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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可拆卸式属具叉车检验疑难问题探讨

2021-08-14唐艳同尉文峰张国安

中国设备工程 2021年15期
关键词:起重量货叉铭牌

唐艳同,尉文峰,张国安

(绍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浙江 绍兴 312071)

随着我国工业与社会的发展,叉车的功能应用越来越广泛,部分叉车的工作装置已由纸卷夹、铲斗、吊臂等属具代替货叉进行作业,叉车在正常配置货叉的基础上又安装了横移、伸缩、旋转等附加属具拓展叉车作业功能,叉车属具作为一种重要的搬运辅助设备,很大程度提高了叉车装卸与运输的灵活性、安全性、高效性、经济性,体现出叉车“一机多用”的功能。尽管场车监察规程已于2017 年6 月1 日实施,然而,在检验过程中遇到的带有非货叉属具的叉车检验问题仍在困扰广大检验人员,本文将对带可拆卸式属具叉车的检验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1 叉车及其属具相关定义

场车监察规程中对于叉车的定义: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本规程所指叉车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叉车定义中很明确的是出厂配置无货叉的,或是将叉车货叉更换为吊臂、纸卷夹等属具的,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

定义中本规程所指叉车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该术语本身具有一定的歧义性是导致检验人员检验尺度不统一的原因。叉车在配置货叉的基础上又安装横移、伸缩、旋转等可拆卸式属具的叉车进行首次检验、定期检验不同情况进行检验定性的处置方法与检验要求是亟需解决的检验疑难问题。

2 首次检验

首次检验时,遇到叉车在配置货叉基础上配有可拆卸式属具的,分出厂配置与出厂后加装两种情况,两种情况检验时处置方式不同。

2.1 配置货叉基础上出厂配有属具

对于出厂时叉车配置货叉的基础上配有可拆卸式属具的叉车,如果该类属具可以确认为出厂时配置且符合设计要求的,建议检验可判为符合。常见的出厂时配置属具的见证方式为查看叉车出厂铭牌与核对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1.1 出厂铭牌

以某叉车生产企业2020 年新出厂配置属具的叉车为例。叉车整机铭牌上标注无属具时的最大起升高度、载荷中心距、最大起升高度起重量,有属具时最大起升高度起重量确定方式,见图1;叉车门架上的叉车属具组合铭牌上标注叉车型号、叉车编号、属具型号、属具编号、载荷中心、组合承载能力,见图2;叉车属具铭牌上标注属具型号、编号、自重、载荷中心、工作压力、承载能力、注意事项等信息,见图3。

图1 叉车整机铭牌

图2 叉车属具组合铭牌

图3 叉车属具铭牌

通过以上铭牌信息得出叉车出厂属具配置情况,见表1。

表1 叉车出厂属具配置情况

从表1 可以得出,只有满足整机铭牌标注有属具时最大起升高度起重量确定方式,属具组合铭牌上叉车型号、编号与整机铭牌一致,属具铭牌上属具型号、编号与组合铭牌一致,三个条件都满足时,才能确定是否出厂配置属具。

2.1.2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产品质量证明书(主要受力构件的材质证明、出厂检验报告)与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有些叉车出厂时的出厂检验报告明确标注了属具及配置情况,并在检验项目里罗列了属具相关检验项目,同时也提供了主要设计图样,可以查看整车设计图的配置构成,能够作为该类属具是否为出厂时配置的相关检验依据。

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可以通过查看叉车产品数据表配置信息、整机型式试验报告、设计图纸、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内容,再结合叉车铭牌信息、安装了可拆卸式属具后的载荷曲线图进行判别。

2.2 配置货叉基础上出厂后加装属具

如果确认叉车可拆卸式属具为出厂后交付给用户后加装的,则要求其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后先进行首检,再由相应资格单位实施改造。

2.2.1 恢复原状

据GB/T 10827.1-2014《工业车辆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6.2.7 条要求,如果未经出厂原制造商、其授权代表、或其接任者的书面批准与授权,不允许对叉车进行影响其额定能力、稳定性、安全性等任何影响其使用性能的改装或改造,该标准很明确未经授权不允许增加可拆卸式属具,因此增加可拆卸式属具叉车的使用单位应将其恢复原状。

