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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权利保护思想源流及实践现状

2021-07-20蒋若云彭浩航

探索科学(学术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权利动物思想

蒋若云 彭浩航

1.西交利物浦大学 江苏 苏州 215000;2.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00

一、动物权利保护的思想溯源

动物权利保护的思想在中国由来已久,上溯到上古的图腾文化时期,我国先民已在其不同的图腾崇拜中体现了人类与动物之间的依赖和联系。相较于其他文化,中国文化与动物的联系似乎更加密切,这一现象可以从多个角度找到例证。除《山海经》中对于神兽丰富且详实的描述外,诸如《吴越春秋》这类史学著作的记载也证实了人与动物联系密切的思想在上古时代普遍存在着。[1]例如,大禹与九尾狐的婚姻体现先出民给动物赋予了极大的感情认同,并承认了其所具有的能力和特征,他们相信人与动物之间存在着某种特定的亲族联系。[2]这种包含着天然伦理观念的思想在后来的发展中与儒、释、道的思想和概念交互融合,最终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动物权利保护思想。

考察儒家的文化及思想可以发现,在儒家文化中有着关于人与自然的思考。首先,在自然与人的关系上,儒学家们注重思考人和宇宙、自然等主体的哲学关系,并由此推导出一系列生活及思考问题的标准和模式。这种

提倡“天”与“人”高度协调统一的思想,使人重新思考自身与动物的关系,并给人与动物的联系添加了伦理色彩。此外,在行事原则上,儒家思想强调人类所遵循的礼首先是“道”的形象化,之后再成为社会的一种规范与原则。在这样的基础之下,儒者们强调用“天德”对待世间万物,而这种天德在人身上的一种表现就是“慎”和“敬”的态度。[10]仅以《论语》为例,《宪问篇》中,“骥不称其力,称其德也。”《乡党篇》中“山梁雌雉,时哉时哉!”等观点都体现了他们基于仁德的感悟及对其生命的伦理考量。[1]

然而,儒家也承认人与动物是有区别的,但他们特别强调这种区别不应该成为残害动物的理由,而应该作为保护动物的原因。譬如,孟子曾就“人之所以为人”的角度讨论过动物权利保护的道德问题。他提出“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阐述了人与禽兽的根本区别之一就是“几希”,即道德和仁义之心。同时,他又强调“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说仁义之心天然存在在每个人的本性中。人只要从这一点“恻隐之心”出发,保存仁爱的心就是“由仁义行”,是从天道而下从本性之中实行仁义。

在道家的观念中,“道德”一词自然包含了天地万物,而从其清净、无为的观念里,也体现出在“道”的视角中道以外的任何事物都是没有特殊性的,即都是平等一致的。在考虑人与自然万物的互动和关系上,道家相较于儒家更注重人与动物的平等地位,因“天地万物,与我并生类也”,强调“道生万物,万物将自化”。《道德经》中“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也体现出没有偏爱的伦理观念。这一主张有别于西方人类中心主义对人类和动物地位的分隔,更有助于人类寻找生存和发展之间的平衡点。除平等外,道家也儒家一样关注着人在社会中的行为标准,提出应以自然规律为标准,顺应自然规律。《道德经》中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就体现除对于自然的推崇。基于这种思想,道家认为不应“有为”,而应以“无为”保持世间万物的“自然”。在庄子看来,万物都是道的表现形式,因此而有“万物齐一”。庄子在其诸多篇章中都谈论到“自然”,而自然是为“自然而然”,即“各任己性”,都以自己最合适的方式生活,以此而全身。因此,就庄子的这一角度看,万物之间并不存在高低贵贱的分别。以尊重、平等的态度对待万物,不加干扰,顺其自然的思想是道家在动物权利保护上共通的思想内核。

