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式”教学法在“行政程序法” 教学中的应用
2021-08-11严新龙
严新龙
摘 要:法学专业旨在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本科人才,“访谈式”教学法在“行政程序法”教学中的设计与应用包括课前准备、课程导入、互动环节、点评环节以及反思环节。“访谈式”教学法的整体思路:“行政程序法”专题问题的调研与访谈嘉宾的选择;“行政程序法”案例的介绍;“行政程序法”访谈嘉宾与学生的互动;“行政程序法”主讲教师的点评;“行政程序法”教学质量的提升。
关键词:“访谈式”教学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听证程序;案例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21)07-0060-03
“教学方法是一扇窗口,小处可见教师的教学水平的高低,大局可观教育改革的成效”[1]。传统教学方法的普适性,如课堂讲授、案例教学、远程教学、体验式教学等,难以完成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在传统教学法基础上,“访谈式”教学法通过学生兴趣问题的调研、访谈嘉宾的选择、教学环节的设计与应用植入人才培养目标的理念,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访谈式”教学法在法学不同专业的具体运用中,其表现形式与适用方式存在差异,体现了不同的塑造效应。行政法的最大特点是行政问题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以及行政主体在行政决策和行政争议形成过程中的主动性[2],“访谈式”教学法在行政法学教学中的运用应突出其实践性,分解其复杂性,增强其实用性。行政法学一般分为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法主体、行政作用、行政程序、监督行政、行政诉讼、外国行政法比较研究等若干个大专题,文章以“行政程序法”这一专题尤其是其中的行政听证程序为例展开“访谈式”教学法在“行政程序法”教学中的设计与应用。
一、“访谈式”教学法课前准备:“行政程序法”
专题问题的调研与访谈嘉宾的选择
一般而言,行政程序包括两个层次:行政基本程序与行政基本程序的辅助性程序或组成要素,违反两者的法律效果不尽相同。违反行政基本程序的行政行为,法院一般做出撤销判决或确认违法判决;违反行政基本程序的辅助性程序或组成要素的行政行为,法院一般做出确认违法,或做出“下不为例”的补正或指正[3]。“行政程序法”不仅具有维护行政实体法的价值,同时具有其内在价值,行政听证程序兼具这两方面价值。
(一)“行政程序法”专题问题调研
“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现代化的社会变革需要通过意识形态、货币流通和权力机构这三大媒介系统来促进其实现,而公正程序正是上述媒介机制相对应的操作杠杆之一。行政听证程序是体现“行政程序法”功能特征的典型例证。文章将以行政听证程序为例展示“访谈式”教学法在“行政程序法”教学中的设计与应用。经过问卷调查,学生对行政听证程序不同方面问题的兴趣度通过表1得以展示,班级人数为50人。该问卷调查体现了“访谈式”教学法服务于学生的理念。
根据问卷调查,确定学生感兴趣且与授课主题相关的问题,进而确定访谈嘉宾的選择以及教学方案的制订。以本次问卷调查为例,学生比较感兴趣的问题分别为第2题、第6题、第7题以及学生提出的新问题,而这4个问题偏重于法学实务,因此应选择从事行政法学实务的法官。下面提到的第6号指导案例基本囊括这4个问题,主讲教师据此拟定教学方案,并准备好教学过程所需的视频与音频资料。
(二)访谈嘉宾的选择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法学专业教学中访谈嘉宾的选择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与律师,而文章主要探讨“行政程序法”,尤其是行政听证程序的法学教学,因此选择行政审判法官则更有利于研究“行政程序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推动“访谈式”教学法在法学专业教学中的长期应用,应充分利用实践基地资源,如学校与法院、检察院、律所所建立的实践基地,定期邀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访谈嘉宾。另外,主讲教师担任主持人,学生分组担任访谈提问者,三方一起对话和交流。在进行“行政程序法”专题问题的调研以及访谈角色设定后,主讲教师应当针对教学主题以及学生感兴趣的问题与访谈嘉宾进行充分交流、协调与磋商,同时将课程教学方案制成学习资料课前发给访谈嘉宾与学生。
二、“访谈式”教学法课程
导入:“行政程序法”案例的介绍
主讲教师在案例导入前,应向学生介绍访谈嘉宾的身份,主讲教师与访谈嘉宾面向学生45°而坐,营造有仪式感的学习情境。“行政程序法”中听证程序的典型案例为第6号指导案例——“黄泽富等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解释问题,该条规定中的“等”是属于“等内等”即只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三种情形?还是属于“等外等”,即与这三种情形性质相同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同样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法院判决采取了“等外等”的法律释明,认为本案中“没收较大数额财产”与“较大数额罚款”性质相同,应当属于“等”的范畴,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故在本案中以“行政机关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为由,撤销成工商金堂处字(2005)第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该案所引发的思考为该案对法律本意进行释明,将“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纳入行政听证程序范围,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澄清了对《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模糊认识,积极推动了行政法治的发展;体现了行政处罚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对行政处罚行为的拘束力;在正当程序适用中是否应当考虑其他行政法治价值,以实现“行政程序法”维护行政实体法的价值及其内在价值。主讲教师对案例及课程的重点、难点进行简单描述,以问题的方式提出,专家嘉宾就主持人经过调研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可引经据典、旁征博引,拓展所涉及的知识。
