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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差距与企业创新

2021-08-12

产经评论 2021年3期
关键词:差距效应知识产权

卿 陶

一 引 言

创新是经济持续增长的主要驱动力,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如何鼓励企业创新发展是能否成功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在众多影响企业创新的因素中,维护创新者所得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显得尤其重要。近年来,我国愈发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十八大到十九大,一直在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十八大首次明确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十九大进一步要求“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在《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则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这些顶层设计文件一再提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说明随着世界科技创新中长期态势发生重大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核心要素之一,而在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战略中,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必将承载更加重要的角色。

对于后发国家而言,知识产权保护的设计显得尤为复杂,必须要权衡创新收益与创新分享的关系。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保证领导者企业的创新收益,鼓励拥有良好创新基础的企业进一步创新,从而带动整个行业的技术进步;但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也会抑制企业间的技术分享,降低整个社会的技术传播,从而将领先的技术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不利于后发企业实现渐进式技术进步,并且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也会由于排他性专利授权导致行业领导企业拥有过强的市场势力,出现“诺德豪斯困境”(Nordhaus,1969)[1]。因此,大多数实证文献指出,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之间可能存在倒U型关系,但是这些文献仅关注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总效应,没有从创新收益和创新分享角度详细分析这种倒U型关系的背后逻辑;其次,已有研究也没有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不同类型创新的影响差异,从创新模式看,自主创新和模仿创新有着显著差异,自主创新的风险高、价值大、不确定性强,而模仿创新的价值较低、不确定性低,但却是后发企业实现技术进步的重要方式。因此,知识产权保护的设计必须要考虑不同技术水平企业创新方式的差异,才能在兼顾创新收益和创新分享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创新。本文的研究目的主要是揭示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倒U型关系的背后逻辑,并基于技术差距的视角,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不同创新方式的影响差异,从知识产权保护视角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启示。

二 文献综述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的理论研究主要关注知识产权保护是否越严越好。一种观点认为增强知识产权保护长期看会促进企业创新,但是短期看,过严的知识产权保护至少会通过两种途径抑制企业创新: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会由于排他性专利授权,增强行业领先企业的市场势力,垄断带来的超额利润会降低垄断企业自身继续创新动力;另一方面,由于行业垄断会增加行业进入壁垒,其他进入者想要继续进入该行业也更加困难,使得整个行业进入者减少,导致市场竞争不足和创新活动进一步减少(Arrow,1962)[2]。Aghion et al.(2005)[3]通过理论模型也发现,当所有企业的技术水平都很高时,维持市场的高度竞争性更能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动,而知识产权保护过严导致的市场竞争缺失可能会抑制企业创新。与此相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总是会促进企业创新,因此越严越好,比如Schumpeter(1942)[4]认为大企业才是创新的主力军,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垄断会进一步促进企业创新;Aghion et al.(2013)[5]则认为增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保证企业创新成功的长期收益,出现“超越竞争效应”,激励行业领导者企业进一步创新;宋学印(2016)[6]认为递进型的知识产权保护设计还将通过“示范效应”促进企业创新。更多的实证文献在验证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是否具有促进作用同时,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如何促进企业创新,比如Anton et al.(2006)[7]、尹志锋等(2013)[8]、韩雪飞和赵黎明(2018)[9]等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以后会促进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增加,进而对企业创新产生影响;Hall et al.(2005)[10]、Ang et al.(2014)[11]、吴超鹏和唐菂(2016)[12]则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在缓解企业融资约束方面具有积极作用,能够通过提升企业融资能力对企业创新产生影响;Kafouros et al.(2015)[13]发现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企业合作的重要制度支持,能够通过企业间合作增加企业创新,Smeet和De Vaal(2016)[14]也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增加本体供应商与跨国公司之间的知识共享,促进企业创新;此外,技术传播和扩散也会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增强而增加,从而有利于企业创新(Scotchmer和Green,1990[15];Mansfield,1986[16])。

