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务性社交媒体文件归档管理中的隐私保护研究
2021-08-03谭彩敏
谭彩敏
目前,社交媒体文件的归档管理已经逐渐从理论研究进入实践阶段,但是仍有很多实际问题亟需解决,其中,非政务性社交媒体文件归档管理中的隐私保护问题就非常值得深入探讨。
一、网络环境中隐私保护的新发展
在如今的网络时代,人们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数据收集和监控网络中,个人的各种相关信息无声无息地被记录、收集、分析和利用,这无疑给隐私保护这一社会性的问题带來了更多的、更大的挑战。
传统的隐私保护主要关注的是私密的、敏感的、非公开的私人领域的个人信息,[1]例如个人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婚恋状况、通信通讯、生活经历、社会关系、宗教信仰等。而在网络环境中,个人隐私的范畴扩展到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及密码、微博等社交媒体账号及密码、个人网上银行信息、IP地址、浏览痕迹等方面,而且一些原本不敏感的、可以公开的个人信息也进入了隐私范畴,例如个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生活习惯、兴趣爱好、行踪信息等等。因为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这些看似琐碎的、无关联的个人信息经过整合可以成为预测个人现实行动以及未来动向的线索,所以,对这些不属于私密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和挖掘也可能构成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在网络环境中,人们对个人隐私的关注点已经不仅仅是信息本身的私密性,隐私保护的关键也不在于公开与否,而更在于隐私主体能够决定哪些信息可以披露,能够控制谁可以获取这些信息,如何获取以及被用于何种目的和被如何处理,也就是说,个人隐私信息的控制权成为了研究隐私保护问题的新考量。[2]正如阿兰·威斯汀(Alan F. Westin)在《隐私与自由》中指出:“所谓隐私权,是指个人、群体或者机构享有的决定何时、用什么样的方式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将其信息对别人公开的权利。”[3]如今,隐私保护的重点已经从传统的被动防御发展为主动控制,隐私主体不仅可以自由处置个人隐私信息,合理对抗他人对其隐私信息的收集、处理或使用,[4]对于已公开的隐私信息也依然享有“合理的隐私期望”(a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因此,尊重隐私主体享有与他人分享隐私的权利和意愿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在人们对互联网络的永久性“记忆”的质疑与担忧日益加剧的情况下,对隐私主体的“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的保护也备受关注。
本来,自然的遗忘是一种天赋,它给予了人们忘掉过去并重新开始的可能,然而,精确永久的“数字记忆”却使得人们不得不“带着历史记录生活,遗忘变成了例外而记忆却成为常态”,[5]不经意间的信息披露也可能会成为日后隐私泄露的隐患。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被遗忘权”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在一些欧美国家,“被遗忘权”作为一项个人权利已经被确立,例如,欧洲最高审级司法权威部门——欧盟法院在2014年5月13日通过判例确立了“被遗忘权”的个人权利,使之成为一项在司法实务中具有可操作性的民事权利;[6]又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橡皮擦”法案就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被遗忘权”,要求 Twitter、Google、Facebook等主流社交媒体允许未成年人擦除自己的“网络痕迹”。[7]“被遗忘权”赋予了数据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删除网络上已经被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其核心在于删除那些已经过时的或者错误的数据信息从而阻止其被再次传播或者扩大传播,而数据控制者例如社交媒体运营方也有义务尊重数据主体的意愿,移除并终止传播相关错误的、过时的数据信息。[8]合理行使个人的“被遗忘权”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使得人们能够活在当下,而不必为了既往的隐私信息被公开而可能会对日后生活造成困扰担忧。
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在网络时代出现了很多新的发展和变化,这必然会对档案管理工作产生深刻影响,尤其是近年来涌现出越来越多新型的网络档案资源,它们当中往往包含着不少个人隐私信息,因此,档案管理机构必须要提高对隐私保护的重视,采取相应的措施为公民的隐私权提供切实的保障。
二、非政务性社交媒体文件归档管理的隐私保护问题分析
相比其他类型的档案来说,非政务性社交媒体文件的归档管理在隐私保护方面的要求会更高,究其原因,主要是由非政务性社交媒体文件内容的私密性所决定的。
