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对金融租赁公司业务模式的影响
2021-08-03王永斌
王永斌
【关键词】 租赁准则; 经营租赁; 表外融资; 业务模式设计
【中图分类号】 F235.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1)14-0060-05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发布新的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 ]。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增加了租赁合同的识别、分拆和合并,取消了承租人对租赁业务的分类(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增加了承租人在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会计处理等方面的内容。这些新的规定,对产业系金融租赁公司,特别是经营租赁业务开展较多的金融租赁公司带来巨大冲击,需要出租人与承租人共同探讨出新的业务模式,以满足双方各自不同的需求,减少新租赁准则实施给业务开展带来的冲击。
一、新旧租赁准则的变化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在2018年12月14日就新租赁准则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的内容,新租赁准则在对承租人账务处理,租赁的定义、识别方面作了很大修改,但对出租人来说,其会计处理方式基本延续了旧准则的规定[ 2 ]。通过对新旧租赁准则变化点的梳理分析,具体影响金融租赁公司今后租赁业务模式开展的准则变化内容主要有:
(一)取消了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 ]
按照新租赁准则规定,对承租人来说,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在会计处理上采用同样的方法,对所有租赁都要求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除外),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租赁开始日应当按照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作为租赁负债全额计入资产负债表。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为短期租赁,单项租赁资产在全新状态时价值较低的租赁为低价值租赁,承租人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可以选择采用类似原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在租赁开始日,不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此条变化是新租赁准则最核心的变化点,将以往经营租赁业务出表功能基本取消,直接减少了经营租赁业务模式的优势,大大增加金融租赁公司继续开展经营租赁业务的难度。同时,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账务处理采用不同的方法,也会导致双方之间的账务核对、信息披露、发票开具、增值税抵扣等出现不一致问题,增加双方沟通协调难度,承租人会对经营租赁业务的选择产生抵触情绪。金融租赁公司如希望继续开展经营租赁业务,如何实现承租人原先的出表动机成为业务模式设计的关键因素。
(二)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等内容[ 2 ]
新租赁准则规定,出租人在一定期间内让渡给承租人资产的使用权,并获取相应对价,此合同是租赁合同或者包含了租赁。另外,新租赁准则还规定了合同中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进行分拆,对租赁和非租赁部分实行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准则明确规定,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选择是否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但企业与同一交易方或其关联方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包含租赁的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合并认定为一份租赁合同进行会计处理:(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总体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若不作为整体考虑则无法理解其总体商业目的;(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某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让渡的资产使用权合起来构成一项单独租赁。
此条变化对今后租赁业务开展模式可以研究和借用的主要是租赁的识别和分拆,可以利用租赁合同与服务合同的不同会计处理方式,在业务模式设计时,设法通过将租赁合同转化为服务合同,或者将合同金额进行拆分,减少合同中租赁的金额,增加服务的金额,达到租赁负债不入表或者少入表的目的。设计过程中,同时要注意避免租赁合同合并事項的发生,要将合同中租赁条款、服务条款明确区分,将不同的租赁合同进行有效切割。
