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推进数字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思考
2021-08-10梁伟民刘冰洁
梁伟民 刘冰洁
数字普惠金融是在成本可控、模式可持续的前提下,以各类数字化技术为实现条件,为社会各阶层尤其是现有金融体系覆盖不足的城镇低收入人群、农村人口、偏远地区人口等特殊群体以及小微企业提供平等、有效、全面、方便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伴随数字中国战略的稳步推进,以及后疫情时代金融服务线上化、开放化、生态化和智能化,数字普惠金融迎来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数字经济、金融科技的蓬勃发展正推动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变革、服务变革和监管变革。本文剖析了商业银行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的制约因素,提出加快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商业银行推进数字普惠金融面临的新挑战
信用体系不健全,信息共享程度低。我国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系统信息主要以商业银行借贷信用为主,企业及个人在政府部门的司法、税务、社保等信息没能有效整合。个人及中小微企业在商业银行数据较少,甚至可能存在偏差和缺漏,导致征信信息不完整。商业银行无法通过更多有效的途径来获取用户真实、完整的信用信息,无法提供有效普惠金融服务。一是信息不完备。我国征信体系覆盖范围不足,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农户和农民征信体系建设欠缺。当前的信用评估体系仍旧以传统商业银行信用评估体系为主,信用要素时效性有待提升,交叉验证能力还需要增强。据调研,商业银行征信数据更新周期一般为五天左右,税务数据更新周期为一个月左右,个人身份信息更新周期为一周左右。二是信息不对称。数字技术与金融产品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消费者在信息认知上产生模糊性,导致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数字普惠金融平台更多地偏向吸引用户,导致消费者很难获得产品创新、定价和风控等完备信息。有些平台服务条款中对消费者可能面临的风险提示不够,甚至有意淡化隐藏风险,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三是共享程度低。由于相关法律标准不健全、不完备、涉及信息滥用等问题,提供方数据无法向整个行业共享,抑制了数字普惠金融有效需求。并且各交易方可能并不直接接触,导致商业银行掌握的信息不充分,无法对普惠金融需求的合理性、适当性和规范性作出全面评价。
数字普惠金融监管体系尚待完善,监管难度不断加大。金融科技使得数字普惠金融服务范围更广,混业经营明显。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不能完全适用于数字普惠金融监管。同时,移动互联技术应用和开放数字化平台建设,导致数字普惠金融超越了地域、行业限制,监管难度随之加大。一是产品和系统深度耦合给监管带来新挑战。金融科技日新月异,数字普惠金融新兴业态层出不穷,参与主体日益增多,系统互联互通更加频繁,产品耦合性与关联度更强,传统监管方式难以支撑,监管方式难以见效。二是数字金融服务加大监管难度。数字普惠金融提高了金融的包容性,但也带来了反洗钱、恐怖融资等风险。有的商业银行身份识别机制欠缺,交易真实性审核难度加大,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挑战。三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难度增大。数字普惠金融参与主体不再限于供需双方,商业银行、客户、场景建设方和金融科技提供方等主体均参与其中,产品设计、开发、运营等环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难以界定。当消费者蒙受损失时,消费者自身金融素养的不足以及数字金融服务本身的复杂性都增加了消费者维权难度。
风险来源复杂化,防控任务十分艰巨。数字普惠金融产品更新迭代快、技术新,业务风险与技术风险交叉、叠加,多重风险并存,甚至造成次生风险。一是新技术应用风险。新兴技术在提供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便利性的同时,也带来诸多新风险。大数据方面,大量数据集中存储,风险高度集中,增加了数据泄露风险;生物特征识别方面,人的生物特征不能改变,但生物特征数据从采集、认证、存储和使用方面还存在漏洞和风险;云计算方面,若出现云端服务器故障,将导致大面积金融服务停止;移动互联方面,普惠群体多使用相对廉价的手机,安全措施相对薄弱,对安全性能较高的认证方式缺乏硬件支持,加之用户防控意识薄弱,易引发移动端安全隐患。二是信息泄露风险。在进行数字普惠金融平台注册或贷款时,需要用户准确填写个人信息、信用信息等隐私信息,还会对用户面部特征、指纹特征等唯一性生物特征进行采集,若保存或使用不当,极易被泄露。三是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一些普惠金融群体对数字普惠金融知之甚少,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易被“忽悠”。
商业银行推进数字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方向和重点
生态化经营。生态化经营是数字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数字普惠金融涉及政府、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普惠群体及第三方等错综复杂关系,各方权责和义务相互交织,必须密切配合、多方协作,共同推进,打造金融生态圈,实现合作共赢。只有政府才有能力协调好各方关系。尤其是数据作为核心资源分布于各地方、各部门和各单位,只有政府才有能力推动其整合和共享。商业银行拥有健全的服务体系、丰富的数据资源和先天线下获客优势;金融科技公司则有强大的技术实力和网络互联能力,具备降低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效率的优势。各方多层次、全方位合作,优势互补,更有利于提升数字普惠金融质量和水平。比如,农业银行联合襄阳市政府推出的政务App“i襄阳”,汇聚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资源,将民生热点事务一站式办理、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惠农政策一体化办理,使得襄阳百姓更省心、企业扶持更精准、政务服务更智慧。
