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满时期王爷庙的伪兴安警察学校
2021-07-21娜荷芽
娜荷芽, 文 君
(内蒙古大学 蒙古历史学系,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1)
王爷庙的伪兴安警察学校(以下为行文方便,涉及伪满殖民机构以“”形式标注)是伪满国时期在“兴安南省”创设的第一所警察培训机构,其成立背景及演变过程作为伪满洲国对“兴安省”警察机构进行整备的重要一环,集中体现了伪满政府对“兴安省”警察培训政策的演变。1938年至1945年,王爷庙的“兴安警察学校”曾先后改称为“兴安南省地方警察学校”和“兴安总省地方警察学校”。它们通过向学员灌输殖民知识,培养了不少伪警察。这些伪警察配合日伪军参加了对抗日武装的“围剿”和“讨伐”,成为伪满政府在“兴安南省”进行殖民统治的重要力量。
有关王爷庙的“兴安警察学校”的研究起始于那木斯来扎布对“兴安总省地方警察学校”时期的个人回忆①。在此基础上,金海从“兴安地方警察学校”的角度对该校进行了概述②。王红霞[1]39-40、斯钦巴图[2]55也从“兴安地方警察学校”的角度,对王爷庙的“兴安警察学校”时期、“兴安总省地方警察学校”时期设置的少年科进行了分析。
对这一课题进行研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史料的不足。笔者在参考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利用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日本国立公文书馆亚洲历史资料中心、内蒙古通辽市档案馆所藏档案,以及《伪满洲国政府公报》《兴安南省公报》等,从伪满洲国对“兴安省”警察机构的整备、王爷庙的“兴安警察学校”名称、职员名单、培训内容及状况等进行重点分析。
一、伪满洲国对“兴安省”警察机构的整备
1932年3月,伪满洲国在伪新京(今吉林省长春市)成立。“民政部”内设警务司,掌管警察事务并着手制定了一系列警察培训政策。同年6月11日,伪满政府颁布《中央警察学校官制》③,创建作为伪政府最高警察培训机构的“中央警察学校”。同年8月11日,“民政部”警务司公布《警士采用教练暂行规程》④,在各“省”、“县”公署及警察厅所在地始组建警察官练习所,承担培训新录用警察的任务。
1934年,伪满政府计划实施“一省一校”的地方警察培训制度,在各“省”公署及警察厅警察官练习所的基础上,建立、扩充地方警察学校,在各县公署警察官练习所的基础上,建立、扩充警察官训练所⑤。1935年7月30日,“民政部”警务司颁布《地方警察学校官制》[3]683,在各省公署驻地成立地方警察学校。1936年1月9日,“民政部”警务司公布《警察官训练所开设及扩充之件》(警察官训练所开设及扩充相关事宜)⑥,各县警察官练习所改组为警察官训练所。但与“兴安省”相关的警察行政工作却并不属于“民政部”警务司。早在伪满建立伊始,1932年3月创设对蒙特殊行政区域的“兴安省”时,其中央统治机构为“兴安局”(伪总长齐默特色木丕勒,伪次长菊竹实藏)[4]46-47。当时,“兴安局”在政务处内设警务科,掌管“兴安省”及省外蒙旗警察事务[3]第1册,24-26。此后,伪满政府将对“兴安省”警察培训政策作为其对“兴安省”警察机构整备的重要一环加以实施。
伪满洲国对“兴安省”警察机构的整备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兴安局”与“兴安总署”时期;第二,“蒙政部”时期;第三,“兴安局”时期。1932年6月,伪满政府公布《关于划定兴安省兴安各分省及各旗区域之事》,在原“兴安省”的基础上,分设“兴安东分省”(伪省会布西,后迁址扎兰屯)、“兴安南分省”(伪省会郑家屯,后迁址王爷庙)、“兴安北分省”(伪省会海拉尔)。当时,兴安各分省在省公署民政厅内设警务科掌管警察行政工作[3]第1册,43-44。同年8月,“兴安局”改称“兴安总署”(伪总长齐默特色木丕勒,伪次长菊竹实藏),把警察行政工作移交至“兴安总署”政务处警务科[3]第2册,251-252。当时,伪满政府规定兴安各分省所属各县的警察事务由该分省民政厅警务科、民政部警务司分别作为第一、第二监督机关进行监督⑦。
