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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 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将规范“名校”办“民校”

2021-07-21

科教新报 2021年20期
关键词:民办学校公办名校

教育部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记者从会上了解到,2020年全国民办学校数量已占到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1/3强,民办学校在校生数量占比近1/5。民办教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修订后的《实施条例》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的鼓励与限制规范,完善了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了民办学校资金和资产的管理使用规则,删除了“合理回报”相关条款,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办校办民办校应有独立校园

对于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实施条例》提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要求。包括: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此外,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方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教育部将规范“名校”办“民校”

针对近年来社会关注度很高的“名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校”的问题,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给予了回应。他表示,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产生了较多的问题。一方面,如此做法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因此,《实施条例》第七条重点规范了这一办学形式,包括规定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等。

删除“合理回报”相关条款

此次《实施条例》关于民办学校支持与奖励的内容修订,最大的调整是对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删除了“合理回报”相关条款,同时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举措,明确了“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導向。

修订后的《实施条例》第七章规定,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以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县级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服务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承担相应教育任务。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普惠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当地相关教育阶段的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保障教师待遇。

摘自《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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