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迪拉案:你会将刑事定罪以外的后果告诉当事人吗?
2021-07-20刘萍
刘萍
在刑事被告人不具有美国公民身份的情况下,作为律师,你会不会就刑事定罪对其移民身份的影响提供建议?
在帕迪拉案之前,美国绝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都认为,在刑事被告人是非公民的情况下,律师没有义务就刑事定罪对客户移民身份的影响提供建议。然而,少数司法管辖区认为律师需要提供这方面的建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批准了对帕迪拉案的调卷,此案史无前例地回答了刑辩律师在移民法影响方面的建议责任,实际上将律师纳入到了是否允许某个不具有美国公民身份的人留在美国的决定系统中,它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非美国公民再也不会因为刑辩律师或移民律师的无效协助而失去在美国居住的权利。
尽管最高法院将其判决限制在非公民身份的被告人面临被驱逐出境的情形,但它最终将影响所有刑事辩护律师的代理水平,因为通过将第六修正案的律师协助权扩大适用到移民案件,将鼓励律师学习一些有关的移民法,特别是那些与刑事定罪的驱逐出境后果有关的移民法知识。
律师错误建议,被告人认罪面临被驱逐出境
何塞·帕迪拉(Jose Padilla)是在20世纪60年代从洪都拉斯迁至美国的,他参加过越南战争,40多年来一直是美国合法永久居民,但并非公民。自从进入美国之后,他回到洪都拉斯呆过两个星期。
2001年9月,帕迪拉在肯塔基州因驾驶牵引式拖车以及运输大麻而被捕,被指控贩卖、持有毒品和毒品用具等罪名。帕迪拉最初不认罪,并被保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帕迪拉不断地向他的律师询问刑事诉讼对他移民身份的影响。尽管帕迪拉明确表示担心,但他的律师既没有研究定罪对他移民身份的影响,也没有另行咨询移民律师。相反,律师告诉他,认罪不会影响他的移民身份,因为他多年来一直是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律师建议帕迪拉认罪。在他的律师的建议下,他开始就毒品相关的指控进行认罪答辩,作为交换,控方将撤销对他的非毒品相关指控,并向法院建议10年刑期,正式服刑5年,缓刑5年。
不幸的是,律师错了,持有任何数量的大麻超过30克都是“加重重罪”(aggravated felony)。事实上,任何触犯“加重重罪”的移民,无论在美国居住多久,服刑之后,都将被驱逐出境。帕迪拉承认的毒品犯罪就属于“加重重罪”,认罪导致他将被强制驱逐出境,这是他依赖律师错误建议的结果。
2004年8月,帕迪拉向初审法院提出了一项定罪后救济动议,主张其律师提供了无效协助。帕迪拉说,他向法庭指定的律师询问认罪是否会影响他的移民身份,律师告诉他,他不必担心移民身份问题,因为他在美国已经住了足够长的时间。帕迪拉声称,如果不是他的律师提出了误导和错误的建议,他会坚持出庭受审。综上,帕迪拉主张,法律要求律师调查有罪答辩是否可能造成被告人被驱逐出境的后果,由于他的律师没有对此进行调查,对此提出了错误的意见,从而构成了律师的无效协助。
初审法院认为帕迪拉的律师不必就认罪可能产生的所有后果提供咨询,因此驳回其定罪后救济请求。
帕迪拉随后向肯塔基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推翻原审法院的判决,认为律师虽然不必向客户告知附带后果,但如果律师提供了与附带事项有关的、对客户有严重误导的积极建议,则应该给予定罪后的救济。
肯塔基州政府将肯塔基上诉法院的裁决上诉到肯塔基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转而推翻了上诉裁决,认为帕迪拉无权获得救济,因为“第六修正案对律师有效协助的保证,并不包括保证刑事被告人律师提供有关驱逐出境与否方面的正确建议,因为这仅仅是定罪的附带结果”。
美国最高法院随后准予调取案卷,以决定“帕迪拉的律师是否有义务就其认罪将导致被驱逐出境提供正确的建议”。
律师被认为违宪,被告人贩卖毒品等罪名被推翻
