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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的法律保护

2021-07-13李雪敏

现代企业 2021年4期
关键词:顶岗劳动职业

李雪敏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改革开放以来职业教育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企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越来越紧迫,职业教育重要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而职业院校学生在企事业顶岗实习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

一、顶岗实习及其重要意义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教育教学的基本环节和核心部分,与课堂教学等其他环节和部分有机衔接、相互促进,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其中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顶岗实习对于提升学生素养、职教质量,助力中国制造走向中国质造;深化产教融合,提升职教质量;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素养,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强化高职院校学生岗位技能,实现校企无缝对接;端正高职院校学生的就业观,提升创业能力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关于顶岗实习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目前我国关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较完备的规章制度是2016年4月11日,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联合出台了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6章39条,梳理了学生顶岗实习在组织、管理、考核和安全等方面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如: 解决以往管理中失之以宽失之以松的问题,校、企和实习生在实习中无协议,实习劳动的报酬过低,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通过制度的规范,使之趋于有章可循。但同时该《规定》也存在不足,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层次低可操作性不强。《规定》虽然对职业学校在实习期间出现的种种问题有具体的规定,但其是规范性文件,层级效力不如部委规章,与法律法规相比更是相去甚远,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另外该《规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例如:对于“如何规范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制定有关学生实习组织管理、安全保障等制度性文件”,“如何提升实习单位接收实习学生的积极性”,“如何确定实习责任保险的赔偿标准与赔付程序”,“对不属于责任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责任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具体如何赔偿”,“政府有关部门、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等主体违反实习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未明确界定顶岗实习学生的身份。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难免会遭受劳动风险和人身伤害风险,这时学生实习的权利属性决定了对其进行保护与救济的途径,如果将实习权定性为劳动权,则可以适用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保障;如果将实习权定性为受教育权,则目前只能适用民事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保障。劳动法律制度和民事侵权法律制度在归责原则、诉讼程序、赔偿形式等方面存在区别。有学者认为《规定》第二条“职业学校学生的实习是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为学生实习权属于受教育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一些学者认为顶岗实习期的劳动风险属于职业危险,与一般劳动风险并无本质区别,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民事法律制度来化解顶岗实习劳动风险,常因不能举证,学生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三)对实习单位的激励机制不完善。《规定》第六条对单位的选定与考察做了要求——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并对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尽心考察;第十七条对单位提供给实习学生的工资待遇做了要求——即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但对于对实习单位享有的权益以及优惠政策仅在第十八条规定,实

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通过仔细研读以上条文我们会发现如此规定对企业资质要求、工资发放要求较高,而企业实际享受的权益较低,这样会造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另外一旦学生在实习中出现伤害,企业还面临赔偿的风险,由此会影响优质企业参与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培养的积极性。

三、完善顶岗实习法律规定的建议

(一)借鉴国外结合国情,制定《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条例》。从国际上看,为保障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很多国家都已形成了较为统一、系统的规定。例如,德国先后颁布了《联邦职业教育法》《行业条例法》《事故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构建和完善了职业院校学生企业实践法律体系。法国通过了《阿斯蒂埃尔法》《学徒中心地位法》《学徒训练改革法》《就业训练法》《学徒法》《法国劳动法典》等一系列法令,建立了较为独特的学徒保护制度。美国颁布了《职业教育法》《合作训练法案》等,推进了学生学校学习和企业实践的校企合作,明确州政府和企业在校企合作教育模式地位和作用。在这样的国际大背景下,针对我国目前立法层次低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部分学者提出了制定我国《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条例》的立法构想,甚至设计了法律构架——总则、组织管理、实习合同、安全保障、激励机制、法律责任、救济途径、附则。笔者对此完全赞同,只有通过系统的制度立法来规范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才能更好地保障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

(二)科學认定顶岗实习学业的身份。职业院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遭受劳动风险和人身伤害风险,能否享有和其他劳动者同等的劳动保障,关键在于对学生顶岗实习期间身份性质持何种观点和认识。目前关于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身份认定主要由以下几种观点:①“学生身份”论“或非劳动者身份”。该观点认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对学校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即最大目的是学习而不是获取劳动报酬,学习的劳动并不是为谋生的就业,企业和实习学生之间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赞成此观点的学者有董保华、陆胤、徐芳宁、高山燕、黄亚宇等;②“劳动者身份”论。此观点认为,学生参与到企业活动当中,承担职责付出劳动,完成了和企业员工一样的工作并为企业创造财富,理应被视为企业的员工或者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其顶岗实习期间的权益也应该受到劳动法律规范的保护。赞成此观点的学者有简祖平、荣远兰、章金萍、刁翔正、张俊等。③“双重身份论”和“区别看待论”。 这两种观点都认为,高职顶岗实习学生的身份应该全面具体的分析,而不是简单归结为学生或劳动者。“双重身份论”认为顶岗实习的学生与企业之间具有教育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双重性。“区别看待论”则认为,顶岗实习期间的学生身份具有可变性,有时仅为学生,有时则可以成为劳动者,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笔者比较赞同“区别对待论”,当顶岗实习的内容更偏重于学习和培养,而非和企业其他员工一样承担同等的岗位职责和任务时,否认其具有劳动者身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企业对接受学生参与顶岗实习的顾虑和不安,赋予企业、学校等相关方解决实习学生权益保障上的灵活性;当顶岗实习的学生和企业其他员工承担同等的职责、付出相同的劳动时,认可其劳动者地位,给予其同等的保护,从而与法律上的公平、公正原则更加契合。

(三)完善激励实习企业的机制。顶岗实习工作的有效推行离不开企业的支持和配合,在与学校共同完成顶岗实习学生培养的过程中必然产生工资等支出承担,有时还面临人身赔偿的风险,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机构,现有《规定》的内容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问题,从而影响企业参与顶岗实习的积极性。对此,必须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借鉴职业教育先进的国家,通过相关法律制度明确顶岗实习承担企业在顶岗实习活动中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如企业有权参与实习方案的制定,通过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制度,给予实习企业税收优惠;地方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积极参与顶岗实习的企业应予以表彰奖励,并由地方主流媒体免费对企业进行宣传;设立支持学生顶岗实习的社会公益基金,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向公益基金捐资注资并对顶岗实习工作开展较好的企业进行基金专项支持。当然企业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接受顶岗实习的企业应具备一定资质、按时发放实习学生的工资津贴、有完善的实习培训机制、实习安全对应的保障措施等,对违反对应义务的企业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相信伴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会不断提升,并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更优质的人才资源支撑。[基金项目: 1.2020年陕西省社科界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课题“法律视阈下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护研究”(项目编号2020Z737)阶段性成果。2. 2019 年陕西省职业教育学会职业教育研究课题“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权益的法律保障研究”(项目编号SZJYB19-152)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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