现有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影响的文献非常多,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是否越严越好的争论也一直存在,实证研究基本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会显著促进企业创新的结论,更进一步的研究多表明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但是现有文献还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存在倒U型关系的文献主要集中于这种现象本身,没有解释倒U型关系的背后逻辑;二是已有研究主要集中于企业总体创新,缺乏对企业不同创新模式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变动影响的差异分析,导致政策启示比较模糊,不利于从宏观层面设计进一步促进企业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文的主要边际贡献有:一是详细阐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的二重性特征,在一个领导—追赶的创新模型下,融入企业的自主创新模式和模仿创新模式,推导出知识产权保护的自主创新效应、技术差距的追赶效应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追赶抑制效应,从理论上阐释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倒U型关系的来源;二是分析了不同类型创新的追赶效应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追赶抑制效应差异,从而为不同技术特征行业的差异化知识产权保护设计提供经验证据。

三 理论模型

本文将基于一个领导—追赶企业创新生态,讨论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模型中,企业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实现创新:一是自主创新,二是模仿创新。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

1.消费者行为。在Melitz(2003)[17]研究基础上,将创新行为纳入企业分析框架,代表性消费者的效用函数为:

(1)

消费者的预算约束函数为:

(2)

其中,R代表消费者总支出。由效用最大化原则可得需求函数为:

(3)

2.企业行为。企业成本函数为:

(4)

其中F为固定成本,φ为生产率,在垄断竞争条件下,企业最优定价为:

(5)

由需求函数式(3)、单位定价式(5),可得企业利润为:

(6)

3.企业创新。借鉴Atkeson和Burstein(2010)[18]的方法,企业通过创新提升生产率,并满足如下关系:

(7)

φi(t)=φi0eλIi(t)

(8)

由于生产率提升可以一直维持,所以企业的创新收益是未来所有期的利润之和,企业的总利润函数为:

(9)

当企业创新收益小于不创新的收益时(即π(φi(t))≤π(φi0)),企业将不会进行创新,可以求得企业不进行创新的条件为:

(10)

由式(10)可以发现:一是当创新需要的投入(Ii(t)*)越大时,企业越倾向于不创新,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很多小企业不创新;二是当创新的收益2λΦ(σ-1)较小时,企业会倾向于不创新。市场规模R、企业基期生产率φi0、市场价格指数P是影响企业创新收益的重要因素。

当企业创新收益大于不创新的收益时(即π(φi(t))>π(φi0)),企业会主动进行创新,可以求得企业最优的创新程度为:

(11)

4.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企业的超额利润来自于企业独特的技术占有,当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全时,企业自主创新成果可能会被行业其他企业恶意模仿,从而导致企业失去本来应得的超额利润。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ϑ,该值越大,表示知识产权保护越强)纳入企业的未来收益流,企业每一期失去创新收益的风险为1/ϑ,由此可得,修正后的企业总利润函数为:

(12)

基于同样的分析框架,可得企业最优创新程度为:

(13)

命题1: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会提高企业创新的预期收益,促进企业创新。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模仿创新

(14)

(15)

企业有模仿创新时的总利润函数为:

(16)

可得企业最优模仿创新投入为:

(17)

(18)

说明知识产权保护会弱化跟随企业的追赶效应,降低企业模仿创新行为。由此得到:

命题2:追赶企业与领导企业的技术差距存在追赶效应,技术差距越大,追赶效应越明显;而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追赶抑制效应,会降低跟随企业的追赶效应,抑制企业模仿创新。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总影响

假定市场上的一个代表性企业,其创新模式选择具有不确定性,选择自主创新的份额为δ,另外有1-δ份额选择模仿创新,则总的创新程度为;

(19)

对式(19)求导,可得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总创新的影响为:

(20)

式(20)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对企业创新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效应:一是自主创新激励效应,二是追赶抑制效应。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对企业创新总体影响取决于两种效应的大小。基于自主创新的分析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会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并且存在边际效应递减;基于模仿创新的分析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会抑制企业模仿创新,并且存在边际递增效应。由此可以证明,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之间会呈现倒U型关系(1)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时,知识产权保护的自主创新促进效应较强,而模仿创新的抑制效应较弱,因此,增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总体上促进企业创新;而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时,知识产权保护的自主创新效应较小,而模仿创新的抑制效应较大,增强知识产权保护会抑制企业创新。。

命题3: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既存在自主创新激励效应,又存在模仿创新的追赶抑制效应,总体上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呈现倒U型关系。

