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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地制度变革趋势探讨

2021-08-09蒋步银

中国集体经济 2021年20期
关键词:探讨

蒋步银

摘要:文章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基本原理出发,分析了我国耕地承包制度演变的历史逻辑,分析了在当今形势下耕地及其他集体资源对我国三农发展及国家的价值意义、提出对农民和农民收入的概念要重新认识、探讨了我国农地制度变革的现实需求,指出了我国农地制度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农地制度;变革趋势;探讨

农地制度在我国农业政策中具有基础性、决定性作用,农地制度是决定农业生产关系的基本制度,正如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所揭示的那样,生产关系必须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适应,才能不至于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我国的农地制度应因时而动,不断适应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本文论述了我国农地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演变路径并对我国农地制度今后的变革趋势进行探讨,以期引起更多的讨论。

一、我国农地制度的演变路径

在解放初期,在耕者有其田的思想指导下,将全国的耕地以相对均等的方式分配给农户,但这样的路径虽然可以保证起点公平,但并不能保证结果公平,其中社会上有部分农民随着时间的推移,极有可能将政府分给的田地卖掉,重复过去几千年封建社会的故事,社会重新演变为有地主和雇农的社会,革命的成果将归零。基于这种考虑,国家大胆地对农村土地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耕地及其他资源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制度基础。这样的制度安排能充分地体现了公平,使广大农民能得到最基本的保障,并且对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养地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集体所有集体劳动导致的劳动效率低下,农民劳动积极性被压制的状况在这样的制度框架内得不到解决。安徽小岗村农民冒着坐牢的危险,为中国农村创造了耕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模式,开创了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新纪元,既规避了农民失地的问题,又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土地承包制度发展到现在,又与我国目前农业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因此国家提出三权分置的概念,这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又一重大战略性决策,是继土地承包经营后的又一标志性的政策措施,必将对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起到关键性的推动作用。

二、农地及其他集体资源的价值所在

农地及其他集体资源的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依托。村集体农业生产资源首先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特色农产品的有效供给。二是村集体获得收入的法理来源。村农民集体对耕地及其他资源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所有权,从所有权中必然引申出管护权和收益权。在承包制实施前,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时,村集体所有权、管护权、收益权实现得比较充分。承包制实施后,在有效克服了集体劳动效率低下的弊端后,由于没有从法律上赋予村集体稳定的收入来源,导致组与组之间,自然村与自然村之间、行政村与行政村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甚至于县与县之间,省与省之间,各村集体收入千差万别,而各村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是大致相同的,这就是乡镇发展不平衡的根本原因所在。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老弱病残者的安身立命之所。但凡有点能力的人,是不会依赖村集体的几亩田来生存的,它们是老弱病残的依赖。随着我国社会就业机会增多和社会保障的进一步加强,村集体资源的收益可以主要用来为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保障,对其他有能力的集体组织成员可以在某一时间阶段弱化这部分对他们来说占其收入份额相对较少的收入的需求,让其他有需要的成员有更好的保障,体现社会主义扶助贫弱的价值取向。

三、对农民和农民收入的概念要重新认识

农民有两个概念,一是身份农民,二是职业农民。身份农民是与城市居民相对应的概念。在改革开放前,身份农民与职业农民是相吻合的,身份农民就是职业农民。改革开放后,身份农民与职业农民开始相脱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分离分化的趋势已经很明显了,但是在社会话语中,还没有将这两个概念很好地区分开来。现在讲保护农民利益,基本上还是讲保护身份农民的利益,讲保护职业农民的利益的概念才刚刚开始。

当然,身份农民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社会主义国家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是必须的,只是我们要区分开来,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对一辈子从事农业生产,为共和国农业作出毕生贡献的老农民,要妥善地保护好,使其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国家在这方面一直在努力,医疗保险已经基本全覆盖了,养老保险有一点,现在看得见的收入还有土地租金,但事实上,从法理上讲,村集体所有成员均有此项保障,摊到老农民头上的数量相对于城市居民的退休金来说,还是微不足道。随着国家财力的进一步增强,通过政策制度的调整,可以使这一代老农民有更好的供养,使他们能够共享国家改革发展的成果。

对于已经脱离农业生产,身份仍然是农民的这一部分人,可以用对待产业工人的办法来保障其权益,通过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其他保障来保证他们的收入预期,弱化这一部分人对土地的依赖。在他们能工作时,有较好的收入;在他们退休时,有相当于城镇职工的退休金;在他们生病时,有较好的医疗保障。这样的话,可以通过政策的调整,将他们从对土地的依赖中释放出来。

关于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概念上比较笼统,在统计上也比较笼统。如前所述,应根据身份农民分化后的三种类型来分别计算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在农村养老的老农民,需要做一个调查,测评其当地正常生活标准所需要的保障水平;对在外经商或打工的农民,包括新生代农民工,其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应单独作为一个社会群体来调查,既不能作为城镇居民,也不能作为农民来统计;对职业农民,这个群体正在形成,这里所指的职业农民群体是指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其主要精力也在农业生产上。这部分正在形成的职业农民群体是重点要研究的对象,要通过政策的调整,保证这部分人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

四、中国农地制度变革趋势探讨

一是坚持集体所有权和收益权。按照我国的《民法典》,村民委员会是特殊法人,村民委员会是一种经济组织得到法律的确认。因为村集体拥有耕地和其他资源的所有权,所有权必然带来收益权。现在有的村很富裕,特别是工业发达地区工业发展得好的村,但这样的村毕竟是少数;另外有的村级集体也有很好的收入,原因是這些村不仅有耕地,而且有其他诸如水面,四荒地等资源,这些资源的收益归村集体;最痛苦的是那些只有耕地资源而无其他资源的村,土地都承包了,村集体没有了收入来源,村的正常运转都很困难,正所谓对国家贡献越大,处境越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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