(三)增加了承租人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方式[ 2 ]
新租赁准则规定了承租后期租赁条件发生变化,影响到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的行使,应当对合同进行重新评估。同时,对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和租赁期限进行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合同作为一项单独的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或者重新计量租赁负债金额。
此条规定是对第一条规定中短期租赁的限制,也就是说要想获得短期租赁的入表豁免权,租赁合同中不能有任何显性和隐形的续租条款(如有续租条款,按照合同期限加续租期限来判断是否小于12个月),同时,准则明确规定拥有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合同不能被认定为短期租赁。因此,想要将租赁合同简单拆分成几个12个月以下的合同,达到原先经营租赁出表的效果还是有难度的,多数情况下不会被监管机构和外部审计机构所认可。
二、租赁准则变化的影响
新租赁准则实施后,虽然对出租人来说依然需要进行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判断与区分,但承租人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租赁资产和负债均要纳入资产负债表,以往通过经营租赁形式进行表外融资、优化报表的部分优势不复存在,对承租人和出租人租赁业务开展均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对承租人的影响
在旧准则下,通过经营租赁模式获得工程设备,相比用银行贷款购买设备具有诸多优势。(1)租赁设备相对于通过银行贷款购买,租赁期限更长,前期资金支付压力小,租金支付时间和还款金额设计灵活,可以充分与设备未来产生的资金收入相匹配。而银行贷款期限通常为1年期,到期还款的资金压力非常大,能否续贷存在不确定性,并且还需要承担后期因市场贷款利率变化产生的利率风险。(2)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办法,银行贷款利息全额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而经营租赁业务中,实质上产生的利息资金成本全部包含在支付的租金中,此部分利息可以按照租金13%的较高税率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因此,实际的税后融资成本两者并不会有明显差异。如按金融租赁公司通常的经营租赁业务6%回报率测算,承租人实际增值税税后的融资成本利率为5.3%,与银行贷款相比,差异并不明显。(3)相对于银行贷款购买,经营租赁不会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可以降低资产负债率和有息负债规模,降低利息成本支出,提高公司利息保障倍数,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和市场融资能力。(4)经营租赁合同管理方便、会计处理简单,只需要实际结算支付时确认成本,不会产生纳税调整事项,不需要进行资产负债的核算与管理,会计信息披露也非常简单,是一种适合承租人大量、频繁采用的设备获得方式。
执行新租赁准则后,承租人如果与出租人还是按照以往模式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则经营租赁的上述4大优势中,第(3)项和第(4)项将不复存在。因为对承租人来说已经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均需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不再有出表优势。在会计业务处理上,需要按照类似以往融资租赁的处理方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固定资产管理。承租人当期列支的成本费用包括使用权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及租赁负债的利息支出,使用权资产折旧参照同类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利息支出则是根据每年末租赁负债的摊余成本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提,计算较为复杂,需要开发信息系统才能对租赁资产进行合同管理、实物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在税务处理上,当期实际所得税能够抵扣金额是按照收到的租金发票金额计算,与使用权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及租赁负债的利息支出之间的差额会形成税收上的时间性差异,税务管理工作量将增大。
新租赁准则对承租人来说,由于削弱了经营租赁出表功能的重要优势,承租人会重新对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银行贷款购置资产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有可能改变相关的决策结果,增加短期银行借款购买设备的比例,导致部分原先租赁资产较多的企业本已高企的资产负债率继续恶化,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收益率下降,利息保障倍数下降,进而对承租人的融资能力产生影响,增加资金周转的难度,不利于提升企业形象。