极致化体验。极致的用户体验是数字普惠金融创新方向。系统功能是否强大,界面是否友好,使用是否方便,交易是否安全,产品和服务应用场景是否完善,售后服务是否高效等,是客户面临多种选择时的重要考虑因素。如何让安全要求不再成为客户体验的负担,给客户带来安全快捷高效的服务体验,是商业银行应考虑的重要课题,也是从“客户思维”转向“用户思维”,摆脱产品同质化,实现快速获客、长期留客的重要途径。当前手机是用户接受金融服务的第一触点。各家商业银行纷纷采取“手机银行+小程序+公众号”“三位一体”服务模式,金融服务实现“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普惠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大大提升。
开放化服务。开放化服务是数字普金融发展的重点。“金融业务+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是解决普惠金融不平衡、不充分的重要手段,是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源泉。相关各方应秉承平台开放、场景共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理念,引入普惠金融消費场景,实现平台开放、数据开放和服务开放,增加获客机会,降低经营成本,改善用户体验。当前,大型商业银行按照“场景在前、金融在后”的思路,采取“自建+共建”策略,打造各种生态场景,将自身的支付、融资和理财等服务嵌入其中,实现了场景+金融的深度融合。如农行湖北分行与宜昌市政府合作,推出网上金融服务大厅,采用开放银行技术,实现场景互嵌,大幅提升了个人普惠贷款覆盖率、申贷获得率和满意度。
智能化发展。智能化发展是数字普惠金融的主要特征。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串联起数字普惠金融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全方位全过程,推动发展和监管的自动化与智能化。在设计环节,商业银行应充分考虑长尾客户特点,以智能化产品吸引客户;在营销环节,商业银行应深度应用新技术,构建客户数据模型,为客户精准画像,推进智能营销;在交易环节,商业银行应利用智能交互技术,实现智能识别和自动录入,减少手工录入工作量;在运营环节,商业银行应在集中化基础上不断优化前中后台分工,打造“大运营”模式;在风控环节,商业银行应深度应用风险模型,强化实时监测,提前预期,实现风险管理智能化;在监管环节,商业银行应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和遠程技术,实现监管自动化和智能化。
数字化人才。“金融+科技”复合型人才,是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的重要力量。Bank4.0时代,数据分析师、机器学习专家、体验设计师、行为分析专家等人才将成为商业银行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的“香饽饽”。数据分析师介于银行业和信息技术之间,拥有解决复杂问题的专业技能。机器学习专家是专业程序员和建模师,致力于开发高端人工智能系统。体验设计师研究设计交互界面,通过无摩擦的方式将商业银行产品服务内嵌至客户生活中。行为分析专家擅长设计情景应用的行为模型,通过对行为的准确分析提升客户忠诚度。上述数字化人才严重缺乏,已成为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桎梏。商业银行应着力加强数字化人才建设,加大对数据工程师、深度学习专家的招聘力度,通过专业培训与项目锻炼相结合的方式,打造由数据分析师领军的数字化复合型人才队伍。同时,建立体验设计师团队,以推动客户交互革命为目标,持续更新并完善用户交互领域,力求短期内给用户创造新体验和新价值。
商业银行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的措施和建议
厘清各方责任和义务,优化数字普惠金融生态环境
厘清政府、商业银行、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参与方法律关系、权利、责任、义务和利益,明晰交易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作用,激发市场活力。政府主要负责统筹推动,重点在组织推动、规划设计和政策制定方面加大力度;商业银行在产品设计、销售过程中应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三方机构应严格按业务合作协议,履行好职责和义务;监管部门应加强调研和宣传教育,及时修订、完善监管制度,加大对不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制定金融数字化人才培养规划和实施意见,加强数字普惠金融复合型专业队伍建设。
完善收益分配和成本分摊机制。在全国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下,建议国家制定出台数字普惠金融配套政策,进一步减免数字普惠金融服务费用,明确相关方收益分配和成本分摊原则和标准,保护相关的方合法利益。
