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社会性规制策略
2021-08-09陈正豪
陈正豪
摘要:新时代网络个人求助诈捐骗捐问题频发与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监管失灵直接相关。文章通过分析水滴筹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律规制不健全,政府监管不力,行业自律规范匮乏和平台内部监管机制不完备等,这些问题本质上是社会性规制理念贯彻不够的结果。优化水滴筹监管,应完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政府监管主体和职责范围,完善社会性规制机制;唤醒行业自律,协建平台准入和退出机制;倒逼平台落实义务与履行监管责任入手。
关键词:社会性规制;网络公益众筹平台;水滴筹
个人在遭受重大疾病或特殊困难时,会倾向于发布信息求助社会,以期渡过难关。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约从2014年开始,网络公益众筹平台开始进入公众视野,网络个人求助逐渐常态化。比如水滴筹帮助100多万患者人筹款近300亿元。网络公益众筹平台具有传播速度快、使用成本低及传播范围广的优势,不仅让求助者及时获得社会救助,而且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向善氛围。
然而,近年来网络个人求助诈捐骗捐问题频发。网络公益众筹平台存在的审核机制瑕疵和存在侵权行为是网络个人求助良性有序发展的“痛点”问题。但相应的监管并未达到应有的效果。因此,本文通过描述分析水滴筹案例发现监管存在的问题,借鉴社会性规制理论,分析成因并提出优化监管策略,以期为后续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监管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一、社会性规制理论及其适用性
本文借鉴社会性规制理论分析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监管问题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关于社会性规制的经典定义是日本经济学者植草益(1992)提出,主要涉及环境保护、视频安全和社会福利等领域的规制。我国学者王春城则从公共行政学的视角下进行探讨,他认为相较于经济性规制,政府实施社会性规制的目的是解决社会性问题,维护社会利益 ,更加注重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社会性规制理论产生且不断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信息不对称、负外部性的存在和成本-收益不对称,与当下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监管存在的问题不谋而合。信息不对称体现在平台、捐赠者求助者、政府监管部门信息不对称;负外部性则体现在平台自身趋利性,如私吞善款、地推式营销操作和其他侵权行为等;成本-收益不对称则是政府规制成本高,而网络公益众筹行业仍处于新兴阶段,其社会效益彰显不够充分。监管网络公益众筹平台需要以社会性规制理论为支撑;利用社会性规制思路及工具也是政府履行职能和科学行政的重要依据,用以探讨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监管具有一定意义。
二、水滴筹运作过程及典型案例分析
(一)水滴筹运作过程
分析水滴筹的运作过程和典型案例,目的是更好地探讨水滴筹内部监管存在的问题。水滴筹成立于2016年6月,以提供个人大病求助发布服务为公益方向。本文通过分析水滴筹官网的用户协议与隐私政策等,整理出水滴筹个人求助项目的运作模式(见图1所示)。
1. 求助者发起个人大病求助项目。需注册水滴筹账号,登记基本信息和签署协议,还需提供不少于三名证实人的信息。
2. 平台进行审核和监督。水滴筹通过电话沟通、大数据验证等方式核实信息并存档,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
3. 平台发布和传播求助项目。设定求助期一般为30天,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社交网络查看项目,自行选择参与爱心。
4. 善款管理和打款方式。善款管理上,授权水滴互保或第三方银行专门管理;打款方式上,直接拨付求助人所在医院就诊账户,或经水滴筹平台审核并公示后分批打款。
5. 剩余善款处置。剩余善款退还给捐赠者;发起人申请变更合理用途的,需公示善款使用情况等,若捐赠者不同意,发起人需照比例及时退回。
(二)水滴筹扫楼事件
2019年11月,梨视频曝光水滴筹在超过40个城市的医院派“志愿者”逐病房引导患者发起众筹求助,“志愿者”按单收取提成,最高达150元。该事件一经曝光,引發公众热议和质疑,当天水滴筹官方发布声明,称仅为个别员工违规行为,立即停止线下服务团队并公开致歉。但是2020年4月,有网友再次爆料水滴筹和轻松筹因扫楼“抢生意”,水滴筹打人员工被拘留,再次掀起轩然大波。
该事件暴露出水滴筹自身监管缺陷问题,员工利用审核机制漏洞,没有核实求助者的基本信息,随意填写救助金额,对善款用途概不过问,知法犯法;营销式引导患者进行求助,不仅令人质疑水滴筹到底是公益还是商业?但毋庸置疑的是水滴筹的法律责任意识需加强。
三、水滴筹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网络公益众筹平台规范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作为保障。目前,就《慈善法》在内的法律规制,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络个人求助和公益众筹平台。《慈善法》对慈善募捐和慈善组织进行了相关规定,但网络个人求助并不是慈善募捐,可以说网络个人求助处于一种“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状态。其次,求助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应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由于网络技术发展迅速,市场治理失灵的存在,新兴公益众筹平台的责任不明晰,需要法律对其进行约束。总的来看,目前没有完全适用于网络个人求助的法律法规。
(二)政府监管不合理
“监管”是政府重要职能之一,政府监管的主要目的是调节市场失灵。国家发展水平越高,政府监管越是嵌入到经济社会的各个角落。目前政府监管存在如下问题,一方面存在着监管主体不明确和多重监管的问题,根据法律依据和政府职能来看,主要涉及到民政部、网信部、工商部、市场监督管理部这四个部门。政府部门的工作内容、程序和行为定性不尽相同,难免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清的状况。另一方面监管范围模糊。政府监管理念、思路、程序和力度需要法律的支撑,就水滴筹所暴露出来的丑闻,可得知政府监管态度不积极,所采取措施的时间较为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