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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财务舞弊案例分析

2021-08-05娄桂莲张文慧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年16期
关键词:康得新监事会舞弊

□文/娄桂莲 张文慧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大庆)

[提要]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资本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而伴随其面来的是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违法舞弊案件的多次持续高涨,这就使得上市公司财务违法舞弊的防控和治理面临严峻挑战。本文从CRIME五因素理论出发,以康得新财务造假案为例,对康得新造假事件的造假者、造假手段、造假动机、监督监管、最终后果进行探究,从而提出防治和管控措施。

一、康得新公司简介

康得新成立于2001年8月,被誉为中国的“3M”。康得新拥有“三新四品”,“三新”指新材料、新技术、新领域;“四品”指预涂膜、光学膜、裸眼3D、碳纤维。康得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时开盘价为每股1.3元,2017年康得新的股价创历史新高,即为每股26.67元。康得新曾入选福布斯“中国最具潜力公司榜”,然而这样一个“千亿白马股”企业却被证监会查实存在财务造假的行为。2021年4月6日,康得新的股票被终止上市。

二、基于CRIME五因素理论的分析

(一)“Cooks”造假者因素分析。“C”用来代表一些造假者,表示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财务人员直接参与财务舞弊。甚至公司高管主导舞弊行为的实施并披露虚假财务信息。

1、实际控制人的主导。康得新控股股东为康得投资集团,钟玉持有康得投资集团80%的股份。2010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后由预涂膜向光学膜的领域进军,预涂膜与光学膜在技术上完全不相关,但是康得新光学膜的毛利率稳定在40%左右,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光学膜的成功让钟玉更具野心,甚至忽略巨大风险,一味向新领域拓展,先后向裸眼3D和碳纤维两大领域进军。这两大行业虽然发展前景好,但国内起步晚,没有“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优势,而且投资、经营风险巨大。钟玉在光学膜上尝到了甜头,忽视了新行业的风险,导致康得集团和其上市公司康得新面临巨大的财务压力。

2、控股股东股权质押。2010年7月康得新上市后,康得投资集团进行多次股权质押活动。在随后的几年里,质押比例始终处于90%左右。由表1可以清楚地看出,累计质押股数总体处于上升趋势;累计质押占总股本的比例同样也处于较高的数值;最后,累计质押股本占持有股数的比例很高,总体都大于90%,自2013年起该比例甚至都高达99%,种种现象表明该集团很可能一直在进行程度很高的套现。(表1)

表1 康得新集团股权质押情况一览表(单位:万股)

(二)“Recipes”秘诀因素分析。R代表秘诀,表示财务舞弊的方式众多,包括高估输入或资产到低估负债或费用。

1、虚增货币资金。存贷双高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存贷和贷款都很高。明明账面上有很多钱,但是还是要花很高的利息成本去借钱。这就意味着,公司账面上的现金可能是虚构的。康得新2014年的货币资金为41.92亿元,有息负债42.36亿元,2015年以来,康得新的货币资金和有息负债的上涨速度非常快,2015~2017年的货币资金增长速度分别为140.57%、52.56%、20.24%。2017年公司年报显示,有息负债高达110.05亿元,是2014年有息负债的2.6倍,是2015年有息负债的2.18倍,是2016年有息负债的1.93倍。同时2017年康得新的财务费用激增到5.5亿元,说明公司存在巨额债务,上述情况让人不得不产生疑问,在货币资金如此充裕的条件下康得新为什么大肆向外举债?

2、虚构销售业务。外销业务方面:由于涉外业务的特殊地理位置让注册会计师难以核对检查业务的真实性,康得新抓住了这一“机会”虚构海外业务从而虚增利润。康得新以PET等赝品替代各种优质光学膜运到海外,实为亏本而做出口的处理,最终目的是虚增利润。内销业务方面:2015~2018年,张家港光电等三家子公司连续三年向康得新出售电子产品,而康得新做采购处理,运用一系列内部操作虚增利润总额约13亿元。康得新伪造电子产品的单据,其中包括采购单、入库单、及出货单,调查组暗中搜集了该业务的财务资料、调查了相关涉案人员后,将该采购业务确认为虚假业务。

3、虚增营业收入。康得新自2010年上市以来毛利率一直在正常范围内波动,也就是说表面上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并没有留下蛛丝马迹,均属于正常范围。但是,随着营业收入的增加,康得新的存货规模与营业收入的增长规模并不匹配,这完全不符合常理,无法让人信服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在制造业企业中,存货一般在资产的构成中占比非常大,但是如图1所示,自2010年以来存货余额虽然一直稳定增长,但存货占总资产的比重自2013年以来逐年下滑,甚至在2017年和2018年下降至1.7%,数据再次表明康得新的存货规模与营业收入规模不匹配,违背了制造业企业运营中的基本规律,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再次让人存疑。(图1)

图1 存货及其占总资产比重统计图

(三)“Incentives”激励因素分析。I代表激励,表示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激励因素。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一般包括避免退市、维护公司良好形象等。

1、控股股东资金流动性风险。2015年9月康得投资集团斥巨资进入抱财网。抱财网是一家P2P借贷模式的互联网公司,从股东持股角度看,汇鑫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是北京中联创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东,而北京中联创投持有抱财网的100%的股权。钟凯先生既是汇鑫国际的董事长又为钟玉的儿子。汇鑫国际的全体大股东中,康得投资集团持有75%的股份,也就是说,实际上钟玉是汇鑫国际的真正执行者。截至2018年7月17日,抱财网累计向其他公司出借货币资金总额为86.58亿元,待收货币资金总额为22.31亿元,以康得集团为代表的金融类公司遭到资金流动性危机,康德集团面对着巨大的资金压力,所以选择将子公司账户货币资金向上归集的方式来缓解资金压力,于是2018年第三季度,康得新开始面临资金紧张的风险。

