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母亲的夺子拉锯战
2021-07-19易刚韦林汕
易刚 韦林汕
临终前的特殊婚姻,一个男人与两任妻子恩怨纠葛,引出一场生母与继母的抚养权官司。审理背后,是一个托付与责任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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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中旬,居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的方女士与丈夫邓先生协议离婚,两个儿子由邓先生抚养。可时隔半年,邓先生被查出癌症!万念俱灰的他,想把儿子托付给前妻。但是,因抚养费问题未能谈拢。无奈之下,只好将儿子托付给生意伙伴凡女士照顾,为了合法,还特意跟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久,邓先生离世。
方女士获悉此事后异常气愤,于是起诉至法院,向凡女士追讨孩子的抚养权……案件经过一波三折,近日有了最终结果。
生父病危 临终托孤
2015年3月的一天,躺在病床上的邓先生拨打了前妻方女士的电话,称自己命在旦夕,希望对方能够回来协商儿子的抚养问题。方女士此时正在海南省务工,听闻此事不由得一惊,毕竟夫妻一场……
当方女士在医院看到邓先生那一刻,不禁眼圈泛红……邓先生望着前妻说:我死之后,希望你来抚养儿子。毕竟,我父母年事已高……
方女士双眸含泪,面露难色,称自己不敢自作主张。
翌日,方女士带着父母见了邓先生的父亲(下称邓父)。方母对邓父说,因为我女儿在弟弟的信用卡上透支了8万元钱,至今未还。所以,弟弟不让她进家门。
邓父听罢,虽感不爽,但犹豫片刻,还是答应了。
岂料,时隔几天,方女士又变卦了,说可以抚养两个儿子,但必须拿出足够的抚养费。邓父则认为,儿子住院花费不少,根本就没留什么钱。可方女士并不相信。之后又协商过几次,终因费用悬殊而未能谈拢。此时正遇方女士单位有事,就匆忙离开了柳州。
对方女士的此举,邓父颇有微词:就算你和前夫有意见,难道对亲生儿子也毫无感情吗?大儿子才4岁,小儿子还不满2岁呀,你怎能忍心一走了之呢……
由于方女士工作性质的原因,她时常往返于柳州。可当她再次回来时,得知前夫已于5月下旬就去世了。让她更感惊讶的是,自己的两个儿子也不知所终!方女士心急如焚,报警求助……
后来,方女士才得知,就在前夫弥留之际,认识他多年的生意伙伴凡女士前来探病,这不禁让前夫眼前一亮。因为凡女士离婚多年,单身无孩儿,一直为没有能做妈妈而感到遗憾。现在,何不把儿子托付给她呢?
面对邓先生的哀求,凡女士也许是不忍心伤害一个即将谢世的朋友,抑或是可怜两个幼小的孩子,她动容了。但转念一想:这样贸然接受他人的儿子,符合法律规定吗?万一生母来争夺抚养权咋办?
