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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暖人心“失智”可依

2021-07-21何伊婧高雨欣

社会与公益 2021年5期

何伊婧 高雨欣

摘 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失智老人群体进一步扩大,我国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支撑、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格局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且现有关于失智老人的政策无法满足老人及其家属日益增长的多方面需求,亟待更新与完善。基于此,调查团队从针对失智老人的日托中心的发展现状及其满意度出发,运用问卷调查、人物访谈相结合的调查方式,基于数字时代的行为消费模型(SICAS)和结构方程模型,探究发现失智老人更倾向于选择居家养老的模式,当前社会群体对日托中心的现有认知较为欠缺;同时,日托中心面临缺少精神慰藉服务及专业护理人员等困境。据此,本文针对失智老人现阶段的相关养老政策,提出“一个主体,两种对象,三方参与,四层机制”的政策优化思路,以期最大限度满足失智老人的养老需求。

关键词:失智老人;日托中心;SICAS模型;政策完善

一、调查背景与意义

失智症常指“阿尔茨海默病”,俗称痴呆症。失智老人通常指患有老年痴呆症的老人,其病症包括记忆力丧失、判断力差、语言表达能力和理解能力下降、难以完成熟悉的工作、行动能力差、逻辑思维混乱及人格多变、行为怪异等,也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失智,其突出特征为不可逆性,即该疾病目前无法根治[1]。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失智老人群体进一步扩大,我国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支撑、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格局面临巨大挑战。患有老年痴呆症的老年患者发病往往隐匿,一旦恶化,很可能出现记忆障碍、认知功能损伤等一系列症状,给患者身心健康及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与此同时,患者家属的生活亦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加之家属们对于护理知识与技能的缺乏、工作繁忙等客观原因,家中老人出现上述症状时,越来越多家庭选择将老人送往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托中心接受照料。

结合目前各类养老护理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的服务质量与发展情况,总结发现失智老人及其家属的需求与各类组织、机构提供的服务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对称性,以失智老人及其家属需求为导向对养老服务作出进一步改善显得尤为重要。同时,由于我国在失智老人日托服务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失智老人的生存现状研究相对较少。相较普适性的养老服务,失智老人日托服务的推广则有更高的路径依赖性。随着失智老人群体的不断扩大,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就显得极为迫切。

本课题在原有理论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调研得到的民意基础和日托中心的弱点并依靠数据模型深入分析失智老人服务体系,总结得出相关研究结果,为国家及政府在失智养老体系建设方面提供基础内容,是对失智老人服务领域理论的有益补充,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服務对象——失智老人群体及其家庭而言,本课题有助于发现失智老人及其家庭的实际需求,并使其尽早受惠于日托养老机构:失智老人不再受限于“失智”,得到专业服务,得以日有所托,安享晚年,同时让失智老人家庭的负担得到实质性减轻。

其次,对于失智老人服务机构而言,机构可以依据该研究为满足失智老人的服务需求,配备专业的设施、医疗资源、专业服务人才,制定针对失智老人的合理服务业务,从而吸引更多的商业供给、加大资金规模、提高专业性,最终实现让更多的失智老人进入机构享受服务的目标。

再次,对于政府而言,本课题努力寻找失智老人服务体系与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平衡点:在保障失智老人权益的同时向日托服务机构提出专业化和标准化要求,同时为机构的规模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政策,如减少税收、倾斜医疗资源、培养专业人才等,进而实现从系统、动态视角对中国养老事业进行长远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普惠性的失智老人日托服务。

二、失智老人日托服务现状及其原因

(一)现状

1.失智老人日托服务的需求现状

我国失能失智老人数量庞大,且增长速度快。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的《老龄蓝皮书:中国老年宜居环境发展报告(2015)》显示,目前,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阶段。与此同时,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持续增多,老年人口内部变动将进一步加剧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性。解决失智老人照护问题成为我国完善养老体系的关键工作。很多家庭都因为存在失智老人导致家庭生活质量整体下降,给整个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与精神负担。因此,失智老人问题是影响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要问题,对成熟的失智老人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求十分迫切。

2.失智老人日托服务的供给现状

近年来,杭州、上海等地已有多家失智老人托管中心,其中,截至2019年5月,杭州共有31家机构接收失智老人提供一日委托看管服务,从青岛、上海等多地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到杭州探索居家养老服务的制度都是在探索失智老年人养老问题的解决办法。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建设,但针对特殊群体的照护体系仍异常薄弱,失智老人照护服务更是面临挑战。就全国范围而言,国内目前仅有部分公立机构愿意接收失智老人,绝大部分私立机构不愿意接收失智老人,担心服务管理工作受到困扰。同时,养老机构按照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接受标准服务,并没有单独划分失智标准,这对失智养老服务工作也造成了困扰。

