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对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意义
2021-08-09高长见
高长见
[摘 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论述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它是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新发展,也是指导依法治国实践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从理论上分析,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论述直接来源于三个“坚持”,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论述主要包括“法治的生命线”论、“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论、“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论三个方面的内容。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应按照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法治实践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更加注重贯彻平等原则,完善执法、司法监督制约机制,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三统一。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公平正义;实践意义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599(2021)03-0040-08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理论性与实践性高度统一的显著特征,它既是对过往中国法治实践的理论总结,也是指导今后法治建设的基本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体是“十一个坚持”,“十一个坚持”对在新时代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行了深刻的阐释与全面部署,涉及的是理论和实践中的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1]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完整、理论厚重、博大精深,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工作部署和行动指南。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十一个坚持”中,有条贯穿其始终的理论主线,即关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论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论述具有独特的地位,它不仅具有极强的理论创新性,也是直接指导法治实践、特别是执法、司法实践的科学指南,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论述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法治的生命线”论、“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论、“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论。应当说,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论述直接展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价值追求,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及其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创造性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根本指导地位,标志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正式确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体为十一个坚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十一个坚持”既是重大工作部署,又是重大战略思想,组成了内涵丰富、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思想体系。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十一个坚持”中,前三个坚持具有总论性质,可以概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前三个“坚持”是根本政治要求,是管总的,是管方向、管道路的;从第四个“坚持”开始,既是重大原则要求,也部署了一系列具体任务。[1]从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发展,是由其理论的战略性、系统性和创新性决定的。首先,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蕴涵了深远的战略思维、鲜明的政治导向、强烈的历史担当、真挚的为民情怀,它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的高度,提出了指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完整理论体系。其次,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系统性的显著特征。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完整,它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等六大问题,构成了逻辑严谨的理论体系。最后,习近平法治思想针对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了原创性的理论概念和科学论断。习近平法治思想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理论,在實践基础上对党和法治的关系、以人民为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问题提出了新的科学论断,形成了极具时代特色的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理论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来源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为未来的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回答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在理论上提出了许多有重大突破、重大创新、重大发展的论断,在中国共产党传统法治理论基础上开拓创新,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重大原创性贡献,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新境界,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的基础上,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体现了继承性、创新性的有机统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2]以其中的公平正义论为例,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具有客观性、历史性和阶级性的特征,它立足于生产方式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基点,强调以生产方式为基准审视社会制度的正当性,指出,“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门科学来判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这种与物质有关的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3]P488在马克思关于公平正义思想的基础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加强调以法律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提出了法治的生命线理论,明确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4]。
第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新时代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理论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强化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并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将法治建设贯穿“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对新时代法治建设历史性成就的理论总结,它立足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法治国家建设实践,以新的认识赋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新的理论内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指导思想,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践的理论结晶。
第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指导思想。长期以来,中国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是实现这两大奇迹的基本经验。在实现2035远景规划目标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任务过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继续推进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是完整的理论体系,也是指导实践的工作总部署。为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轨道上继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法治在治国理政中发挥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作用。
第四,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代中国法系的显著标志,具有世界影响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既体现法治建设的普遍规律,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律理论和制度体系,即当代中国法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代中国法系的主要特色和显著标志,“在当代中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保证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保证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这就形成了与资本主义法系性质完全不同的当代中国法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在法治上的集中体现”[1]。作为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理论总结,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法治领域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它“为应对治理领域的全球性挑战、推进世界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方案、中国智慧,具有世界的影响力”[5]。
应当说,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论述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上述重大意义,它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践的理论结晶,也是指导今后法治实践的重要思想,是法治领域“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的重要代表。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重要论述的理论逻辑