1932年12月28日,伪满政府颁布《兴安警察局官制》[3]371-373,在兴安东、南、北分省公署驻地布西、郑家屯(达尔罕王府)、海拉尔等地设“兴安警察局”。根据《兴安警察局官制》,“兴安总署”规定,各兴安警察局局长由各分省省长指挥、监督,掌管辖区内的警察、消防及分省长指定的卫生事务等。当时,“兴安总署”在各兴安警察局内设警务科、特务科、督察科,在各旗县及重要城镇设警察署,署下设分驻所,分驻所下设警察辅助组织自卫团。1933年5月,在“昭乌达盟”西拉沐伦河以北地区增设“兴安西分省”(伪省会为大板,实际为开鲁),确立了兴安东分省、南分省、北分省、西分省“兴安四分省”制度。同年8月,“兴安总署”根据《兴安警察局官制》在“兴安西分省”省会开鲁增设了“兴安警察局”。
1934年12月1日,伪满洲国划定所谓行政区划后,把“兴安总署”升格为“蒙政部”(伪大臣是齐默特色木丕勒,伪次长是依田四郎),兴安各分省也一一升格为“省”,最终确立了“兴安四省制度”,其警察行政工作移交至“蒙政部”民政司警务科[3]第3册,357-359。1935年1月8日,“民政部”、“蒙政部”分别公布训令第2号、第5号《省内各旗监督机关之件》⑧,规定“兴安四省”所属县警察事务由该省公署民政厅、民政部警务司分别作为第一、第二监督机关,伪兴安四省以外蒙旗警察事务由该省公署、“蒙政部”分别作为第一、第二监督机关进行监督。
1935年9月5日,“蒙政部”颁布《兴安各省公署改正之件》[3]第19册,368-370,撤销《兴安警察局官制》,在“兴安南省”、“兴安西省”、“兴安北省”公署内设“警务厅”,“兴安东省”则由“民政厅”掌管警察事务。当时,伪满政府向“兴安四省”所属蒙旗配置日本人警务指导官,监督指导其警察队伍及自卫团⑨。
1937年7月,“蒙政部”突然被废止,又重设“兴安局”(伪总裁扎嘎尔,1941年后为巴特玛拉布坦,伪参与官博彦满都、白滨清澄)。上述重新设立的“兴安局”与1932年的“兴安局”同名,但此次是被作为伪蒙古行政的咨询联络机构而设,内设庶务科与调查科,与蒙古相关的其他行政权力则被分别移交至伪满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其中,有关“兴安四省”的警察行政工作移交至新设的“满治安部警务司”⑩。1943年4月1日,伪满政府将“治安部警务司”改组为“总务厅警察总局”,有关“兴安四省”的警察行政工作移交至该“警察总局”。
如上所述,伪满时期主管蒙古地区的伪警察行政机关曾被改组改名数次,其对“兴安省”警察政策也发生了变化。
二、“兴安警察学校”的成立及演变
笔者通过考察发现,王爷庙的“兴安警察学校”(1937年4月1日-1938年3月18日)在1938年后先后改称为“兴安南省地方警察学校”(1938年3月19日-1943年9月30日)和“兴安总省地方警察学校”(1943年10月1日至日本战败为止)。它们通过向学员灌输殖民知识,培训出数量庞大的伪警察,使之成为伪满政府在“兴安南省”进行殖民统治的重要力量。
20世纪30年代中期,随着伪满洲国对“兴安省”警察机构的整备,“民政部”警务司逐渐渗透至“兴安省”警察机构,并在制定警察培训政策的过程中开始起决定性作用。1937年4月1日,“蒙政部”颁布《兴安警察学校官制》[3]第33册,6-7,在“兴安东省”、“南兴安省”公署驻地扎兰屯、王爷庙着手新建“兴安警察学校”,并根据伪省公署驻地扎兰屯、王爷庙屯之名命名“兴安警察学校”。
