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圈内部群竟是诈骗“气氛组”
2021-08-13钱宇文
钱宇文
选题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诈骗罪
近年来,虚拟货币成为一些投资者热捧的对象,但在这种“高收益、来钱快”的投资背后,却隐藏着犯罪的泥潭。近期,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以虚拟币为幌子的诈骗案。2019年,杨女士和自称“阿翔”的网友加了微信,两人聊得非常投机。没过几天,对方把她拉到一个股票交流群里,群友们经常交流经验,甚至有“讲师”进行教学直播。观望了一段时间后,杨女士也想进行虚拟币投资。但“阿翔”表示,投资要加入内部群,且需要门槛。杨女士按照对方要求转账了7万余元后,顺利进入“CCD内部建仓”微信群。群友们都十分看好CCD虚拟币的前景,并称此前赚了不少。杨女士便在群内发布的虚拟币交易平台上注册,并购买CCD虚拟币。不到1个月,账户余额就涨到36万余元。
但当她提现的时候,却步骤繁琐、困难重重,一直提现未果。直到2019年10月,杨女士发现自己的虚拟账户余额竟然被清零,这才如梦初醒,便向公安机关报案。
受骗的并非杨女士一人。2019年3月起,戴某等人经预谋后,在境外搭建虚假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然后,由袁某等人利用网络群聊吸引境内被害人进入网络直播间交流虚拟币投资经验,并向被害人进行推销。同时,招揽石某、黎某、李某等人在网上冒充投资客户配合“讲师”烘托气氛,诱骗被害人购买虚假的虚拟货币,当交易平台内的投资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后即关闭交易平台“封盘收割”。截至案发,该“气氛组”犯罪团伙骗取杨女士等15名被害人共计600余万元人民币。最终,犯罪团伙成员均获刑。
主讲检察官沈畅点評
检察官沈畅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是诞生于互联网的代替实体货币流通的信息流或数据流。其作为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虽具有财产属性,但不具备货币的法律地位。投资理财必须选择正规银行、保险、证券等合法金融机构,树立理性投资和风险自担理念,及时识别金融欺诈,不要被诱人项目、高额收益所迷惑,避免造成个人财产损失。
(沈畅,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