支持鼓励数字普惠金融创新。数字普惠金融很多领域还处于摸索、试验阶段,创新过程中交织各种风险,有的甚至具有“黑天鹅”性质。商业银行应处理好防范风险和鼓励创新的关系,研究探索合理的风险容忍机制,制定、出台鼓励数字普惠金融创新的配套政策和办法,形成鼓励创新、容忍失败的氛围。针对数字普惠金融创新,商业银行应提升风险容忍度,留出一定的容错试错空间,尽可能将风险减少在最小范围,推动数字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整合共享金融基础资源,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提升数据质量和治理水平。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必须首先解决数据获取、运用和存管等问题。一是全力推进农村地区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网络覆盖率,加强农村地区数据积累。二是积极推动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前瞻性建设规划,建设以“政府数据为主导、商业银行数据为重点、社会数据为补充”的大数据服务体系,采取自建、共建和外包等形式,推进大数据平台建设,稳步整合信息资源,逐步实现共建共享。三是制定、完善数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和规则,落实相关方责任、义务,稳步推进一体化数据服务体系建设,从源头上规范当前数据治理中存在的“脏乱差”现状以及“边治理、边污染”的痼疾。
完善数字普惠金融征信体系。数字普惠金融的快速发展,对征信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完善征信数据标准和规则。当前应完善征信数据标准和规则,尽快充实包含个人交易、社交、行为等全方位数据信息,商业银行依据标准及规则,对数据整理审核使用,逐步将其覆盖面扩大到全社会。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数字化征信平台。中国人民银行应协同公安、税务、法院等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将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出入境记录等信息进行整合,将金融信用信息和政务信用信息结合起来,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打破“信息孤岛”。三是建立数字普惠金融征信市场的进入、退出机制。针对征信机构,定期开展检查,保证机构经营的安全性,促进数字普惠金融征信体系健康发展。
强化金融监管创新,着力防控数字普惠金融风险
完善数字普惠金融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数字普惠金融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供给、需求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数字普惠金融市场准入条件,明确资本和流动性相关要求,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重点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在消费者遭遇信息不对称风险时可依法维权。同时,修订、完善移动支付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创新型产品和服务早期拥有宽松环境,为数字普惠金融创新提供政策和法律保障。
加大金融监管创新力度。一是推行差异化监管。厘清数字普惠金融创新边界,在合法合规前提下,以依托实体产业为基础,将穿透式监管贯穿始终,严打以数字普惠金融旗帜从事高风险甚至违法行为,构建以监管部门为主,公安、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等部门相关协作、齐抓共管的“大监管”格局。二是强化新兴技术应用监管。结合数字普惠金融特点,完善新兴技术应用的监管细则,完善开放商业银行业务规则和监管架构,进一步明确审慎监管指标和行为监管标准,明确信息披露责任,推动数字普惠金融活动公开透明,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并加大金融平台技术测评力度,验证其风险控制能力,对具有较强信息保护能力的平台颁发数字普惠金融准入许可。三是创新监管方式。深化金融科技在监管领域的应用范围和力度,全面整合征信、反洗钱等金融风控体系信息,逐步推进跨平台数据互通,强化跨平台监管。并利用远程技术,加强监管部门与商业银行的沟通,减少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误判。研发智能化风险监管工具,提前识别与预警,防止风险蔓延,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试点“监管沙盒”,有效控制风险扩散范围。
破解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管理难题。数字普惠金融风险错综复杂、杀伤力大、扩散快。当前,商业银行应创新风险管理方式和手段,采用最先进技术,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一是精准识别、快速处置。建设、完善数字普惠金融检测系统,加强全流程、全方位检测,增强检测系统识别功能,在第一时间对异常情况进行有效识别,提前发出预警信息,管理人员第一时间对数字普惠金融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处理。二是创新风险分担方式。提升客户画像精准度,加强客户信用状况主动分析和动态监测,创新风险缓释措施,降低数字普惠金融的风险成本。三是提升风险承受能力。将数字普惠金融创新风险纳入操作风险压力测试,全面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数字普惠贷款拨备覆盖率,扩大担保和抵(质)押范围,提高抗风险能力。
加强宣传引导,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普及数字普惠金融知识。数字普惠金融模式层出不穷,产品服务升级迭代能力较强。当前,商业银行应重点建立数字普惠金融宣传引导的长效机制,采取线上与线下结合方式,广泛利用数字媒体等渠道,大范围普及有关数字普惠金融知识,切实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立项开发、审批准入、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环节中,商业银行应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要求,强化责任追究,重点打击故意泄露、售卖消费者信息行为,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