2、稳定公司股价而粉饰报表。康得新在2016~2018年停牌了五次,2018年竟然停牌5个月之久。康得新五次停牌的原因均为筹划某些重大事项,但最终都敷衍了事。康得新多次停牌之前股价都出现了下跌,控股股东手握几近满仓的质押,为了避免股价继续下跌跌破平仓线和预警线,因此不得不选择短暂停牌,防止控股股东被强制平仓。此外,控股股东手中的股票几乎是满仓质押,如果股价下跌只能补充质押资金,但是控股股东康得集团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势必拿不出充足的补仓资金。此时,钟玉要保证股价尽量平稳且最好有所提升。因此,上述种种给康得新提供粉饰财务报表的机会,以此来确保公司股价看似平稳。

(四)“Monitoring”监督因素分析。M代表监督,表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外部监督包括监事会、内部审计委员会和企业内部监督机构等。外部监督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中小投资者、银行、保荐机构等。这些监督机构监督作用的降低也是造成财务舞弊原因之一。

1、监事会监督作用大打折扣。康得新设有完整的监事会成员,但是2015~2018年康得新连续4年的公司年度报告中,监事会工作结论均为未在监督活动中发现风险,可见监事会的工作并未做到位。时任监事会主席的那宝立和张艳红都与康得新的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存在关联关系,而且两者都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规定:为确保监事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监督权,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成为监事会成员。康得新如此的人事安排必然降低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2、审计委员会丧失独立性。王瑜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却同时兼任康得新财务总监,这无疑是自己做账自己查,那么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必将形同虚设。自2009年以来王瑜一直担任财务总监,却又在2012年成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经查财务总监王瑜由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董事长钟玉一手提拔,这无疑证明康得新在高管人员的聘任上未形成有效制衡,从而给康得新财务舞弊提供了机会。再者,“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康得新财务造假是一朝一夕的累积,虚增利润、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募集资金不知去向等问题,审计委员会却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丧失导致监管职能无法正常发挥作用。

3、会计师事务所的失职。2010~2017年,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为康得新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只有在2018年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一般而言,审计质量与审计任期成反比,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的长久联系可能会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瑞华和康得新双方太过熟络,导致事务所应保持的独立性降低,影响了审计质量。2013年,瑞华前身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在绿大地欺诈上市一案中被撤销业务许可。而曾在康得新年报签字的多名注册会计师在鹏城所任职,多次遭到处罚且涉及多家上市公司。因此,担任康得新年度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未能切实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五)“End Results”最终结果分析。E代表结果,表示披露虚假财务信息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1、债券违约、股价崩盘。2019年1月15日,康得新发公告称无法偿付两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本息,分别是:康得新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10亿元融资券、第二期超短期5亿元融资券。当天康得新股票开盘就跌停至6.46元,跌幅达10%。同年1月22日,康得新被立案调查。当天的收盘价为6.03元。2019年7月5日,康得新收到证监会下发的处罚书,公司股票自2019年7月8日起停牌,当天康得新最终收盘价仅为3.52元。(表2)

表2 公告前后股价涨跌情况一览表

2、公司股票终止上市。2021年4月6日,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同时,实际上2015~2018年康得新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此外,因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暂停上市。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14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三、财务造假防范措施

(一)优化股权结构。首先,公司应分散大股东的权利,降低其持股比例,这样大股东的表决权受到限制,中小股东有了决策的话语权和参与权。其次,公司可以引入战略投资者,相比金融投资者,战略投资者着眼于未来选择长期投资。战略投资者要有长远的战略发展目光,而不仅仅只顾眼前的薄利。而且,战略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必须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相一致,全面考虑生产经营、市场环境等方面。因此,金融投资者和股权投资者可以起到相互制衡的作用。

(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高管人员要有识别投资、运营等业务风险的能力,对于各项投资项目的风险做出有效评估,避免成功路径依赖心理。此外,公司监管部门、社会媒体和公众要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督,在全方位的监督下,将会大大削弱其主导财务造假的权利。对于康得新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审计委员会权利交叉严重的问题,首先严格筛选监事会人员,严禁监事会成员里列入公司高管和董事会成员,明确监事会的责任;其次监事会成员应由熟悉财务知识的成员组成,保证监督的专业性,提高监督的独立性。

(三)提高审计机构的独立性。首先,为了减少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过于熟络而形成共谋,杜绝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数年为同一家企业进行审计。其次,对于类似于瑞华这种屡次被罚的事务所,有关部门应加强处罚力度,形成实质性威慑,提高其审计独立性;同时,对于其违法行为应及时公布于众,建立审计行业黑名单,加强行业诚信制度建设。再次,审计费用不再由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直接交易,可以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充当中介机构,被审计单位将审计费用上缴到中介机构,再发放给审计单位,保证审计单位的独立性。最后,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

(四)加大惩罚力度,完善相关法律。首先,证监会应加大监管力度,通过部门合作加速上市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与执行,让法律条文掷地有声,让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其次,促成法律落地,让投资者真正利用法律武器实现维权。新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提高到1,000万元,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作了完善。最后,对于财务舞弊事件背后的主导者、管理层,要根据造假情况追究其个人法律责任,提升资本市场失信成本,促成资本市场参与者建立声誉机制,并促成这一机制在资本市场生根发芽。从而形成法律制裁与道德约束双管齐下,致力于营造诚信、健康的资本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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