王爷庙的“兴安警察学校”隶属“省长之管理,施以警察官吏所必要之教养及训练之所”,校内职员名额由“蒙政部”大臣指定,设置伪校长、主事、教官、助教、翻译官、助手及雇员等职。伪校长由“兴安南省”警务厅厅长兼任,接受“省长”之指挥监督,掌管校务,监督指挥所属官吏。主事由该“省警务厅”警务科科长兼任,接受伪校长之命掌管校务。伪教官、伪助教、伪翻译官接受上司之指挥,分别从事授课、助教及翻译等工作。当时,伪满警察职衔从高到低依次为警务司长、首都警察厅长、警正、警佐、警尉、警尉补、警长、警士等。同年4月20日,“蒙政部”核准启用“王爷庙兴安警察学校印”(官署印)、“王爷庙兴安警察学校校长印”(官印)[3]第3册,47-48。
笔者根据伪《满洲国官吏录》(1937年4月)、伪《兴安南省公报》对1937年4月至1938年3月时该校职员的姓名、所属、职衔、职务等统计如下,见表1。
表1 王爷庙的“兴安警察学校”职员名单(1937年4月至1938年3月)
1937年4月,由“蒙政部”颁布《兴安警察学校官制》,后经两个月的准备,于1937年6月1日由“兴安南省”公署公布《王爷庙兴安警察学校规程》[3]第34册,167-170,作为伪满时期在“兴安南省”创设的第一所警察培训机构正式成立。
根据该规程,王爷庙的“兴安警察学校”设置普通科、高等科、讲习科等3个学科。普通科以新录用伪警士与现任伪警长、伪警士为培训对象,以实施对伪警察官基础培训为目的,修业期限为3个月。高等科以现任与即任伪监督者为培训对象,以实施伪警察官所需之所谓德操及“学术技能”培训为目的,修业期限为6个月。讲习科以现任与即任伪特种勤务者为培训对象,以实施伪警察官所需之所谓“德操”及“学术技能培训”为目的,修业期限和培训科目经伪省长认可由伪校长制定。同年5月8日,“蒙政部”、“民政部”警务司公布《兴安警察学校津贴支给规则制定之件》[3]第34册,1196,规定入校警长、警士等学员除正常发给薪俸以外,由所属派遣单位每月支出5元以内的津贴。
如前所述,1937年7月以后由“治安部”警务司掌管兴安四省警察事务,并着手进行对“兴安省”警察培训机构扩充一事。同年12月1日,“治安部”警务司颁布《兴安警察学校官制改正之件》[3]第41册,180,在“兴安西省”、“兴安北省”公署驻地开鲁、海拉尔着手新建“兴安警察学校”,并根据省公署驻地命名为“开鲁兴安警察学校”、“海拉尔兴安警察学校”,确立了“一省一校”的兴安警察学校制度。同年12月3日,“治安部”警务司修订《治安部警务司分科规程》[3]第4册,328-329,增设教养科,掌管伪警察学校、警察官署培训、警察官留学及视察、警察宣传、警察教科书及教养资料等事务,并开始同步进行对“兴安省”警察培训机构地方警察学校的整备。
1938年3月10日,“治安部”警务司颁布《地方警察学校官制改正之件》[3]第44册,268-269,规定各地方伪警察学校名称从以公署驻地名改为冠以“省”名命名。同时,撤销《兴安警察学校官制》,“兴安警察学校”教官、助教、翻译官分别改称为地方伪警察学校教官、助教、翻译官。1938年3月19日,“治安部”公布《各地方警察学校定员表》[3]第44册,511,王爷庙的“兴安警察学校”以“省”命名为“兴安南省地方警察学校”。
1943年10月1日,伪满政府合并伪兴安东、南、西三省,在王爷庙新设“兴安总省”(伪省长是博彦满都),“兴安南省地方警察学校”随之改称为“兴安总省地方警察学校”。该校历任校长有安藤真夫、福地加久等。当时,该校增设少年科,招收16-18岁的“国民优级学校毕业生”,修业期限为2年,毕业后被派遣至各伪旗、县警察署、分驻所担任伪警长、伪警士等职。少年科第一期学员38名于1944年毕业,第二期招生50名未毕业。
“兴安总省地方警察学校”不断物色各学科“优秀”毕业生,曾先后派遣50余名警尉入“中央警察学校”深造,从“中央警察学校”毕业的警佐20余名曾先后被派遣至日本内务省警察讲习所留学,他们返回后曾担任伪警正或伪警务科长等职。当时,伪警察官留学生从派遣单位至伪新京之间的往返旅费由派遣单位支出,从伪新京至东京之间的往返旅费由“治安部”警务司支出200元,并正常发放薪俸、赏金、津贴,同时提供其他待遇[3]第72册,3-4。
1938年至1945年,王爷庙的“兴安警察学校”先后改为“兴安南省地方警察学校”和“兴安总省地方警察学校”。在此期间,伪警察学校通过向学员灌输警察殖民知识,共培训出由伪警正、警佐、警尉、警尉补、警长、警士组成的警察约1 000余人。伪满洲国警察是日本帝国主义维持其殖民统治的重要工具。这些警察配合日伪军参加对抗日武装的“围剿”和“讨伐”,成为伪满政府在“兴安南省”进行殖民统治的重要力量。