美国最高法院以七比二的投票结果,推翻了对帕迪拉的定罪。史蒂文斯大法官代表多数派撰写了判决,阿利托大法官和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发表了附和意见,斯卡利亚大法官和托马斯大法官表示反对。
“加重重罪”(aggravated felony)事实上,任何触犯“加重重罪”的移民,无论在美国居住多久,服刑之后,都将被驱逐出境。帕迪拉承认的毒品犯罪就属于“加重重罪”,认罪事导致他将被强制驱逐出境,这是他依赖律师错误建议的结果。 谢峥制图
多数派认为,帕迪拉的律师没有告知认罪会使他自动被驱逐出境,这违反了宪法的要求。帕迪拉的要求符合斯特里克兰案(Strickland v. Washington)确立的“无效律师协助”检验标准:一方面,律师代理行为存在缺陷,低于合理的客观标准;另一方面,律师的代理缺陷给被告人带来损害,即必须存在一个合理的可能性显示,若非律师的专业错误,诉讼的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本案判决还取消了在移民问题上直接后果和附带后果之间的区别,理由是:“作为刑事定罪的一种后果,驱逐出境与刑事程序的联系十分密切,难以区分为直接后果或附带后果。”史蒂文斯大法官认为,对于移民,尤其是长期居住美国的移民来说,驱逐出境无异于终身放逐,与刑法的效果相当,不是“间接后果”。律师有必要在辩诉交易之前,告诉他们这一后果。“我们必须确保没有任何刑事被告人受不胜任的律师摆布,无论他是不是美国公民,这是我们的宪法责任。”
法律界自身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也为多数派提供了依据。主流法律职业规范持这样一种观点,即律师必须就被驱逐出境的风险向其当事人提供建议。全美法律援助和辩护者协会规定的《刑事辩护行为准则》,司法部与司法项目办公室颁行的《贫困辩护系统标准汇编》和《律师绩效标准》,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刑事司法、起诉职能和辩护职能标准》和《刑事司法标准》,均要求辩护律师向非公民客户告知被驱逐出境的危险后果。
最高法院表明,它批准调卷审理帕迪拉案件的考虑,在于看到了一个日益明显的趋势,即法庭不经充分的正当程序就宣判非公民刑事被告人有罪,随之而来的必然就是驱逐出境。法院指出,由于几项立法的通过,非公民已经失去了许多保护。过去只有少数几类犯罪被视为可驱逐出境,而且法官在涉及非公民的刑事诉讼中拥有广泛的酌处权,但通过移民政策的改革,可驱逐出境的犯罪种类和数量急剧增加,从而缩小了“法官减轻驱逐出境的严重后果的自由裁量权”。
最高法院认为,如果相关移民法规就刑事定罪之于移民身份的影响进行了简洁、清晰和明确的定义,那么律师就必须对客户进行清楚的告知。最终的结论是,帕迪拉的律师本应告知他有罪辩护的驱逐后果,因为仅从相关移民法规的解读就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点。法院进一步解释说,虽然驱逐出境的性质是民事的,但这是一种与刑事程序密切相关的严重刑罚,对于面临驱逐出境风险的非公民刑事被告人来说,将刑罚与定罪分开是困难的。最高法院还指出,第六修正案赋予律师的权利对非公民刑事被告人极为重要,因为驱逐出境等同于放逐或流放。
>>资料图
阿利托和罗伯茨两位大法官发表了附和意见,首先他们同意多数派法官的观点,即刑事辩护律师应根据法律要求向他们的非公民客户提供有效的协助,并且不能在刑事定罪的驱逐后果上误导他们。然而他们也提出,因为移民法是复杂和难以理解的,刑事辩护律师不是移民法专家,不能要求他们解释定罪可能产生的所有的移民身份方面的后果。在过去的一百年间,可能导致驱逐出境的刑事犯罪的种类和数量都大大增加。例如,1922年,国会认定非法进口麻醉药品是驱逐出境的依据,很快这一规则就扩大到所有违反或意图违反“州、联邦或外国法有关管制物品的规定”。1988年《反毒品滥用法案》被引入移民法体系,最初的加重重罪包括三种罪行:谋杀、贩毒和枪支贩运。如今,加重重罪的定义由21个部分组成,其中还有很多分支。更复杂的是,关于重罪的定义,联邦和州存在差异。
在帕迪拉案之前,联邦法院一直认为,刑事辩护律师只需就刑事定罪的“直接后果”向其当事人提供建议即可。多数派法官的意见可能给刑辩律师造成无法承受的负担。
