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航线无“法”开通
2021-07-28姚虹聿
姚虹聿
北极海域的一艘渔船
3月23日,悬挂巴拿马国旗、名为“长赐”号的重型货轮在苏伊士运河搁浅,造成航道阻塞。从3月23日到3月29日,苏伊士运河一直断航。据粗略估算,此次事故导致全球日均损失60亿—100亿美元贸易额。
针对此次断航事故,俄罗斯国家原子能公司表示,北极航线可以成为苏伊士运河的有效替代线路,避免全球各贸易国对传统海运航线过度依赖。事实上,有关北极航线替代传统国际航线的讨论由来已久,但这一设想真正付诸实践,还面临不小的障碍。
无“法”开通的“黄金水道”
北极地区除了蕴藏着丰富的资源,还占据着重要的交通地位。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北极冰层加速融化,北极航线的地位越发突显。该航线一旦贯通,将成为沟通亚洲、欧洲和北美洲的一条新的海洋交通大动脉。
具体来说,从伦敦到东京的海上行程,如果经北极航线,将比绕道苏伊士运河缩短8000千米;从纽约到东京的海上行程,如果经北极航线,将比绕道巴拿马运河缩短4200千米。由此可见,北极航线对于全球各主要贸易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蕴藏的巨大经济价值可想而知,因此有“黄金水道”之称。
尽管商业价值巨大,但“黄金水道”至今仍未能开通。目前北极地区最著名的、发挥最大作用的机构是由北极环境保护战略(AEPS)组织发展而来的北极委员會(The Arctic Council)。不过,该委员会只是北极地区的环境保护合作平台,尚未涉及海上航行合作。
北极航线无“法”开通,关键在于目前尚无约束各国在北极地区所有活动的专门性国际法,也没有专门适用于北极地区的如同“南极条约体系”那样的法律制度体系。
目前与北极航线有关的国际法体系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全球层面的公约,主要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它并不是专门为北极地区设计的,但是由于其具有普遍约束力,北极地区自然也在其约束范围内。二是多边层面的公约。例如1920年生效的《斯瓦尔巴群岛条约》(简称《斯约》)。该条约规定了斯瓦尔巴群岛的主权归属于挪威,保留其他国家在该群岛海域活动的权利。三是双边层面的协议。例如1988年美国和加拿大签署的《北极合作协议》、1994年生效的《美国和俄罗斯关于防止北极地区环境污染的协议》、1998年挪威与俄罗斯签署的《环境合作协议》等等。
有关北极的海洋法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航行权及海事法问题,二是科学研究问题,三是防治污染问题,四是资源保护问题。处理这四方面的问题,虽然基本上都有国际公约或双边协议作为制度基础,但不难发现,目前北极地区所涉及的公约、协议,是由少数国家主导的无约束性的“软性协议”和有约束性的“硬性公约”混合而成,都是针对具体问题的,缺乏整体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关于航线利用的具体规则,可以说非常之少。有关北极航线的现行国际法显得操作性和应用性都不强。
并不完善的“北极海洋基本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常被称作“海洋宪章”,其内容涵盖国家海洋权益、海上航行权益、海底矿产开发、海洋环境保护等海洋法所涉及的各个领域,为国际海洋权益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
有国际法学者认为,可以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解决北极航线的相关权益争端。但是,正如英国《卫报》近日发表的专题报道所指出的那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难以“无缝”适用于北极。其针对北极航线相关问题作出的规定并不完善,在与航线相关的权属及区域划分方面的表述模糊不清,不足以保证北极地区的资源开发、大陆架及公海利用等问题的有序解决,其存在的盲点为有关国家的单方面行动埋下了伏笔。总体来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部并不完善的“北极海洋基本法”。
《卫报》举例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船只在海上航行的权利。其第17—19条规定,所有船只享有无害通过权;其第38条规定,在某国的“专属经济区”,他国船只拥有过境通行权。对于这类通行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相关船只要以和平、安全和迅速的方式通过即可。