(二)对出租人的影響
虽然新租赁准则对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方式未做实质性改变,但对租赁定义、合同分拆等情况发生了变化,出租人仍要受到新准则的影响。更重要的是,由于新准则对承租人会计处理方式带来的根本变化,会影响到承租人在未来业务安排中对租赁架构的重新安排,直接影响到出租人经营租赁业务规模的减少。
金融租赁公司作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金融企业,按照监管办法规定,业务开展需要遵守客户集中度指标的约束,对单一客户累计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对单一集团累计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对股东单位累计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出资金额。由于金融监管机构对经营租赁不认为是贷款业务,经营租赁金额不参与客户集中度指标计算,经营租赁业务规模不会受到监管指标的限制。产业系金融租赁公司其业务领域大多数依托股东或集中在某些熟悉的特定领域,整体的客户集中度较高,实行新租赁准则后,经营租赁模式对承租人来说优势减少,未来主要客户及股东的租赁业务有可能改成融资租赁方式,受监管指标限制最大能开展的业务金额可能会急剧下降。以中铁建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金租)为例,按现有的资本规模计算,能够提供给关联方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最大额度不超过20亿元,与2018年底累计已发生的经营租赁余额70亿元左右差异巨大,导致今后中铁金租的资产规模可能会下降或者很难再快速增长,直接影响其市场竞争能力。因为对金融机构来说,在资金市场融资方面,市场评级和融资成本高低直接与资产规模挂钩,资产规模越大融资成本越低,随之提供的租赁产品就越有竞争力,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业务和资产规模,形成良性循环;反之,经营会越来越困难。这也是金融租赁公司头部几家公司市场份额越来越大,其他中小租赁公司生存较为困难的直接原因。
另外,新租赁准则实施后,对金融租赁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也会产生显著影响。对出租人而言,经营租赁是按照租金全额进行确认收入,而融资租赁仅就利息部分确认收入,两者相差很大。以5亿元的设备租赁为例,按照通常的租赁期3年、收益率6%、租金支付方式为等额本息计算(经营租赁为每期租金相等),整个租赁期内,融资租赁方式能确认的收入为2.16亿元,而经营租赁方式能确认的收入为7.16亿元,两者相差3.31倍。2018年,中铁金租经营租赁业务收入大约12亿元,占公司总收入超过30%,如新租赁准则实施后,在没有较好应对措施情况下,经营租赁无法正常开展,中铁金租年营业收入将减少10亿元以上,收入规模将下降30%左右。同时,金融监管机构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采用不同的监管标准,融资租赁需要按照其余额的2.5%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而经营租赁则没有强制规定需要提取或达到某一具体比例。因此,对金融租赁公司来说,经营租赁业务形成的账面利润会显著高于融资租赁业务,如中铁金租2018年底经营租赁资产余额70亿元按照2.5%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则年度利润将下降30%以上。经营租赁业务的减少,对出租人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指标影响巨大,对公司整体财务报表会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
三、新租赁准则实施后租赁业务模式设计的应对思路
通过上述分析,经营租赁业务对出租人金融租赁公司来说拥有诸多优点,且新租赁准则实施后,对出租人来说需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仍然可以继续开展经营租赁业务。对承租人来说,在国家要求国有企业降杠杆、降负债的大环境下,原租赁准则下的经营租赁业务出表功能显得极为重要。因此,新租赁准则实施后,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有较强的动力通过租赁业务模式优化继续实现原有经营租赁业务功能,以提升财务状况。
按照新租赁准则的变化内容,承租人和出租人要全部或部分达到原经营租赁业务各自的不同目的,主要思路是利用合同的识别和分拆(认定或拆分成服务合同)、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豁免负债入表、可变租金减少负债入表等条款,进行合同模式优化设计。具体的可能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标准经营租赁模式
出租人和承租人与以往一样,继续签订标准的经营租赁合同,此模式能够解决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开展业务客户集中度限制问题,但经营租赁合同的租金总额不能完全覆盖投入的资金(因为需满足经营租赁认定的条件),因此出租人需要承担一定的租赁物余值风险。此模式适合出租人有效控制租赁资产余值风险,对租赁物市场使用状况也比较熟悉,拥有控制租赁合同结束后的租赁物的再使用或合理处置能力的情况。