判决的内容应该可以缓解阿利托法官的担忧。如前所述,刑辩律师的明确告知义务,只存在移民法就刑事定罪之于移民身份的影响进行了简洁、清晰和明确定义的情形。当与非公民刑事被告人有关的移民法规含糊不清时,律师的责任就会减轻,律师只需要概括、简单地建议客户:目前这个未决的刑事指控可能会对他的移民身份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刑事辩护律师的这一告知义务不像对案件相关的事实和法律进行调查那样严苛。
阿利托大法官认为,帕迪拉责任产生时,律师必须意识到其当事人的身份并非美国公民。这意味着,当律师不知道被告人不是美国公民时,就不产生帕迪拉义务。有趣的是,阿利托大法官具体说明法院应如何衡量律师这种意识,这种意识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虽然这一重要细节没有提及,但根据斯特里克兰标准及之后案件的讨论,法官们均认为律师应主动对客户的公民身份进行调查,进而确定是否可能被驱逐出境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多数意见和附和意见都表明,不知道当事人的身份状态不足以逃避帕迪拉义务。
美国律师协会颁布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被多达49个州采纳,其中1.1条明确规定的“称职代理”义务,进一步支持了律师应主动就被告人公民身份进行调查并提供建议的义务。评论中对律师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法律技能”做了描述,它应该是“确定某种情况可能涉及哪种法律问题的能力,这种必需的技能超越任何具体的知识”。据此,如果律师没有向客户问及公民身份问题,就忽略了一个要求,即律师需要运用法律分析的技能,来识别客户可能面临的潜在法律陷阱。
斯卡利亚大法官在他的异见中指出,宪法不是建构完美法律世界的万能工具,法院不应该把这个问题列为宪法问题。因为刑事判决除了定罪和量刑之外,还会带来各种各样的后果,包括民事收容、民事没收、丧失投票权、丧失享受公共利益的资格、丧失拥有枪支的资格、被军队开除军籍以及丧失业务或职业资格许可证等等。多数意见可能导致宪法的滑坡,因为它没有具体说明附带后果的枝蔓将蔓延到何时结束。斯卡利亚认为,只有在一个堪称完美的世界,刑辩律师才有能力告诉被告人可能发生的全部间接后果,事实上法院无权决定律师该告诉客户什么。多数意见不适当地扩大了最高法院对符合宪法规定的有效律师协助的定义,如果需要扩大法律有效协助的范围,更应该交由国会去处理,而不是最高法院。
新的规则建立 对处理非美国公民刑案产生广泛影响
当被告人是非公民身份时,律师在告知案件将影响其移民身份这一点上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是需要律师就驱逐出境的结果作出肯定的明确的警告,还是仅仅要求律师不就此向被告人提供错误信息即可?帕迪拉案中,最高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并不明确。
鉴于最高法院在帕迪拉案中的模糊态度,一些州法院拒绝将帕迪拉案解读为要求律师肯定地告知移民后果。尽管如此,帕迪拉案仍将提高律师们对代表非公民客户案件独特性的普遍认识。在佐治亚州的史密斯一案中,尽管被告人声称,初审法院没有就其有罪答辩对移民身份造成的影响向他提出建议,佐治亚州最高法院还是裁定,刑事被告人无权以此为由就其定罪结果直接上诉。
2003年4月25日,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告人史密斯承认犯有猥亵儿童罪。五年多后,他提交了一份超时上诉动议,声称初审法院没有就认罪对其移民身份的影响提出建议,违反了佐治亚州的法律。初审法院否决了这一动议。史密斯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维持原判,认为“有罪答辩对外国人移民身份的影响仅是‘附带后果’,仅仅因为史密斯未被告人知这种可能的附带后果,初审判决不会被撤销。”
