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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样走来

2021-08-09陈波

浙江人大 2021年7期
关键词:参议会人民代表工农兵

陈波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把马列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对国家政权的组织、活动等根本性问题进行实践探索和理论思考,最终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在中国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形成和发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长期探索实践中逐步建立起来的。

大革命时期: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

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运动蓬勃开展,并开始了政权建设的最初探索。这些探索的目的,就是带领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的命运。

1925年5月30日,上海英租界巡捕开枪打死游行学生、工人,制造了举国震惊的五卅惨案。6月,广州和香港爆发了规模宏大的省港大罢工,声援五卅运动。为加强对斗争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发动香港、广州沙面罢工工人选出代表,在广州召开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大会选举产生省港罢工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罢工事宜,执行了革命政权的一些重要职能。

1927年3月,上海工人举行第三次武装起义。起义胜利后,在周恩来同志领导下召开了上海市民代表会议,产生了市民代表会议主席和执行委员,通过了《上海特别市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组织条例》,规定上海特别市以市民代表会议为最高权力机关。市民代表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大城市创建人民政权组织形式的最初尝试。

农民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早期农民运动中产生的。1921年9月,浙江省萧山县衙前镇在共产党员组织下召开了农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农会执行委员会,成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新型农民组织。1925年5月,广东省举行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成立了广东省农民协会。农民协会发展到省一级。1927年5月,全国农民协会正式成立。

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在政权建设方面的最初探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萌芽。

土地革命时期:苏维埃代表大会

1931年11月和1934年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两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和发展进行了初始的探索实践,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苏维埃是俄文的汉语音译,意为“代表会议”。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把建立工农兵苏维埃政权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正式提了出来。1928年6月,党的六大明确提出“力争建立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的政权”。各革命根据地相继召开各级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成立苏维埃政府。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叶坪村举行。会议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选举产生了中央执行委员会,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

1934年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宪法大纲》作了修改,并明确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根据《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通过召开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吸收工农兵群众参加政权,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工农兵代表大会包括乡(市)、区、县、省和全国五级。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由各省工农兵代表大会所选举的代表组成,选举产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组成人员。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相应的各级执行委员会代行权力,对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负责。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权建设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重大意义。

抗日战争时期:以“三三制”为原则的参议会

抗日战争时期,为了挽救民族危亡,适应建立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将边区的工农民主专政性质的政权转变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权,陕甘宁边区实现了以“三三制”为原则的参议会制度。

陜甘宁边区以“三三制”为原则的参议会制度,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主要内容是:在各级参议员和政权机关人员构成中,共产党员、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中间分子各占1/3。在政权机构设置上,边区、县、区实行代议制,每级均设参议会、政府和法院,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审判权,参议会既是民意机关,也是最高政权机关,政府和法院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参议会闭会期间,由选出的常务议员或驻会议员办理日常事务;乡一级实行议行合一制,由参议会代行乡政府的各项职权,不另设行政机构。

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在延安召开。此后,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晋西北临时参议会、晋察冀边区参议会等相继召开,从内容到形式均以陕甘宁边区“三三制”参议会制度为样本。

陕甘宁边区以“三三制”为原则的参议会制度,为巩固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夺取中国革命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总结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构想。

1940年1月,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首次提出“人民代表大会”概念,指出“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1945年4月在《论联合政府》中他进一步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1948年1月他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中强调:“在将来,革命在全国胜利之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应当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代表会议和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

抗日战争胜利后,大片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还未进行,人民还没有被充分地组织起来,召开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成熟。考虑到这一点,中国共产党将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雏形和准备,积极推进民主政权建设。

1945年9月,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和政府决定先将乡参议会改为乡人民代表会议。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确定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解放区的政权组织形式开始由参议会向人民代表会议过渡。东北、内蒙古、华北、晋绥等解放区纷纷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

1948年8月,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在石家庄召开,这是新中国成立前以“人民代表大会”命名的最高层次的区域性权力机构,从会议组织、程序、功能等方面看,具有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特征。董必武同志在大会开幕词中说:“我们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宣布开幕了。它是一个临时性的,也是华北一个地区的,但是,它将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前奏和雏形。因此,它是中国民主革命历史中划时代的一次大会,在中国民主革命历史上将占有光荣的篇章。”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建立

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同志在天安门城楼上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此前的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确立了新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至1952年底,人民代表会议已经形成一项经常性的制度,在全国各地自下而上地建立起来。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组成,分为特邀代表、政府代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部队的代表和按地区产生的代表,有的由各界人民按单位自行推选,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邀请。通过建立并实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人民群众的民主素质得到培养,党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也积累了宝贵经验。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进行普选,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成立了中央选举委员会。全国范围的普选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奠定了组织基础。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举行。9月20日,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1954年宪法。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它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肯定和确认了适合我国国情、保證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自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新中国根本政治制度在全国范围建立起来。

(本文根据《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这里走来》等书籍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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