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企业财务欺诈成因、机理与防范对策
2021-08-09孙凡
孙凡
【关键词】 平台企业; 财务欺诈; 矛盾论; 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1)15-0002-07
一、引言
互联网新技术的飞速发展催生了一批平台企业,平台企业构建了一个供市场中各方参与合作或者竞争的生态圈。随着平台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交易金额和规模增加,平台企业在社会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1 ],人们对平台企业的依赖日益增加,但与此同时平台企业的财务欺诈风险也在不断提高。正如随着互联网发展而兴起的网贷平台,为了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大多实施财务欺诈行为,以高收益的幌子诱骗出资人,导致大面积的违约爆雷现象[ 2 ],最终被逐出市场。平台企业具有实体性与虚擬性交织、便捷性与不安全性共存的特征,有着较高的应用风险,需要有正确的应对策略。财务欺诈是平台企业易发的一种应用风险,探究平台企业财务欺诈的成因和机理对于防范财务欺诈现象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相关研究文献回顾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
随着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兴起,许多学者对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了研究。虽然到目前为止对互联网平台企业仍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但学术界已有较为统一的认识,即大多数学者认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是运用互联网技术连接买卖双方(多方)的中介企业。
Osterwalder等[ 3 ]指出互联网平台企业是一种组织结构,它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Eisenmann等[ 4 ]提出通过一定平台得以连接的两个网络用户会比没有中介平台的用户实现更高效率的交易,拥有平台的企业就是平台企业。陈威如和余卓轩[ 5 ]认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即以平台模式为运行机制,连接两个(或更多)群体并满足双边(或多边)群体需求的中介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在资产、运营模式、经济现象等诸多方面都与传统企业存在不同,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第一,无形资产占比大[ 6 ];第二,交叉网络外部性,交叉网络外部性是指随着平台一方用户数量的增加,另一方用户就会更倾向于加入该平台,反之亦然,如此往复,平台用户数就会越来越多[ 7 ];第三,价格不对称性,平台企业一般采取不对称的价格结构,即平台向买方客户收取的费用可能低于成本甚至为零,而向卖方用户收取的费用则相对较高,以此来获得盈利[ 8-9 ];第四,跨行业竞争性,企业的威胁可能来自提供本企业替代品或互补品、与企业处于水平关系的企业,也可能来自处于不同维度的企业[ 5 ];第五,创新的商业模式,平台企业在成立之初是没有收入的,甚至需要提供大量的免费产品或优惠补贴来吸引客户,当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用户基础后则可以通过提供信息或增值服务来获得盈利,最终通过战略合作伙伴之间相互入股或吸引风投入股来获得收入[ 6 ];第六,赢者通吃,在平台企业的竞争中,成为先锋者将具有很大的优势,通常能吸引更多的用户加入,而随着交叉网络外部性的积累,用户数量会不断增加,最终掌控全局,形成赢者通吃的局面[ 10 ]。
(二)财务欺诈行为
财务欺诈,也称为企业欺诈,指通过篡改财务数据使企业看起来更有利可图。在现阶段,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主要方式包括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披露不实、推迟披露、重大遗漏和虚列资产等[ 11-12 ]。