史密斯将案件继续上诉,佐治亚州最高法院审查了帕迪拉案判决对此案的影响。州最高法院承认,美国最高法院在帕迪拉案中认为驱逐出境与刑事程序密切相关,有罪答辩的驱逐出境后果将是被告人的重大关切。尽管如此,州最高法院坚持认为,有罪答辩的移民后果超出了量刑法庭考虑的范围。因此,州最高法院拒绝将直接后果原则适用于移民问题,认为那会使“直接后果”的范围无边无沿,给量刑法庭造成沉重的负担。
最后,州最高法院宣布,除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发布一项有约束力的指令,它会拒绝将直接后果原则应用到移民身份问题上。
另外,在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帕迪拉案之后,下级法院在此案规则是否具有追溯效力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即在帕迪拉案之前被裁决的案件可否根据帕迪拉规则重新要求审判。为了解决下级法院之间的分歧,最高法院批准调阅查迪兹一案。查迪兹是墨西哥人,于1977年成为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2003年,查迪兹被指控邮件欺诈,在律师的建议下,她认罪并被判处四年缓刑。五年后,查迪兹在申请入籍时披露了自己的犯罪,美国政府对她启动了驱逐出境程序。政府官员认为,查迪兹的犯罪是加重重罪,根据移民法应被驱逐出美国。2010年1月,查迪兹提交了一份“纠错令状”申请书,主张律师没有告知她有罪答辩会导致她被驱逐,因此她获得的律师辩护协助存在宪法缺陷。在地区法院审理她的动议的过程中,最高法院裁决了帕迪拉案。
地区法院随即审阅帕迪拉是否对查迪兹的动议有追溯效力,并援引“提格规则”(Teague rule)作出了回答。根据提格规则,刑事诉讼中的宪法规则适用于所有的案件,只要它不是一项新的规则,而是一项既有的规则。既然帕迪拉案仅是对既有的斯特里克兰规则的适用,而没有创制一个新的规则,那么帕迪拉案中最高法院的意见就应追溯适用在查迪兹案中。因为查迪兹获得了无效的律师协助遭受损害,地方法院批准了查迪兹的请求,撤销了对她的定罪。
在上诉程序中,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上诉法院认为,如果一项规则据以产生的判例在被告人案件最终判决之时尚不存在,那么它就是新的规则。那么,在查迪兹的定罪成为终审判决之时——此时帕迪拉案件尚未裁决,帕迪拉规则是否已经蕴含在宪法的要求中呢?上诉法院最终裁定,帕迪拉已经“足够新颖,有资格成为一项新的规则”,因此不能回溯性地适用于查迪兹的案件。最高法院批准调卷并维持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
尽管最高法院作出了这样的裁决,但帕迪拉规则是否具有追溯效力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因为各州可以为违反宪法的行为提供比联邦法律要求的更广泛的补救措施。事实上,自查迪兹案以来,包括马萨诸塞州、新泽西州、新墨西哥州和华盛顿州在内的几个州都认为帕迪拉的判决具有追溯效力。
虽然帕迪拉案明确律师应向被告人提供移民身份影响方面的建议,但这一要求只适用于被告人非美国公民的情形。即,如果被告人是美国公民,则不可能被驱逐出境,则律师无义务告知被告人某一定罪可能导致驱逐出境。从这一意义上讲,帕迪拉规则是狭义的,但这个决定具有广泛的影响,因为它与检验“无效律师协助”的斯特里克兰规则的关系十分密切且复杂。最高法院决定,刑事辩护律师在考虑刑事定罪的后果时,必须将视野拓宽至是否会导致驱逐出境等这类移民身份方面的影响。最高法院提供了两个层面的判断标准:在相关移民法的规定非常明确时,律师应向非公民客户提供正确的建议;在相关移民法不明确的情况下,律师至少应向非公民客户告知存在对其移民身份不利的风险。 如果律师未能达到这两个层面的要求,就违反了斯特里克兰标准中的第一条,即可认为律师代理存在缺陷,如果再证明这一缺陷代理给被告人造成了损害,即若非这一缺陷诉讼结果将有所不同,那么就完全满足了无效律师协助的判定,可以作为撤销定罪判决的依据。因此,在帕迪拉案之后,所有在刑事诉讼中代表非公民客户的律师,实际上都有必要学习一些相关的移民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