四 数据、变量与计量模型设定

(一)数据来源

本文主要使用两个微观数据库:一是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2000-2013年),从中获取企业层面控制变量的数据;二是中国专利数据库(2000-2013年),获得反映企业创新行为的数据。通过“企业名称”对两个数据库进行匹配,最终得到2000-2013年的一个大型非平衡面板数据。

(二)创新衡量

本文采用企业专利申请信息衡量企业创新,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数据全面,该数据库收录了中国实施专利制度以来的全部专利信息,能够与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匹配形成一个较长时间的面板数据,如果采用工业企业数据库中的研发投入或者新产品产值,样本量将大幅减少;二是数据可靠,专利数据有事实性的创新成果为依据,能准确考察企业创新;三是分类更细,基于企业不同专利的申请和授权信息,能较好区分企业创新质量,详细分析企业的差异化创新行为。本文主要采用企业的专利申请信息衡量企业创新行为和程度,采用企业专利授权信息进行稳健性检验。

(三)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测度

对于我国各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测度,主要是在传统知识产权指数(GP指数)(2)数据来源:http://fs2.american.edu/wgp/www/Patent%20index1960%20-%202015.xlsx。的基础上,考虑地区执法差异,从而得到各省的综合知识产权保护(韩玉雄和李怀祖,2005[20];魏浩和巫俊,2018[21])。本文沿用这种方式,分别以“专利侵权案件结案率”、“人均专利申请量”、“律师占比”和“人均受教育年限”衡量执法效率差异、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差异、社会法制化差异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差异,从而体现不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差异。

(21)

其中,GPt为t时期中国整体的GP指数,Fdt为各省综合执法得分,为了横向比较,采用极值标准化对数据进行无量纲标准化处理:

(22)

Fdit为各地区在执法差异4个分项中的得分,将各地的分项得分加总再除以4,即为综合执法得分Fdt。

(四)计量模型设定

根据本文的研究命题,构建如下回归方程:

lnpatentit(INNOit)=αIPRdt+βIPRdt2+βXit+{FE}+εit

(23)

lnpatentit(INNOit)=αIPRdt+βGAPit+γsIPRdt×GAPit+βXit+{FE}+εit

(24)

其中,式(23)主要检验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总体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倒U型关系;式(24)主要检验技术差距是否存在追赶效应,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差距的追赶效应是否具有抑制效应。lnpatentit是企业的创新程度,采用三种专利申请总数+1的对数值衡量;INNOit是企业是否创新的哑变量;IPRdt是企业所处地区的实际知识产权保护程度;GAPit是企业与行业前沿的生产率差距,采用企业所在4位码行业99分位企业生产率与企业实际生产率的比值lntfpq99/lntfpit衡量,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选择行业99分位企业作为行业前沿生产率,是考虑到直接使用行业最高生产率衡量行业前沿生产率较容易受到极端值影响,在稳健性检验部分,本文继续使用95分位和90分位的行业生产率作为行业前沿生产率。Xit为一组控制变量,主要有:(1)企业生产率lntfpit。由于在2008-2013年间无法估算全要素生产率,采用劳均产出对数值衡量(Feenstra et al.,2014)[22]。(2)生产规模lnkit。采用企业固定资产合计对数值衡量。(3)是否出口EXPit,如果企业有出口,该值为1,反之为0。(4)企业性质SOE,是国有企业,该值为1。(5)市场竞争程度HHI,采用赫希曼—霍芬达尔指数衡量,该值越大,市场垄断程度越高。{FE}为年份、地区、行业和企业层面的固定效应。主要变量的统计特征见表1。

表1 主要变量的统计特征

五 实证检验及解释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倒U型关系验证

根据本文理论模型,当不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模仿创新影响时,知识产权保护总体上会促进企业创新(命题1),当考虑企业模仿创新行为时,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存在倒U型关系(命题3),本文首先检验这两个命题。表2是相关检验结果,其中列(1)、 列(2)主要检验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线性影响;列(3)、 列(4)则加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二次项,检验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是否存在非线性关系。

表2 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倒U型关系检验

(续上表)