20世纪中叶,美国内部审计之父Lawrence Sawyer首次提出了财务欺诈舞弊产生的三个必要条件:异常需要、机会和合乎情理。1995年,Albrecht[ 13 ]博士进一步完善了该理论,认为在进行财务欺诈时,通常会有三个前提,即实施欺诈的压力或动机、一个机会以及合理化欺诈行为的能力。汪昌云和孙艳梅[ 14 ]指出代理冲突问题会使企业产生实施财务欺诈的动机。COSO(2010)发现,财务报表欺诈最常见的动机包括满足内部或外部收益预期、掩盖不断恶化的财务状况,以及直接追求个人财务收益。Shi等[ 15 ]研究发现,来自股东、市场和证券分析师的外部压力减少了高级管理人员对内部价值的关注,增加了他们实施财务欺诈的可能性,当给予高管太多不受绩效约束的自由时,又可能会导致高管只追求个人利益,进一步激化代理问题。Yao等[ 16 ]研究得出当公司亏损较大、利润率较低时,为了弥补亏损或夸大收益,公司倾向于粉饰报表,此时公司财务欺诈的风险很大。Liu等[ 17 ]研究了控制强度和控制框架对实施财务欺诈的交互作用,结果显示:当出于监控目的制定控制措施时,较强的控制措施导致较少的欺诈性报告;相反,当出于协调目的而制定控制措施时,较强的控制措施会导致更多的欺诈性报告,公司对控制力度的选择和控制框架之间的不一致降低了实施控制以遏制欺诈行为的效力。Liu等[ 18 ]研究发现机构所有权和政治关联都能有效监督公司管理,从而降低欺诈发生率。在法律环境较弱的情况下,政治关联在减少非国有企业的欺诈行为方面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而机构所有权在减少国有企业实施欺诈方面则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
可以看出,已有对财务欺诈的研究集中于从公司治理视角出发,提出代理冲突、追求更高的业绩、追求更完美的报表、追求更高的自身利益等是财务欺诈的动机,不健全的内部控制、不合适的控制强度、薄弱的监管等是财务欺诈的机会,而完善内部控制、进行风险管理、加强监督、选择较年长的董事等是财务欺诈可行的防范对策等。但这些研究都没有考虑平台企业的特征。平台是一种新的经济和社会活动载体,具有独特的矛盾运动和发展规律,平台企业财务欺诈的成因和机理探索除了继承传统财务欺诈研究的成果外,还必须从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出发,发现平台企业新的矛盾及其经济后果,挖掘财务欺诈的动因和机理,以便提出更有效的应对策略。
三、平台企业财务欺诈成因分析
从平台企业信息的生产、供应和使用链条来看,其利益相关方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投资方,包括股权投资者和债权投资者,也是平台财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另一类是平台方,也是平台财务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还有一类是监管方,协调平台方和投资方之间的关系,也是平台财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
平台财务欺诈之所以发生,与这三方不同程度地存在某种缺陷有关,如图1所示。
(一)投资方缺陷
投资者风险意识差、投机心理强和投资行为草率往往会使得诈骗平台的陷阱和诈骗手段能够奏效。平台企业具有访问便捷、投资门槛低的特点,加上平台企业为了获取流量和市场,经常推出一些投资便利和优惠条件去吸引投资者,因此平台企业容易得到投资者的关注,投资者比较多。但是大多数投资者面对平台企业这一新型组织缺乏专业知识去判断其盈利模式和发展前景,没有能力识别平台企业的财务欺诈行为,实施财务欺诈的平台企业经常利用高收益幌子诱骗投资方,很多投资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而上当受骗。
(二)监管方缺陷
我国对互联网平台企业一直采用审慎监管的原则,在平台监管实践中,由于监管规则和监管认知不完善,维护创新、保障安全和有效监管间的关系往往难以平衡,监管真空、监管套利和监管俘获等问题在互联网平台领域都不同程度存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现有涉及互联网平台的法律法规通常较为原则,相关监管指南和操作细则需进一步完善;二是部分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效力相对有限,无法起到对平台企业违规行为的约束作用;三是相关监管规则缺乏有效统筹整合,平台监管规则的体系化、系统化程度不够;四是部分互联网平台监管规则在管辖权、违规行为认定标准、处罚标准等方面还存在不一致的情形,部分条款甚至冲突,并且平台竞争监管、消费者保护、就业保护、数据安全等相关法律规则衔接程度也亟需提升[ 19 ]。
(三)平台方缺陷