三、“兴安警察学校”的办学情况
1938年-1945年,“兴安警察学校”先后改称“王爷庙兴安警察学校”、“兴安南省地方警察学校”、“兴安总省地方警察学校”。因笔者所收集到的有关“兴安南省地方警察学校”时期的资料最为详实。
“兴安南省地方警察学校”时期是该校最具代表性的时期,也是存在时间最长的时期。同时代表着该伪校已正式合并至“治安部”警务司的警察培训体系。该伪校隶属“省长之管理,施以警察官吏所需之德操及学术技能之所”,校内职员名额由“治安部”大臣指定,设置校长、主事、学监、教官、助教、翻译官、助手等职。伪校长由“兴安南省警务厅厅长”兼任,接受伪省长之指挥监督,掌管校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主事由校长从教官中选定,遵其命令掌管校务。教官、助教遵校长之命讲授课程。翻译官、助手遵上司之命,分别从事翻译、辅助教务等工作[3]第44册,268-269。
笔者根据伪《满洲国官吏录》(1938年4月)、伪《满洲国官吏录》(1939年4月)、伪《满洲国官吏录》(1940年4月)、伪《满洲国官吏录》(1940年11月)、伪《兴安南省公报》等对“兴安南省地方警察学校”职员的姓名、所属、职衔、职务等进行了统计。
表2 “兴安南省地方警察学校”职员名单(1938年3月至1943年9月)
“兴安南省地方警察学校”沿用的是1935年8月由“民政部”警务司公布的《地方警察学校规程标准》。1938年3月,“治安部”警务司修订《地方警察学校官制》时,在第12条中规定:《地方警察学校规程》经“治安部”大臣认可由省长制定[3]第44册,268-269。根据《地方警察学校规程标准》,设置普通科、高等科、讲习科等3个学科。1941年2月17日,“治安部”警务司公布《地方警察学校规程准则》[3]第77册,306-308,撤销《地方警察学校规程标准》,重新规定学科分类、入学资格、培训目的、毕业期限、课程科目、考试内容等22条内容,增设补习科。
该校招生地域为“兴安南省”、“兴安西省”、“热河省”、“锦州省”,采用由各伪省警务厅、伪旗县警务科选拔推荐与委任考试相结合的入学考核方法。其中,推荐要求为所谓品行端正、“思想坚实”、勤务“优秀”、身体健壮的警察官,委任考试主要进行日语考试,合格者方可获得推荐资格。普通科主要招收新录用警士、警长,分别列为普通科第一部、第二部,以实施警察官基础培训为目的,修业期限为6个月。补习科主要招收现任警长、委任官考试合格的警尉补,分别列为补习科第一部、第二部,以实施警察官所需之所谓德操及“学术技能”培训为目的,修业期限为3个月。高等科主要招收现任警尉补、委任官考试合格的警尉,分别列为高等科第一部、第二部,以实施监督者所需之德操及“学术技能”培训为目的,修业期限为6个月。讲习科主要招收现任与即任特定勤务者,不区分职衔级别,以实施特定科目培训为目的,修业期限由省长根据时局情况制定[3]第77册,306-308。
该校招生人数根据派遣单位选拔推荐与委任考试合格的情况制定。鉴于招生人数较少的情况,1941年初,普通科第一部第六期学员46名、第七期学员62名合并入学,于同年8月28日毕业。入学前,派遣单位支出学员去程费用,并提供警察制服、皮靴、卷脚绊、雨衣、文具、寝具、参考书、日用品等。入学后,由“兴安南省地方警察学校”向学员、毕业生分别支出生活费、返程差旅费等。入学后,该伪校从学历、籍贯、职务、民族等四个方面对学员进行身份调查。例如,普通科第一部第十期133名学员中曾毕业于“国民中等学校”(包括“师道学校”、“临时教员养成所”)的有21名、“国民高等学校”8名、“国民学校”9名、“国民优级学校”73名、“国民学舍与国民义塾”21名、工科1名。其中,蒙古族55名、汉族71名、日本人2名、日本籍朝鲜人5名,分别被统称为“蒙系”“满系”“日系”“鲜系”等。
