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要得回丈夫直播打赏的钱吗
2021-07-28姚江高济宁
姚江 高济宁
丈夫迷上直播打赏
安徽省无为市的罗涌、彭田夫妇一直从事水上运输工作,工作收入一般汇入罗涌名下农业银行的储蓄卡内,该银行卡由罗涌保管。彭田一直很信任他,只是想起来的时候偶尔看看该银行卡存款金额的短信通知。
罗涌在2018年下半年接触网络直播并逐渐沉迷其中,如果不是妻子彭田在2020年3月忽然发现丈夫已经为直播打赏花费近30万元,这个家庭表面还是蛮平静和幸福的。
罗涌迷上的直播平台“某视频”,是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旗下的个性化推荐视频平台。他在平台注册账号“寻觅故人”,故人没有寻到,却迷上了许多新人。为了给主播打赏,他在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分别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从其农业银行储蓄卡内划款至“某视频”平台进行充值,累计充值1106次,充值金额合计294156元。罗涌充值后,将所获得的虚拟钻石兑换虚拟礼物,分别在372名主播的直播间内进行打赏,共计打赏132202次,打赏钻石总数为2940721个,对应支出的金额为294156元。
随着罗涌在“某视频”平台充值的次数逐渐增多,他自己也感觉窟窿太大,与正常收入差距巨大,罗涌很害怕被妻子发现。从2019年5月起,他开始编辑虚假银行余额短信欺骗彭田。至被妻子发现,罗涌一共编辑了60余条虚假短信。
当彭田发现真相时,简直要气疯了,这一年多夫妻俩辛辛苦苦挣的20多万元,竟然被丈夫莫名其妙“无偿”送给了别人。彭田向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为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罗涌与该公司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该公司返还彭田294156元。
该公司陈述,罗涌所打赏的372名主播中,一部分是直接与“某视频”平台签约,另一部分是签约于经纪公司,由经纪公司与“某视频”平台签约。这些主播获得打赏的虚拟礼物后,根据平台规则进行分成。前者是直接与直播平台按比例分成,后者是直播平台与经纪公司按比例分成后,主播再与经纪公司进行分成。
一审判决返还30%
无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与罗涌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亦包含赠与法律关系。“某视频”平台没有要求观看直播的人必须要付费或打赏,罗涌充值刷礼物打赏的行为属于自愿性的,是否打赏、打赏多少完全由其自身决定,也不需要直播平台或主播支付对价,这与赠与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相符合。罗涌通过充值兑换虚拟钻石的方式将钱款直接支付给该公司,虚拟钻石一经兑换不能退还。虽然罗涌将用虚拟钻石购买的虚拟礼物直接打赏给主播,但主播不能及时将虚拟礼物兑换成金钱,而是按照事先约定的程序和比例与直播平台进行结算后才能兑现收益,故罗涌赠与的对象是该公司。在当前网络直播平台的盈利模式中,除用户直接付费、打赏之外,直播平台通过提供免费观看表演的方式,吸收大量的流量,巨大的流量带来了丰厚的广告收益,或其他商业合作收益。因此,不能简单地将罗涌的打赏行为认定为支付观看主播表演的对价。综上,无为法院认为罗涌与该公司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与赠与合同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
对于罗涌打赏的款项中,属于有偿支付的网络服务费用与无偿赠与的款项所占比例,无为法院综合案情,酌定按照30%、70%的比例予以分配,即罗涌打赏金额294156元中70%的份额属于无偿赠与的部分。其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彭田的部分,该部分的处分行为无效,应予返还。考虑到在罗涌持续打赏的一年多时间内,彭田作为共同生活的配偶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再酌情扣减5%的款项。综上,无为法院判决:罗涌将其打赏款中30%的部分即88246.8元赠与某公司的行为无效,该公司返还彭田88246.8元。
(图/视觉中国)
终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芜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芜湖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芜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罗涌与某公司之间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彭田是否有权主张某公司返还罗涌的充值款项。
关于罗涌与某公司之间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是否成立,芜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罗涌在“某视频”平台注册账号并与某公司签订的《用户服务协议》《充值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罗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受自身签订协议的约束,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罗涌每次充值均属于网络消费行为,罗涌与某公司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成立。
赠与合同的认定应符合法律規定及其特征要求。根据业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可知,罗涌在某公司平台充值未曾有将自己的充值财产无偿给予某公司的意思表示;罗涌打赏行为的对象为网络平台主播,并非某公司,罗涌未曾将自己购买的虚拟钻石无偿给予某公司;更无证据证实某公司曾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因此,罗涌的充值行为与罗涌对主播的打赏行为是两个各自独立的行为,一审法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将其理解为一个行为,认定罗涌与某公司之间除成立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外还成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是错误的,罗涌与某公司之间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赠与合同关系不成立,双方之间仅成立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人民法院应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彭田主张赠与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及返还的主体均为某公司,故罗涌打赏主播的行为及性质与本案的审理并无直接关联,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关于彭田是否有权主张某公司返还罗涌的充值款项,芜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罗涌每次充值行为均具有独立性,以累计金额评价是否构成擅自处分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罗涌充值次数多,充值金额以百元为主,呈现出小额、多次、长期的显著特征,一审法院以累计金额作为无权处分评价的基础无法律依据,均应予以纠正。
通过手机观看网络直播表演以及充值使用虚拟社区币服务可纳入文化和娱乐服务消费类别,本身并未超出我国居民常见消费支出范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基于罗涌、彭田长期从事水上运输工作的事实、水上运输工作相对封闭性的职业特点及罗涌充值行为呈现小额、多次、长期的显著特征,彭田陈述其自始至终完全不知情,本身不合常理,即便确实不知情也存在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疏于管理的较大过失,且无证据证实该款项的处分足以影响其夫妻基本的日常生活,法院难以直接认定罗涌的充值行为显著超过了日常家事的范围且必然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
综上所述,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2020年12月2日,芜湖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彭田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法官点评
对于彭田来说,判决结果令她失望,毕竟在她的观念里还不舍得把几十万元花在稍纵即逝的网络直播上。但是法律就是这样“无情”,只能怪自己的丈夫了。罗涌采取编辑虚假短消息欺骗彭田的方式处分共有财产,该纠纷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处分的内部纠纷,不得对外对抗已提供完合同约定网络服务的某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若彭田执意追究责任,只有另行向罗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