(二)原因

日益严峻的老龄化形势给我国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带来了较大挑战,构建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体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中之重[2]。立足于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大、增速快、群体差异大以及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等国情,辜胜阻等发现构建我国科学合理养老服务体系,重点在于解决失能失智老年群体、空巢老人、老年农民工等特殊养老服务需求主体的突出问题[2]。

综合上述对中国现阶段失智老人日托服务的现状分析,查阅文献得知目前对失智老人养老体系尚不健全的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有效的资金、制度供给不足

一方面,政府资金供给影响服务供给,日托服务中心运行资金投入不足,很难让设施发挥实际效能,使得失智养老服务水平滞后于人口老龄化速度;另一方面,辜胜阻等指出,政府对养老服务体系定位不明确,没有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评估体系及政策,难以有效监管养老机构。这对在传统养老服务体系的基础上发展失智老人的日托服务造成了严重阻碍[2]。

2.专业的医疗卫生部门、服务人员短缺

大多数失智老人存在不可忽视的健康隐患和特殊照护需求,照护过程中对于医疗资源和专业服务人员的需求是非常迫切且不可缺少的。然而,按照中国现阶段的医疗资源管理模式,社区甚至区级政府所能调动的医疗护理资源都是非常有限的。同时,针对失智老人群体的专业从业人员也非常稀缺,涵盖营养师、治疗师、康复师等不同等级高级专业人才的人力资源系统尚未形成。

3.失智老人服务机构缺乏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失智老人群体不同于普通老人群体,辜胜阻等指出失智老人康复周期长且难度大,对护理、医疗等各方面水平要求高[2]。加上盈利能力弱、赔付风险大,失智老人的商业保险种类少、门槛高,一般家庭难以支付相关费用,养老服务机构如果延续仅靠国家福利系统来提供相关照护服务传统模式,势必给政府造成沉重负担,不利于自身长期发展,也很难形成规模。

4.商业支持缺乏,日托服务运营面临困境

我国失智老年群体对专业化服务机构的需求在日益增加,但相较于一般的养老服务,失智老人群体的养老服务具有投资更大、周期更长、利润更低、风险更大等特点。上述因素必然导致失智老人日托服务是个微利行业,难以吸引资金和支持者进入,融资成为一个解决难度较大的问题,这就对日托服务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三、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及分析

(一)研究方法

本文通过调查问卷和人物访谈等方法收集数据,基于数字时代的行为消费模型(Study In China Admission System,SICAS)并结合技术接受模型(Technology Acceptance Model,TAM)探索失智老人日托中心的發展现状,从失智老人对日托中心的感知(Sense)、失智老人前往日托中心的意愿(Interest & Interactive)、失智老人家属对日托中心的期望(Connect & Communicate),以及基于TAM构建的量表探索分析“失智老人”其亲属以及医护人员对“日托中心”当前服务行为的满意度和支持情况(Action & Share)等角度入手,以浙江省杭州城区为例,研究失智老人及其亲属等多方对日托中心目前发展状况的满意度及意愿,明确建设日托中心的必要性。调查项目表,如表1所示。

(二)研究结果

1.基本情况分析

本次调查对象为杭州地区失智老人的相关医护人员及其家属,基于基本信息如性别、年龄、当前照顾对象、失智程度等方面对这些失智老人进行细分。其中,失智老人男性占42.67%;女性占57.33%。考虑到男女寿命长短的差异性,女性平均寿命较男性更长,因此比例不均也在情理之中。

通过对失智老人的年龄调查得出如图1所示数据,超过80岁的失智老人所占比例最高,为39%;超过70岁的失智老人人数次之,占比29%;超过百岁的失智老人人数最少,仅3人。将年龄段进一步细分为60~64岁、65~69岁、70~74岁、75~79岁、80~84岁、85~89岁、90~99岁、100岁以上这几个层次,并得出具体年龄段人数,其中,65~69岁、70~74岁、 75~79岁这3个年龄段的失智老人所占比例最高,说明其为需要照顾的主要群体。

2.日托中心感知情况

统计分析可知,大部分失智老人家属对日托中心的了解感知情况较为欠缺,现行的失智养老政策有较大的改进空间。老年人对日托中心了解和感知程度较低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政策的宣传力度不足,失智老人家人对日托中心的了解及感知途径有限;二是当前普通养老机构比日托中心吸引力更强,使得失智老人家属更愿意优先了解普通养老机构。