但对承租人来说,标准的经营租赁模式不能解决其出表需求,所以此模式仅适用于承租人财务状况没有出表要求,用租赁方式获取设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匹配还款资金的现金流,或者本身就是基于经济目的短时间临时租赁设备,不打算长时间使用租赁物的情况。
(二)融资租赁加资产卖断模式
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标准的融资租赁合同,同时金融租赁公司通过融资部门寻找同业机构将租赁合同完全卖断给对方进行同业融资,使租赁资产从账上转出。此模式能解决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客户集中度限制问题,但在金融租赁公司账上不能形成租赁资产,无法实现资产规模增加带来的竞争力提升目的。另外,此模式操作难度大、过程不容易控制,需要同业金融机构的配合,还要充分考虑卖断资产融资的成本水平,以及自身客户今后被同业金融机构抢占的问题。因此,此模式一般只作为客户集中度超标时的应急处理方式,日常不能大规模开展。
对承租人来说,此种模式同样不能解决其出表需求,其适用范围与第(一)种情况基本相同,并且后期租金收款单位和发票开具单位需要变更,给承租人管理带来难度,造成该模式接受程度较低。
(三)低价值经营租赁模式
对单台价值较低的设备,依据新租赁准则规定,承租人可以不对应付的租赁金额计入负债,因此此类租赁合同可以通过正常的经营租赁方式开展,出租人和承租人均能享受到原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模式的优势。由于新租赁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多大金额以内的合同算低价值租赁,承租人通常需要与外部审计机构协商,参考公司资产规模等因素确定低价值租赁物的具体标准。不过,通常情况下符合低价值标准的租赁物毕竟有限,此模式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
(四)通用设备短期经营租赁模式
对于一些通用性强、市场保有量大、更新换代慢、二手市场接受程度高、运输方便、管理难度低的通用设备,可以利用短期租赁豁免入表条款,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采用签订12个月以内的经营租赁合同(合同中不能约定承租人有购买选择权和续租权),到期后再滚动续签合同方式。此模式下,出租人能有效控制租赁物的余值风险,出租人和承租人均能享受到原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模式的优势,对市场上通用的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等设备租赁可按照此模式进行设计推广。但对于类似地铁隧道施工的盾构机,其使用条件限制较多、设备通用性差、一次使用时间限制较多的专用设备,外部审计机构通常认为,单个租赁合同的期限至少要包含一个项目施工的工期,如果工期超过12个月,即使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短于12个月,也视同合同条款中隐含有续租条款,不能适用短期租赁豁免入表条款,也就不能采用此种租赁模式。
(五)引入第三方公司,将租赁合同转变为服务合同
对于像盾构机这种不容易移动和调换的专用设备,要完全达到承租人出表要求,唯一可能的途径就是利用合同识别条款,将租赁合同转换为工程服务合同。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受到监管部门严格限制,自身并不能直接提供工程服务。因此,要达到将租赁合同转化为工程服务合同,中间必须要通过一家第三方公司进行业务结构设计。比较可行的操作方式为:承租人寻找一家非并表的外部施工单位(简称A),A与承租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金融租赁公司与A签订设备经营租赁合同。此模式能很好地解决承租人出表需求和金融租赁公司客户集中度问题,但此模式需落实好以下事项:
1.外部施工单位选择
该公司不仅对资产负债率没有要求,还要满足金融租赁公司客户的基本准入要求。该公司还要有其他实际经营业务,能够形成足够的增值税销项税用来抵扣此交易模式下形成的增值税税率差异,因为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经营租赁增值税税率为13%,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9%,中间有4个百分点的差异,如果该公司没有其他实际经营业务,其增值税进项留抵无法消化,最终会形成此交易方案的资金流出现短缺,导致该模式经济上不可行,致使交易模式无法持续运转下去。另外,由于出租人、外部施工单位、承租人三方之间的经济链条关系紧凑,要求外部施工单位的业务比较简单,公司运营不会出现风险,出租人、承租人能夠有效控制其资金流向。
2.工程分包法律合规性
承租人与外部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金额较大,需要与建设方及工程监管部门提前沟通,否则很容易会被认定为违法分包。同时,与外部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租人也需要履行内部的招标程序,该施工单位必须要有一定的专业施工资质和施工业绩。另外,承租人对外部施工单位在合同实际执行过程中工程的质量、安全能够有效控制,不能由于租赁模式的改变增加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因此,对外部施工单位的选择极为重要。