北极航线无法直接套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通行权条款,因为相关国家对于航线行经海域的定位存在分歧。加拿大主张部分北极航线行经海域是其领海的一部分,并非“专属经济区”,因此不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8条。而很多国家认为,北极航线并未进入任何一国的领海,只涉及“专属经济区”,作为航线,应向所有国家的船只开放。
另外,北极点周围的大片海域没有岛屿存在,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很多条款,都是以岛屿作为基准点来明确海洋权益的。因此,北极海洋权益及航线使用权益的争端,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套用该公约加以解决。
美国北极问题专家斯科特·博格森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难以解决的,除了加拿大与其他国家就部分航线行经海域的主权分歧以外,还包括各个国家之间关于北冰洋周边大陆架的划分问题的分歧;美国和加拿大之间关于划定波弗特海边界问题的分歧;挪威和俄罗斯之间关于划定巴伦支海边界问题的分歧;等等。在这些分歧消除之前,北极“黄金水道”无法通航。
《斯约》和《八国条约》
据俄罗斯《观点报》报道,为避免全球主要贸易国对传统国际航线过度依赖,开辟北极航线应该尽快提上议事日程。解决争端的关键在于完善有关的国际法和公约,建立一套各国都认同的国际规范。在国际法层面,将现有的关于北极地区的国际条约发展成具备通用性的国际法,是一条可行之路。
1920年2月9日,挪威、美国、丹麦、法国、意大利、日本、荷兰、英国、瑞典等18个国家在巴黎签署《斯约》。该条约规定,斯瓦尔巴群岛成为北极地区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非军事区”,该地区“永远不得被用于战争”,各缔约国的军用舰只被禁止进入该群岛海域。该条约还承认挪威对该群岛“具有充分和完全的主权”。各缔约国的船只和人员可以自由进入该群岛海域,在遵守挪威法律的前提下从事正当的生产和商业活动。
根据《斯约》,挪威有权针对该海域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包括航线管理措施。所有缔约国的国民和船只都可以自由地在《斯约》地区的水域和海港进出和停留,从事海洋、工业、矿业和商业活动。往来《斯约》地区的船舶有权在挪威各港口停泊、上下旅客以及装卸货物。
《观点报》指出,《斯约》不可能发展成为开通北极航线所依据的国际公约,因为除了现有的缔约国之外,其他国家都不承认挪威对斯瓦尔巴群岛的主权要求。
涉及北极地区的另一个国际公约,是1990年由加拿大、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美国和苏联共同签署的《八国条约》。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继承了该条约的缔约国身份。该条约主要规定了各国在北极地区的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和环保责任,并没有对海洋资源开发和航线使用作出规定。
《伊鲁利萨特宣言》最具潜力
美国北极问题专家斯科特·博格森认为,《伊鲁利萨特宣言》是目前最具潜力的有关北极地区开发利用的国际公约,它有望发展成为适用于北极航线的国际法。
2008年5月27日至29日,丹麦、俄罗斯、美国、加拿大和挪威在格陵兰岛的伊鲁利萨特召开北极五国部长级会议,会议通过了《伊鲁利萨特宣言》,体现了环北极国家对北极地区的国际法思想。
《伊鲁利萨特宣言》提及,“海洋法赋予北冰洋各国重要的权利和义务,涉及大陆架边界划分、海洋(包括冰封海域)环境保护、航行自由、海洋科学研究及其他相关事务”。该宣言被视为“五国和其他国家有效利用北极海域的坚实基础”。
《伊鲁利萨特宣言》的一大特点是淡化了北极地区的主权问题,主要解决北冰洋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航线利用和危机救援,以及科学合作等问题,具有重要的国际法意义。该宣言高度重视北极航线的利用,阐明了北极航运与生态系统的关系,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海运安全,减少海洋污染,防止灾难性事故的发生。
斯科特·博格森指出,在建立新的、具备广泛约束力的国际法律制度来管理北极航线之前,《伊鲁利萨特宣言》是最具替代性的国际公约性质的文件。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