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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合同路径与公司法规则的正当性

2021-07-19朱润溢

科技研究 2021年9期
关键词:正当性公司法

朱润溢

摘要:作为在21世纪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的最大主体——公司,现在也在不断面临着各种的问题与挑战,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关注公司法的合同路径与公司法规则的正当性。在新古典主义经济的复苏下,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探其本质无非是一些合约的组合体,是其组织成员经过某种协商方式得出的一个可以维护多数人利益的经济秩序,因已经达成合意,所以不需要太多的外来强制限制。但是从现在的经济发展来看,公司的合同在现实运用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公司合同本身是一种关系合同与长期合同,仅仅依靠着合同法无法保证公司合同的当事人利益不受到侵害,满足合同当事人的预期。故在此要对公司法的合同路径与公司法规则的正当性就行剖析与价值判断。

关键词:公司合同;公司法;公司法规则;正当性

引言: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也进入到了经济发展的浪潮之中,也探索到了中国特色市场经济。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司最为我国甚至是国际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也需要不断完善自己,以更大的优势去适应复杂变化的市场。而公司法做为其保驾护航的政治工具也需要不断的完善自身。故本文会从几个角度去分析合同路径与公司法规则的重要性,为公司甚至是以后的经济发展起到促进租用。

一、公司法修改的背景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就进入了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时刻,而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的公司也成为了当时改革的重点。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应声而出,在此后的多年不断的修正修订,至如今逐渐已建成体系。但是在之前的公司法中依然能看到许多政府的“影子”尤其是国企公司的改革更加体现了国家的管制之严,加之政府本身有着宽泛的行政权力与巨大的社会责任,这也让政府通过国企去实行一些有利于社会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政治与经济在目前这个阶段依然紧密的联系在一起,虽然也解决了许多社会的问题,带来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在理论上依然是有弊端的。政府主导型公司导致了市场主体对如今多变的市场情况无法做出改变,或者说改变的意愿不大;公司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也因为对于经济的顾虑不加以惩戒。

如今中国公司法在不断的修改中和借鉴国外公司法的合理之处已经加速了其制度转型的速度,市场与政府逐渐分离开来,企业的产权主体也逐渐明了,国有企业依然是中国市场主体的龙头,但是优质中小型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并对市场经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公司合同理论和公司合同的基本属性

在新古典经济理论中的学者看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不均衡、收入分配不均衡,究其原因是政府的控制与小部分的经济主体垄断所导致的,这种观点是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也需要与本国的现实先联系才行。著名的经济学家科斯曾经就公司合同理论提出合约的两种形式分别是企业和市场,企业内部科层制的组织形式,对于协调各方、减少交易成本起到了重要作用,公司合同理论成为了“一系列合约的连接”。接下来要从公司合同的两个方面去论证。

1 公司合同是一种长期的契约

公司合同作为合同中典型的合同之一,具有长期性,若非是特定的条件下,公司合同将长久的存在下去。而这种长期的契约在现代经济中也存在着弊端。首先在立约的机制方面,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尽管在股东人数较少情况下能达成合意,可是在以后公司的发展中也不能长远的预见到各种情况,并作出具体的相应策略。这在一方面也显示出公司合同与合同当事人合意自由之间存在着矛盾。仅仅凭借着企业刚建立时的规定来应对以后发展中会出现的各种问题这明显是不科学的,最后导致的结果也不会符合股东的预期。公司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也会因为在之后合约的改变中很难达成合意,当合约开始变更的时候通常也会损害部分当事人的利益,在履行合约的过程中也会引发一些类似于股东诉讼敲诈的不良事件。

从以上的方面看来,公司合同在成立、修改、履行中都会因为其长期性的特点收到各种的限制,在人们建立合约之初期具有限制性,这体现出每个人的综合素质不同对以后时期发展的预期也不尽相同,而且不只是个人,经济发展的外界因素也起到了很大的左右,外部情形的多变性、复杂性也使得公司合同具有不可长期预见性。这就要求公司合同的当事人立约之初要做好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在最大程度上去避免上述中提及的一些问题。

2.公司合同是关系契约

在传统的民商法中人们普遍的会认为合同是一种财产關系,并且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需要相互结识或者有足够的了解,而且合同的存在时长也有限制,有着较为固定的交易规则以用来规范各方当事人,而且在此后发生变化当事人还要对于合约重新协商并修改。

