应对日常融入外币的能力遭到破坏的情况。

2000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根据流动性管理情况的变化,对《计量和管理流动性的框架》进行了补充细化和修改,公布了《银行机构流动性管理的稳健做法》,从八个方面阐述了银行进行有效流动性管理的十四项关键原则。

这些文稿的制定细化了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内部管理体系的构建及监管者所扮演角色的讨论,试图从银行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的角度推动各国金融机构达成共识。这一阶段,巴塞尔委员会主导的流动性管理框架已逐渐成形,管理方法逐渐由资产和负债管理的角度转移到现金流量的考察上来,但未能提出明确且便于操作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办法。

1.2 流动性监管体系逐步完善阶段

2006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了流动性工作组,对各成员国的流动性监管进行观察和评估。2007年以来的次贷危机以及由此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流动性的迅速枯竭以及后果的严重性引发了全球银行业对流动性监管的反思和讨论。各国针对这次危机中暴露出的流动性监管体系的问题,相继发布相关改革文件,如新西兰联储银行的《流动性政策》及《流动性资产计量说明》、英国金融服务局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都对流动性资产的定义、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内部要求、流动性的补充机制和应急计划以及报告制度进行了重新考量和规定。

巴塞尔委员会为国际银行业建立了一个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来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中,并对跨国银行流动性管理和监管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规定。2008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以稳健监管为核心理念,制定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稳健原则》,并没有提供具体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工具。2009年12月和2010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相继公布了《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管的国际框架》的征求意见稿和正式文稿,并基于国际组织和各国监管机构对新监管指标影响的评估结果做了一些调整,最终于2010年12月出台了《巴塞尔Ⅲ: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由此形成的流动性风险新监管框架对国际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实践产生了巨大影响。

2013年至2014年间,巴塞尔委员会对流动性监管规则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2013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并于2013年4月发布了《日间流动性管理监管工具》,制定了一套量化工具。2014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同时发布《流动性覆盖率披露标准》《监管机构市场流动性指标指导意见》以及《流动性覆盖率和限制使用的已承诺流动性便利》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流动性覆盖率的披露要求以及关于优质流动性資产的定义,增强了监管要求的透明度及一致性。2014年10月公布了修订版的《巴塞尔Ⅲ:净稳定资金比例》,对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定义、最低监管要求以及实施的范围等内容进行了阐述。

随着2017年12月7日《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本完成修订,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也最终得以完善。根据上述文件的具体规定,新流动性监管框架包括两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五项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并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设置了观察期和过渡性的安排,保证监管指标的合理推进以及监管效果的合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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