笔者根据《普通科第一部第十一期生入校报告表》《日系补习科第二部第二期生教养计划表》《高等科第一部第七期生教养计划表》等对1942年时“兴安南省地方警察学校”普通科、讲习科、高等科的学科分类、课目、授课时数等统计如下,见表3:
表3 “兴安南省地方警察学校”普通科、补习科、高等科课程表(1942年)
该伪校教材由“治安部”警务司警察教科书编纂委员会提供,该“编纂委员会”成立于1937年8月[3]第38册,318-319。1938年-1940年期间,陆续出版《警察训育》《警察通则》《警备警察》《特务警察》《刑事警察》《保安警察》《卫生警察》《刑法》《语学教程》《讨匪战术》《兵事业务》《警察实务》《公民》等警察教科书,以中、日文印刷。1940年开始,“治安部”警务司将这些警察教科书作为警察培训材料分发到各伪省警务厅、地方警察学校、警察局、旗县警务科、警察官教习所、警察署、分驻所等地[5]1475。
至1942年年底,该伪校陆续设置日语、翻译、经济、警防、刑事、术科、特务、自卫团干部训练等8个讲习科。其中,日语讲习科专为提高警务日语警察官的“实务能力”而设,修业期限为5个月。1940年,该伪校第一期日语讲习科招生36名,于1941年1月22日毕业。1942年7月15日,第三期日语讲习科招生29名(警尉补9名、警长20名),于同年12月15日毕业。该讲习科学科由一般学科(训话、日本事情、常识、课外讲话)、实务学科(读本、会话、作文、翻译、听力、翻译实习)、术科(点检礼式、操练、捕绳术、救急法、武道)、其他(勤劳作业、实务演习)等构成。其中,日本事情主要讲授习惯礼法,要求学员掌握日本礼仪、习惯等。实务学科主要讲授《警察用语中等日语》,要求达到日常警务的会话能力、简易日文公文的起草能力、日常警务文件的翻译能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阅读与听力能力等。
“翻译讲习科”又称新采用特别翻译讲习科,专为提高伪翻译官的“实务能力”而设,修业期限为2个月。1942年3月21日,第一期翻译讲习科招生20名(警尉14名、警尉补6名),于同年5月22日毕业。该讲习科学科由一般学科(训话、常识)、实务学科(警察行政、警务、警防、特务、经济保安、司法、卫生)、术科(操练、点检礼式、捕绳术、武道)等构成。
“经济讲习科”专为提高伪经济专务警察官的“实务能力”而设,修业期限为2个月。1942年5月27日,第二期经济讲习科招生20名(警尉3名、警尉补15名、警长2名),于同年7月22日毕业。该讲习科学科由一般学科(训话、语学、常识、课外讲话)、实务学科及实习(经济学概论、统制经济概论、经济建设纲要、“日满中”经济建设连紧纲要、特殊法人、重要产业统制法、钢铁类统制法、米谷管理法、粮谷管理法、特产物管理法、小麦制粉业统制法、棉花统制法、家畜调整法、毛皮皮革统制法、羊毛类统制法、纸质及纸质品统制法、不当利益取缔规则、物价物资统制法、价格临时措置法、价格表示令、专卖品概论、经济事犯处理实务、见学实习)、经济事情(农产公社事情、交易场事情、商工公会事情、生活必需品会社事情)、术科(点检礼式、捕绳术、武道、操练)等构成。
“警防讲习科”专为提高伪警防专务警察官的“实务能力”而设,修业期限为1个月。1942年7月27日,第二期警防讲习科招生20名(警尉8名、警尉补12名),于同年8月31日毕业。该讲习科学科由一般学科(训话、常识、课外讲话)、一般警防实务学科及实习(一般防卫、防空和国民、防卫及防卫法施行令说明、自卫团组织、警备警察、灯火管制规则、警报规则、防空通信规则、防空组织、治安普正工作、自卫团训练、防空监视队服务规则、防空通信监视重要性、防空通信监视教育实习、烧吞弹、毒瓦斯防毒、家庭防护、防护训练指导要领、防火训练实演、飞机性能及识别、空军警备要领、防空训练指导原理、防毒及救护、警备训练实演、统盎管理)、术科(操练、点检礼式、捕绳术)等构成。
“刑事讲习科”专为提高司法警察官的“实务能力”而设,修业期限为1个月。1942年9月7日,第一期刑事讲习科招生19名(警尉2名、警尉补14名、警长3名),于同年10月2日毕业。该讲习科学科由一般司法实务学科及见习(训话、刑法、刑事诉讼法、犯罪搜查、司法警察职务规范警察处理实务规程、书类作成、监视、课外讲话、见学实习)、术科(操练、点检礼式、捕绳术)等构成。其中,实务学科要求掌握犯罪搜查能力、司法警察事务的处理能力、司法公文的起草能力等。