而在关系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并不能完全预测到将要发生的变故,各方当事人在接下来的合同履行中所遇到的风险基本上是共同的,而这种风险也是一种随机性的因素。基于此,公司合同才不会以往的合同那样签订一次便可受用一生,反而要根据事情的变化做出不同的对策。这正如麦克尼尔教授所主张的两种模式——个别契约和关系契约,个别契约所侧重的是侧重于物而不关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关系契约则与之相反,著名的威斯康辛大学教授曾对于尼克教授的观点提出同意的见解:与其一次性的解决所有,倒不如把重要的条款与事件进行交涉与协商从而达成合意,这对大部分的当事人有是有利的。

这种关系合同不仅可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达成多方共赢,也会将公司内部的关系处理好,稳定各层关系,从而提供一个健康的公司运营环境。由此对比以往的个别契约来看,显然前者不能适用与现在的公司合同关系了。

三、合同路径下公司法的价值分析

1.公司合同的模本机制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中充满着大量的合同模本,这些统一的模板为人民的经济生活带来了便利,也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假如没有了这些合同模本,每次公司合同的签订都需要详细的交谈,这样会造成大量的时间与金钱的浪费。而且这些合同模本并非凭空而来,而是经过人们大量的生活检验和政府相关部门审查之后的基础上所订立下来的,是人们经过不断试错的过程中所凝结下来的精华,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通过规范标准合同也降低了主体间的交易成本和均衡了各方利益,另一方面通过政府的审查与监管,也算是提供了国家后盾的保障。

2.公司合同的漏洞补充机制

尽管公司合同会在订立前做过充分的研究与协商,但因为他的长期性会带来相对不确定的因素,这就会让公司合同存在一定的弊端。而通过立法对一些相对不确定的因素做出一部分的限制则能大大降低当事人的利益损害危险,就像是市场一样,只是自由主义没有计划干预同样不能解决其中出现的问题,公司法的一些规定就是通过强制干预填补了漏洞与缺陷。而且公司内部成员在大会中往往对于一些会引起争端但又涉及各方利益的时期绝口不提,因为当事人怕破坏了这种看似舒服的和谐环境。这就需要各方当事人在涉及重大关系的事务上必须秉持着真实意思去交流,这就违背了公司信义义务规则。

3.追求非效率目标

如果是以市场的角度去解读公司法而不去关注政治属性,那样就会误解了公司法的价值之一——追求非效率目标。要从法律的最基本的性质解读法律就是服务于国家上层建筑,其具有不可磨灭的政治属性。从现实的生活来看公司法中效率仍是最重要的地位,可是在一些特定时期公司法必须要追求非效率目标,在战争时期或者国家紧急时期,公司法会因时而变做出一些强制性的规定,比如提高设立的门槛或者是提高对公司员工的待遇。值得一提的是这种追求非效率目标的时间并非是长期性的,追求效率依然是占据主导地位的。

四、公司法规则的正当性

法律是一种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政治工具,也是保障人民权利和保障经济发展的坚强后盾。法律是精英阶层集思广益所得出的“结论”,其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民主性。今年以来因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以自由、自主为特征,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也逐渐削弱,尽管如此公司法其中的保留的强制性规定依然可以解决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弊端,可以通过国家意志的介入避免自由市场经济的一些弊端。而研究公司法也可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繁荣,从而为中国的崛起贡献一份微薄之力。

五、结语

公司法从诞生之初到目前已经经过不断地完善,可以更好的适应目前这个经济发展的情况,而法律的最终目的也是服务于社会,为经济發展与人民的利益提供保障。但是尽管如此在司法领域和政府的介入依然有着不确定因素影响着市场环境,这时就需要用市场去检验公司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如果不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就需要做出适当的调整,通过这样的措施才能保证作为中国基本法之一的公司法具有合理性,能在经济生活中发挥它的作用与价值。

参考文献:

[1]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路径与公司法规则的正当性[J].法学研究,2004(02):71-83.

[2]刘琦.关于公司法的合同路径与公司法规则的正当性分析[J].传播力研究,2019,3(10):150-151.

[3]范庆波.公司法的合同路径与公司法规则的正当性[J].法制与社会,2020(14):80-81.

江苏法略律师事务所 江苏 无锡 2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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