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水电资源及开发
2021-08-02党侃
党 侃
(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 710065)
1 水电资源概况及电力投资政策
1.1 水电资源概况
印度尼西亚水利资源丰富,809条主要河流横贯各岛,对交通运输和农业水利灌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9条最长的河流分别是:加里曼丹的卡普阿斯河(998 km)、巴里托河(704 km);伊里安查亚的门波拉莫河(684 km)和迪古尔河(546 km);苏门答腊的穆西河(507 km)、巴当哈里河(485 km)、印特拉吉利河(343 km);加里曼丹的卡哈延河(343 km);马哈坎河(334 km)。
日本东营公司于2011 年发布的《印尼水电发展总体研究规划》筛选出了约26 321 MW的水电资源,包括:已运营项目(4 338 MW),已列入规划及在建项目(5 956 MW)和新资源(16 027 MW)[10],但目前开发水电资源不足5 000 MW,水电开发潜力较大。
1.2 电力投资政策
长期以来,印尼通过国家电力公司(以下简称“PLN”)对全国电力行业实施管理并保持其市场垄断地位。直至2009年,印尼才通过了新的《电力法》,允许独立电站(IPP)进行电力生产,但仍然规定PLN在输配电和电力销售方面享有优先权,因此,尽管输配电领域的限制略有放松,但私营企业对印尼电力行业的参与仍基本限于发电部门。
外资准入方面,印尼政府在2014年4月颁布了新的投资负面清单,对电力行业的外资比例限制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装机容量超过10 MW的大型电站(印尼大小型水电项目以10 MW为界):外资比例限制从此前的95%提高至100%,即在PPP特许经营期内,外国投资者可以完全拥有该电站,但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外国投资者需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政府,外资比例不得超过95%。
(2)装机容量小于10 MW的小型电站:此前的规定是外资必须与当地企业合作,但未对外资比例设置限制,新的负面清单规定外资比例上限为49%。
2 印尼水电项目情况
2.1 已建大型水电项目
现将截止到2020年印尼已建成的大型水电站总结如表1。
表1 印尼已建的大型水电站表
2.2 当地主要水电开发商
2.2.1卡拉家族集团
卡拉家族集团公司名称为PT Bukaka Teknik Utama,业务涉及石油天然气开发、钢材生产安装、道路桥梁建设施工、飞机悬梯制造安装及电力行业,包括水电、火电及地热电站开发。卡拉家族集团从2006年就开始对印尼水电资源进行普查规划,拥有3架无人飞机及军用地形雷达,占有较多优良水电项目,且大部分处于前期开发阶段。
2.2.2达哈旺萨集团
达哈旺萨集团业务涉及酒店及电力开发,联合PLN子公司及中国华电集团成功开发Asahan I水电项目,2010年投产运营。
达哈旺萨集团以其子公司Dharma hydro的名义与某中国民营企业成功开发巴丹托鲁(Batang Toru)510 MW水电项目,并于2015年与PLN签订购电协议,项目处于建设阶段。
2.2.3PLN子公司
PLN下属2个公司专门负责项目投资及运营,目前,印尼政府倾向加大在项目中本国持有的股份,主要由这两家公司实施。
PT Pembangkit Jawa Bali(以下简称“PJB”)成立于1995年,主营业务包括电力开发、工程总包、工程咨询、电厂运营等,目前持有的发电项目约7 055 MW,其中包括20世纪60至80年代投产的Jatiluhur和Cirata大型水电站,也与外国公司开发多个水电项目。
PT Indonesia Power 于1995年由PLN成立,最初名称为PT PLN Pembangkitan Jawa Bali I (PT PJB I),2000年改用现在的名称,主营业务是发电和电厂运行,公司下设5个子公司,2个合资公司,1个联营体公司等。该公司持有的火电项目较多,水电项目以小水电为主。
2.3 外国企业开发水电情况
印尼早期大部分水电项目由PLN开发,只有个别项目由外国公司与印尼公司合资开发,最具代表性的是日本、中国和韩国通过与印尼政府或私人公司合作开发的水电项目。
20世纪70年代,日本东营公司编写了ASAHAN水电项目和电解铝厂可研报告,随后,日本政府说服印尼政府联合日本住友、丸红、三菱及三井等12家日本企业,共同开发了Sigura-gura(286 MW)及Tangga(317 MW)2个大型水电站及电解铝厂,其中约50 MW装机的发电量供电解铝厂自用,剩余发电量上网。最初由日方控股,股权逐步转让给印尼方,直至2014年初印尼ASAHAN铝业国有公司获得电站及电解铝厂100%股权。近些年,日本关西电力公司在印尼较为活跃,与PT Indonesia Power 合作的47 MW Raja Mandala 水电项目已于2019年5月进入商业运营。