首先,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重要根据就是更好地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也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最大的区别。全面依法治国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而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其重要的根据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法治建设才能从人民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超越各种利益格局的羁绊,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性,切实发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制度优越性。
其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然要求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可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论述直接渊源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而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高度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归根结底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尊重人民群众的人格和尊嚴,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把人民权益维护好就是最大限度的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主要包括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民之所欲,法之所系,针对人民群众对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习近平发表了一系列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这包含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的内容。
最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存在内在联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并提出了一系列相应的改革举措。同时,十九届四中全会也把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科学凝练概括为十三个方面,其中就包括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要充分发挥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在国际比较中创造出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法律制度体系和执法、司法体系,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逻辑关联。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论述并没有单独表述为一个“坚持”,但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逻辑结构和核心要义分析,“十一个坚持”中包含了丰富的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容。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论述贯穿于“十一个坚持”之中,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和思想精髓之一。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内容
从体系上分析,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论述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法治的生命线”论,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
早在2014年,习近平就强调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6]。这一论述强调了维护公平正义对于法治之极端重要性,可以称之为“法治的生命线”论。2015年,习近平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7]P1292018年,习近平又强调指出,“要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8]这些论述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强调了维护公平正义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定位
从理论上分析,法治的核心价值之一就是维护和实现正义。“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这些法谚都表达了人们对法与正义关系的朴素认识。“法治的生命线论”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在新时代对法治与正义的关系进行了新的界定,对法治的正义价值进行了新的理论阐述,强调了维护公平正义对于法治建设的极端重要性。
(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论,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立法、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论提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新的标准。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明确提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9]P102013年1月3日,习近平要求“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从严治警,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9]P17。在2014年9月5日,习近平再次强调,“要深入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严肃惩治司法腐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9]P742018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又指出,“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讓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0]这些论述形成了“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论。
法谚有语,“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法治彰显着人类社会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不懈追求。从传统理论分析,正义一般包含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两个维度的要求。在正义的实体、程序二分基础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应当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的方式实现正义的问题,对维护和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开创了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新境界。在实体正义方面,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必然要求立法、执法、司法融合法律专业意见与常识、常情、常理,法律结论不应与人民群众的普遍认知脱节。它必然要求纠正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的法律职业偏见,以避免出现法律结论与普通人常识、常情、常理过分背离的不正常现象。在程序正义方面,公开、透明和人民群众的有效参与是让其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最佳方式。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对立法、执法、司法中的程序公开、透明、参与提出了新的要求,促进了立法中的公开征求意见、司法中的公民参与司法等制度的完善,实现了在程序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三)“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论,指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路径
十九届四中全会的相关决定把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科学凝练概括为十三个方面,其中之一就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这在理论上更加深刻的揭示了全面依法治国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紧密关联,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全面依法治国全局中的地位。“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是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的重大命题,也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公平正义论的主要内容。正是在“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下,维护公平正义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全领域、各环节的基本目标。
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具体部署了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制度建设任务,并据此提出一系列重要举措。例如,它提出了“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的改革任务,也提出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的要求,并再次强调了“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等要求。这些要求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任务,并相应的在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提出了改革举措,对于在制度上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论述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首先,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论述是对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意义。它深化了对公平正义问题的理论思考,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从生产方式角度考察正义的立场,强调了法治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密切联系,也指出了以制度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意义,强调“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其次,“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论述深化了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与认识。在法理学中,正义一般被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维度,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论,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内涵与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理论上深化了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认识。“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前提是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个司法判决都具有实体上的正当性,同时,它还要求立法、执法、司法遵循程序正义的要求。在此基础上,立法、执法、司法都应当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到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还要以“人们感受到的方式来实现”。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关于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论述对于法治实践维护实体正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是立法、执法、司法都应当关注人民群众对法律正义的要求,司法专业的结论也应当与人民群众的常识最大限度的保持一致。此外,这也对程序正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冷冰冰的法律程序之下,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都应当让人民群众、诉讼当事人以主体地位参与其中,时时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温暖。最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关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论述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关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论述紧紧围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对立法、执法、司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因而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同时,它还集中体现了理论性与实践性高度统一的特性,既强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法治建设中的极端重要性,又指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和具体路径。