3.租赁物余值风险
金融租赁公司与外部施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金额和期限,通常以外部施工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单个项目施工合同金额和期限为基础,担保措施主要依据单个施工合同的工程收入。由于单个施工合同的收入金额相比设备的总价值会有较大差距,外部施工单位的其他担保能力又较弱,金融租赁公司需要承担的租赁物余值风险较大,交易中需要增加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额外的担保措施或者后续租赁物使用意向的承诺。
4.工程款与租金支付时间不匹配
承租人与外部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是根据工作量与单价来定期结算的,每期金额并不固定,但金融租赁公司与外部施工单位签订的经营租赁合同,通常会按照单个项目预计能实现的租金总收入,以固定时间、固定金额事先确定每一期租金金额,因此租金与工程款在此过程中支付时间和金额不匹配,存在租金被挪用或逾期支付风险。此问题可通过外部施工单位开立专门的工程款和租金结算账户,账户由出租人进行监管,承租人按照外部施工单位与金融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租金付款节奏进行工程款支付(当期结算工程款不够租金时,通过预付款程序支付;结算工程款超过租金时,多余部分先暂挂应付账款),资金直接支付到出租人监管账户中,租金支付日由出租人直接将租金划走。
(六)利用合同拆分,减少负债入表金额模式
上面(五)中,虽然承租人能完全达到出表目的,但由于需要引入第三方施工单位,合同关系较为复杂,管理难度相对较高,因此可以退而求其次,在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直接签订合同的情况下,通过交易模式设计,减少负债入表的金额,部分实现经营租赁出表功能。利用租赁和服务拆分条款,依据服务不入表的会计处理优势,将部分租赁金额向服务金额方向转化,避免高额租赁负债的出现。实际执行中,金融租赁公司可外聘资产管理类公司或成立专门的设备管理组织,为承租人拥有的所有设备提供日常维修保养等增值服务工作,通过收取服务费的方式,降低租赁合同部分金额,达到减少负债入表的目的。
(七)利用可变租金条款,减少负债入表金额模式
此种模式的出发点与上述(六)中情况相同,根据准则规定,承租人只有与消费者价格指数挂钩、与基准利率挂钩和反映市场租金费率变化等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租赁合同签订时需要计入负债,其他形式的变动租金,不纳入租赁负债的计量,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因此,承租人可以寻求更多种形式的不与指数或比率挂钩的变动租赁付款额条款,比如与经营情况相挂钩的可变租赁付款额条款,以使其必须确认为租赁负债的金额降至最低。利用可变租金模式,出租人与承租人可通过设计可变租金的模式合同,在订立合同时,约定每期一个相对较小的固定租金,剩余租金按照租赁物的实际使用数量(例如开机时间、行驶里程等)进行租金结算,此类合同,承租人在合同日只需将固定金额的租金计入负债,剩余部分租金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损益。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预计支付的金额与租赁负债中确认的金額可能存在重大差异,出租方承担了租赁物使用无法达到预期状态带来的租金减少风险。只有在出租人对租赁物市场使用状况十分了解,对承租方预期经营情况评估较为理想的前提下,此类合同才具有更好的可行性。
新租赁准则对承租人的业务处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后,严重影响了经营租赁出表的功能,给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租赁业务开展增加了难度。本文仅是基于分析新租赁准则条款内容后,以主营施工设备的金融租赁公司为例列举出的业务模式设计应对思路。在实际业务开展中,租赁合同涉及法律关系、经济利益关系较为复杂,需要考虑金融监管部门合规性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自身的业务产品定位、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租赁物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措施等因素,综合平衡承租人负债是否出表等不同需求,对租赁业务模式进行个性化的设计和优化,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不同的需求,降低新租赁准则实施对租赁业务开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EB/OL].(2018-12-07)[2019-06-06]. http://kjs.mof.gov.cn/zh engcefabu/201812/t20181213_3092629.ht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租赁准则发布实施答记者问[EB/OL].(2018-12- 14)[2019-06-06].http://kjs.mof.gov.cn/ zhengcejiedu/ 201812/t20181213_309264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