2006年中国华电集团与PJB及达哈旺萨集团等股东方签订股东协议,收购项目公司PT Bajradaya Sentranusa 70%股权,成为ASAHAN I水电站项目公司的最大股东[10],PJB及达哈旺萨集团持有剩余的30%股份,项目资金由华电集团通过股东担保的方式从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2010年项目投产,2012年达哈旺萨集团联合PJB通过国际银团贷款回购中国华电集团绝大部分股份。
韩国企业主要有韩国中部电力公司,其与卡拉家族集团合作的45 MW Wampu 水电项目,以及当地公司PT. Nusantara Hydro Alam合作的56 MW Semangka水电公司,都处于建设收尾期。
3 印尼水电项目开发流程
在印尼开发水电站项目,主要有两部分工作内容:① 注册或并购印尼当地公司;② 申请项目的开发权。根据印尼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成功开发的水电项目经验,现将注册当地公司流程、开发权及相关许可流程总结并分析如下。
3.1 注册当地公司流程及分析
3.1.1注册当地公司流程
印尼当地公司注册流程见表2。
表2 印尼当地公司注册流程表
3.1.2注册当地公司流程分析及注意事项
根据印尼2009年颁布的《电力法》及2014年第39号总统令,外国公司投资10 MW及以下的水电站项目外资股权最高比例为49%,投资10 MW以上的水电站项目最多可以持有95%的股份,因此,注册当地公司必须有5%的当地成分。
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要求外资公司提交的最低投资计划为100亿印尼盾(约合人民币500万元)。一旦公司注册成立后,需要每隔6个月(或者3个月,取决于许可类别)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司的投资实施进度。注册资本金至少为投资计划的25%,即最低为25亿印尼盾。注册资本金的验证有2种方式:由拟注册公司的股东签一份资产声明,承诺某项资产可随时用于公司业务运营(不需要验资);第2种,直接把资本金存入注册公司账户。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至少是2名。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在公司申请过程中,需要澄清每个股东的股份资金(比例),单个股东的最低股本是1千万印尼盾。另外,还需要指定至少1名监事和1名董事。监事的责任是监管董事,可以是外国人。印尼公司法规定,公司至少有1名董事必须持有印尼税卡,考虑到印尼公民或者持有印尼工作签的外国人都可以获得税卡,因此要么指定1名当地人为董事,要么指定1名持有印尼工作签的外国人为董事。非办公场所不能作为公司注册地,需要租用办公室或者使用当地合作方的办公室作为公司注册地。
3.2 开发权及相关许可流程和工作程序
印尼水电站项目的开发权文件种类和数目繁多,开发权相关文件共计17种,部分由地方县政府颁发,部分由印尼相关部委或下属管理机构颁发,使得开发权文件的取得的过程既漫长又复杂。
3.2.1开发权及相关许可流程
开发权及相关许可清单见表3。
表3 开发权及相关许可清单表
3.2.2取得关键开发权许可的工作流程
取得开发权许可的工作流程见图1。
图1 取得开发权许可的工作流程图
3.3 上网电价相关规定
3.3.1上网电价最新规定
水电项目上网电价最新的规定是能矿部2020年4号法规《关于能矿部2017年50号文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第二次修改》,对水电上网电价的规定如下:
(1)如果项目区域电网平均发电成本大于全国平均发电成本,那么项目的上网电价不超过该区域平均发电成本;
(2)如果项目位于苏门答腊、爪哇和巴厘岛,或者项目区域电网平均发电成本小于或等于全国平均发电成本,那么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售电方与PLN商定。
(3)水电项目购电机制特殊情况:在本法令实施以前,如果某水电项目已经区位许可,那么购电可以采取直接指定(售电方与PLN直接商谈电价)的方式。
(4)电力开发商和PLN之间的商业模式从BOOT(建造-拥有-运行-移交)改为BOO(建造-拥有-运行)[10]。
3.3.2合格开发商名单选择机制
印尼水电项目在2018年之前都是采用直接指定机制,即由售电方与PLN商签购电协议,为了杜绝腐败、体现公平,PLN自2018改为采用公开招标机制,该机制仍在建立和完善中,PLN正在进行的工作是建立合格开发商名单选择机制,然后基于这个名单开展电价招标,截止目前,PLN分别在2018年3月和2020年3月进行了第1轮及第2轮合格开发商名单资格预审,但进一步的招标细则尚未建立。
4 结 语
应当注意的是,印尼近些年的政策调整也较为频繁,尤其是公司注册及购电协议谈判等环节,投资者还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注重尽职调查,了解最新政策动向和相关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