从表2可以发现:当单独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时,总体上,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会促进企业创新,说明虽然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存在对模仿创新的抑制效应,但是总体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建立创新型社会还是有利的。当然,不能忽视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可能存在的抑制效应,在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二次项后,可以发现,不论采用何种计量模型,知识产权保护平方项对企业创新的影响都显著为负,表明两者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当知识产权保护过于强时,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可能会对企业创新产生抑制效应。从其他控制变量来看,企业生产率越高,企业创新越多;企业规模越大,企业创新越多;企业出口会显著促进企业创新;此外,市场集中程度会显著抑制企业创新,国有企业相对而言创新更少。

(二)追赶效应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调节效应

理论模型指出,技术差距会影响企业模仿创新,技术差距越大,追赶效应越明显,越有利于促进企业创新;但是,知识产权保护会抑制技术差距带来的追赶效应(命题2)。为了检验技术差距是否会带来追赶效应,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是否会降低追赶效应,在基准模型基础上,通过考察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差距交互项来检验知识产权保护是否会抑制跟随企业的追赶效应。

表3 技术差距的追赶效应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追赶抑制效应检验

(续上表)

从表3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当单独考察技术差距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时,企业与行业前沿的技术差距会显著促进企业的创新概率和创新程度,证明技术差距确实存在追赶效应,并且技术差距越大,企业后发优势越明显。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差距的交互项显著为负,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弱化了跟随企业的技术追赶效应。

当然,技术差距的追赶效应在不同创新类型会有所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是由于不同创新类型的技术溢出水平和技术溢出掌握基础不一样。为了检验不同类型创新的追赶效应差异,本文将所有创新分为发明创新(fmzl)、实用新型创新(syxx)和外观设计创新(wgsj),表4是相关检验结果。

表4 技术差距对不同类型创新的追赶效应差异

从表4的回归结果看:当单独考察技术差距对企业不同类型创新的追赶效应时,追赶效应最大的是实用新型创新(列(3)),其次是发明创新(列(1)),而外观设计创新最小(列(5)),这主要是由于外观设计创新的知识含量较少,因此技术差距的技术溢出效应也较小;而发明创新虽然知识含量高,但是发明创新的知识难度更大,追赶企业吸收技术的能力较低,追赶效应也会减弱,因此知识含量较多而难度较为适中的实用新型创新技术追赶效应最大。当进一步考察知识产权保护的追赶抑制效应时,得到更有意义的结论,知识产权保护对发明创新的追赶抑制效应最大(列(2)),其次是实用新型创新(列(4)),对外观设计创新的追赶抑制效应最小(列(6)),由此可以发现,对于高质量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增强更有利于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对于质量相对较低的创新,模仿创新的空间更大。

(三)稳健性检验

前文检验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同时存在自主创新效应和模仿创新抑制效应,因此总体上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为倒U型;技术差距的追赶效应是影响企业模仿创新的重要因素,技术差距越大,企业的追赶效应越明显;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会显著抑制技术差距的追赶效应。下面将通过一系列检验证明本文结论的稳健性。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差距和企业创新是本文的三个核心变量,首先替换相关核心变量。表5是采用企业专利授权数据衡量企业创新的检验结果;表6是替换了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方式的检验结果,选取弗雷泽研究所(Fraser Institute)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重新计算省际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表7是更换技术差距计算方式的检验结果,采用企业所处4位码行业90%分位企业的生产率与该企业生产率比值衡量企业与行业技术前沿的技术差距(3)采用95%分位、85%分位的回归结果一致,不再汇报。。变量系数符号与前文一致,说明本文基准回归的主要结论稳健。

表5 采用企业专利授权数据衡量企业创新的检验结果

表6 更改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方式的检验结果

表7 改变技术差距计算方式的检验结果

其次,在考察企业创新程度时,很多企业没有创新,因此可能存在样本选择偏误问题,为此运用Heckman模型重新检验本文结论。表8结果证明本文结论稳健。

最后,对于回归模型中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本文以广东省2006年开始在广州、深圳、佛山实施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制度作为准自然试验进行检验,“三审合一”制度使得这三个地方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执法层面得到有力加强。根据DID模型,主要观察政策实施前后交互项treated×time的系数及其显著性,如果交互项显著为正,说明政策实施显著促进企业创新,反之亦然。同时,根据本文理论推导,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差距引起的追赶效应存在抑制效应,并且技术差距的追赶效应越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抑制效应越大。为了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行为的这种影响差异,本文加入劳动密集型行业哑变量(lab_dum)的交互项,考察三重交互项treated×time×lab_dum的系数及其显著性,由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的创新行为主要是模仿创新,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对其创新的影响效应更小,因此该交互项应当显著为负。列(5)、 列(6)是安慰剂检验结果。

