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服务拖欠物业费,证据不足全额支付
2021-07-19徐伟伦黄慧婧
徐伟伦 黄慧婧
案 例
姜女士为某小区某号楼304号房屋业主。2007年10月,小区业主大会(甲方)与小信公司(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由小信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由于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姜女士未缴纳2012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5万余元。为此,小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姜女士支付上述拖欠的物业费。
对此,姜女士表示,由于小信公司未提前通知暖气试水,导致其家新安装的暖气设备漏水,将楼下204号房屋地板损坏,其赔偿了204号住户损失3080元;此外,204号住户入住时,将厨房外墙打穿安装了排烟管道,排出的废气对姜女士家及小区环境造成了影响,进而影响到姜女士正常卖房。姜女士认为,小信公司对上述问题监管不力,并且不予解决,导致了自己遭受损失,因此要求减免物业费。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令姜女士支付涉案期间欠缴的物业费15406.77元。
姜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楼下204号业主的行为导致其房屋卖不出去,小信公司没有履行监督、制止、管理的职责,要求改判支付一半的物业费。
对此,小信公司辩称,姜女士与204号房业主之间的纠纷应是相邻关系纠纷,应另案起诉,同时强调公司自身并没有执法权。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小信公司与小区业主大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上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姜女士主张的事由主要与楼下住户的行为有关,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小信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故姜女士以物业服务质量为由要求减半缴纳物业费,在小信公司不认可的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 法
法官表示,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认识到物业服务是一种全天候、不间断、全方位、多层次、动态的过程性服务,在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时,不宜仅依据短时间内个别的、局部的问题加以判定,而应对小区整体的服务情况和持续状态进行多方位全面考量。虽然每位业主均有权依据自己的标准对物业服务进行评价,但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在判断相关费用的缴纳是否应当减免时,不能仅仅依据某个或某些业主的评价,还需要考虑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
本案中,业主主张的物业费减免事由主要与楼下住户纠纷有关,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法院对业主的主张未予支持。
法官提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既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又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只有在业主足额缴纳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才可以提供更好的优质服务;物业公司则应本着诚实信用、服务第一的原则,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以此赢得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摘自《法治日报》)(责任编辑 辛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