首先,由于社交媒体的社交功能是基于个人信息披露来实现的,因此用户必须接受一定程度的隐私让渡,同时,社交媒体平台可以看作是介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实行“前台匿名”的形式,鼓励用户分享信息,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用户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的警觉性,使得他们主动或者不经意间披露更多的个人信息。正因为如此,非政务性社交媒体文件不可避免地会包含大量的用户个人信息,因此,其归档管理必须以尊重和维护用户的隐私权为前提,以国家关于隐私保护的法规为依据。例如,根据《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因此,非政务性社交媒体文件归档管理的基本前提就是要事先得到用户的明确同意,否则就是违法。又如,现行的有关网络隐私保护的法规包括《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网络安全法》等,其中关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责任等方面内容都应当作为非政务性社交媒体文件归档管理的直接法律依据。
其次,非政务性社交媒体文件可以说是个人情感的反映物,虽然用户是在公开的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信息,但是,完全公开或者小范围公开并不代表用户就愿意自己的社交媒体信息被长久保存。而且,用户发布信息会受当时的个人情绪、心境以及社会氛围的影响,可能经过一段时间用户会觉得某些已发布的信息不合适而将之删除,这样一来,已经归档保存的社交媒体文件就会变成是违反了用户的意愿,侵犯了用户的“被遗忘权”。此外,社交媒体信息一旦发布,用户就无法控制其传播和扩散,即使将之删除,其实仍然保留在社交媒体服务器的 Cookie 中,而且用户无法控制他人对自己发布的信息进行转发或者截屏保存,也无法得知被何人或者多少人进行了信息留存,甚至一些非公开的社交媒体信息如朋友圈内的信息或者朋友之间的私信也可能会被其他用户截取并上传到更开放的网络平台上。显而易见,如果把这种转发的或者未经用户同意而擅自扩大传播的社交媒体信息归档保存可能就会构成侵权。
再次,非政务性社交媒体文件被归档保存就意味着存在日后作为档案被利用的可能,然而,即使用户愿意自己的社交媒体信息被归档保存,但是否愿意被别人利用却又是另外一回事,毕竟用户在社交媒体上的隐私让渡并不完全是一种毫无边界的公开透明,事实上不少用户会在社交媒体提供的“隐私设置”中选择“部分人可见”,也就是说自己发布的信息只对一定范围内的人公开,而不希望被广泛传播,这恰恰与如今档案管理工作中提倡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利用的宗旨是存在矛盾的。此外,大量碎片化的社交媒体信息经过整合分析可以勾勒出用户的网络形象,然而,这种勾勒出来的网络形象并不就等于真实的个人,甚至可能与本人相差甚远。因此,这种个体识别式的利用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了解真实的个人,但也可能会造成认识上的扭曲,这也是人们对于个人社交媒体文件利用产生担忧的原因之一。
三、非政务性社交媒体文件归档管理的隐私保护对策
如前文所分析,非政务性社交媒体文件的归档管理面临的隐私保护方面的问题不少,在此,笔者主要从档案管理的业务环节方面提出一些个人的建议。
1.在归档时给予用户选择权
如前文所述,非政务性社交媒体文件的归档管理必须以用户的明确同意为前提,笔者认为,获取归档授权最简单又可行的做法是把“是否同意归档”设置为用户注册账号及发布信息的必选项。具体来说,首先是在用户注册账号的时候,向用户发送简明易懂的归档知情书,明确告知用户在社交媒体平台上所发布的信息有可能被档案管理机构归档保存以及开放利用,并提供给用户同意或者拒绝的操作选项;其次是在用户发布信息的时候,再次告知用户归档的可能,提示用户选择添加“是否同意归档”的标志;再次是在归档前,统一向用户发送归档通知书,告知用户提前对自己已发布的信息进行处理,选择添加或者更改“是否同意归档”的标志,或者是把信息删除;最后是在归档的过程中,捕获文件的同时为存留在平台上的社交媒体文件添加“已归档”标志,并告知用户可以随时向档案管理机构提出利用限制或者删除的申请。
通过这种方式,把获取归档授权的请求提前至用户注册账号这一环节,并且在不同环节多次进行确认,一方面给予了用户充分的选择时间和空间,最大限度地保证用户对于同意归档这一行为确实是经过再三考虑和衡量的,尽量避免用户在社交媒体文件归档后因为反悔而引起纠纷的可能;另一方面方便了档案管理机构实施文件捕获,只需要通过识别“是否同意归档”标志就能够快速地把可以归档的非政务性社交媒体文件区分出来,而且如果日后用户提出利用限制或者删除申请,档案管理机构也可以凭“已归档”标志进行确认。
2.在保管中维护用户的支配权
用户对已归档的非政务性社交媒体文件的支配权包括两方面:一是用户有权查看已归档的非政务性社交媒体文件,并可以要求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屏蔽或者删除以及对其中错误的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修改或者删除;二是用户有权对已归档的非政务性社交媒体文件(特别是含有个人隐私信息的社交媒体文件)的利用范围和利用方式提出要求。
