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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黑料”诋毁同行被判侵权

2021-08-13永剑

检察风云 2021年11期
关键词:慧眼保险产品被告

永剑

频发“爆款文章”

郝建是山东临沂云保广告设计工作室(简称“云保工作室”)负责人,兼职做某保险公司的经纪人。他以云保工作室为账号主体,注册运营“慧眼选保”微信公众号、“拾叁事务所”微信小程序。

某知名人寿保险公司(简称“人保公司”)的众多业务员发现,“慧眼选保”微信公众号发表了大量“爆款文章”,损毁人保公司的声誉。2019年10月8日,人保公司委托律师向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与律师一同登录“慧眼选保”公众号,确认该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云保工作室。

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律师点击“慧眼选保”中的“行业内幕”界面,题为《冒着被“追杀”的风险,揭秘“某某福”的真正面目》的“爆款文章”映入眼帘。查看其以往的发布记录,该公众号抹黑人保公司的文章有10多篇。律師注意到,这些文章均带有“原创”字样。点击“阅读原文”后,即可看到公众号营销的某公司的保险产品。公证员当场截图保全了证据。不久,公证处出具了相关公证书。

公证书显示,“慧眼选保”在其发布的题为《冒着被“追杀”的风险,揭秘“某某福”的真正面目》的文章中,描述“提前给付是‘某某福最能忽悠的一点。个人认为它就是在和消费者玩文字游戏!提前给付的意思是:万一得了重病,就把原本的寿险保额提前赔付,保额会相应减少。而不是大众认为的:得了病,提前把钱赔给你治病。隐约感觉自己上当了!”在文章底部的留言区,某读者留言“说的太精辟了,作为专业的保险经纪人,给推荐几款不坑人的保险吧”。

在该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题为《天天喊着你买保险,却从不愿意给你推荐这一款》的文章中,描述“这里特别点一下‘某某福。不要认为它是重疾险,它其实是终身寿险+重疾险+强制捆绑的意外险。如果你年收入没过100万元的话,最好不要买。但现实是:它被卖给了很多普通家庭”。在题为《卖保险的大多是先骗亲戚,后坑朋友,最后再忽悠陌生人!》的文章中,描述“在我们经纪人业内,买了‘某某福,基本上是会被嘲笑的”。在题为《做人要有底线:父母对孩子的爱是天性,不该被你们利用!》的文章中,配图的文字说明为“假货!你坑爹啊”!

人保公司认为,“慧眼选保”长篇累牍推出的文章,其“黑”同行的真正目的是为自己“引流”。文章末尾常常会写明:“拾叁哥推荐的少儿重疾险,保额80万元,缴费期20年,保障期至31岁。”

在题为《不给别人添麻烦,是我们维护尊严最有力的表现》的文章下方,点击“阅读原文”,即可进入标有“乐享一生医疗保险”的文章,对其保险产品进行详细介绍,并提供“立即投保”支付选项。

认定同业竞争

2020年1月14日,人保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云保工作室立即停止相关的商业诋毁行为,删除侵权文章,赔偿经济损失52万元,并在《中国工商报》《中国知识产权报》“慧眼选保”微信公众号连续30日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

原告人保公司诉称,“某某福”系原告主力保障型产品。原告经过20年的发展,积累了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在“慧眼选保”微信公众号上,被告发布的10多篇文章,不仅内容片面、失实,而且使用了“坑爹”“假货”“奇葩”“隐约感觉上当了”等一系列带有诋毁性、倾向性的语句。被告通过微信等方式传播诋毁原告的文章,对原告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影响恶劣,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

被告云保工作室辩称:被告的经营范围为广告设计,不是保险。原告主张被告实施商业诋毁,主体认定错误。被告作为保险消费者,对原告的保险产品进行批评、建议,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应尽到容忍义务。原告指称被告发表的专业分析文章存在侵权,却未提供任何能够证明被告所发文章的观点或数据有失实之处或错误之处的证据。此外,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的文章足以导致其经济损失。

法庭上,原、被告就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认为,原告主要经营包括保险咨询及方案制定、保险经纪、保险产品销售在内的各类保险业务。被告注册的“慧眼选保”微信公众号、“拾叁事务所”微信小程序显示,其发布的文章全部与保险领域有关,文章末尾“阅读原文”的链接导向保险产品,且被告经营者郝建是某保险公司的兼职经纪人。因此,原、被告双方的实际经营范围在保险业务上存在重合。

在社交媒体平台诋毁竞争对手须承担法律责任(图/视觉中国)

从竞争行为上看,被告的微信公众号发表的文章,是针对原告的商业言论,这些商业言论涉及原告的经营行为、产品和服务情况,含有关于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的较为负面的陈述及意见表达。该行为产生了增加被告的竞争优势或减少原告的竞争优势的后果,属于竞争行为。因此,从实际经营范围、消费群体和竞争行为等方面来看,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构成商业诋毁

双方还就被告发布的文章是否构成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展开了辩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本身不是固定的,不同的产品类型、不同保险公司开发的产品,各自的保障范围不一致,具有不同的保险条款设置。消费者可通过各种渠道咨询和了解,形成自己独立的思考,自主选择保险产品。被告在案涉文章中使用“忽悠”“上当”等具有明显贬义的词语,以及将原告产品与无法证实真实存在的保险产品进行比较,容易使消费者对原告及原告的产品产生负面评价。该商业言论属于误导性信息,容易影响消费者的判断、选择。

《卖保险的大多是先骗亲戚,后坑朋友,最后再忽悠陌生人!》一文中,有“投保人在保单等待期发病,只退现金价值(奇葩啊)”的描述。事实上,重疾险产品在等待期内出险,投保人无法获得理赔,这是为了防止骗保行为,符合保险行业的惯例及社会常识。该商业言论使用贬损性词汇“奇葩”,容易使消费者产生对“等待期”的误解,属于误导性信息。在《做人要有底线:父母对孩子的爱是天性,不该被你们利用!》一文中,使用了“假货”“坑爹”“扯淡”等贬义词语。被告主张这些词语“属于网络用语,具有正当性,符合网络习惯”。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指出,被告与原告是同业领域的经营者,被告的身份不同于普通消费者,在发表相关言论时负有更大的注意责任,对原告及其保险产品给予评价时,应谨言慎行,秉持中立、客观之态度,不能误导公众、损人商誉。

被告的微信公众号“慧眼选保”发布的涉案文章,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足以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减损以致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减小了原告的竞争优势。且被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诋毁性文章被大量点击阅读,并在微信等平台迅速传播,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对原告的商业诋毁。

2020年7月7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云保工作室立即删除侵权文章,在其“慧眼选保”微信公众号连续20日发布声明,就其商业诋毁行为进行澄清,为原告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云保工作室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3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

法官点评

构成商业诋毁的四个条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商业诋毁必须满足四个条件: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其他主体只能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该行为在主观上是明知故意,行为人的目的在于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求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和其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特定经营者(行为人的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该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诋毁和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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