表9 基于广东“三审合一”的准自然试验

(续上表)

从表9可以看出,基于广东“三审合一”准自然试验的DID结果依然支持本文结论。首先,从列(1)、 列(2)的回归结果看,不论是否加入其它控制变量,处理组treated×time交互项都显著为正,说明随着“三审合一”制度的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以后会显著促进企业创新;而在列(3)、 列(4)中,加入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哑变量以及三重交互项treated×time×lab_dum后发现,三重交互项也显著为负,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要更小一些,主要是由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的创新行为主要是模仿创新,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对其基于技术差距的模仿创新抑制效应更大,而对总体创新的促进效应更小。列(5)、列(6)是安慰剂检验结果,如果假设知识产权保护增强的政策冲击提前到2004年或2005年,交互项不再显著为正,说明确实是由于“三审合一”制度的实施,增强了这三地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从而促进企业创新。

六 异质性讨论

首先,我国东部地区市场化程度较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普遍高于中西部地区,这种地区差异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是否存在异质性呢?表10是相关检验结果。

表10 分地区的异质性考察

分地区的回归结果中:(1)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对东部和西部地区企业创新都有促进作用,并且从系数上看,对东部地区企业的创新促进作用更大;而知识产权保护对中部地区企业创新的影响不显著。可能的解释是东部地区企业多处于技术前沿,创新以自主创新为主,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以后,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效应很大,而对模仿创新的抑制作用较小,因此整体上,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大;西部地区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普遍较低,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以后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为正,但是由于本身创新水平较低,因此创新激励效应要小于东部地区;中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要高于西部地区,弱于东部,创新类型分布上看,模仿创新较多(从技术差距的追赶效应最大可以看出),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以后,对自主创新的激励作用很小,而且还伴随着对模仿创新的抑制作用,因此总体上并不显著。(2)从技术差距引起的追赶效应看,中部地区企业受到技术追赶效应最大,其次是东部地区企业,西部地区企业受到的追赶效应最小,可能的解释是我国企业的技术前沿在东部地区,中部地区企业由于靠近东部地区,因此学习对象更多,技术差距导致的追赶效应最大;而西部地区企业能够学习的对象更少,因此追赶效应较小。(3)在加入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差距的交互项以后,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差距的追赶抑制效应中部地区最小,而东部和西部地区相对更大。

其次,企业要素密集度也是一个重要的异质性来源,参照阳立高等(2014)[23]的方法,将企业分为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考察不同企业的影响差异,表11是相关检验结果。

表11 分不同要素密集度的异质性考察

从表11的回归结果看,在区分企业不同要素密集度后,可以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要素密集度企业创新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一是单独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时,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创新激励效应最大,其次是资本密集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最小。这主要是由于不同要素密集度企业的创新需求存在差异,技术密集型企业创新需求最高,并且以自主创新模式为主,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对这类企业的创新促进作用也最大;而劳动密集型企业创新需求较低,并且存在大量模仿创新,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对这类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也越低。二是考察技术差距的追赶效应可以发现,技术密集型企业的技术追赶效应并不显著,而资本密集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都有显著的技术追赶效应,这说明技术差距对不同要素密集度企业的追赶效应差异明显。技术密集型企业主要以自主创新为主,模仿创新行为较少,因此技术差距并没有显著的追赶效应,而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企业包含更多的模仿创新,因此技术差距的追赶效应更明显。三是加入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差距的交互项后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差距的追赶抑制效应对技术密集型企业最小,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追赶抑制效应最大。通过对不同要素密集度企业的异质性考察可以得出以下启示:一是对于技术密集型行业,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会产生显著的技术抑制效应,因此技术密集型行业存在显著的“超越竞争效应”;二是对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技术追赶效应更明显,知识产权保护对这类行业的追赶抑制效应也更大,因此,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是越强越好。

