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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伤人,投喂者要担责吗?

2021-07-21秦风

民主与法制 2021年19期
关键词:医药费黄狗琳琳

秦风

住宅小区的流浪狗,有人定时投食喂养。年近九旬的老妪路过时,被流浪狗咬伤。事后,受害者一方欲追究投喂人的责任。投喂人是不是流浪狗的管理者,当事者双方产生激烈争议。

老妪被咬伤

江苏省昆山市的姚勇有个幸福的家庭,父母健在,7岁大的女儿琳琳活泼可爱,三代同堂的一家住在某小区27幢601室。和他家住对门的是602室的张某,姚勇和他并不熟悉,知道张某养了一条小黄狗。有时在小区里碰见遛狗的张某时,姚勇会点个头,算是打招呼。

2018年8月期间,对门602室乔迁时,张某曾经提出让姚勇收养自己养了3年多的小黄狗,姚勇没怎么考虑便拒绝了。他向对方解释,因为自己的妻子和女儿都被狗咬过,且三代同堂,不宜养狗。谁料,这个无德的张某竟丢下这条小黄狗,举家搬走了。然而,被抛弃的小黄狗却很依恋原主人,它天天守候在602室门口,到了夜间还叫个不停,闹得姚家不胜其烦,姚勇多次将它赶走,但这条小黄狗很快就又回来了。为此,姚勇还向派出所报过警。派出所答复说找不到原来的狗主人,让他自行处理。一天,姚勇用布袋套住小黄狗,骑着电动车行驶10多公里,将小黄狗扔到了偏僻的地方。姚勇心想,这下小黄狗应该找不到返回的路了。哪知,隔了一天的早晨,姚勇出门上班,居然又在门外碰到了小黄狗。姚勇没办法,只好随它去了。

当年9月上旬的傍晚,姚勇带着刚刚放学的女儿琳琳回家,走进6楼过道时,趴在一边的小黄狗忽然向琳琳身上扑去,琳琳的膝盖被抓破,吓得哇哇大哭。姚勇一脚将它踹到楼下,不一会儿,小黄狗又蹿了上来。姚勇从家里找出木棍,欲将它打死。琳琳拦住说:小黄狗没了家,怪可怜的,干脆收养在自己家里。姚勇不同意,父女俩最终达成妥协,在门口放个狗食盆,每天将家里的剩饭剩菜放在盆里,以免小黄狗饿急了咬伤琳琳。

自此,小黄狗每天到601室门口找食吃,吃饱了就下楼转悠,夜里也不叫了。姚勇虽然从不让小黄狗进家门,但定时投喂小黄狗渐渐成为习惯。3个月后,小黄狗还怀孕生下了几条小狗。

2019年3月4日,风和日丽。住在同小区的杨老太太,拄着拐杖颤巍巍地出来溜达,路过这栋楼的一楼时,小黄狗突然扑向老人,紧紧撕咬住她的腿部。88岁高龄的杨老太太挥起拐杖赶走了小黄狗,她虽然还穿着毛线裤,腿上却被咬破见了血,隐隐作痛。

杨老太太的孙子小谭闻讯后,将老人送到医院处理伤口并打了免疫针,花费医药费1500元。回头时就找到社区工作人员陈先生反映情况,陈先生遂陪着小谭一起找寻这条肇事的小黄狗。周边群众告知,小黄狗的主人好像住在27幢,两人一层一层去找,果然看见有条小黄狗正趴在602室门口。小黄狗看见有生人上来,立即逃走了。

陈先生敲了602室的门,无人应声,便又敲了对门的601室。听到声音的姚勇打开了门,陈先生问:“这狗是不是你家的?”并指了指旁边的年轻人说,他的奶奶被小黄狗咬伤了。姚勇连连摆手否认,解释道,狗的主人是对门的原来业主张某。张某搬家时丢下狗,小黄狗天天来,饿得汪汪叫。自己看着可怜,有时便放些剩菜剩饭在盆子里,但没有豢养它。而且从今年起,自己就不再在楼上投喂小黄狗了。老人的孙子小谭站在旁边指责姚勇故意推诿:“说到底,这条狗还是你家养的,你必须赔我奶奶的医药费。”两人吵得不可开交,还摆出要动手的架势,陈先生当即报了警。

