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信箱
2021-07-22
本栏目由
第四届“湖北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谭立独担纲主持
电 话:13886171788
邮 箱:287927168@qq.com
女职工回家哺乳途中发生车祸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工友》编辑部:
我的孩子才5个月大,每天需要母乳,我上班时间是每天14点至21点。公司因未建立哺乳室,就让我在工作时间内回家一次哺乳。2021年6月15日傍晚,我骑车按通常的上下班路线回家喂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交警认定司机负全责,我无责,公司认为我的情况不属于工伤。请问,如果我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会获得工伤认定吗?
朱双霖
朱双霖读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于职工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首先,公司未设立哺乳室,于是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之规定,同意你中途回家一趟哺乳,再返回公司继续工作,这在客观上形成了你因为哺乳而再次在家与单位之间进行往返的事实,回家哺乳往返单位的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其次,回家喂奶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再次,你是在通常的上下班路线上遭遇交通事故伤害的,符合“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要求。最后,你对该起交通事故不负任何责任。因此,你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友
用员工的肖像、声音作宣传,应如何防范侵权?
《工友》编辑部:
我公司为展示企业形象、推广产品,决定制作一部宣传片。在制作过程中,公司安排了一些形象好、声音甜美的员工参加视频节目的拍摄。请问,我公司如何操作才不至于侵犯这些员工的人格权呢?
秦燕琳
声明:本栏目部分内容将同步推送至“工友谭法”微信公众号,所支付稿酬含该公众号稿酬。
秦燕琳读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是指《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因此,企业在做有关形象、产品的宣传时,如果要使用员工的肖像和声音等,不论是否出于营利目的,也不论是否支付使用费,都应事先与员工协商并征得其授权同意。如果未取得员工的授权,员工在职时一般不会向企业主张权利。一旦离职后,就很可能以企业侵犯其肖像权为由,要求企业承担侵权责任。
工友
钟捷读者:
一方面,要明确遗产的范围。对于死亡前的工资福利和养老账户余额,要弄清楚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其中的一半才是遗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等工亡待遇均不属于遗产。其中,丧葬补助金应由实际支出者领取,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供养的亲属按月领取,工亡补助金应由死者的近亲属分割。
另一方面,要跟遗产管理人和代理人对接。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等。死者生前没留下遗嘱的,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工亡者有遗腹子的,要为遗腹子保留遗产份额。因此,工亡者是否立有遗嘱、其法定继承人和近亲属有哪些人,查起来比较复杂,而且这些事务已经超出了企业的管理范围。对工资福利,应交由工亡者的遗产管理人处理;对于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应支付给工亡者家属所确定的代理人。
工友
员工因工死亡,其相关待遇如何处理?
《工友》编辑部:
当劳动者工亡时,一般会涉及到死亡前的工资福利待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和工亡待遇的领取,这往往涉及到继承人和遗产范围的确定。请问,在处理时应当注意些什么?
钟 捷
《工友》维权律师团咨询热线
谭立独 13886171788
许方辉 13006399391
鲁俊峰 13307177919
余 军 13871466611
朱学杰 18607125799
陈开宇 13237172876
赵 莉 13072735993
杨 勇 13720387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