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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问题和保护措施研究

2021-07-18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7期
关键词:餐饮公司商标权商标法

张 倩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

1 保护商标权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自2017年起,我国的商标申请数量每年突破500万件,而且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如图1所示,继2017年商标注册申请量达到574.8万件之后,2018年达到737.1万件,2019年达到了758.2万件,2020年更是激增到了911.6万件。可以预见,稳定快速增长将是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数量未来发展的常态。随着商标注册申请数量的激增,商标侵权行为也不断发生,所以为商标权提供法律保护势在必行。

图1 中国商标注册数量增长趋势图

1.1 商标权的保护对于市场的意义

商标作为一种商业符号具有悠久的历史,对于以其作为品牌的企业而言,可以节约消费者的搜寻成本,有助于商品在市场中的生产和流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出现,对于保护企业商标、维护市场秩序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商标侵权问题促使企业开始重视商标,重视企业自己的企业符号,并促使企业认同和尊重其他企业的商业符号。在实践中,当企业因自己产品的优质性与独特性产生广泛而良好的影响时,可能会有其他企业受利益的驱使而争相模仿其商标,制造出假冒伪劣产品,这严重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与健康发展,是法律应该规制的问题。当然也不排除一些企业因机缘巧合,在创作商标的过程中,与在先注册商标的企业想法不谋而合。但依据在先原则,在后注册的企业要尊重在先注册企业的商标权,这也体现出了国家法律的规制性。对商标侵权问题进行规制,保护企业商标权,对于国家的经济与市场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2 商标权的保护对于企业的意义

商标的规范使用可促使市场规范运行。《商标法》第十三条明令企业的商标权得到合法的保护,这使得各类企业更加积极地进行生产工作。商标法在经济领域的实施过程中,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同时,保护好企业的商标权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保护了企业的商誉。商誉中包含着经营者的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1],保护企业的商誉可以使企业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没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干扰,能运行得更加良好,所获得的经济效益也会更高。同时,规范各类侵权行为也能增加企业经营者对于企业经营的信心,使企业经营者可以在努力经营产品后得到可观的收益和良好的声誉等回报,也可以促使企业经营者将企业做得更好。

2 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问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年来,商标申请数量的急剧增长,充分体现了我国商业发展的向好趋势。但同时,也给商标的规范带来了新的挑战。随着商标数量的增多,商标侵权问题也愈发引起人们的重视。更好地规制商标侵权问题既能维护市场的规范化运行,也能保障商家的利益和民众的消费者权益。

虽然商标侵权行为是法律严令禁止的,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商标法》,但是认定为商标侵权的过程复杂烦琐,因为诉讼中的原被告双方基于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存在很大争议。在具体实践中,是否应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商标侵权行为,要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等来加以判定,还要结合驰名商标等问题来判断商品在社会中的地位及影响。有些商家没有考虑到法律规定与市场规则而选择模仿其他有影响力产品的商标,这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实际权利,给其造成了很大损失,对此,被侵权的企业可以要求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实践中存在许多典型案例,例如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件举证困难,双方争议较大。原告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肥羊餐饮公司”)认为被告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程公司”)存在混淆产品刻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要求其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予以赔偿。华程公司辩称:小肥羊餐饮公司在火锅汤料方面并无商品,华程公司不存在擅自使用小肥羊餐饮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问题,且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的名称权只能在内蒙古具有对抗性,华程公司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小肥羊”商标并非利用小肥羊餐饮公司的知名度。法院认为,小肥羊餐饮公司为消费者提供的“不蘸小料涮羊肉”的食法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小肥羊”在消费者群体中已经形成了一种特定的市场含义。因此,“小肥羊”已经构成知名餐饮服务的特有名称。华程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袋上使用了“小肥羊”作为其商品标识,并在产品介绍中告知消费者“食用时无须小料”,这足以造成消费者将该产品与小肥羊餐饮公司形成特定的联想。因此,华程公司的商品标识客观上造成了其与小肥羊餐饮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的混同,侵害了小肥羊餐饮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

笔者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小肥羊餐饮公司具有较高的销量与知名度,且获得过多项荣誉,该公司已经是一所被公众认可的企业,“小肥羊”也随该公司的发展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华程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在包装、设计等方面会让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混淆,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而华程公司主张小肥羊餐饮公司为新设立的企业,此主张不符合事实,小肥羊餐饮公司有其前身的两家公司。同时,华程公司在小肥羊餐饮公司存续如此长的时间且小肥羊餐饮公司的品牌已经为大众所广泛认可的情况下,企图在线注册“小肥羊”文字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恶意竞争、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这种行为易造成市场的混乱,不被法律所容许。对此,不难看出,商标侵权问题的认定首先须以法律的规定作为支撑,但实践中案件种类多、商品类型复杂,还须结合商品特征、商品影响力等因素以及是否存在恶意竞争等情况来加以判定。