在实际运作中,有许多平台表面上打着科技创新的旗号,实则从事一些市场准入标准模糊、监管主体不明、权责分配不清、分业监管失灵的业务,游走于法律边界,实施监管套利,获取不当收益。在套利活动中,有的平台虚构高管团队和专有技术,有的平台夸大社会背景和业务规模,还有的平台利用技术热点制造噱头,推出一些“无战略、无产品、无监管”的空气项目迷惑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区块链代币发行(ICOs)欺诈活动,一些打着区块链研发旗号的平台对外发布代币(tokens),以此换取投资方的货币或虚拟货币,ICOs能在很短时间内筹集大量资金而不受地域等因素限制,受到各路筹资方的追捧,也引起学术界的警觉。国外的一项研究表明,81%的ICOs项目最初都是骗局,11%的ICOs项目已经死亡或破产,只有8%的ICOs项目在交易所交易[ 20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在2017年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代币发行融资界定为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在诸如此类不当的经营活动中,平台为了蛊惑投资者,一般要实施财务欺诈,给投资者描绘诱人的收益前景,展示其“可靠”的业务实力,以博投资者的青睐。有些平台为了逃避监管也有实施财务欺诈的动机,一般做法是利用混业经营的幌子,粉饰报表,逃避税收,获取财政补贴。在平台企业的财务欺诈活动中,平台方是实施财务欺诈的始作俑者,也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四、平台企业财务欺诈的机理分析
机理分析试图从平台企业技术应用的内部矛盾及其运动规律视角出发,分析其财务欺诈的生成机制。平台企业是一个技术综合体,互联网技术应用的矛盾运动促成了平台发展的千姿百态,顺着平台技术应用的矛盾运动寻根问底,能发掘很多事实真相。
(一)平台的基本矛盾
在平台企业的运动发展过程中,其平台的技术应用存在两种类型的矛盾,一类是内部矛盾,另一类是应用矛盾。
1.内部矛盾
内部矛盾指平台经济运行中内部因素之间相互对立、相互斗争和相互转化及相互依存的关系。内部矛盾是由互联网技术和现代管理体制所决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平台经济运动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具体包括:
(1)实体性与虚拟性矛盾。所谓实体性指平台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是由实际存在的人、经济资源和经济事件等实体承载的,而虚拟性指平台企业所披露的信息不一定是对实体的如实表示。因为信息披露是用符号来表示实体的,而表示符号和实体之间的关系可以一一对应、一对多、多对一和甚至无对应关系,如图2—图5所示。理论上存在一种实体可用多种符号表示的可能,除了一一对应关系外,一对多关系和多对一关系容易引发张冠李戴现象,而无对应关系则直接将从符号到实体的映射通道打断,为符号提供者留下了肆意编造的空间。当然如果辅以其他技术和严苛管理能够做到让表示符号和实体之间保持一一对应关系,但这无疑要增加信息披露系统的运行成本。信息披露系统的设计和使用是一种在效益和成本之间寻求平衡的艺术,百分之百地保障实体和其表示符号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有时是不经济、非必要的,这也是平台企业欺诈活动能够存在的根本技术原因。(2)集中性与分散性矛盾,是指平台资源的分布存在集中与分散两种模式。资源集中模式具有力量集中的优势,但存在风险集中的弊端;资源分散模式具有灵活安全的优势,但也有不经济的弊端。平台设计和构建中面临对这两种模式抉择的矛盾,集中性与分散性矛盾处理不当将会引起平台经济利益的不均衡,引发平台应用中的新矛盾。(3)开放性与封闭性矛盾,指平台资源的使用存在开放使用和封闭使用两种模式。开放使用面向任何人与组织,封闭使用只面向特定的人群。開放使用模式具有受众面广、规模效益高的优点,但具有成本与安全风险高的弊端;封闭使用模式具有便于管理和低成本的优势,但同时具有规模小、影响小的弊端。在平台资源的开发和使用中,面临对这两种模式进行抉择的矛盾,开放性与封闭性矛盾处理不当也会引发平台经济利益的不均衡,引发平台应用中的新矛盾。
2.应用矛盾
应用矛盾指在基于平台的经济与管理活动中存在的相互掣肘和对立的现象,这种对立现象的存在要求人们将相斥目标进行折衷,从具体条件取得最优效果,它是由基本矛盾引发的,包括:
(1)便捷性和安全性矛盾,指平台经济在给用户带来便利快捷的同时也带来安全威胁的现象。平台集数据、技术和管理于一身,具有信息集散、供需衔接、资金收付、信用评估等重要功能,同时把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高效结合,为人类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平台应用打破了传统业务的范式,会引起流程再造、组织变化和资源重组等变革,使传统的风险防范措施部分或者全部失效,给应用工作带来新的风险和威胁,诸如病毒和黑客入侵,数据库资料的泄露、窃取、篡改、毁损等不安全现象时刻存在于平台之中。(2)共享性与侵犯性矛盾,指平台为人类提供了互联互通和互操作的便利,可将原先分隔的、分散的资源联络在一起实现共享,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提升了使用者的福祉,这是平台所带来的共享性特征。