在人与动物的关系上,佛家思想注重强调对弱者的关怀。对于世间的弱者,佛教主要关怀角度有三:众生平等,慈悲利他,福田布施。[11]与道家的平等不同,佛教提倡平等的最终目的是普渡众生,即让人人都成佛,而由此首先有了“众生平等”的观念。众生平等,是从佛性上来谈,即任何人都有佛性,因此人人都可以成佛。而在此基础上,又再添加了成佛的必要条件,即智慧与断烦恼。“断烦恼”即让过去、现在、未来三世的因果系断,通过善言善行,坚守戒律以达到修行的目的。佛家通过画出一个美好的六道外的世界,以劝众人不要杀生。“慈悲”是佛教思想体系的价值核心,是佛道的根本,也是佛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众生平等只从“性”上谈了成佛的可能性,但仅依靠“佛性”或“智慧”并不足以让人成佛。在佛教的观念里,佛只能依大乘而成,而能否大乘的关键就在于是否自主的慈悲。最后,“福田布施”则针对因果而谈,因其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故因少做恶多行善。而布施则是出自于怜悯,同情的利他之举。总体上看,佛教在思想和行为层面都强调“善”的概念,通过善思,善举,以达到利人利己的的结果。

儒、释、道的文化及思想体现了本土文化以博爱为内核,以伦理为出发点的特点。三类思想虽然在论述及分析角度上各有侧重,但都对动物权利保护进行了深入思考,并提出了具有强本土性特征的见解。这些思想中所体现的仁爱、包容、平等和尊重的理念,随历史发展而逐步融入到人民的生活中,为动物伦理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传统哲学中的自然观和宇宙观,也为当代动物保护和动物权利的思考提供了宝贵资源。

二、中国动物权利保护的实践措施与困境

为提高全民动物保护意识,提高我国动物保护水平,我国主要注重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保护动物权利,限制非法行为。同时,我国也注重通过建立和支持动物保护机构,提供宣传教育等实践形式树立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其对动物权利保护的认知和理解。然而,由于我国在动物权利保护方面起步较晚,相关立法有待完善,宣传教育也存在不足,这些问题仍需要社会各界协力解决。

(1)动物权利保护立法与困境。在动物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多年来先后出台了诸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等,都在法律层面上确认了动物的地位,并强调对动物权利保护的行为要求。法律保护方面,我国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善,自1988年会议通过以来多次修订增补。其内容涵盖对野生动物捕猎、利用、交易食用等多个方面,主要强调以“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管理”。基于这一主要原则,衍生出多种野生动物管理领域,包括建立自然保护区、狩猎动物管理、濒危动物管理等。[3]农业方面,我国相关法规同样注重在保障经济效益的同时维护动物权益或保障动物福利。在农场或动物饲养、养殖业上,强调保障动物的天性和自由,保障其生存环境,包括运输环境,以使其达到生理与精神完全和谐健康的生存状态。与此同时,相关规定要求为农用动物提供良好合理的饲养环境,避免在心理上的紧张、恐惧和枯燥压抑,以保障其生存和成长的权益。[4]

然而,中国在动物保护上仍存在着法律缺位的问题,诸如理论停滞、文化陋习、隐形黑色产业链等问题形成了立法阻滞,同时官方机制的匮乏也限制了法律实施的有效性。[5]在理论方面,高度的社会共识仍未达成,对于动物权利的界定和探讨也存在模糊化的问题。如关于“动物权利与福利”,“权利主体与客体”等问题,在我国的法学研究中尚未形成统一的定论。这种理论场域内对主观的忽视和客观发展迟滞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动物保护法律的困境。其次,我国部分地区或民族由于历史文化及经济发展原因,至今仍保留着独特的民族习惯。例如西南地区存在的祭祀、丧葬砍杀动物等习俗,地方政府坚持经济发展的先导性原则,对其中的弊端和陋习采取了放任的态度,甚至刻意制造噱头。这种现象也就导致了动物保护与地方习俗的冲突,使相关规定难以推行。此外,食用猫狗肉所催生的黑色产业链导致“陪伴动物”在实际上被归为“经济动物”,不仅破坏了动物生存的权利,也给其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