3 商标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3.1 假冒行为

假冒是一种最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指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相同的标志,以欺骗大众的手法进行商品销售[2]。假冒商品会让消费者对原版商品的质量产生误解,降低公众对原版商品的市场评价,对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会造成很大损害。因为由于假冒商品的大量存在,会让大量消费者购买到假冒商品,将假冒商品的质量当作是原版商品的质量,从而使大众产生一种错误认识,影响拥有商标权企业所生产的原版商品的口碑,使原版商品的潜在消费者数量大幅减少。其结果就是,现有与潜在消费者将很可能不再对原版商品进行消费。假冒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应在立法上予以严厉的打击和惩罚。

3.2 混淆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典型是混淆。混淆行为较假冒行为更复杂,在市场竞争中比较不易辨别,也让侵权行为难以得到相应的管控与惩罚。因此,辨别混淆行为成为商标法保护的重要内容。原作商标因其设计、宣传、质量已经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了一定的认可,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而混淆行为会让消费者对原作商标产生误认,从而误导大众进行消费[3]。也就是说,混淆的存在,使侵权行为得到了消费者的错误信赖。为了规范市场,使经济得到良好的发展,应减少以致杜绝混淆行为的发生。

4 商标权法律制度的演变

知识产权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并且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相关立法时间都很早。在19世纪,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各国第一部商标法相继诞生,如1857年法国的《商标法》,1870年美国颁布的第一部《商标法》,1874年德国最早的商标立法即《商标保护法》。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也应运而生,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这些法律制定的目的是利益分配,其主要作用是规范行业竞争。

和其他国家一样,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出现了不同阶段的商标权立法,以适应当时的社会发展。不同时期构建的商标法,对于我国的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该法采取的是绝对的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缺乏补充条款,其实是存在法律漏洞的,但是由于当时社会发展的限制,并未在当时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对于部分市场经营者抢先注册其他企业在先使用的未注册知名商标的问题无法进行规制,这种情况使当时的市场出现了混乱,不利于当时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此,我国在1993年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正,规制了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这对规制商标侵权问题,保护实际商标权人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4]。2001年实施了新《商标法》,修正过的《商标法》扩大了保护范围,借鉴国外《商标法》的规定,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明确了对于可视性标志的保护,增加了“自然人可以作为商标的申请人”等。2001年的《商标法》还借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增加了商标优先权原则的规定,同时,对恶意抢注问题进行了严厉的约束,并规定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2013年《商标法》经过了又一次修正。首先,规定了商标注册异议制度,即在商标申请递交后,公布初审公告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但当时没有考虑到恶意异议,没有对此方面内容作出规定。其次,这次修正考虑到了驰名商标的问题,完善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对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最后,修正后的《商标法》规范了我国的商标代理制度,明确商标大力组织必须合法化,即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可。同时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若违法,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2019年《商标法》进行了最新修正,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以及“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责令销毁”等规定。

综上可知,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我国《商标法》在不断地进行完善,其思路在于适应现实市场,规范经济发展秩序,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构建现今的商标权制度,有利于对于合法企业商标权的保护,同时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5 对于保护商标权更加完善的建议

5.1 细化商标侵权的规定,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目前,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标权的保护都有规定。虽然规定合理,但实践中遇到商标侵权的情况纷繁复杂,目前相关法律规定还有待完善与补充。对此,可以在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新增部分商标权细化条款,也可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第二种方法更为可行。因为实践中案件情况各有不同,法律虽应尽可能精细,但终是不能做到将所有情况都囊括在法条中,且法律具有滞后性。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解释,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各类案例,最好的方式是进行解释。因此,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包括未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出台各个商业领域的商标权侵权与保护的司法解释,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5.2 提高赔偿数额,以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商标侵权问题屡次发生,其原因之一是侵犯商标权的商业行为可以获得巨大利益。与侵犯商标权产生的损害赔偿相比,侵害商标权所获得的收入更加可观。针对侵权人这样的心理,并且要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笔者认为应在法律的规定中提高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同时,让行政行为更多地干预商标规范问题,可以更好地对商标权的侵权问题进行法律规制。

5.3 加大力度对企业管理人普及商标法律知识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不同来源的重要标志[5]。要让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管理者等了解企业商标的重要性,明确保护企业商标权就是保护企业的各方面利益,并了解商标权的侵权方式,如商标淡化、商标混淆、商标联想等。要让企业管理人知晓如何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以免遭受侵权而造成损失。

6 结语

通过《商标法》对商标侵权问题进行规制,人们也更加注重经商的规范性,并能够在利益受到侵犯时进行合理保护。商标权的侵权与保护问题还需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在法律不断完善的同时,企业管理人也需不断学习,共同促进商标权的保护,让市场经济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措施,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法律界中普遍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知识产权法的特别规定。所以在商标权的保护问题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维护着市场经济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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