为名正言顺,邓先生和凡女士选择了登记结婚。一个月后,邓先生离世。凡女士把两个儿子接回家。本来在生意场上打拼的她,为照顾儿子,只能把重心转移到家里来……
当方女士得知实情后,她要求凡女士归还儿子,但遭拒。于是,矛盾渐起:和一个黄泉路近的人结婚,到底是图财还是真心为孩子?方女士疑窦重重。
对此问题,邓父说:我儿子并没留下什么钱,唯一的财产就是一套90多平米的房子。这套房与凡女士的房子相比,差距甚远。当初,是你不愿带儿子,人家凡女士才带的。加之你经济条件……那你说我该咋办?为了孙子的成长、教育,给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我当然选择把孙子交给凡女士抚养。
在教育儿子的理念上,方女士和凡女士各有想法;在探视儿子的问题上,两个母亲也各执己见。
于是,夺子之战拉开序幕——方女士将凡女士告上柳北区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6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方女士没有到庭,而是委托了代理人(下称方代理)。
凡女士认为,丈夫去世后,我作为继母,有权抚养儿子,且已尽职尽责,跟儿子建立了深厚的感情,我不同意交出抚养权。
方代理则辩称,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是因为血缘关系产生的亲权,那么这个亲权是可以对抗其他权利的。像现在,凡女士想收留或抚养方女士的两个儿子,应该经过方女士本人同意。即使方女士有某些不良嗜好,但也不能因此而丧失她抚养和教育亲生儿子的权利。
一边是生母,拥有法定的抚养权;一边是继母,通过法律手段获取了孩子的抚养权。一个有生育之情,一个有养育之恩,孩子判给谁都可以。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该如何评判呢?年幼的亲兄弟,在遭遇生父不幸病故后,又将面临着不知何去何从的尴尬。现在,官司打到了法院,法官接到这样一起有着复杂背景的抚养权纠纷,必须非常慎重。因而,承办人不仅做了大量的走访工作,还进行了针对性的安排。
法官认为,在审理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时,会以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优先保护原则,全面来考察衡量各方面因素,做出对未成年人成长最有利的裁判。本案既然必须在两位母亲中选一个,那不光要看家庭和经济条件,还要看谁更适合抚养孩子,更会抚养孩子。
因此,庭审中,法官还给未到庭的方女士打去电话,询问一些相关情况……庭审结束后,法官确定了日期,并通知方女士届时到法院来一趟,其想做一个试验,即分别让生母和继母单独与儿子在一起,看看儿子与两位母亲中的哪一位有距离感。
生母不服 提起诉讼
法院设有一间观察室,主要是用于离异夫妻想争夺年幼的孩子,而孩子又不能清楚表达自身意愿的时候,法官可以通过孩子与父母的接触来推测彼此的亲疏,作为日后判决抚养权纠纷的参考要素。
方女士首先走进儿童观察室。她进去后抱着大儿子,说自己如何想念他。大儿子虽然跟她有互动,但表现不出非常强烈的意愿。方女士对小儿子的关注不多,小儿子欲上卫生间,想穿鞋子时,方女士都没有注意到。
接下来,轮到凡女士走进儿童观察室,在进去之前,她就对法官说:小儿子今天有点不舒服,希望能尽快结束,好带小儿子回去休息。凡女士进去之后,把两个儿子带到一边,跟他们讲一些平等的话语、相互交流,感觉比较像妈妈……
关于目前谁更合适携带抚养两个儿子的问题,法官认为,方女士与邓先生已于2014年9月协议离婚,约定两个儿子由邓先生携带抚养,方女士不需要对两个儿子的抚养费负责。2015年3月,邓先生病重时方女士仍是单身,但其明知邓先生不久将离开人世,却仍因为钱款支付的问题没有主动担当起母亲的责任来,导致邓先生在临终前以与凡女士结婚的形式,将两个儿子托付给对方抚养。凡女士接受邓先生的托付后与两个儿子建立了较好的家庭情感联系,并得到了儿子的爷爷认可。她和儿子以及邓家人都相处的不错,母子之间更是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且凡女士的居住环境和经济收入较为稳定,可以为两个儿子提供较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而方女士目前也只是挂靠在某单位的非正式员工,收入并非长期稳定。此外,根据儿童观察室内的观察,凡女士与两个儿子相处和谐,故为保证稳定的家庭和生活、学习状态,目前由凡女士携带抚养两个儿子更为合适。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条款之规定,于2016年11月9日,判决驳回了方女士的诉讼请求……
方女士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处理好这起案件,中级法院的法官亲自到方女士家里走访,了解她的生活条件和抚养能力。同时,又邀请心理咨询师对两位妈妈做了心理辅导,让双方更好地为儿子着想,帮她们化解恩怨。
经过反复权衡综合分析,中级法院认为,两个孩子由凡女士抚养对他们的成长更为有利。于是,2017年4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波澜再起 儿归生母