2.2.2 实施改造

据场车监察规程叉车改造的定义:改造是指改变原场车动力方式、传动方式、门架结构、车架结构、车身金属结构之一的,或者改变场车原主参数(额定起重量)的活动。尽管增加可拆卸式属具不会直接造成以上变更,但会引起实际起重量、载荷中心距、自重的变化,这些变化也将影响叉车动力系统、传动系统、门架、车架、车身金属结构的安全性能。

(1)实际起重量。叉车的主参数是指额定起重量,额定起重量是用来比较不同制造商所生产车辆的额定能力,作为整车设计与制造的基本依据。

叉车在实际使用中的起重极限值是由实际起重量决定的,实际起重量取决于车辆的配置,它与所安装门架类型、起升高度、实际载荷中心距以及安装的属具有关,实际起重量规定了某一具体配置下车辆的载荷搬运能力,通过稳定性试验或经验数据的计算校验,可以确定车辆带可拆卸属具时的实际起重量,增加可拆卸式属具尽管不会造成额定起重量的变化,但势必会引起实际起重量的变化,而实际起重量就是载荷曲线图中任意起升高度与载荷中心距下的起重量。

(2)载荷中心距。失载中心距是指将可拆卸式属具安装到车辆上时标准载荷中心可能产生的水平位移。失载中心距将影响叉车的载荷曲线图、使用稳定性、门架立柱的整体弯曲强度等安全系数。

(3)自重。可拆卸式属具自重一般有几百千克不等,增加属具会增加叉车自重,进而影响叉车的金属结构、负载能力、运行速度、稳定性、液压系统、起升链条负载、配重的匹配性等相关技术参数。

2.2.3 改造要求

对于实施改造的叉车,除满足场车监察规程对其检验要求外,建议相应改造单位提供以下资料与满足相关要求:

(1)叉车原制造商、其授权代表,或其接任者的书面批准加装可拆卸式属具的文件。

(2)满足GB/T 10827.1-2014《工业车辆安全要求和验证第1 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6.3.1.1 条以及6.3.1.2 条规定的车辆与可拆卸式属具应有清晰和永久性的标志及其内容要求。

(3)提供增加可拆卸式属具后实际承载能力计算、门架整体弯曲强度计算、起升链条安全拉力计算、液压系统与动力系统校核、载荷曲线图等重要影响参数的计算说明。

3 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时,如果发现使用单位将叉车的货叉临时更换为其他非货叉属具,可不办理注销手续,该设备的使用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将其复原;如果将货叉长期更换为其他属具,应由相应改造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后办理注销手续。

定期检验时,如果发现叉车在配置货叉的基础上配有其他可拆卸式属具的,应核查该属据铭牌与叉车整机铭牌是否配置属具的一致性,如果确认该属具为叉车出厂配置的,则按照正常定期检验程序进行检验;如果确认该属具是后期加装的,应让使用单位将其复原后再进行检验,或者由相应改造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后进行改造检验。

4 其他检验建议

建议配有属具的叉车出厂检验报告将属具是否配置以及配置类型情况进行明确标注,并将相关属具检验内容列入出厂检验项目;叉车产品数据表中的工作装置主要特征和参数表中将属具铭牌上要求的主要参数明确标注以及主要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表中将属具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单位等信息明确标注,以消除带可拆卸式属具叉车首检时确认是否出厂配置查验工作带来的不便。

对于不论在首检还是定期检验时遇到叉车配有可拆卸式属具,建议检验人员首先对其出厂配置进行核查,核查叉车整机铭牌、组合铭牌、属具铭牌、产品出厂质量证明书、载荷曲线图等内容的一致性与符合性,将相关铭牌信息与整车照片拍照留存,出具检验报告时备注该叉车配有可拆卸式属具的类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同时将见证照片与原始记录一起归档备查;也建议有条件的检验机构采用信息化手段,将见证照片与电子报告同步上传至检验数据库,以便后期检验时快速查询。

5 结语

笔者在进行本单位质量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本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检验人员、使用单位提出的可拆卸式属具检验定性与处理方法问题,带可拆卸式属具叉车的检验一直是歧义较大的疑难问题,而以上探讨的观点与操作方法只代表笔者的认识和理解,仅供相关人员参考,希望在场车新规程的修订中,可以考虑将实际检验中提出的疑难问题与叉车最新检验规范、标准制订情况相结合,把相关术语定义得更准确,以便检验工作顺利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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