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金融科技行业的市场发展与法律规制

2021-07-28黄韬

检察风云 2021年10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科技

黄韬

黃韬

基于现代技术发展的普惠金融解决方案

出于社会经济均衡发展的考虑,近年来中央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始终强调要引导信贷资源更多地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并将其上升到了政治的高度。例如,把服务小微企业纳入商业银行的考核体系,甚至货币政策也突破了传统上“控总量”的原则,使用了诸如“定向降准”这样的“调结构”工具。这些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审慎经营和风险防控等法定监管原则下,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模式和客户群体定位决定了大量中小微企业无法被完全覆盖,这些企业的信贷需求依旧很难在根本上通过商业银行的资金投放获得充分满足,因此中小微企业的信贷难问题实际上仍需要从商业银行体系外寻找多元化的解决方案。

近年来,我国金融科技领域的快速发展为化解中小微企业的信贷难问题开辟了一条新路。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金融市场上的应用已极大地改善了中小微企业的信用环境。掌握先进技术手段的科技企业,在金融市场上较传统的金融机构而言,在信用信息获取和信息分析能力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它们往往可以精确地对贷款申请人进行个性化的“用户画像”,从而完成有效的风险定价。

相较而言,新兴的金融科技企业有服务中小微企业更大的动力和能力。这一方面源于金融科技的应用大幅度提升了有效反映客户信用水平的数据的可获得性,丰富了风控模型的数据基础(例如成熟的金融科技企业的信用风险模型可以覆盖三千多项指标);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大量的商业活动需要通过互联网平台等信息系统来完成,各种交易行为的“留痕”很大程度上拓展了信用信息的范围,大数据征信技术的普遍应用降低了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获取及处理中小微企业信用数据的成本,从而使得金融科技企业有机会快速地通过无远弗届的互联网系统去更加全面地有效评估中小微企业的信用水平,提升对特定客户的风险识别能力。

以有效监管促进我国金融科技行业稳健有序发展

事实上,过去几年中国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发展已经提供了普惠金融目标实现的一个有效渠道,同时中国的金融科技企业在世界范围内正逐渐产生较大的社会和市场影响力。但是,金融科技在我国的发展中依旧面临直接突破或间接规避既有监管法律约束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增长等现实问题,甚至可能呈现因无序化发展而沦为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外包装”的恶劣情形。为此,我们需要全面评估和分析近年来我国金融科技领域发展的成败得失,从理论和宏观的高度给出未来我国在该领域的监管原则、方针与对策。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加以重视,以实现对金融科技企业的有效监管,从而保障其稳健有序发展:

首先,坚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具体来说就是在监管规则和实施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明确,除了旗下商业银行业务板块外,金融科技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特许业务,充分吸取P2P和非法私募“爆雷”的经验教训,严禁金融科技企业做“资金池”,杜绝平台成为变相的信用中介,预防出现“影子银行”。

其次,在具体监管工作实施上尽量落实“功能监管”原则。由于大型金融科技企业往往开展了全方位多领域的金融服务,且并不像传统金融机构那样“归口”于某一特定的监管部门,因此在涉及金融科技的具体监管分工上,要避免“名大于实”或者“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毛病,根据特定金融业务的属性和种类,而不是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类型来决定监管职责的分配。为此,需要在制度和操作层面上协调好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协作,在“功能监管”原则之下,各监管部门的权力分配不是基于被监管机构的“身份”类型(即哪个监管机构对其发放“牌照”),而是其特定的业务类型。

得益于先进技术的应用,金融科技大幅度助推着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制定监管法律规则的目标在于以有效监管促进金融科技行业的稳健有序发展,同时还需要我们结合国际竞争新趋势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去看待金融科技企业的发展壮大。

再次,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中央与地方之间关于金融监管工作的分工协调机制。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目前,我国的金融科技企业所从事的金融服务不少是属于由地方政府承担监管职责的,比如小额贷款业务。金融科技领域的监管工作必然涉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工协调,为此有必要细化既有的监管法律规则,明确市场准入标准的制定权归属和日常监管、事后风险处置工作的职责分配,避免出现审批权限争夺或者风险防控职责推诿的问题。

最后,充分意识到新技术在金融市场上应用的积极价值,优化金融科技的监管制度环境。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逐步改变既有监管体制过于刚性的色彩,避免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治乱周期。我们当下的金融监管体制因为立法权力和监管权力较为向上集中(尤其是审批性权力集中)的制度格局而导致了包括推动金融科技应用在内的一些金融市场变革要么停留在“合法守旧”的状态中,要么就面临创新的合法性依据不足的困境。因此,适当增加金融监管的弹性空间是推动未来现代金融科技更好地为“优化我国中小微企业信用环境、实现普惠金融”服务所必需的制度条件。

如何看待我国金融科技企业的发展壮大

在全球范围内,中国的金融行业历来属于“赶超者”的阵营,但这一状况近年来正发生着改变,为我们迎来“弯道超车”机会的其实并不是存量的传统金融机构,而是作为增量的金融科技企业。在这背后,既有我国人口、地域与市场规模对于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应用的天然优势,同时也得益于过去这些年监管部门总体上对金融科技创新所秉持的“审慎包容”的态度。

近来,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垄断问题受到了政府部门和公众媒体的高度关注。例如在202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就《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的部分内容回应了社会舆论的“关切”,尤其是该《征求意见稿》开创性地设了专门条文(第55-57条)对支付机构的市场支配地位问题进行了规定。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的金融科技企业之所以能发展到目前的规模,其核心价值就在于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从发展实体经济的角度来说,金融科技企业存在的意义也就在于通过新兴科技提升金融的普惠属性。因此,简单地把金融科技企业看作是由金融控股公司与科技服务公司两部分业务叠加而成是不合适的;金融与科技不再是两块各自独立的业务,而是已经彼此交融、无法分拆的。

我们可以观察到的一个现象是,近年来中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话语权加强离不开包括金融科技企业在内的创新型金融服务机构在世界市场上的成功拓展。金融科技时代,全球金融版图面临“重新洗牌”的机遇和挑战,在这个过程中,有的国家保持着领先的优势(比如美国),有些国家异军突起(比如中国),有的国家则呈现出明显的衰退迹象(比如欧盟各国)。造成这种差异化表现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各国的法律与监管政策(包括金融监管政策、竞争政策、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是否做到了各项政策目标之间的适度平衡,而不是想当然地把金融科技企业的发展视为威胁市场与消费者的洪水猛兽。因此,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扶持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中国金融科技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继续做大做强,也应当是我国未来的一个长期战略选择。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猜你喜欢

监管金融科技
何方平:我与金融相伴25年
君唯康的金融梦
科技助我来看云
科技在线
科技在线
监管
P2P金融解读
科技在线
监管和扶持并行
放开价格后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