但与此同时存在由于共享资源的边界不清、产权不明或者不当使用导致共享收益分配不公或者不可接受的结果,引起共享资源所有者的不满,实质上侵犯了共享资源所有者的权益,这就是所谓的侵犯性问题。(3)智能性与伦理性矛盾。平台企业的发展高度依赖现代信息技术,智能化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方向,智能化的现代信息技术能够让平台具有自我感知、自我学习、自我决策的能力,在更广阔的范畴内代替人类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平台的智能化实现依赖于先进的信息技术,这些信息技术诞生之初是中性的,然而人类利用它们可朝两种方向行进:一个是向善,另一个是向恶。前者指人们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做善事,后者指人们利用信息技术做恶事。究竟是技术向善还是向恶,这是技术伦理范畴。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需要伦理存在,技术对于人类而言,有向善和向恶两种后果,为了更好地利用技术,需要遵守伦理,需要对技术的使用方向进行管控,这就是平台的智能性和伦理性矛盾的内涵。
(二)平台的矛盾运动与财务欺诈生成机理
平台技术应用中基本矛盾的存在诱发了应用矛盾的产生,应用矛盾除了与基本矛盾相关外,还与平台的应用条件有关。平台的技术应用条件体现在用户规模、网络带宽、云端算力、智能指数、行业监管力度等方面。随着技术条件的变化,应用矛盾的均衡状态也在变化,表现为不同时期不同的应用条件下,主要的应用矛盾和每对矛盾的主要方面会有所不同,这就要求矛盾的治理对策要相应发生变化。具体而言,在互联网平台刚诞生之际,便捷性与安全性的矛盾是其发展中面临的主要矛盾,用户在网络安全方面的呼声是最高的;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的深入普及,共享性与侵范性矛盾变得比较突出,尤其是在个人信息的使用方面,用户的担心和疑虑越来越大,个人信息不当使用的纠纷越来越多,目前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资产确权方面的呼声越来越高。人们看到,随着智能技术应用的深入发展,技术向善和技术向恶的矛盾已经初见端倪,比如算法歧视和算法强制的问题已经出现。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智能技术应用的不断深入,平台技术应用中的智能性和伦理性矛盾将会引起用户的极大关注。
矛盾滋生了平台的财务欺诈行为,生成机理如图6所示。实体性与虚拟性矛盾的共存关系为平台欺诈创造了信息不对称空间,便捷性和安全性矛盾的相克关系为平台欺诈提供了机会,共享性和侵犯性矛盾的共生关系为平台欺诈提供了动机,而智能性和伦理性矛盾的相伴关系为平台企业提供了合理化欺诈行为的能力。
五、平台企业财务欺诈的防范对策
平台企业的财务欺诈是由其矛盾运动的失衡和偏离轨道引起的,应从监管方、平台方和投资方三管齐下,推出相关的规范和技术手段,调节平台企业的矛盾运动,使其朝着能够有效防范财务欺诈的方向发展。
(一)完善平台企业监管法律体系
尽管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以《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为主体的平台经济监管规则体系,但还要看到由于互联网平台企业跨界发展、生态竞争等特性,面临平台垄断、不正当竞争、算法操纵、数据滥用、网络欺诈等复杂的违法违规行为判定和监管问题,现有的监管制度和相关规则还不能完全覆盖市场上平台企业各类行为的监管,无法适应平台企业创新性发展的趋势和要求。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指出,要加快健全平台经济法律法规,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
首先,完善平台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平台企业已经有相对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非上市的平台企业,应尽快出台规范其信息披露行为的细则。平台企业信息披露工作是其与外界交互的最重要渠道,企业存在的价值就是满足消费者的价值观,新时代的消费者要求企业在便利、效率等方面满足他们的需求,同时他们还对企业安全、道德与诚信等价值底线有所期待,平台企业的商业价值理念就必须把道德与诚信这个底线守住,其信息披露必须坚守诚信原则,履行社会责任。
其次,健全数据法律体系。明确数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建立数据资源确权、流通、交易、应用开发的规则和流程。数据所有权的确权是数据资源定价、交易、共享使用的前提和基础,厘清数据资源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有助于推动私有数据深度开放、全面共享;有助于打破信息壁垒,防止数据垄断;有助于防范平台滥用数据,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健全平台企业的自律体系