驳回诉讼请求

赶来的派出所民警了解到,602室的原业主张某此前在物业登记的电话已停机,搬家时也没有留下联系方式,且该房屋已经出售,现业主也没有入住。民警遂在社区组织两人调解,双方却各执一词。老人的孙子小谭认为,我奶奶在你家楼底下被狗咬了,人家也看见过你给狗喂食,这条狗就是你家养的,你必须赔偿我奶奶的医药费。姚勇却分辩说,我是喂过狗吃的,但狗并不是我家养的。我曾经多次试图赶走它,但狗每次都跑回来,我总不能活活把它打死吧。而且,自己也报过几次警让派出所处理,并把它扔到很远的地方,结果这畜生还是找了回来。在此情形下,我怕它没吃的,会伤到我家孩子,所以就给狗投食,但这并不能说明我就是狗的主人,我没有赔偿的义务。就譬如,走在路上被石头绊了跟头,还能到哪儿说理去?同理,流浪狗咬伤了人,没有让喂食的人赔偿的道理。虽再三做工作,但双方都不肯让步,调解未果,陈先生遂让小谭走司法程序解决。

2019年下半年,杨老太太到辖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姚勇赔偿医药费1500元,误工费25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500元整。杨老太太主张的误工费,是指事发后,她的女儿专门请了两天假伺候自己。

姚勇在法庭上陈述,他家从2018年8月下旬开始喂狗,到2019年1月起就不喂了。这条狗大多数时间在小区转悠,况且小区里也有不少无主的流浪狗,小黄狗也有好几条,伤人的狗也许远遁逃窜了,谁能证明咬伤杨老太太的就是602室小黄狗呢?

社区工作人员陈先生出庭称,住宅区里确实有一些流浪狗,他陪小谭到27幢去找时,6楼有2只小黄狗。杨老太太被狗袭击,没有目击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姚勇是不是咬伤杨老太太的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之一,即需要是饲养的动物,而认定是饲养动物的前提是动物为特定的人所有或者占有,饲养人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根据现有证据来看,只能证明姚勇曾经投喂过伤人的小黄狗,但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姚勇是这只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原告杨老太太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原告仅提供了医药费发票以及事后的证人证言,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

2020年2月上旬,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杨老太太的诉讼请求。

谁负管理之责

杨老太太提出上诉,她认为,根据姚勇在一审法庭的自认,以及陈先生的证词,都能够证明这条流浪狗伤人后,躲避到住的602室门外,而非远遁逃窜,这足以说明姚勇对该流浪狗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力。正是基于姚勇对伤人小黄狗的长期投喂食物,才导致该流浪狗在住宅区27幢楼下盘桓不去,对该地点产生取食的依赖性,这条伤人的小黄狗已非通常意义上居无定所、不断迁移的流浪狗。故姚勇长期投喂该流浪狗的行为与自己被流浪狗咬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审开庭时,姚勇说,他的家里住着三代人,且其妻子和女儿早在几年前因被狗咬伤进过医院,因此,他家里不可能养狗。为此,姚勇当庭提供了补充的证据:他的妻子和女儿在2012年的病历、手术同意书、出院记录等诊疗材料。此外,还有两份邻居的书面证言,一份证明姚勇的母亲曾找人收养这只流浪狗,有人先同意收养,后因担心狗主人不明确又改变了主意。另一份证言是说明在2018年12月,姚勇的母亲曾借用他的手机拨打社区报警电话,反映流浪狗问题。

庭审质证过程中,杨老太太认为姚勇提出的证据与案件无关。二审法官当庭指出,两位证人均未到庭接受质询,姚勇提供的书面证言的真实性难以采信。

亲爱的读者:经二审法庭调查证实,姚勇从2019年停止在6楼投喂流浪狗后,改为在27幢附近的垃圾桶处投喂。小区中有不少流浪狗,也有其他人将家里的剩饭剩菜放在垃圾桶边上,大家表示喂狗是为了防止狗饿了咬人。那么,作为投喂人之一的姚勇,是不是可以认定为流浪狗的管理者呢?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请您断案》答案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老太太在一审中提供的社区调解笔录、病历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9年3月4日,在小区27幢一楼被流浪狗咬伤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姚勇是否应对流浪狗伤人承担赔偿责任。致杨老太太受伤的狗虽为流浪狗,但根据姚勇在一审庭审中的自认,其在固定地点向狗喂食长达半年,使流浪狗有了较为稳定的食物来源,从而出去停留在喂养者的区域内活动,故姚勇与伤人的小黄狗之间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其应对该狗负有约束和管理的责任。现杨老太太被狗咬伤,姚勇应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案涉小区内流浪狗数量较多,姚勇对小区流浪狗进行喂养,无论系出于爱心之举还是出于避免饿狗咬人的考虑,本身并无过错,但其因长期喂养而产生的对狗约束和管理之责任不能因良好初衷而免除。

关于杨老太太主张的损失,一审已经查明其因被狗咬伤花去医药费1500.2元,现其主张医药费1500元合理,应予支持;狂犬疫苗需要分期注射,杨老太太数次往返医疗机构必然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但杨老太太未提供证据证明,综合其治疗需要可酌情认定交通费100元;杨老太太主张的误工费没有相应证据,不予支持;杨老太太的伤情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亦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杨老太太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不当,应予纠正。遂终审判决姚勇赔偿杨老太太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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