“术科讲习科”专为提高作为伪高阶警察官的“实务能力”而设,修业期限为1个月。1942年10月6日,第三期术科讲习科招生19名(警佐5名、警尉13名、警尉补1名),于同年11月6日毕业。该讲习科学科由一般学科(训话、日语、常识)、术科(操练、战术、测图、筑城、点检礼式、捕绳术、武道、课外讲话、勤劳作业、实务演习)等构成。其中,实务学科要求掌握警察队伍的指挥及指导能力、基本战术的指挥能力、地图使用与绘制能力、构筑防御阵地的能力等。
“特务讲习科”专为提高伪特务专务警察官的“实务能力”而设,修业期限为1个月。1942年11月9日,第四期特务讲习科招生30名(警尉补10名、警长18名、警士2名),于同年12月5日毕业。该讲习科学科由一般学科(训育、课外讲话)、实务学科(特务、特高、外事)、术科(操练、点检礼式、捕绳术、武道)等构成。其中,实务学科要求掌握特殊时期的情报收集能力、军机保护能力、国防保安能力、特务业务能力等。
自卫团干部训练班专为提高伪警防专务警察官与伪自卫团干部的“实务能力”而设,修业期限为7天。1942年12月8日,第一期伪自卫团干部训练班招生42名(警尉2名、警尉补3名、自卫团团长7名、副团长18名、主干团员12名),于同年12月14日毕业。该训练班学科由一般学科(训话、常识、修身公民)、实务学科(自卫团法、警备警戒、防空监视、空军警备、洞防、经济情势、统盎管理、防空、自卫团训练、实设演习、部队训练、实兵指挥、战用训练、综合演习)等构成。
“兴安南省地方警察学校”最为重视“思想培训”,其课程包括训育、课外讲话、常识、见学旅行等。训话又称训育,该课程由伪校长、伪主事进行讲授,以鼓吹宣扬“建国精神”“共同防卫”“尊奉警察忠魂”等殖民思想为第一目标。每日举行早朝礼祭,全体师生集合后向伪新京、东京进行遥拜,由伪校长、伪主事等训话后朗读伪《警察纲领》(即警察官须知)。该伪纲领以“完善警察的行动规范,忠诚服务,使其拥有精神支柱”为目标,由伪“警察官须为王道具现之先驱、警察官须为民族协和之核心、警察官须崇尚义勇拥护正义、警察官须尊重纪律融和团结、警察官须恪守诚实完成责任、警察官须持身廉洁公平无私、警察官须努力修养陶冶人格”等7项内容构成[3]第64册,250-251。早朝礼祭后进行时局讲话,即课外讲话,利用所有手段与机会,要求学员彻底认识伪满洲国的地位、使命,强调警察官的使命觉悟,促使学员自觉地发挥“警察官精神”。该课程由“兴安南省”公署、警务厅、兴安陆军士官学校、协和会等机构的外来讲师进行讲授。常识除主要讲授伪满州国国内事情、世界地理、战争情势、时局情势等内容以外,还在课间给学员安排阅读新闻、报纸等,目的是为了促使其提高对认识时局的能力。
所谓见学旅行也是“思想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见学实习的方式传递“建国精神”,使伪警察官认识所谓国内情势,以忠勇报“国”为其目标。例如,1942年11月29日,该校第二期日系补习科毕业生14名、教官1名,前往奉天、抚顺、大连、三十里堡等地进行为期7天的见学旅行。同年8月22日,第七期高等科毕业生14名、教官2名,前往哈尔滨、奉天、大连、旅顺和伪新京等地进行为期9天的见学旅行,主要参观神社、“建国忠魂塔”、“治安部”、“中央警察学校”、“地方警察学校”、“警察英魂寺”“国立博物馆”“大东亚建设博览会场”、露天市场等。此次见学旅行的经费由“兴安南省警务厅”支出,向每名学员提供约60元的活动经费,总计花费1 012元。
此外,“兴安南省”地方警察学校还注重术科、实务学科、实战演习的培训。通过早朝后30分钟的点检礼式、操练、武道、相互肘击等训练及在课间复习实务学科所学内容,来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在学期间,普通科、补习科、高等科分别进行3回、1回以上的夜间演习,5回、3回、2回以上的行军演习(即综合野外演习)。