健全行业自律体系,大力支持由互联网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履行完善网络社会规范、自律公约、商业惯例等非正式规则体系的使命,建立和完善平台企业的自律规范。同时重视广大用户的诉求,利用区块链等信息透明技术将用户与中介机构有机联系在一起,使中介机构能够代表用户发言,以用户为中心制定非正式規则,构建非正式规则体系。中介机构要督促平台企业践行社会责任,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售后服务体系等,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中介机构要定期发布《平台企业财务欺诈年度报告》,分析主要平台经营情况和竞争行为,对各类财务欺诈行为进行分析研判和风险提示,引导平台企业提前关注、主动整改。
(三)提高投资方的风险识别能力
平台企业能够实施财务欺诈的前提条件是其和投资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空间,除了监管方的作为和平台方的自律,提高投资方的风险识别能力、不断压缩信息不对称空间,也是遏制平台企业实施财务欺诈的重要途径。提高投资方风险识别能力的有效手段就是为其提供一些易用可靠的平台企业财务欺诈风险识别指标。由于财务欺诈行为一般非常复杂、隐蔽,对财务欺诈风险的判别研究一直是个难点。在现有研究中,从简单的分析性程序到Logistic回归模型、Probit回归模型等统计判别模型,直至人工神经网络和多标准辅助判别甚至模糊神经网络等复杂智能模型纷纷被应用于上市公司欺诈风险识别研究,实证结果表明基于经验数据的预测模型可以有效地减少审计师的偏见或弥补审计师的不足。但是,这些识别模型没有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特点,不能直接使用,需要进一步改进。投资方在对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初步了解时,除了重点关注反映企业盈利能力、成长能力和现金流状况的指标外,还应同时关注五个关键识别指标,分别是平台企业是否成为行业监管协会会员、平台企业是否有担保机构、平台企业的前十大投资者投资额占比、平台企业的平均应收账款和平均投资回报率。
成为监管协会会员有一定的进入标准,这是对平台企业的一层筛选。会员平台的信息披露质量较高,发生财务欺诈的可能性较小,加入监管协会有助于平台企业接受有关机构的监管,帮助其合规经营,对企业的财务欺诈行为有抑制作用。基于组织合法性理论,由于存在监管的约束,组织行为会出于合法的角度进行信息披露,从而满足监管要求。
担保机构指标对平台财务欺诈行为有显著影响。实证研究表明发生财务欺诈的平台企业大多没有第三方机构担保,逾期坏账处理能力较差,如果发生比较大的坏账,只能用平台企业自身资金去垫付,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引发爆雷风险。保障模式有平台垫付、一般担保公司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保险机构担保(也就是保险机构直接给客户提供财产险)。其中一般担保公司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保险机构担保属于第三方担保。平台垫付方式并不能显著降低平台企业信息披露失真风险,而第三方担保能显著降低平台企业财务欺诈发生概率。引进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使得平台企业在经营困难时的偿付能力增强,平台企业的负债越少,需要抵抗的风险就越低。而且,能够提供第三方机构担保的平台企业一般资质规模都不错,可看成是对平台企业正面评价的标志之一。
前十大投资者投资额占比指标反映了平台企业的人气度和平台资金的分散度,该指标越大,则表明该平台企业的人气越差,大部分资金被少数大户投资者所控制,且可能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该平台企业的风险较大,实施财务欺诈的可能性较高。
按欠款客户数平均的应收账款指标越大,意味着少数客户拖欠着大部分销售款项,一旦这些客户无法归还货款,就会导致平台企业面临无法收回资金的风险,这样的平台企业容易陷入财务困境,实施财务欺诈的可能性也较高。
平均投资回报率越高的平台企业,往往客户资源不足,所以平台企业想通过高投资回报率来吸引投资者。风险与收益成正比,高回报率意味着更高的风险,超高利率可能暗示更高的逾期风险和平台企業自筹风险,这也表明该平台企业处于财务短缺状态,高利率可能是欺诈平台吸引大量投资者的手段,所以平均利率越高,平台企业实施财务欺诈的可能性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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