用户对已归档的非政务性社交媒体文件的支配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例如,根据《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而具体到档案管理领域,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此外,如前文所分析,用户发布的社交媒体信息有可能被其他用户转发而不自知,这就可能导致出现未经用户同意但其个人社交媒体文件被归档的情况,因此,档案管理机构必须为用户提供申诉的途径,也就是一旦用户发现这种未经许可被归档的情况,可以向档案管理机构提出申诉,经核查属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用户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将已归档的社交媒体文件屏蔽或者删除。当然,隐私保护应当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权利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保护用户的隐私权并不意味着无条件满足用户提出的屏蔽或者删除要求,如果这个非政务性社交媒体文件涉及他人或者集体利益,甚至国家利益,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与用户协商设置利用限制,而不是简单地做屏蔽或者删除处理。
3.在利用时尊重用户的人格尊严
尊重隐私主体的人格尊严是隐私保护所追求的最终目标,笔者认为,由于非政务性社交媒体文件的内容普遍比较私人性,因此不适宜进行广泛的社会利用,而应当遵循聚合使用原则,也就是对大量的社交媒体文件按照不同维度进行整合分析,用于学术研究、趋势预测、公共意见聚合等方面。[9]例如,美国国家图书馆(LC)在2010年启动了Twitter存档项目(The Twitter Archive),根据其与Twitter签订的《捐赠协议》,tweets归档保存之后只能有限制地提供利用,项目相关人员在2011年也曾表示,访问Twitter档案库将会限制在那些“已知研究人员”(known researchers),他们需经过LC批准才可以访问数据,而且必须签署一份通告(notification),该通告由捐赠方Twitter与LC一致同意,禁止对Twitter所有汇集或汇集的大量部分进行商业使用和重新分发(redistribution)。[10]同样地,非政务性社交媒体文件的利用条件应当比一般的档案利用严格、谨慎,尤其是不能随意进行针对公民个人的识别式利用,只有当公民触犯法律或者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在满足一定法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有限制地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公众人物的非政务性社交媒体文件的利用应当设置例外情形。与普通公民不一样,公众人物的个人生活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公共领域的,当中就包括一些对于普通公民來说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例如政府官员的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社会关系等,又如娱乐明星的身高、体重、血型、婚姻家庭状况、行踪信息等。因为公众人物是通过让渡部分隐私给公共领域从而获得更多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因此,其隐私权应当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公众有权知晓这些属于公共领域的个人隐私信息,相应地,公众人物的非政务性社交媒体文件的利用也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可以允许进行个体识别式利用,这也有助于人们通过公众人物所塑造的网络形象从另一个层面对其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
综上所述,网络环境中的隐私保护更强调对个人隐私信息的控制权的保障,这对档案管理工作,尤其是非政务性社交媒体文件归档管理的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以充分考虑和尊重用户的隐私权为前提,在非政务性社交媒体文件归档管理的各个业务环节采取相应的措施,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用户的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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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唯嘉,杭敏.社交媒体中的隐私困境:隐私边界与大数据隐忧[J].编辑之友,2019(1):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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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凯莉.美国Twitter存档项目对我国社交媒体信息归档的启示[J].浙江档案,2014(5):8-11.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东省档案局科研项目“社交媒体文件归档管理中的‘三权问题研究——所有权、知情权、隐私权”(项目号:YDK-224-2019)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