三、“访谈式”教学法互动环节:“行政程序法”
访谈嘉宾与学生的互动
“访谈式”教学法互动环节应保持清晰的主线和流畅的节奏。“访谈式”教学法通过对话访谈的形式,访谈嘉宾与学生之间在课堂上构建起直观的、生动的互动空间,将案件分析法、情景融入法、辩论法等多种教学手段融为一体,有利于培养学生阅读和整理事实的能力、剖析问题的能力、提炼观点的能力、沟通和表达的综合能力,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提供了路径。学生可以与访谈嘉宾围绕课程主题以及学生感兴趣的“行政程序法”问题展开讨论、交流、沟通甚至质疑,以充分激发学生的主体地位,提高学生对教学主题的实践认知。在“访谈式”教学形式中,“访”和“谈”应该相结合,在“访”和“谈”的语态中兼容“谈”和“辩”的语态,积极培养学生自我思考、自我表达、自我应用的能力。
“访谈式”教学法具有引导性、互动性、研究性、机动性等特点,主讲教师作为主持人应引导访谈嘉宾与学生围绕课程的主题及其重点、难点进行互动,防止偏离主题。由于“访谈式”教学法受制于课堂时间限制,对于一些争议较大且尚未形成共识的“行政程序法”问题,主讲教师应视双方讨论的深度与广度进行适当调节。一些争议较大且尚未形成共识,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的议题,可通过延伸阅读加以弥补与完善。
四、“访谈式”教学法点评环节:“行政程序法”
主讲教师的点评
主讲教师点评的要点在于对上述三项环节从两方面进行概括和总结,主要包括教学形式与教学内容。教学形式主要包括整个教学流程的设置是否合理,每一个环节的任务是否圆满完成。在课前准备环节,教学主题的设置是否能引起访谈嘉宾与学生较大的兴趣,是否能有效激发学生的问题意识,满足其求知欲;在课程导入环节,能否清晰地陈述案例,突出主要事实环节,忽略不必要的枝节,较为精当地概括出案件争议的焦点,提炼出案例的裁判要旨与“行政程序法”价值;在教学互动环节应总体评价学生与访谈嘉宾的问答,包括讲述内容是否偏离主题、是否具有感染力与吸引力、嘉宾与学生的对话交流是否产生了良好效果。
在教学内容方面,主讲教师应深入浅出地总结出以行政听证程序为代表的“行政程序法”一般原理及其在审判实践中的体现,进一步升华主题。合理而公正的程序是区别健全的民主制度与偏执的群众专政的分水岭。行政听证程序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表现为在结果无涉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充分表达,在众口难调的状况下,行政听证程序可以实现和保障理性。最后主讲教师应预留给学生“行政程序法”方面的知识链接,以备学生延伸阅读。
五、“訪谈式”教学法反思环节:“行政程序法”教学质量的提升
教学反思可以对教学的整体环节查缺补漏,在反思—实践—再反思—再实践的过程中有效提升教学质量。课堂结束后,主讲教师应与学生做进一步沟通,了解学生对“访谈式”教学法在“行政程序法”教学中设计与应用的问题及实效,并将反馈意见及时告知访谈嘉宾。在“访谈式”教学法运用过程中,有利于主讲教师对整个教学内容的安排、教学手段的使用、教学情景的设计等进行再次的分析总结,并最终对教学方案做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反思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学目标的实现
教学目标主要围绕教学主题而设定,本次“访谈式”教学法的主题是“行政程序法”中的行政听证程序。主讲教师介绍了行政听证程序的概念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并通过案例引入的方式阐述行政听证程序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争议;访谈嘉宾阐述了一般程序的功能特征以及行政听证程序的双重价值,并且在与学生的互动中“立体式”展现了行政听证程序的司法适用。
(二)学生兴趣问题的解答
此次“访谈式”教学法的运用,学生对行政听证程序感兴趣的问题主要为问卷调查的2、6、7三个问题以及学生提出的新问题。主讲教师通过行政第6号指导案例的引入,对上述4个问题通过案件事实做了较好的概括。在互动环节中访谈法官针对这4个问题及其他相关问题均做了较为详细的解答。
(三)良好访谈氛围的营造
由于“访谈式”教学法需要引进校外专家,“访谈式”教学的氛围不仅对学校、主讲教师、学生很重要,而且对访谈嘉宾同样重要。这既涉及“访谈式”教学法能否顺利开展,又关系到学校、主讲教师、学生、嘉宾彼此的印象与声誉。因此有必要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在轻松的访谈氛围中让教师、学生和访谈嘉宾的心灵更好地沟通,把知识和感情联系起来。
参考文献:
[1]刘凌.访谈式教学法在警察法学教育中的应用——以“刑法学”课程为例[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7(5):51-54.
[2]杨建顺.比较行政法——方法、规制与程序[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52.
[3]杨登峰.行政行为程序瑕疵的指正[J].法学研究,2017(1):24-41.
■ 编辑∕丁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