原以为判决下达后会归于平静,哪承想,方女士的内心却翻江倒海般难受:身为人母,儿子却被判给了继母!为何?她开始反思自己,也担心从未做过母亲的凡女士一下子要照顾两个儿子会力不从心。于是,同年7月,方女士找到凡女士,恳请对方能将儿子还回给她……
刚才始,凡女士并不答应,但禁不住方女士的苦口婆心以及愿意辞去海南那边的工作回来带儿子的承诺。想想彼此都是女人,何必为难对方?于是,经过协商,大儿子跟随方女士生活……
本应皆大欢喜,岂料2019年,凡女士因经济案件而有可能在一定时间内难以和儿子相处……此时的方女士觉得,凡女士的行为已不再适合再带儿子了。于是,就将对方告上柳北区法院,要求变更小儿子的抚养权。2020年6月底,其诉请获得了支持。
孩子都回到了自己身边,方女士的经济压力陡增。这时,她想起了前夫赠与凡女士的那套房屋,认为该行为发生在她与邓先生婚内期间。于是,便以两个儿子的名义将凡女士诉至柳北区法院,要求继承那套房屋。
2020年10月底,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认定:邓先生与方女士于2014年9月离婚。而邓先生与凡女士于2015年4月下旬再婚,次月,邓先生去世,两个儿子由凡女士抚养……法官为了查明购房款的交付情况,于同年11月25日到售房单位取证,得知该单位于2006年9月14日与邓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当天一次性付清房款……
法官认为,邓先生于2015年5月28日死亡,继承从此开始,涉案房屋至今登记在邓先生名下,各继承人的继承权利不存在被侵犯的情形。邓先生死亡后,房屋属于其遗产。方女士主张涉案房屋系其与邓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邓先生立下《自书遗嘱》一份,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其死亡后按照遗嘱由凡女士继承。但他两个儿子尚未成年,属于法律规定的特留份权人,应由凡女士按照必要的遗产份额向两个儿子进行补偿。因为两个儿子的实际抚养情况又发生了变更,即分别于2017年12月23日起、2019年9月起跟随生母方女士共同生活,所以结合柳州市的实际生活水平及消费情况,综合考虑特留份权人的年龄及实际抚养情况,法院酌情确认由凡女士向大儿子、小儿子支付补偿费……现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价值75万元,故应为两个儿子保留必要的份额。涉案房屋尚有剩余价值,凡女士继承邓先生的上述遗产后,应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邓先生的债务。
2020年12月,柳北区法院依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判决涉案房屋由凡女士继承;凡女士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大儿子支付12万元、小儿子支付13万元,该款由原告方女士代收;驳回方女士其他诉请。
由于双方在法定时限内均未提出上诉,故该判决已于2021年1月生效。两个月之后的3月13日,央视法制频道(CCTV-12)对这起特殊的案例进行了报道……
编后语:
这的确是一起让人非常纠结的案子:两位母亲都想抚养孩子,无论判给谁,另一位心里肯定不会情愿。法官能做的,就是进行对孩子最有利的裁判。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继母和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凡女士作为两个儿子的继母,与方女士均有保护和教育儿子的权利和义务,并在两个儿子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伤害时,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而法院的第一次判决,恰恰体现了法律对孩子的保护。因为除了考虑生母和继母的抚养能力与孩子的感情等因素,法院的判决甚至周全到留了一条“后路”。即:如果把孩子判给生母,从法律程序上讲,继母的抚养权就彻底丧失;倘若生母照顾孩子不周,再想交给继母也不可能了。但是,如果继母得到抚养权却照顾不好孩子,那么生母不仅可以监督,还可以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对于孩子而言,等于又多了一层保护。
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后来的凡女士不知是出于什么原因,她做了违法的事情!方女士觉得,此时的凡女士已不再适合抚养教育她的儿子了,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夺回儿子的抚养权。法院也认为,凡女士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短时间内不能再照顾儿子了。因此,支持了方女士的诉讼请求-—将儿子判归生母抚养,这场旷日持久的夺子之战终于落幕。
所以说,遵纪守法者,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