(2)动物保护组织与活动局限。我国动物保护组织连接了政府和市场,作为动物权益保护的载体,为大众提供参动物保护提供了渠道。这类组织主要分为三类:由政府推动或建立的动物组织 ,如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民间自发形成的组织,如自然之友、小动物保护协会等,亦有国际性的动物保护组织在中国设立其分支机构。[6]在动物权利保护方面,该类机构注重通过诸如出版书籍 、组织 公益 活动 、举办讲座和会议等方式参与和推动动物权利理论的研究。它们的活动有助于加强动物权利保护的宣传与教育,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众对于动物权利保护的认知和意识。此外,这些动物保护组织也意识到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动物保护法较少、保护范围狭窄的问题,并积极呼吁我国借鉴外国经验,加快立法进度。动物保护组织多以积极的公益形象倡导大众关注动物的权利和福利,其运营和宣传行为确实达到了传播动物保护观念,调动实践积极性的效果。尤其对于青年一代而言,该类机构的存在为期提供了切实参与动物保护的机会,促进青少年实现将动物权利保护思想从“意”到“行”的转变。

就发展现状而言,许多动物保护组织由于诸多限制的影响,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和专业性。这也就间接造成了许多组织难以提高其在社会公众认知中的地位,从而限制了自身的进一步发展。此外,我国许多动物保护组织为公益性组织,在筹集资金、招募、吸引人才方面也缺乏充足的资源和能力。从目前我国动物保护组织的发展来看,地区分布的差异和不平衡,就体现了各组织在资源和经济能力上的差异。[7]反观到社会的保护意识上,宣传范围的差异和强度的不平衡造成诸多认知问题。现阶段,我国仍普遍存在将人类地位至于动物之上,认为人类对动物的权益具有绝对支配利的思想。不仅对于动物权利保护意识淡薄,在对其基本权利的维护也存在着认知偏差。

三、建议与展望

(1)完善法律的可实施性,强调“反残酷化”。法律方面,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存在着理论困境,其中部分条例在实践中也因其模糊性而面对较大阻力。在加强动物立法方面,本文认为,因着重考虑法理中所包含的“反残酷化”思想,并注重对动物基本权利外的福利的保障。

“反残酷化”自1822年由《马丁法案》首先提出后,已逐步成为国际社会在动物权利保护方面的共识,其实质即明确“对动物的残忍是一种犯罪”。[8]在动物权利保护方面,已有多国将此种认知以法条的形式明确出来,如日本的《动物保护管理相关法》(1973),韩国的《动物保护法》(1991),都强调了消除虐待行为,尊重动物的生命和心理健康。因此,在立法方面,我国应借鉴国际先进理念,提高法律条款具体的可操作性。在法律条款中加强对规则的强调,不过多停留在一般原则上,同时,因精准清晰地定义法的概念,力求达到概念的规范和统一。[9]

(2)加强宣传,结合各方力量。动物权利保护本身是一个社会道德与公益思想结合的问题,因而提升动物保护水平需要政府、组织机构、媒体和大众的广泛参与。公众通过外部信息认知和了解到问题,再逐步将这种认知转化为内在的价值关,进一步推动动物权利保护的发展和实践。在此目标下,政府应加强动物权利保护理念的宣传,尤其应致力于打破资源和信息地域差异的现象,通过大众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大众尤其是青年群体普及动物权利保护知识。此外,应发挥各组织及机构的活力,通过这一中间媒介引导公众参与到决策和监督的全过程,并鼓励公众参与到执法过程种以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

四、结语

我国的动物保护思想由来已久,儒、释、道三家都基于不同角度对动物权力保护提出了其见解。儒家强调伦理和仁德,鼓励从动物的角度看待和反思生活并以此规范个人的行为。佛家注重众生平等,提倡心理和行为上的慈爱与奉献。道教则更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以不干涉、不损害的态度面对万物的发展和变化。这些思想的存在,都为我国动物权利保护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也为创设尊重、和谐、平等的社会环境助力。在动物权利保护的实践上,我国不仅通过立法的形式确认了保护动物权利的必要性,同时也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和规范。此外,我国也注重协调社会各界的力量,在发挥各动物保护组织作用的同时注重动物权利保护概念的宣传与教育。然而,目前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仍存在局限,动物保护组织的活动也不尽完善,未来仍需要积极提高法律法规的可实施性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增进动物权利保护概念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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