七 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一个包含自主创新和模仿创新的领导—追随企业创新模型,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模式创新的影响差异。通过理论分析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创新的影响存在正反两种效应: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会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并且知识产权保护越强,企业创新动力更大,即存在“超越竞争效应”;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会抑制基于技术差距的模仿创新行为,产生追赶抑制效应。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净效应取决于两种效应的大小,当一个市场主要以模仿创新为主时,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产生较强的追赶抑制效应,将抑制市场的总体创新水平;当一个市场以自主创新为主时,知识产权保护产生较强的“超越竞争效应”,会不断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提升总体创新水平。基于中国微观企业数据的实证分析发现:一是总体看,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时,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抑制企业创新;二是考察技术差距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发现,技术差距存在明显的追赶效应,企业从技术差距中获得的后发优势使得企业可以通过模仿创新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分不同类型创新看,实用新型创新的技术差距追赶效应最大,其次是发明创新,而外观设计创新的追赶效应相对较小;三是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差距追赶效应的影响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会削弱模仿创新行为,降低企业间的非法技术模仿,从而抑制技术差距的追赶效应;四是分要素密集度考察发现,技术密集型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增强时的创新增长最明显,并且知识产权保护对其追赶抑制效应较小,而劳动密集型企业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增强的影响较小,但知识产权保护对其追赶抑制效应较大,说明对于高创新行业,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创新,而对于低创新行业,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并不利于促进企业创新。

由此得到的政策启示有:

一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设计要权衡创新收益与创新分享。知识产权保护设计是一个国家创新生态建设的重要方面。纵观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看,后发国家的技术追赶和技术超越是一个永恒话题。对于后发国家而言,知识产权保护设计直接影响着该国的技术创新水平,而一味的严格或者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不能有效促进企业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设计必须要同时权衡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收益和创新分享的影响。总体来讲,循序渐进的阶梯式知识产权保护增强设计更有利于促进一国的创新发展。在远离技术前沿时期,相对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充分发挥技术追赶优势,但是随着技术的整体进步,仍然坚守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意味着容易掉入“技术追赶陷阱”。因为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容易形成创新的路径依赖,创新模式和创新路径都遵循发达国家创新道路,较难实现技术赶超,在世界创新体系中长期处于附庸地位,并且随着追赶差距缩小,追赶效应会越来越弱,而自身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又不能够激发自主创新,从而陷入“技术追赶陷阱”。相反,循序渐进的阶梯式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后发国家随着自身技术进步,适当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样能够在发挥技术追赶效应的同时,激发国内自主创新,实现技术赶超,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并在自身具有优势的领域引领行业创新,摆脱长期的技术依赖。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要权衡政策统一性与行业差异性。知识产权保护设计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统一性与差异性。事实上,不同行业拥有不同的创新需求,对于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有相当大的反应差异。比如劳动密集型行业相对成熟,其技术创新需求较少,因此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反应相对迟钝,而技术密集型行业创新需求很高,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变动的反应更加强烈。如果在制度设计时,只考虑操作便利性,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难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设计对于企业创新的最大促进效应。过于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激发自主创新,形成对模仿创新的路径依赖,从而陷入长期的创新困境。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又会抑制技术追赶效应,在整个国家创新基础薄弱时追求技术突破显然不现实。因此,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设计必须要考虑行业差异,可以在制定统一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同时,对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使用规则,例如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特别保护申请制度,增加高科技企业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特别保护的权利,做到统一性与差异性的结合,最大化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要同一国产业结构升级相统一。知识产权保护设计需与产业升级融为一体。一般来说,创新与产业升级有着密切的联系:低端产业相对成熟但所处价值链地位相对较低,产业自身的创新动力和创新空间有限,因此低端成熟产业本身的创新需求就不足,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对企业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有限;而后发国家承接发达国家这些相对成熟的产业,其主要的创新行为还是基于技术差距的模仿创新行为,过于严苛的知识产权保护反倒不利于模仿创新行为,因此处于快速追赶期且产业以低端成熟产业为主时,相对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更有利于充分发挥创新分享作用,促进企业模仿创新,带动产业发展。当一国产业在价值链上不断攀升,处于行业准前沿或者前沿时,过于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则不利于企业进一步自主创新,在技术上引领行业发展。因此,随着一国产业结构不断升级,从制度层面保障产业可持续发展,以循序渐进的阶梯式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引领产业升级,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设计必须要考量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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