在体验过日托中心服务的失智老人中,家属对失智老人情绪、健康等多个方面的综合感知状况变化程度占比如表2所示:

表2结果表明,失智老人在体验日托中心多样化服务的过程中,不同服务对其产生的影响有一定差异性。老人在接受日托中心照料后,医疗健康方面的问题能得到有效改善,而精神情绪方面的转变相较于普通养老机构更为明显。大部分老人更倾向于家庭养老,日托中心的服务避免了老人长期居住在养老机构,增加了与子女相处和居住在家中的时间,内心情感得到归属,因此日托中心的发展应该得到鼓励。

3.失智老人前往日托中心意愿

调查得知,失智老人家属愿意将失智老人送至日托中心的原因主要是日间工作繁忙缺少时间与精力照料老人、养老机构费用较高、希望失智老人得到更好的照顾等。而家属认为,日托中心优于其他服务机构的优势主要集中在费用相对较低,解决了白天工作繁忙无暇顾及老人问题,同时又保证了老人居家养老的部分心愿等方面。表3是日托中心所提供的各类服务具体需求度情况:

结合表3中失智老人家属对日托中心各类服务的需求程度,可以看到吸引家属选择日托中心的因素主要集中在日托中心所提供的日间照料、医疗保健、饮食卫生等基础服务,以上服务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家属的意愿程度。故日托中心在未来还是需要在以上服务的专业性方面作进一步提升。

4.失智老人家属期望

调查显示,大部分失智老人家属认为居家养老既可以避免普通养老机构的环境适应问题,又可以享受社区提供的各项养老服务以及家庭的归属感,是更倾向于选择的一类养老方式。因此,日托中心服务未来应倾向于提供日间上门居家养老的个性化照料服务。

同时,失智老人家属更倾向于中长时的照料时间,可能与其日间工作繁忙等有直接关系;对照料费用的预期较低,根据基本信息收入情况调查可知,绝大部分存在失智老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均不容乐观,故而无法给出较高的照料费用。

从日托中心现有医护人员调查的情况来看,目前日托中心内专业医护人员十分稀缺,大部分医护人员只会一些基本的护理,包括喂食、清洁、生理健康护理等,缺乏精神开导等深层次服务的专业技能,无法为失智老人提供真正有效的服务,这与家属原本期望得到的失智老人照料服务相背离。

5.日托中心的相关服务行为

本文选择日托中心服务满意度的影响因素,构建结构方程模型。根据实际需要,基于TAM设计了针对日托中心的扩展技术接受模型量表,通过TAM分析个体对“日托中心”服务行为的感知对失智老人家属选择“日托中心”的态度与意图的影响。本文研究的4大隐变量决定于几个细分变量,根据日托中心提供的服务情况,整理出各隐变量的下属变量。在具有实际意义与较好模型精度的前提下(由于篇幅有限拟合指数表不具体展现),确定最终结构方程模型如图2所示:

由表4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感知有用性变量对失智老人家属选择日托中心的行为意图产生的正向影响最大,说明现阶段日托中心提供的日常照料服务水平是失智老人家属关注的重点。使用态度对失智老人家属的行为意愿也有直接的正向影响。相对来说,感知易用性变量对失智老人家属对日托中心的选择意愿的总效应最小,但仍有间接正向影响,这说明失智老人家属在关注日托中心基础服务内容的同时,也意识到精神服务的需求对失智老人的健康有所帮助,间接反映了日托中心应提高精神慰藉等助医服务。失智老人家属对日托中心的认同度和意愿将直接决定失智老人前往日托中心的使用程度与选择倾向。

四、失智养老政策完善

“日托养老”是一种新型养老模式,这种养老模式不仅能够减轻部分失智老人家庭成员的负担,而且能缓解老年人的孤独感,增加老年人与社会的互动,还能满足、回应部分老年人的需求。分析调查结果可知,失智老人日托中心的发展现状及提供的“日托养老”服务存在一些劣势及缺陷。为实现失智老人安享晚年与未来日托中心的平稳运营,现存日托中心需作出较大改善。本文提出“一个主体,两种对象,三方参与,四层机制”的失智老人养老政策优化思路。