各学科每期以所培训科目为主进行临时、结业两部分的考试,经审查考核合格后发放毕业证书。普通科毕业生一般回原单位继续任警长、警士,补习科、高等科毕业生一般回原单位或晋升至伪旗县警务科,“优秀”毕业生可留校任教或晋升至伪省公署警务厅及列为“中央警察学校”本科第一部进行深造培训。
结语
1932年伪满洲国建立后,设立“民政部警务司”,并依伪中央、省、县着手建立“中央警察学校”、“地方警察学校”、“警察官练习所”等三级警察培训机构。但有关“兴安省”的警察行政工作仍隶属“兴安局政务处警务科”,该伪政府将对“兴安省”警察培训政策作为其对“兴安省”警察机构整备的重要一环加以实施。伪满政府对“兴安省”警察机构的整备可分为三个阶段:“兴安局”与“兴安总署”时期由政务处警务科负责运作,“蒙政部”时期由伪民政处警务科负责运作,“兴安局”时期由“治安部”警务司负责运作。
1937年在王爷庙建立的“兴安警察学校”是伪满州国时期在“兴安南省”创设的第一所警察培训机构。1938年至1945年,王爷庙的“兴安警察学校”曾先后改称为“兴安南省地方警察学校”和“兴安总省地方警察学校”。其中,“兴安南省地方警察学校”是该校最具代表性的时期,其存在时间最长。同时,意味着该伪校此时已正式合并至“治安部警务司”的警察培训体系之中。
在王爷庙的“兴安警察学校”演变过程中,伪校长、伪主事等主要职务均由日本人担任。该伪校通过设置普通科、补习科、高等科、讲习科、少年科等学科,向学员灌输一般学科、实务学科、术科及“思想培训”等警察殖民知识,培训出数量庞大的伪警察。这些伪警察协助关东军、宪兵队、特务机关对反满抗日志士进行迫害。这些为警察成为伪满政府在“兴安南省”进行殖民统治的重要力量。
注 释:
① 那木斯来扎布《兴安总省及王爷庙地区的警、宪、特机构》,《伪满兴安史料》(《内蒙古文史资料》第34辑),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1989年,第75-76页。
② 金海《日本占领时期内蒙古历史研究》,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6-47页。《民国时期的内蒙古》:第2册(郝维民、齐木德道尔吉主编《内蒙古通史》第6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571-572页。
③ “満州国民政部警務司”『満州国警察概要』,国立国会図書館レフアレンスコード:000001057872,1935年,40ページ。
④ “満州国民政部警務司”『満州国警察概要』,国立国会図書館レフアレンスコード:000001057872,1935年,66-67ページ。
⑤ “満州国民政部警務司”『満州国警察概要』,国立国会図書館レフアレンスコード:000001057872,1935年,67ページ。
⑥ 加藤豊隆『満州国治安関係法規集成』(全),元在外公務員援護会,1979年,83ページ。
⑦ “満州国民政部警務司”『満州国警察概要』,国立国会図書館レフアレンスコード:000001057872,1935年,39ページ。
⑧ 加藤豊隆『満州国治安関係法規集成』(全),元在外公務員援護会,1979年,408ページ。
⑨ 金海《日本占领时期内蒙古历史研究》,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6页。《民国时期的内蒙古》:第2册(郝维民、齐木德道尔吉主编《内蒙古通史》第6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571页。
⑩ 『満州国政府公报日譯』第954号,1937年6月5日,国立公文書館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レファレンスコード:A06031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