四、法治实践中应切实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容,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贯彻,在学懂弄通基础上做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论述。
(一)立法、执法、司法中都应当进一步恪守平等原则的要求
从理论上分析,平等原则是现代法律体系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平等原则的贯穿是维护公正、正义要求的前提。所谓平等原则指的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切平等,这里的平等强调的是法律资格的平等、受到同等待遇的平等,包括立法上的平等、执法、司法中的平等以及守法上的平等。
目前,实践中仍然存在违背平等原则与明确性原则的一些突出问题。例如,执法中存在不遵循平等原则的利益驱动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等问题,违背了公平正义的要求,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司法中,平等保护、“类案同判”等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我国的宪法和重要立法都贯彻了平等原则的要求,《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典》第207条也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应当进一步在执法、司法中贯彻平等原则的要求,“各类市场主体最期盼的是平等法律保护。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司法活动,对当事人而言,轻则权益受损,重则倾家荡产”[9]P254。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基本原则,在今后的法治实践中,执法应切实做到平等对待所有的行政相对人,杜绝选择性执法、利益驱动的执法等不良现象。在司法中,也应当更彻底地贯彻平等原则,同等保护一切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实体上做到“同案同判”“类案同判”。为此,应当进一步落实法律统一适用工作机制,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此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加强人权的法治保障
在法治社会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加强人权保障有内在的紧密联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要求就是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利,加强人权保障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直接体现,也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平正义论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指出,“近代以后,中国人民历经苦难,深知人的价值、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对社会发展进步的重大意义。长期以来,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11]这一论述强调了加强人权保障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密切联系。
在全面依法治國进程中,加强人权的法治保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实践中应当进一步切实保障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等各项权利,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群体的权利,使他们能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应当以建设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为目标,依法确定行政权力界限,实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禁止法外设权、违法用权。在司法中,应当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当事人的人权与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贯彻罪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定,以人权的司法保障维护程序和实体正义。
(三)让人民群众在司法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让人民群众在法治实践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要论断,应当成为今后法治实践的基本遵循。
首先,司法要努力实现人民群众感受得到的实体正义。以司法判决为例,它不但应当严格依法作出,还应当最大限度地接近普通人的常识、常情、常理,最大限度地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司法判决只有与人民群众的期盼同频共振,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长期以来,实践中存在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出现此类问题,执法、司法中的和稀泥,守法者为违法者的行为买单是重要原因,执法、司法中的“谁能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助长了此类不良现象。在一些案件中,“和稀泥”的判决时有发生,守法者、见义勇为者要为违法者自身过错造成的伤害“买单”。这就导致人民群众在面临是否见义勇为、助人行善的选择时,常常因可能的法律和道德风险瞻前顾后甚至望而却步,出现了“因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见义勇为行为反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不正常现象,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按照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违法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其自己制造的风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见义勇为者不因此利益受损,这是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应当成为司法的指导理念。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中,“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案”“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小偷逃逸跳河溺亡案”成为这种转变的生动注脚,通过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
其次,应当切实实现人民群众感受到的程序正义。司法程序不仅应当遵循程序正义的要求,还应当在程序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对司法公开和公民参与司法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仅是让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感受到公平正义,还包括让案外人和社会公众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离不开司法的公开、透明,也离不开公民有效参与司法,这就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体验到的方式维护公平正义。为了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程序它不但要求通过实现公平正义,还要求快速的实现公平正义。法谚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只有不断提升司法效率才能让人民群众切实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立法、执法、司法中应当不断地提高效率,及时作出裁决。
(四)加强执法、司法中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建设
执法司法腐败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大的威胁,也是对人民群众权利的直接侵害。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应当与全面从严治党相互促进,有机统一,加强权力制约、监督,有效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消除权力寻租的空间。
2020年8月,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视频会强调要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这抓住了政法各单位建设的重点环节,也是在执法、司法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权利的重大改革举措。为了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今后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着力完善党对执法司法工作的领导监督机制、政法部门之间制约监督体制机制、政法各系统内部制约监督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和智能化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司法权力的有效监督,预防执法司法腐败。
(五)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三统一
“所谓法律效果,是指通过严格适用法律、严格遵循程序做出的司法行为符合法律的预设要求、达到法律适用的应然效果;所谓社会效果,则通常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的接受和认可程度”[12],法律效果强调的是法律规范通过执法司法过程得以落实,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矛盾、纠纷进行裁决,从而增强国民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的权威。社会效果强调的执法司法活动获得社会的普遍接受和拥护,从而提高执法司法机关公信力,因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侧重点不同。但是,在总体上,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三者是有机统一的,其统一的基础就是社会公平正义,只要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三统一。
在今后的法治实践中,执法、司法应当通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三统一,特别是应当注意避免损害法律效果,“损害社会效果的法律效果固然缺少生机与活力;损害法律效果的社会效果,一定经不起历史检验,得不到真正的拥护支持,极易成为地方保护的避风港和司法随意的挡箭牌”[12]。因此,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执法、司法应通过追求法律效果来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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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文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