(一)一个主体

一个主体是指政府作为失智养老政策支持完善的主体。

失智老人日托中心的社会体系构建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因而有必要加大政府对日托中心经费的投入。除对失智老人日托中心建设给予经费补贴外,提供其所需的运行经费也需纳入政府经费支持。运行经费作为体系建设的关键经济支出,其下拨将有效发挥促进养老服务体系运行的目的。同时,运行经费不仅总量要增加,经费拨款形式也要改变,政府可以运用经常性经费与临时性经费相结合的方式,在经费充足的情况下支持日托中心规模化、规范化发展,为失智老人提供形式多样的、不同种类的服务来满足其需求。此外,政府作为完善失智养老政策的主体,还应加大日托中心照料模式的宣传力度,提升其影响力,促使失智老人家属对日托中心有更多了解,并愿意主动前往日托中心寻求帮助,为实现失智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提供支持。

(二)两种对象

两种对象是指失智老人、失智老人家属的权利都应得到维护。

失智老人多是一个无意识群体,无法主动表达自己的照护需求,社会及政府部门有必要对失智老人的照护提供支持,在失智老人享受社会集体义务帮助及照料时,家庭的责任实际上转嫁至了社会,为保证失智养老政策体系健康运转,享受社会照料的失智老人的名下财产不应由其家属支配,以此维护失智老人的基本权利。

虽然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但照料任务的负担繁重,并不是所有家庭都能负担得起,对于处于职业年龄阶段的失智老人家属常年留在家中看护的情况不现实,因此,应该为失智老人亲属提供特有的补贴,用于支付日托中心服务费用,鼓励职业年龄的失智老人家属愿意将失智老人日间送往日托中心,释放用于国家建设、推动经济发展的有用劳动力[3]。

(三)三方参与

三方参与是指失智老人的照料由失智老人家庭、日托中心、专业人员三方共同参与。

家庭作为老人身心的双重归宿,在养老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且中国文化观念中家庭的范围很大、概念很广,老年夫妻相互的照顾,子女和近亲的照顾,都体现了家庭的作用。因此,加强失智老人家庭养老功能的发挥是目前完善失智老人日托中心社会体系必不可少的办法,这要求家庭成员不仅需要给予老人身体上的照料,更重要的是给予其心灵上的慰藉。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人权利的维护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政府正努力整合社会资源以保证失智老人得到合理的照料。失智老人日托中心作为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针对高龄失智人群及老年的残疾人群,需要在身体、心理、信息等方面满足老年人开发性、辅助性、帮助性和护理性需求。未来,日托中心养老服务需要进一步实现上述不同程度失智老人类型的区分[4],根据失智老人家屬的需求制定服务等级,提供包括轻度需求项目服务、中度需求的小时服务、重度需求的全日护理、日间照料服务、居家上门服务等针对性服务。

除机构本身服务机制、运行机制的完善,内部专业化服务人员作为失智老人照料的直接参与者,其素质与专业性也需得到有力保障。在失智老人日托中心,应保证拥有提供专业化、高品质服务的专业高素质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医疗护理人员以及一线护工等。目前,失智老人养老护理队伍专业人员匮乏,因而需要深化医疗改革,更大范围地提升此类专业人员的技能,形成专门的失智老人养老照料资源,为失智老人的照料服务质量提供保障。同时,为尽快实现上述目标,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提高失智照护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完善人才激励政策,以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加入照护队伍[5]。

(四)四层机制

四层机制是指构建包括统一管理、落实需求、优化服务、系统评估在内的综合服务机制。

失智老人日托中心的服务需要通过一体化、系统化的服务机制来进一步落实完善。机制包括统一管理、落实需求、优化服务、系统评估四个主要部分:通过政府与社会组织机构提供统一的管理标准,加强失智老人养老服务的监管和规制,加强对日托中心失智服务的管理;根据目标群体的个性化需求实现日托中心养老服务类型细化,制定服务等级及一系列针对性相关服务;在进一步优化服务模式的同时兼顾服务质量,通过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与加大资金投入等途径有效提高日托中心服务质量,以吸纳更多失智老人用户;构建系统完善的评估机制,包括风险评估、服务评估、反馈评估等多项评估标准,力求通过完整的评估机制使日托中心服务得到长效提升,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振弘.充权视角下轻度失智老人的社会工作干预研究[D].深圳:深圳大学,2018:2-3.

[2]辜胜阻,吴华君,曹冬梅.构建科学合理养老服务体系的战略思考与建议[J].人口研究,2017(1):3-14.

[3]张云.上海市失智老人社会支持体系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0:5-103.

[4]孙晓宇.社会工作介入机构失智老人社会支持网络研究[D].青岛:青岛大学,2020:3-32.

[5]余峰.苏州市失智老人养老服务供给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20: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