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生态环境治理污染物减排实施路径的有效分析

2021-08-10何锡祯

探索科学(学术版) 2021年7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环境污染主体

何锡祯

山东省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山东 济宁 272000

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从环境质量状况改善进程上来看,生态环境质量总体呈现出日趋明显的“稳中向好”发展趋势。以环境空气质量为例,生态环境部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82.0%,同比上升2.7个百分点;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城市占全部城市数的46.6%,同比上升10.8%。尽管如此,生态环境治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碳排放强度水平较2005年累计降低约48.1%,但碳排放总量仍呈缓慢增长趋势,想要2030年前如期完成碳达峰目标,客观上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因而有必要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巩固已取得成效,并最终顺利实现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目标。在此背景下,研究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及其实施路径等问题,成为探索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亟待解决的重要理论问题。

1 生态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

1.1 治理主体较为单一影响治理投入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应该包括农业生产主体、企业等,而从受益主体来看,可以包括政府、公众、基层组织以及第三方组织等。但是,公众普遍认为环境污染与治理不是自己的事,缺乏污染治理的动力。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者,只能又是污染治理的发起者,又是执行者,其他主体的参与度明显不足。一方面,是为了快速实现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是重要的,环境污染是必然的,环境污染主体不仅不会进行生态环境治理,一旦政府对环境污染不加监管,甚至会出现竞相污染的问题。而另一方面,地区对生态环境的重视性不足,生活垃圾丢弃与污染物排放较为随意,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等物资过度使用,工业生产污染排放成本低等,加剧了生态环境问题。

1.2 治理权责划分不清不利于治理效果 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只有明确的权责划分才能各司其职,有利于一致目标的实现。生态环境问题的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并没有明确的责任划分。从理论上看,这与我国缺乏明确的环境产权制度有关。而从政府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方面来看,生态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并不明确。由于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关系到经济发展,环保、农业、工业以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无法实现工作协同,甚至会存在工作目标的冲突,这就导致政府相互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更谈不上对污染责任主体的划分。这就造成在政府层面对生态环境问题态度的不明确,进而造成污染责任主体的职责不明晰,难以形成环境污染治理的上传下达和令行禁止,无法有效开展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1.3 环境监管相对不足导致治理难度大 虽然在各类政策中,生态环境问题一直占据重要地位,各级政府也加大对生态环境治理的投入。但是,与经济发展相比,环境问题不仅仅是环境问题,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环境监管的各类工作并不严格,甚至存在环境监管不力问题。具体表现在对生态环境治理投入中,缺乏合理的资源投入规划;对各类环境治理的执行弹性较大,当政府对环境较为重视时,环境治理监管较为严格,一旦政府环境监察结束,环境治理监管就较为宽松。另外是在环境监管中,由于污染源具有多样化、分散性等特点,环境监测需要充分了解土壤、水与生物资源等的特性,对监测的投入与能力要求较高,困难较大,不利于后续生态环境治理。

2 生态环境治理污染物减排实施路径的有效分析

2.1 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 在研究自然资源开发使用成本评估机制及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基础上,统筹推进实施居民阶梯气价与水价、非居民用水用气超计划累进加价、工业企业差别化气价水价以及污水处理排放费等资源价格改革落实工作,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在实施弹性出让年限及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新方式及健全出让最低价格标准、合同履约保证金办法等价格形成机制和评估制度基础上,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海域海岛有偿使用制度、资源环境税费改革、生态补偿机制。旨在从根本上扭转现阶段我国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偏低、生产开发成本低于社会成本、保护生态得不到合理回报或补偿等不利局面。

2.2 推进落实以企业为主体的生态环境治理市场调节约束机制 要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的环境治理市场调节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实现环境成本的企业内部化,引导企业采取减少环境污染物质排放、加强绿色创新技术研发等一系列环境友好行为,充分发挥其“积极增益”功效,最终实现“减污降排”、“提质增效”的“双赢”目标。为此,现阶段可以从以下几点作具体推进:一是要进一步推进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不仅要求企业为自身的污染行为付出成本代价,更重要的是要实现对企业“降污减排”行为的“增益”。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但未能形成比较成熟的定价标准和价格引导市场机制,进而难以达成相对稳定的环境契约;二是要加强环境税政策的推进与落实。一方面,应对超标排放的污染行为课以重税作为“惩罚”;另一方面,也要对“降污减排”、绿色技术改造等行为给予税收补贴作为“激励”。在实施环境税收政策中,要特别注意“因企制宜”,做到企业承担能力优先、兼顾效率和公平,切勿采取“一刀切”做法;三是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环保补贴政策。环保补贴政策虽然对引导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地方政府治理环境污染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在缺乏相应的有力监管措施情况下,一些企业并未做到“专款专用”,甚至将其用于扩大生产性投资项目,也导致一些“污染而不倒”现象的发生,必须予以制止。

2.3 建立健全绿色发展的体制机制 我国在生态环境上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很大程度上与体制机制不健全有关:有的是制度建设上的问题,如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上一直存在所有权人不到位,所有权人权益不落实以及多头管理等现象;有的是管理体制上的问题,如一些地方政府重发展轻环保,干预环保监测执法,使环保责任难以落实;有的是执法力度上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存在。因此,要推动绿色发展,形成绿色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体制机制。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重在建章立制,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建立健全绿色发展的体制机制,目的在规范和约束各主体的行为,使其自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从而有效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例如,针对作为管理主体的政府,主要要建立健全绿色发展责任制度、政绩考核评价体系、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等等;针对作为生产主体的企业,要建立健全清洁生产、低碳生产、节能降耗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利用市场机制进行环境治理的污染权交易制度,建立一体化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等等;针对作为消费主体的个人,要建立健全鼓励简约适度、低碳消费、低碳出行的相关制度,以及对于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进行惩罚的制度,等等。

3 结束语

事实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和地区面临的困难不仅仅限于经济领域,生态环境方面亦是如此,各国和地区只有消除隔阂,共享各类资源,才能应对种种困难与挑战。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我们要积极发挥“一带一路”建设的生态环境效应,推进沿线国家及全球生态环境共同治理,呼吁并推动各国、各地区尽快完善贸易机制,消除贸易壁垒,实现相关原料互供、资源共享,保证物资、政策、信息等全球相关资源公平有效地在各国和地区得到合理利用,共同应对全球生态环境危机,努力实现人类的共同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猜你喜欢

环境治理环境污染主体
农村水环境污染及协同治理研究
渤海海洋环境治理的演化博弈分析
论碳审计主体
国家乡村环境治理科技创新联盟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城市水环境治理问题及对策探讨
何谓“主体间性”
联合国环境治理体制
略论意象间的主体构架
黄明表示:对环境污染犯罪,绝不能以罚代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